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红梅烟多少钱一条:企业开办费核算内容及财税处理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9 03:10:22

开办费指企业在企业批准筹建之日起,到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止的期间(即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支出。包括筹建期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购建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支出。

企业发生的下列费用,不得计入开办费:

1)由投资者负担的费用支出;

2)由取得各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所发生的支出;

3)筹建期间应当计入资产价值的汇兑损益、利息支出等。

一、开办费的具体内容

1、筹建人员开支的费用

1)筹建人员的劳务费用:具体包括筹办人员的工资奖金等工资性支出,以及应交纳的各种社会保险。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如医疗费等福利性费用,如果筹建期较短可据实列支,筹建期较长的,可按工资总额的14%计提职工福利费予以解决。

2)差旅费:包括市内交通费和外埠差旅费。

3)董事会费和联合委员会费

2、企业登记、公证的费用:主要包括登记费、验资费、税务登记费、公证费等。

3、筹措资本的费用:主要是指筹资支付的手续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汇兑损益和利息等。

4、人员培训费:主要有以下二种情况:

1)引进设备和技术需要消化吸收,选派一些职工在筹建期间外出进修学习的费用。

2)聘请专家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的劳务费及相关费用费用。

5、企业资产的摊销、报废和毁损

6、其他费用

1)筹建期间发生的办公费、广告费、交际应酬费。

2)印花税

3)经投资人确认由企业负担的进行可行性研究所发生的费用

4)其他与筹建有关的费用,例如资讯调查费、诉讼费、文件印刷费、通讯费以及庆典礼品费等支出。

二、不列入开办费范围的支出

1、取得各项资产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购建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时支付的运输费、安装费、保险费和购建时发生的相关人工费用。

2、规定应由投资各方负担的费用。如投资各方为筹建企业进行了调查、洽谈发生的差旅费、咨询费、招待费等支出。我国政府还规定,中外合资进行谈判时,要求外商洽谈业务所发生的招待费用不得列作企业开办费,由提出邀请的企业负担。

3、为培训职工而购建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支出不得列作开办费。

4、投资方因投入资本自行筹措款项所支付的利息,不得计入开办费,应由出资方自行负担。

5、以外币现金存入银行而支付的手续费,该费用应由投资者负担。

三、筹建期的确定

筹建期是指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

企业筹建期的确定在我国受税法影响较大。《外资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中规定,外资企业筹建期为企业被批准筹办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之日止的期间。以上所称被批准筹办之日,具体是指企业所签订的投资协议后和合同被我国政府批准之日。以上所称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之日,具体是指从企业设备开始运作,开始投料制造产品或卖出同第一宗商品之日起,为企业筹建期结束。其他企业可参照该规定。

对筹建期间的界定,房地产企业应该以从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取得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设立日期为止较为妥当。

四、开办费的摊销

开办费一般按五年摊销,新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开办费一次摊销。

五、开办费会计处理方法

《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0]25号)对开办费的规定以及《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对开办费的相关规定已经失效。新企业所得税法已经于200811实施。

国税函[2009]98号文件第九条规定: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四)项所称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六、开办费会计处理实例

开办费的会计处理较2008年以前有较大变化,企业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法进行会计处理。

1、将开办费作为长期待摊费用,自支出发生月的次月,不低于3年分期摊销。

借:长期待摊费用

贷:银行存款等相关科目

借:管理费用——开办费摊销

贷: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

企业应当设置开办费纳税调整台账。

2、费用发生时,直接计入管理费用既可。

借:管理费用--开办费

贷:银行存款/现金

需要注意的是,筹建(开办)期间,需要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的借款费用,以及需要计入在建工程的材料费用,不能做此分录。

七、开办费财税处理规定

1、原行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生产经营的当月起在不超过五年的期限内分期平均摊销。

2、《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0]25号)第五十条规定:除购建固定资产以外,所有筹建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先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归集,待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当月起一次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如果企业长期待摊的费用项目不能使以后会计期间受益的,应当将尚未摊销的该项目的摊余价值全部转入当期损益。

3、从200711开始,新会计准则体系(以下简称新准则)在我国的上市公司执行,许多企业(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中央国营企业、深圳市的企业等)也执行了新准则。新准则对开办费的会计处理相对于行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制度而言,发生了一定的变化。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与主要帐务处理财会[2006]18)中关于管理费用会计科目的核算内容与主要帐务处理可以看出,开办费的会计处理有以下特点:

⑴、改变了过去将开办费作为资产处理的作法。开办费不再是长期待摊费用递延资产,而是直接将费用化。

⑵、新的资产负债表没有反映开办费的项目,也就是说不再披露开办费信息。

⑶、明确规定,开办费在管理费用会计科目核算。

⑷、统一了开办费的核算范围,即开办费包括筹办人员职工薪酬、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等。

⑸、规范了开办费的帐务处理程序,即开办费首先在管理费用科目核算,然后计入当期损益,不再按照摊销处理。

4、新税法下开办费的税务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98号“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