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鉴别浪琴手表真假:乌坎经验:以小民权保护小地权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30 22:18:24
                            
                乌坎经验:以小民权保护小地权

       乌坎事件的实质是什么?乌坎经验是否能够推广?这是目前大家比较关心的两个问题。

  乌坎事件并不神秘,是全国众多群体性事件中的一个,是否具有标志性意义还很难说。事件的关键是土地纠纷问题,也就是土地归谁所有,如何使用,收益如何分配?归谁所有的问题法律上是明确的,但在现实观念中不一定明确。有一项针对土地所有权的调查,其中一个问题是村里的某块土地归谁所有,结果“农户所有”、“集体所有”、“国家所有”在答案中都不同比例地出现。不用说村民,政府官员也是如此。胡德平在谈及乌坎事件时说:“我跟一些同志讨论,有人说农村土地是国有的,我说是农村集体的,他说集体的也是国家的,包括一些省市领导甚至部级干部,也是这种认识。”这就是所有权在法律文本与现实观念中的差距。

  这种差距是在动态的经验中形成的,也可以在这种经验中加以改变。改革前的国家化经验让部分人产生“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的想法,改革后的个体化经验也让部分人产生“土地属于农户所有” 的想法。在这两种想法中,“土地属于集体所有”的法律观念就被削弱了。

  “所有”的概念在现实观念中很含糊。“普天之下,莫非王土”,似乎讲的土地都属于君主所有。“天下为公”,似乎讲的土地都属于人民所有。法律上的所有权其实是国家对某种占有的事实加以认定的结果,并顺延出以占有为基础的其他权利。譬如说,中国的《物权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这意味着什么呢?意味着没有具体地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所谓的“所有”就是一个虚空的存在。这就是一些人所理解的“虚置所有权”的含义。中国目前的现实是在“国家主义”和“个人主义”两种观念和力量之间打架,一边通过国家权力,一边通过个体权利,竞相蚕食着那残弱的集体所有权。

  既然“集体的也是国家的”,那么为了保护农民权利,干脆就搞土地私有化,这是相当一部分人的想法。其实,这是没有理解“集体的也是国家的”这句话的背后逻辑,正如有人洞察到的政治逻辑,也就是“你人都是我的,土地是你的?”即使私有化到农户头上,又怎么样呢?农户个体能够有力量保护自己的土地权利嘛?

  其实,就土地制度安排来说,中国农村这种带有“井田制”色彩的地权制度不仅富有特色,而且值得外国借鉴。现在看来,就调动生产私人物品的积极性来说,它有了良好的表现,但就调动生产公共物品的积极性来说,它的潜力还没有很好地挖掘出来。

  既然村子共同体难以生产公共物品,那就只有政府或能人代劳了。代劳结果如何,只能取决于代劳者的德性。德性好,村民共同得利,德性不好,村民共同遭殃。现在,农村群体性事件那么多,而且六成与土地纠纷有关,说明依靠代劳者的代价是很高的。而且当代劳者侵害村民集体利益时,村民个体是无能为力的。如果哪个村民个体为了集体土地的权益讨说法,别人一句话就把你顶回去:“你能代表村集体吗?”

  集体的利益需要集体的行动,而常态化的集体行动则需要组织。《物权法》第六十条规定,“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也就是,代表村民保护村集体土地权益的合法组织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根据《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第五条规定, “村经济合作社应当接受乡镇人民政府(包括辖有村的街道办事处)的监督,协助和配合村民委员会工作,为村级组织履职提供必要的经费,合理安排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所需的资金”。《物权法》尽管规定了两种均有村民选举产生的组织,但核心组织仍然是村委会。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四条规定,“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因此,村委会则要在党支部领导下开展工作。在现实中,这种权力逻辑村民是清楚的,也就是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听村委会的,村委会要听党支部的,或者说社长服从村长,村长服从书记。我到一个三种组织齐全的村子调研,社长、村长、书记都来了,书记讲的话很多,村长讲的短一些,社长只讲了一两句。

  由于村党支部的特殊地位,它在法律上是可以不对全体村民负责的,但它有一种过渡性的政治义务,那就是“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言下之意就是目前中国的村民在自治能力上是有欠缺的,需要党组织来支持和保障。这个并非虚言,不是有人说中国人一盘散沙吗?三个中国人是一条虫吗?尽管有些夸张,但的确是有根据的。“支持和保障”含义很明确,显然不是“阻挠和反对”。当有人将基层党组织的领导理解为后一种含义时,村民的抗争就有很强的法律理由。

