挫折磨砺人生议论文:资本市场灭鼠 让“内幕交易”无处遁形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4 04:18:15

一方掌握权力,一方掌握金钱,两者通过交易形成新的“权钱结合体”。眼下,随着信息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日益凸显,一种新的腐败类型——信息腐败逐渐浮现,它与其他腐败行为相比,更具隐蔽性,更难以察觉。
1三部委7年查处50起内幕交易案
12月27日,中国监察部、公安部、证监会在北京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近年来查处内幕交易案件工作情况,中国公安部副部长刘金国表示,自2004年公安部部署查处内幕交易案件以来,共查处“杭萧钢构”案、“广发证券”案等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大案要案总计50起,涉案金额超45亿元人民币,查实非法获利高达22亿余元,抓获犯罪嫌疑人90余名,挽回经济损失超过12亿元。
中国证监会副主席桂敏杰昨日表示,下一步,证监会将集中监管资源,严厉打击内幕交易行为。同时,进一步加强监管系统内部管理,决不姑息监管系统违法违纪者。他介绍说,2008年以来,证监会共获取内幕交易线索426件,在对各类线索核实的基础上,共立案调查153起。
桂敏杰说,证监会将继续把打击内幕交易行为作为证券市场监管执法工作重点,并集中监管资源严打严控、落实并购重组“异动即调查、涉嫌即暂停、违规即终止”原则。
桂敏杰表示,目前证监会34家派出机构已陆续与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建立起内幕交易综合防控工作机制。在今年推动发布两个司法檔的基础上,另一个专门解决内幕交易调查认定和举证责任难题的司法解释也即将出台。
他还透露,证监会今年向系统各单位、各部门下发通知,就内幕信息界定管理、知情人登记、保密工作和监督检查等作出明确规定,并在全系统督促严格执行。对监管系统违法违纪者,将“坚决查处、绝不姑息”。
据了解,中国证监会新掌门人郭树清上任以来,一直强调证监会对内幕交易和证券期货犯罪坚持零容忍的态度。
2什么是内幕交易?
所谓内幕交易,是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违法行为。通俗地说,这是一种证券市场的舞弊行为,类似于玩扑克游戏中偷看底牌的作弊活动,对参与市场交易的其他投资者而言是极不公平的。
3股市五大内幕交易案细节回放
内幕交易一直是中国股市的“毒瘤”,而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又是内幕交易案的高发区,据统计,证监会近年来查处的中山公用、天山纺织、佛塑股份、佛山照明、高淳陶瓷等5起内幕交易典型案件,有三件涉及到上市公司重组,另外两件涉及到资产收购,而中山市前市长李启红、南京市经委原主任刘宝春等多位官员因此落马。
1、中山公用内幕交易案:厅级女市长落马
影响力指数:★★★★★
案件回放:2007年8月20日,公用科技发布关于换股吸收合并中山公用事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定向增发收购乡镇供水资产的预案公告,并于当日停牌。停牌前,上市公司所在地中山市部分具有明显关联特征的机构和个人账户大量买入,涉嫌内幕交易。2008年7月,证监会决定对上述情况立案稽查。
经调查,原中山市市长李启红、原中山公用总经理郑旭龄、原公用集团企管部经理周中星具有重大内幕交易嫌疑,案件被移送给司法机关。李启红及其亲属利用从中山公用集团董事长谭庆中处所获得的该集团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炒股,账面收益高达上千万元。
据了解,中山公用内幕交易案涉案人员级别高、层次广,且大都存在亲属、朋友、同学等密切关系,涉案账户涉及到众多人头账户,构成了极为复杂的资金关系,给案件的调查和取证带来了很大困难。
处理结果: 2011年4月,李启红等涉嫌内幕交易一案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其被控内幕交易罪、泄露内幕信息罪和受贿罪三项罪名。2011年10月27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涉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受贿罪判处李启红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万元、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
