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胜利门红梅市场:湛江市市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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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市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

2001-03-16 14:54 来源:湛江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湛府办[2001]7号

  第一条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0]108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市直国家公务员医疗保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疗补助的原则

  (一)医疗补助水平应与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

  (二)保证国家公务员原有的医疗待遇水平不降低,住院医疗费用个人适当负担。

  (三)加强医疗补助经费管理,建立制约机制,厉行节约,专款专用。

  (四)医疗补助办法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

  第三条 医疗补助的范围及对象

  (一)符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规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二)经人事部或财政部批准列入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三)经批准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党群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其他单位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四)上述机关单位的工勤人员。

  第四条 医疗补助的经费来源

  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财政全额拨款的市直单位,由财政部门按市编委核定的实际在编人数(含退休人数)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安排。非财政拨款的自收自支或经费由财政差额(定项)补助的单位,经财政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纳入公务员住院医疗补助范围的按单位原公费医疗开支渠道缴费。

  第五条 医疗补助经费的缴付

  属财政及单位负担的补助经费,由财政及单位分别直接核拨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设的专户。

  医疗补助经费每年1月份一次拨付及缴清。

  第六条 医疗补助经费的使用

  医疗补助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一部分通过公开招标用于购买公务员住院医疗补助保险,另一部分用于划入个人帐户。

  (一)公务员住院补助保险。对公务员超过起付标准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凭定点医院住院的收费单(发票)和单位证明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下设的公务员医疗补助受理处核报。在基本医疗范围内,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个人自付部分的住院医疗费用报销,原则上不低于80%(视财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商业保险单位商定的情况再具体公布),超过最高支付限额以上15万元以下的住院医疗费用报销90%。

  (二)划入个人帐户的医疗补助

  1、按公务员年龄段每人每月以下列标准划入个人帐户:35周岁以下(含35周岁)1元;35周岁以上至45周岁(含45周岁)2元;45周岁以上及退休人员3元。

  2、按公务员职级(退休人员按退休前职级)每人每月以下列标准划入个人帐户:厅级15元,处级10元,科级5元,科级以下3元。

  以上两项医疗补助按月计入基本医疗个人帐户混合使用。年龄及职级的补助每年调整一次。

  (三)非公务员管理系列的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受理医疗补助划入个人帐户的业务。

  第七条 管理和监督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医疗补助的经办工作,应当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制度,医疗补助经费应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开核算,保证医疗补助经费专款专用。

  建立健全预决算制度、内部管理及审计制度。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考核与监督管理;财政部门要制定医疗补助经费的财务和会计管理制度,加强财政专户管理,负责监督检查补助经费的分配和使用;审计部门要加强医疗补助经费的审计。

  第八条 中央、省和外市驻湛单位,市辖各区的公务员医疗补助以及非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人员的住院医疗补助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所需经费按原公费医疗开支渠道解决。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1年5月1日起实施。

  第十五条 医疗费用结算。对按规定由医疗保障统筹金支付的离休干部的医疗费用, 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院签订合同实行限额结算管理。对违反规定, 不属于医疗保障统筹金支付的一切医疗费用, 全部由医院负担。

  建立企业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医疗服务管理考核评价制度, 考核结果与医疗费用结算挂钩,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定点医院每次预留应付额的10%作为考核资金, 按考核办法考核合格的,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年终全部支付预留的医疗费用;考核不合格的, 则不予支付, 余下的医疗费用转入统筹金财政专户。

  第四章 监督与处罚

  第十六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视其情节轻重, 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 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索贿受贿、谋取私利的;

  (二) 贪污挪用医疗保障统筹金的;

  (三) 擅自更改医疗保障待遇的;

  (四) 其他违反医疗保障规定造成损失的。

  第十七条 对定点医院及其工作人员, 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实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除拒付相关费用外, 还将视其情节轻重, 取消有关医务人员的医疗保障处方权或定点医院资格:

  (一) 不核实企业离休干部的身份, 让他人冒名享受企业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待遇的;

  (二) 把不符合公费医疗范围的医疗费用或与治疗无关的费用记入医疗保障统筹金开支的;

  (三) 写《入院通知书》让患者挂名住院或迫使不符合出院标准的患者出院的;

  (四) 开过去日期处方和未来日期处方的;

  (五) 利用工作之便, 搭车开药, 串换药品的;

  (六) 不严格掌握检查尺度, 随意开单给病人做CT、ECT、核磁共振等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或滥做其他不必要检查治疗的;

  (七) 故意刁难患者或索贿受贿的;

  (八) 拒绝、阻挠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检查医疗保障规定执行情况的;

  (九) 其他违反医疗保障规定的。

  第十八条 企业离休干部, 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实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权拒付或追回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并通知定点医院暂停该离休干部一年医疗待遇的记帐和予以通报批评:

  (一) 将本人《手册》转借他人使用的;

  (二) 以自己的名义为他人开药的;

  (三) 挂名住院的;

  (四) 强求开药或做不必要检查的;

  (五) 私自涂改处方、检查申请单、病历或自行开处方、开单领药或做检查的;

  (六) 住院治疗后根据病情可以出院, 经医院通知, 无正当理由拒绝出院的;

  (七) 弄虚作假以自己的名义为他人获取药物的;

  (八) 无理取闹, 屡犯不改的。

  第十九条 离休干部所在企业要按时按规定缴交医疗保障统筹金。对于不按时缴交的企业, 由市委老干部管理部门督促缴交; 对拒缴的企业, 除责令其按规定支付离休干部医疗费外, 还要通报批评,并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条 切实加强对企业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工作的领导、管理和监督。建立由市委组织部、市委老干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社保局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 及时研究解决企业离休干部医疗统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妥善处理医疗保障统筹金筹措、使用、管理、监督以及改善离休干部的服务等问题: 每年要对医疗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企业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统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 根据工作需要增配相应的管理人员。

  第二十二条 安置在外地的我市企业离休干部, 医疗保障实行属地管理。在未纳入当地医疗保障统筹之前, 仍由原单位自行管理, 医疗费按规定实报实销。

  第二十三条 企业和财政全额拨款单位的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保障待遇参照本办法统筹, 医疗费在规定的范围内实报实销。

  第二十四条 中央、省属企业和区属企业可参加市直企业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统筹、医疗费用年度结算如超支, 超支部分由单位和各区财政自行负担。

  第二十五条 各县(市)企业离休干部的医疗保障统筹, 可参照本办法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

  第二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市委老干局共同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自2001年4月1日起施行。

  湛江市人民政府

  2001-0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