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殷秀梅的新歌:公务员医疗补助将提高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9 16:17:10
公务员医疗补助将提高   12月29日,有关部门下发《关于调整完善省直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意见》,并于2005年1月1日起实施,与原来的保险政策相比,主要在公务员诊疗住院费补助、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划入个人账户的比例以及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资金最高补助等5个方面做了调整。  修改一:调整省直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划入个人账户的比例  原标准:45岁(含45岁)以下职工按本人缴费基数的1%计入;45岁以上职工按本人缴费基数的2%计入;退休人员按本人退休金的4.5%计入。  现标准:45岁(含45岁)以下职工(公务员)按本人缴费基数的0.7%(0.3%)计入;45岁以上职工(公务员)按本人缴费基数的1.2%(0.8%)计入;退休人员按本人退休金的3.5%(1%)计入。  修改二:公务员诊疗费用补助调整为80%  原标准:省直国家公务员在一个年度内个人自负(不含个人账户支付部分)的门诊(不含门诊特殊疾病和部分慢性病)医疗费用累计超过2000元以上部分,1元至1000元的,在职及退休人员均补助60%;1001元至3000元的,在职及退休人员均补助70%;3001元至6000元的,在职及退休人员均补助80%。  现标准:省直国家公务员在一个年度内个人自负(不含个人账户支付部分)的门诊(不含门诊特殊疾病和部分慢性病)医疗费用累计超过1500元以上部分,1元至4500元的,在职及退休人员均补助70%;4501元至8500元的,在职及退休人员均补助80%。  修改三: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6万元  原标准: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标准:省及省级以上医疗机构1200元、市级医疗机构960元、区及区级以下医疗机构720元。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4万元。  现标准: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标准:省及省级以上医疗机构1500元、市级医疗机构1200元、区及区级以下医疗机构900元。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6万元。  修改四:公务员住院费补助提高10%  原标准:省直国家公务员在一个年度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含门诊特殊疾病和部分慢性病费用),累计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以上1元至4万元的,在职及退休人员均补助80%。  现标准:将相同情况的补助标准提高到90%。  修改五: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资金最高补助90%  原标准:省直单位职工因患大病发生的医疗费在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和公务员医疗补助限额之和以上1元至3万元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费用由省直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资金补助75%,个人负担25%;30001元至6万元的,由省直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资金补助85%,个人负担15%。  现标准:省直单位职工因患大病发生的医疗费在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和公务员医疗补助限额之和以上1元至7万元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费用由省直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资金补助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