影响:李启红案是目前因股市内幕交易被追究刑责的最高级别官员。
2、高淳陶瓷内幕交易案:“官员内幕交易第一人”
影响力指数:★★★★☆
案件回放:2009年2月至4月间,南京市经委原主任刘宝春代表南京市经委参与中国电子科技集团第十四研究所与高淳县政府洽谈重组高淳陶瓷事宜,在涉及对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刘宝春将该信息告知其妻子陈巧玲。
刘宝春、陈巧玲在内幕信息价格敏感期内,以出售所持其他股票、向他人借款400万元所得资金,并使用其家庭控制的股票账户,由陈巧玲在其办公室通过网上委托交易方式先后买入614022股高淳陶瓷股票,并于股票复牌后至6月24日期间全部卖出,非法获利749.9万余元。
2009年6月,证监会在调查高淳陶瓷股价异动过程中发现刘宝春及其妻子陈巧玲涉嫌泄露内幕信息及内幕交易行为,并于当年9月移送司法机关。
处理结果:2010年12月20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做出一审判决,以内幕交易罪判处刘宝春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750万元,追缴其违法所得749.9万余元。
影响:此案是全国首例国家公职人员因内幕交易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刘宝春被称为“官员内幕交易第一人”。
3、“天山纺织”内幕交易案:重组方高管突击“潜伏”获利千万
影响力指数:★★★★
案件回放:2009年7月,新疆凯迪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姚荣江、副总经理曹戈在参入重组天山纺织过程中,在公司停牌前委托他人大量买入天山纺织股票。2010年6月18日,天山纺织复牌后即连续五个涨停,股价从6.57元飙升至10.59元。
据了解,2009年7月21日凌晨,姚荣江将天山纺织重组信息通过手机告诉新疆瀚阳投资公司法人王清,王清得知消息后,随即在7月21日、22日两天利用其控制的“瀚阳投资”、“王清”、“谷国栋”、“新疆荣辉金德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账户通过网上交易买入天山纺织股票共计128.5万股,交易金额为805.8万元。而瀚阳投资实际控制人正是姚荣江。
曹戈在7月21日将重组信息通过电话告诉其朋友陈雪松,并于当天存入陈雪松银行账户24.2万元,指令陈雪松全部用于买入天山纺织股票,陈雪松随即于7月22日利用本人账户通过网上交易买入天山纺织股票12.5万股,交易金额为79.8万元;7月22日,曹戈又利用其弟媳张荣的账户通过网上交易买入天山纺织股票8.7万股,交易金额为55.1万元。
据了解,根据交易所监控发现的线索,早在2010年2月,证监会就对天山纺织股票交易中涉嫌内幕交易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并及时将案情移送到公安部门,2010年7月,公安部门对此案立案侦查。
处理结果:2011年1月,乌鲁木齐市中级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姚荣江、曹戈等犯罪嫌疑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合计判处罚金1080万元。
影响:2011年3月29日,天山纺织并购重组方案未获证监会并购重组委员会通过,公司复牌后股价连续两个跌停。
4、佛塑股份内幕交易案:
影响力指数:★★★
案件回放:2009年7月-2009年10月21日之间,即佛塑股份在出售土地资产和对外投资事项的时候,涉及的相关子公司的高管及其亲属蔡伟甫、庞友国、陈锡尤、廖凯明、吴慧敏等五人在知悉上述内幕信息后、内幕信息公开前,买入佛塑股份,并在上述信息发布后,立即卖出股票,获得盈利。
据了解,涉案人蔡伟甫为上市公司佛塑股份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佛塑股份控股子公司佛山市金辉高科光电材料有限公司董事,其余涉案人庞友国、陈锡尤、廖凯明和吴慧敏,或在佛塑股份及下属子公司任职,或为子公司高管的配偶。