  对于目前的基层治理来说,现有的法律大的方面是够用的。现在的问题是,法律还未从单向治理工具中走出来。治理者单向解释法律,村民难以还击对自己不利的解释。“力量”是“解释”的基础,而不是相反。

  这次乌坎村民用“力量显示”来推动“解释变迁”。当政府说划拨10万平米土地给村民建房时,有村民代表说,这土地本来就是村民的,何来划拨? “划拨”正好反映了“集体的也是国家的”思维。有底气将这种思维扭转过来,让“集体所有权”这种小地权不再虚置,需要的是小集体的力量,或者说小民权的力量。乌坎事件的政治意义在于,只有彰显民权,才能保障地权,只有彰显小民权,才能保障小地权。“小”并不意味着不重要,对于小地权来说,它或许比大民权更重要。

  广东省委副书记朱明国感慨地说:“乌坎村13000多人,7个自然村,78个姓,这种情况下,他们都团结在一起,可见我们的工作有多大失误啊!”其实,做为地方党组织的一个书记,对此可以有套高兴的说辞。既然那么多个自然村,那么多个姓的村民都能团结起来,这说明中国共产党带领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目标有很好的基础。这种高兴的说辞有很强的法律依据,也就是党组织需要支持和保障村民以民主方式团结起来,进行自治。这种民主不是国家层面的大民主,而只是村民维护集体权益的小民主。

  这种小民主不缺理念支持,不缺制度支持,也不缺文化支持,真正缺的就是行动。经常听到中国人没有民主理念,没有民主制度,没有民主文化,中国人一盘散沙没有办法在民主生活中团结起来。乌坎村民树立了一个榜样。它告诉你,在一个容易预期一盘散沙的村子里,村民居然以民主方式团结起来。这个不用奇怪,因为过一种亲密的小民主生活几乎是人类的社会本能,不是哪种特殊的文化产物。

  师弟任军锋写了一本小书《民德与民治》,描述了新英格兰乡镇的生活样式:“新英格兰乡镇最初都是由一些家庭联合而成的村落共同体,各个家庭之间比邻而居,彼此照应,各家房屋前后有自留地,各自耕垦,贴补家用。乡镇有公共街道,绿地,牧场,林地,乡镇外围有公田,各家在那里割草或耕种,但属于乡镇共同所有。……参加教堂礼拜和乡民会议是居民的义务,无故缺席者会被罚款甚至有更重的处罚。”

  这种私地、公地的安排让人看出井田制的影子,只是他们处理公共事务的安排可以让中国人学习一下,尤其是可以考虑将居民参加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变成一种强制性的义务。的确,很多基层工作者对此都很头痛,你不开会吧,别人说你不民主,你开会吧,村民又懒得参加。现在,有的基层开会,不好惩罚不参会者,而是改成奖励参会者,开一次会,就发一点钱。

  对于中国基层来说,主要的问题还不是民主技术,而是在涉及居民重大利益的问题上,是否有实质性的民主过程。譬如说“卖地”问题,在农村,很少有哪个问题比这个更重要了,因为这是“命根子”的问题。如果这个问题不经过民主讨论,那么还有什么问题更值得讨论呢?

  其实,如果真的涉及到村民重大利益的,村民参与讨论的热情是比较高的,比高校老师讨论学校公共事务的热情要高。杭州市白沙州村委会主任黄永根在一个工作总结中说,村里准备投资40万把机耕路浇成水泥路。起初担心村民会议不好开,他们村委会成员全部出动,花了六个晚上的时间,在17个自然村分片开会,结果收到了意想不到的效果,每个片平均有200名村民参加,大家讨论的热情非常高。据说,该村还每月召开一次村民代表会议,造大楼、建公墓、招投标、开发新村、企业转制、建房审批,都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研究表明,那些在重要问题上经过民主议事的村子,矛盾就相对缓和。

