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电话手表360:小小狗的丈夫无罪———我为马桂荣喊冤!(片断)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7 16:50:32
小小狗的丈夫无罪———我为马桂荣喊冤!(片断)2011-12-29       [楼 主]    发表于: 2008-04-02 11:53  

http://bbs.chinacourt.org/index.php?showtopic=271344&st=0

      

       一、引子:面条里只能有一只臭虫

    美国法律中有一条著名的证据规则格言:“面条里只能有一只臭虫。”一碗面条里只要发现有一只臭虫,人们就会毫不可犹豫的把这碗面条倒掉而不再食用。在刑事诉讼中,控方的证据中只要有一条是非法取得的,所有证据都不再被采信。著名的世纪审判辛普森杀妻案被宣告无罪就是根据这条原则。在中国,面条里有一只臭虫,是舍不得倒掉的。但是如果这碗面条里有许多臭虫,甚至臭虫的份量接近或超过了面条的量,难道中国人仍然要食用吗?!

本案检察院起诉书指控马桂荣先后收受贿赂18起,合计人民币74300元。一审以此数据判决马桂荣构成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经三次一审,三次二审,本案的生效判决认定马桂荣受贿12起,数额为36900元。这就是说,按照生效判决的认定,检察院指控马桂荣受贿的证据中,按件数只有三分之二,按金额只有二分之一“成立”(所以加个引号是因为这里只是形式上的成立)。

    在公、检、法三家的分工中,有一种通俗的比喻说是公安局是做饭的,检察院是送饭的,法院是吃饭的。而在检察机关自侦的职务犯罪案件中,检察院就担任了做饭的和送饭的两个角色。本案检察院做了一碗已经被证实里面有一半臭虫的“面条”(另一半就是申诉人要求继续证明的被认定为面条的臭虫),给法官端上来了。因为中国的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所以这个做饭的兼送饭的还要监督着法院把这个饭吃下去!在许多案件中,法院都是这样的有苦难言,硬着脖子把不是饭的“饭”吃下去!

      

      二、马桂荣的行为不符合受贿罪的犯罪构成

    犯罪构成指刑法所规定的,符合犯罪概念基本特征构成犯罪所必须的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总和。本案检察院的起诉书称,“综上所述,被告人收受贿赂人民币62700元、实物折值人民币11600元,合计74300元。”起诉书审查查明的是18条马桂荣收受财物的证据,把这些财物定性为“贿赂”还需要条件。起诉书称,“以上犯罪事实,有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及本案关系人的陈述。被告人也有供认笔录在案”,实际上起诉书所罗列的证据根本称不上是犯罪事实,至多是被告人收到财物的事实,而不是收受贿赂的事实。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而本案起诉书称,“本院认为,被告人身为国家干部、药政科长、中共党员,无视党纪国法,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5条之规定,构成受贿罪”。起诉书没有指控马桂荣“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也没有指控其“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事实,只有“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的结论。《现代汉语词典》对“贿赂”的解释是“用来买通别人的财物”。这些财物要能够买通别人,才能被称为贿赂,否则就只是财物。而本案马桂荣没有被买通,所以这些财物不能被称为贿赂。1996年马桂荣主持研究卫生局针对X X区X X药业经营部的违法行为作出的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63520元;2、没收追回103瓶卧龙松牌白蛋白。而1997年10月31日根据市纪委有关领导建议及局领导批示,撤销了原处罚决定,作出新的处罚决定为:1、没收追回103瓶卧龙松牌白蛋白;2、罚款3万元。该判决书对此也能认定马桂荣“为该部谋取利益”。这样的判决怎能令人信服!!! 如果是检察院不懂受贿罪的犯罪构成,实在是法治的悲哀!如果是知法枉法,那是对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讽刺。 

     

     (刘治成,2008年4月2日,写于郑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