佛塑股份自2009年10月9日起连续上涨,至2009年10月19日重大事项停牌前一交易日累计上涨30.27%,同期深证综指上涨6.1%,佛塑股份偏离大盘走势24.17%;2009年10月20日,佛塑股份停牌;2009年10月21日复牌至2009年10月30日,佛塑股份累计上涨17.67%,同期深证综指上涨-1.45%,佛塑股份偏离大盘走势19.12%。
经证监会查明,蔡伟甫等人在佛塑股份出售土地资产和对外投资事项中,通过内幕信息进行交易,其行为构成证券法规定的内幕交易行为。
处理结果:没收蔡伟甫违法所得12.08万元,没收庞友国违法所得3.68万元,没收陈锡尤违法所得6.47万元,没收廖凯明违法所得3.39万元,没收吴慧敏违法所得17.63万元。以上5人还被处以与各自违法所得等值的罚款。
影响:由于目前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目前只限于上市公司高管,而佛塑股份涉案人员为上市公司中层干部、控股子公司的高管,这说明证监会对内幕打击的范围正在扩大。
5、佛山照明内幕交易案:
影响力指数:★★★
案件回放:当事人方清,时任合肥国轩高科动力能源有限公司总经理。自2010年初开始,佛山照明经与国轩高科的多次接洽,于当年3月召开董事会,通过了受让国轩高科20%股权的意向,并在委托中介机构尽职调查基础上,于当年7月通过正式收购上述股权的投资议案。
2010年7月12日,国轩高科形成临时股东会议决议,同意股东国轩营销向佛山照明转让其所持国轩高科20%的股份。同日,方清利用自己的股票账户合计买入佛山照明20000股,买入成本合计244700元。
2010年7月13日,佛山照明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收购国轩高科的投资议案,7月14日,国轩高科股权转让协议正式签署,7月15日,佛山照明发布两项公告,向投资者公布了这两个重大事项。
据了解,在股权转让协议签署后两周,2010年7月27日,方清账户卖出佛山照明股票10000股,成交价格13.35元。截至2011年3月8日收市,上述账户仍持有佛山照明股票10000股,交易佛山照明股票盈利4.88万元。
处理结果:证监会认定,方清利用内幕信息交易佛山照明股票,违反了证券法规定,构成内幕交易行为。依据证券法,决定责令方清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违法所得4.88万元,并处以罚款4.88万元。
影响:方清内幕交易案的涉案人为上市公司股权收购方高管,显示出监管部门对内幕交易的打击范围已从上市公司“内部人”扩至“外部人”。
4官员渐成内幕交易主体
官员参与内幕交易不但破坏了市场的公平投资秩序,损害中小投资者权益,还影响了证券市场的公信力,是一种新的腐败现象
清华大学廉政与治理研究中心主任任建明教授说,随着政府官员市场意识的增强,他们也希望借助手中权力融入资本市场,像生意人一样“钱生钱、利滚利”,与早期一手办事一手交钱的贿赂方式相比,当前官员腐败的手段越来越隐蔽。
近年来,从南京市经委原主任刘春宝,到广东韶关市原副市长李健,再到公安部经侦局原副局长兼证券犯罪侦查局北京直属总队队长相怀珠,官员涉嫌内幕交易的案件屡屡发生,表明政府官员已经成为内幕交易的新主体,他们或因为职务行为获取内幕信息,或由于有关人员“信息贿赂”而掌握内幕信息。
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的一些腐败官员中,市场经济的观念已经深入头脑,并被运用于腐败手法之中。这些腐败官员不再满足于简单的权钱交易,而是在通过各种方式积累资本后,利用手中权力谋取投资机会,进行更为隐蔽的资本运作,追求利益最大化。
5党员领导干部内幕交易案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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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内幕交易监管存在真空地带
事实上,官员参与内幕交易案件频繁发生,与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对官员内幕交易的监管存在真空地带有很大关系。
在内幕信息监督的设计上,证券法主要侧重于对公司高管人员等的监管,未明确提出对相关官员的监管。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民安说:“证券法规定的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主要是针对证券公司、上市公司的内部高管,证券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等。”
