商学院杂志 王默:如何防范业务员携款潜逃风险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5/04 23:51:33

财务工作心得(85)——如何防范业务员携款潜逃风险?  

2010-12-14 11:44:51|  分类: 财务-实务方法 |  标签: |字号大中小 订阅

wuketid   发于:  2010-12-14

        问题:我公司业务员上千名,每天到客户处收现金也很多,每人少则几千元,多则上万元,先后出现多起业务员携款潜逃事件,报案也只是调节,有的不够立案标准,请教同仁们有没有好的方法可以规避收款风险? 

        1. 在公司内部用制度明确规定:业务款项必须转账而不能收取现金。

         2. 业务合同里面,对“业务款项”的条款做固定化的格式规定:买方必须转账,不能付现,也不能支付现金支票。

        3. 对于个别个体户客户,实在无法转账的而只能付现的,规定业务员必须当天把款交回到财务部,最多延迟到第二天上午,否则严厉处理。

       做上面这三条规定,首先要企业自身站得直、行得端。因为目前很多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为了盈利都在想方设法做一件事:逃税。这种事情其实我们大家都心知肚明,甚至包括税务局的领导,他们也都心照不宣。本来国家是有规定的,企业之间的业务款项要通过银行转账而不能直接用现金进行交易,但这些企业担心银行转账无法掩盖其交易行为,无法隐瞒交易收入,不方便逃税,而多采取现金交易的方式,这样就为业务员直接经手现金创造了客观的条件,也为业务员携款潜逃埋下了隐患。

        如果企业自身不担心通过银行转账而无法隐瞒收入的问题,那么这几条规定就完全可以得到执行,否则,根本就不可能得到老板的通过。

        同时,这几条规定,也能尽可能地避免业务员直接拿差价、吃回扣的情况。

        所以,杜绝业务员携款潜逃的问题,正规的方法只适合用于“正规”的企业!

        4. 内部做纪律上的严格要求并坚决执行:凡是携款潜逃的,一律到公安局报案。

        个别企业的老板,出于人情关系的考虑或善心使然,对于某些平时表现好,或者自己有好感的违纪人员往往会网宽一面,这样或许能达到“治病救人”的效果,但对于人员众多的企业而言,起到的负面影响则会非常大!如果不能对严重违规的人员进行严厉惩处,就绝对起不到“杀一儆百”震慑作用,今后因为各种理由起而效仿者将层出不穷。

        5. 在企业内部加强“思想教育”。

        企业内部的思想教育,切忌象国营企业那样说些空洞的道理,什么爱岗敬业、道德高尚、视企业为家等,这些屁话一文不值,也就是用来自娱自乐、自欺欺人而已。针对“携款潜逃”这种事情的思想教育,只需告诉那些头脑简单的人一个道理即可:在公安局挂了名,有了案底记录的人,今后一辈子都将像老鼠一样躲躲藏藏,做人做事都会相当困难。这是一种威慑,比什么都管用……

        6. 业务员人员招聘时,一定要取得真实的身份证。

        这样做的目的当然是为了出了问题后能够找到当事人,也方便将来到公安局报案。

        有的企业,为了保险起见,招人只招当地人,或要求有人担保,因为“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庙”,这样就能防范携款潜逃这种事情。这种做法能在一定程度上起些作用,但也不能彻底杜绝,相信有的企业已有这方面的先例了。而做这种“招当地人或必须有担保人”的限制,其带来的负面作用就是:可能会挡住高水平人才的进入,也会限制向外地区的业务拓展……

        另外,有的企业采取收“业务保证金”的方法,这种方法其实不可取,首先这有违法的嫌疑,其次这方法几乎没有威慑作用,尤其当业务款项远大于保证金的金额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