  相对于民主议事来说,民主换人可能更难一些。这次乌坎事件的核心问题尽管是土地问题,但村民对老书记的不满也是一个关键。广东省工作组认定今年乌坎村委会换届选举整体无效。调查表明,“原村民选举委员会是通过原村'两委'干部、村民小组组长和副组长、会计、企业代表等50多人参加的会议产生,而不是通过'召开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的方式推选产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此外,原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当选为村委会候选人后,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的手续不完备,并且没有公告;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缺额后没有依次递补或者另行推选,也没有公告,均违反《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因此,认定整体无效。”

  如果只是这种情况,很多村的选举都应该做出整体无效的裁决。如果别人做的细致一点,那50人会议就能变成村民代表会议,至于其他手续问题都是小问题。选举程序都合法了,仍然没有解决关键的矛盾。

  问题的关键在于,“民主要有用”。村民是实在人,如果民主不能解决他们关心的重要问题,那它顶个鸟用?在卖地以及卖地收益分配这种重要事情上,经过有代表性的、实质性的协商、讨论没有?有个村子搞集体林权改革,也是老同志领导的。他们半年开了20多次会议,不厌其烦,反复协商讨论,各种细节都考虑到了,取得了良好的结果,矛盾比较小。集体土地可以卖(流转),但必须是集体决定的,而不是个别人决定的。集体决定的事即使吃亏了,产生了矛盾,解决起来也容易一些。对于村民命根子的地,如果集体决策,卖起来的确不那么容易。这会被一些人认为延缓了经济发展速度,但这种延缓实际上是可持续发展的表现,它不仅有长期的经济收益,而且更有政治收益。

  经过包括乌坎事件在内的这么多土地维权事件,村民对于地权和民权的“小集体意识”应该是越来越强烈了。这是一个积极的现象,这是所谓“社会保护运动”的一个重要表现,它会推动中国向一个更有凝聚力的健康社会的方向发展。

  相对于农村来说,城市的卖地规模更大,猫腻更多,也更难以监督。城市土地是国家所有的,普通市民愤愤不平,但找不到抗争的着力点。因为你找不到哪块地是属于你的,或者是属于小规模“你们”的。你要抗争的话,只能动员全体市民起来抗争,即使你有农村维权精英的勇气和能力,也缺乏动员的手段和力量。因此,农村群体性事件比城市多,农村侵权问题比城市严重,只是农村“村级”规模恰好适合集体行动,农村集体所有权制度是这种集体行动的重要依托。

  住房制度改革等于剥夺了中国所有市民的地权。在改革前,市民至少通过计划住房而感觉到这地好像也有我的一份。现有的含义是,“地是国家的,也是政府的,更是官员的”,没你的份,你有钱的话,可以来买。对于毕业后留在城市里成为市民的农村大学生来说,对此感受更为强烈。他们失去了在农村的土地,也失去了本该拥有一份的城市土地,结果只能将半辈子时间卖给房地产集团。你作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还能拥有或争取拥有实实在在的收益,你作为城市国家土地所有者,已经看不到什么实实在在的收益。那些收益已经集中地送给了房地产集团。

  作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者,可以通过发展小集体的民主来维护土地权益,作为城市国家土地所有者,通过什么样的民主来维护土地权益呢?没有办法,只能通过更大规模的城市民主。新加坡尽管被西方人视为不怎么民主的国家,但大选之前,人民行动党总要在住房上面有点新动作,给中下层市民派送与土地权益有关的好处。没有这种选举所带来的压力,普通市民就没有办法指望政府认真回应其有关土地权益的诉求。对此温家宝总理深有体会,他搞了那么多年房地产调控,受到房地产集团的公开抵制,可以说比较严重地失信于民。这是他所不愿意看到的,在某些方面也是他无能为力的,因为官员的帽子不在他的手中。不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经济体制改革的成果就会得而复失。乌坎村让我们看到微缩版的“得而复失”,少数人强占了大量的地,多数人无地可种,无路可活。现在,城市还没有类似的事件让人看到中观版的“得而复失”。

  城市地权的保护可以从“小民权保护小地权”中得到启发。《物权法》第四十条规定,“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既然法律可以另有规定,那么就规定“城市土地由市人民代表大会行使所有权”,每年城市土地使用方案,住房建设方案需要经过人民代表大会的公开讨论,广泛征求市民意见,并以此推动市人民代表大会的民主化。没有市级民权的发展,市民地权的保护可能就是一个幻觉。那些人连总理的话都公开抵制,如何能蚂蚁般的市民意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