实际上,“知情人”的范围却越过了法律的红线。“在推动当地公司上市的过程中,地方党政领导干部,也可能了解到内幕信息。”张民安说,现在地方领导和企业联系紧密,一些领导干部认为上市公司的数量象征着地方的“经济实力”,热衷推动公司上市,对公司信息十分清楚;一些企业为了成功上市、得到领导支持,往往会主动送信息帮领导赚钱“拉关系”。
同时,内幕交易犯罪监管和调查“门槛”高,证监部门鞭长莫及,纪检部门往往缺乏经验,也形成了“监管真空”。据业内人士介绍,不是每个地级市都有证券监管部门,有些上市公司地处偏远,证监部门难以监管,同时内幕交易是较为专业的经济犯罪,一些地方的纪检监察机关往往缺乏监管经验,加上职责不明确,使得某些腐败官员有机可乘。
尽管早在2001年中办就已发布《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要求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准买卖股票,严禁利用职权采取不正当手段在股票、证券交易中谋利。2011年,中纪委发布《〈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实施办法》也规定禁止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但是,对于哪些官员属于掌握内幕信息人员、如何报备及监管等,尚缺乏具体规定。
对公职人员的监管缺失,也导致一些领导干部法律意识淡薄,对内幕交易是犯罪行为认识不清。李启红就曾在庭审中哭诉:“我对证券法完全不懂,纪委‘双规’时我还以为自己只是违规违纪,不知道要负刑事责任,知道后脑袋像要炸开一样,后来纪委给了我一本《证券法》。”
7股市民事赔偿难于上青天
因违规违法行为给别人带来损失,“赔钱”似乎是天经地义。但在我国证券市场上,长期以来民事赔偿却是困难重重。投资者想要拿到属于自己的赔偿,可能要“过五关、斩六将”。内幕交易与操纵市场行为的认定关、受理立案关、审理关、判决关、执行关……每一关都要耗费巨大精力,搭进去大量时间。就算官司打赢了,最后也未必能拿得到钱。以汪建中案为例,此前有关部门已经对其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达2.5亿元,有投资者因而担心:“哪还有钱赔给我们啊!”正是这重重困难,让普通投资者对于民事索赔望而却步,对于自己几千几万元的损失只能自认倒霉。
股市里的违法案件往往涉及成千上万投资者,建立起适合我国股市特点的民事赔偿制度,也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因此,我们不能指望一蹴而就,很快建立一套完整而成熟的制度。但是,如果在立法和执法的过程中,更多地考虑普通投资者的利益和难处,很多“难题”并非不可以化解。
8如何避免权力型“内幕交易”腐败?
在证券投资日益活跃的今天,一些官员利用身份和职务优势,获取内幕信息、谋取暴利,已经成为腐败的新动向。堪忧的是,提供内幕信息成为一些不法分子拉拢、巴结官员的新手段。个别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总是“有意无意”地将内幕信息透露给官员,官员再将“内幕信息”变成敛财的工具。这不仅为新形势下证券交易敲响了警钟,更为新时期的反腐败工作提出新课题。
官员掌握众多的社会资源,占据强势社会地位,天然具有接近“股市内幕”的优势。在证券投资交易行为中,“内幕信息”的作用和效益是惊人的。官员的“权力型”内幕交易,其形式和手段更加隐蔽,危害也更大。为规避监管、逃避打击,官员一般不直接参与交易,往往借助或指使其他人间接进行证券交易。有的内幕信息知情涉案人,甚至收购社会人员身份证开设股票账户交易,加上股票交易可以电话委托、电脑下单或委托他人操作,给查处行为带来了困难。“权力型”内幕交易,不仅影响了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而且破坏官员廉洁制度规定。如何避免权力型“内幕交易”腐败?是摆在反腐者面前的一个突出的问题。
在4月初证监会召开的“内幕交易认定与处罚专题研讨会”上,将近年来内幕交易案件的特征概括为:案件绝对数量有较大增长,相对数量上也占据证监会执法工作的较大比例;案发环节上,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是易发区、高发区;涉案主体上,除了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的高管、工作人员,还有证券公司等市场中介机构的人员,甚至涉及相当级别的党政干部,法人单位参与内幕交易的情况也存在。
可以看出,在中国资本市场,内幕交易案件呈现出多级传递、多向传递的态势,出现了一些窝案、串案,其操作手法更加隐蔽、复杂,监管和查处的难度和阻力亦越来越大。特别是李启红这样身居要职,手握信息却不直接参与交易者,在司法认定上存在着现实难题。
对此,受访专家认为,官员参与内幕交易不但破坏了市场的公平投资秩序,损害中小投资者权益,还影响了证券市场的公信力,是一种新的腐败现象,必须予以严厉打击,并采取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严查的综合监管体系。
一是要扩展对内幕人员的监管范围。对于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官员的监管,应进一步加强和细化,并在立法中明确;与此同时,对于内幕人员的家庭成员也应加强监管,内幕人员将内幕信息泄露给家庭成员的现象普遍,但目前内幕人员的家庭成员在立法中却没有明确列入监管范围。
在李启红案当中,出庭受审的10名被告人有3对是夫妻关系。公诉机关认为,该案件呈现的“内外勾结”现象值得深思。应进一步加强对证券市场的监管,杜绝内幕交易,防止造成中小股东因内幕交易利益受损、市场经济秩序被破坏等不良影响。
二是要加强内幕交易的事中控制,实施实时监控,建立内幕人员定期报告制度。国信证券博士后工作站研究人员刘英认为,作为一线监管力量,各地的证券交易所应充分利用资源优势和技术优势,及时发现内幕交易行为,采取必要的措施控制内幕交易;对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股票增发、控制权发生转移等重大内幕信息,一经泄露,应立即中止批准。加强监控股权集中度高、小流通股本和低换手率的股票交易行为,重点关注基金集中持股、尾盘异动、利益输送等问题,做到及时发现制止。
三是要加大违法成本。受访专家认为,执法不严是内幕交易监管效果难以实现的重要原因,我国可以借鉴西方国家“司法与行政相配合”的监管模式,加大打击范围和处罚力度,增加内幕交易违规成本,对内幕人员形成强有力的威慑作用,培育投资者对内幕交易行为“零容忍”的社会氛围。
9香港如何严打内幕交易?
作为全球最重要的证券市场之一,香港证券市场以其规模庞大、资金雄厚闻名于世。其中,可与伦敦、纽约等大市场相媲美的严格监管措施,是最令投资者放心的因素。
香港证监会随时接受公众及投资者的有关投诉,做到两周内答复,并决定是否跟进。并且,证监会负责对内幕交易行为的侦查及调查,旗下的法规执行部、市场监察部等部门会联手监管内幕交易。证监会随时接受公众及投资者的有关投诉。日常市场监察、传媒报道以及其他监管机构、执法机关转报的案件等等,也都是证监会发现违规行为的主要途径。
去年11月,4名被告因密谋推高泛海酒店市值40亿港元,被法庭分别判处26到30个月监禁,并各处罚金约30万港元,此案被认为是香港最大的市场操纵案,也是首次就市场操纵行为提起法律诉讼的案件。香港证监会法规执行部执行董事施卫民表示:“此次判刑发出了最明确的信号,就是违法者不要以为可以逃脱制裁。违法者必定会被绳之于法!”
10结语
官员及相关法人单位领导涉及内幕交易案件的频繁发生,既与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对官员内幕交易的监管存在真空地带有很大关系,也有着地方热衷推动企业上市圈钱的引子。就前者来说,在内幕信息监督的设计上,证券法主要侧重于对公司高管人员等的监管,未明确提出对相关官员的监管。另外,内幕交易犯罪监管和调查“门槛”高,证监部门鞭长莫及,纪检部门往往缺乏经验,也形成了“监管真空”。就后者而言,现在地方领导和企业联系紧密,一些领导干部认为上市公司的数量象征着地方的“经济实力”,热衷推动公司上市,对公司信息十分清楚;一些企业为了成功上市、得到领导支持,往往会主动送信息帮领导赚钱“拉关系”。但不论何种原因,权力一旦进入资本市场,势必就要寻求高回报。
股市具有极强的财富再分配功能,权力参与股市,由于致富手段的不合法,将极大地破坏社会信誉,导致严重的社会两极分化,并阻碍资本市场的制度建设。所以,要消除包括官员在内的内幕交易犯罪行为,除了加强信息披露,强化上市公司的监管以及加大打击力度外,从思想认识的角度看,必须高度正视权力资本化的副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