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花香自苦寒是谁写的:新形势下农村矛盾纠纷的特点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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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农村矛盾纠纷的特点及对策

2011年12月26日17:27 东方法眼黄卫东352人次浏览 评论0条字号:T|T

核心提示:随着社会的转型和经济的持续发展,各种矛盾纠纷日益增多,出现了许多新问题、新情况,已经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不可忽视的重要因素。笔者试图对所在地农村矛盾纠纷进行分析,以便能正确认识和妥善处理,为实现社会持续稳定发展提出建议、对策

  随着社会的转型和经济的持续发展,各种矛盾纠纷日益增多,出现了许多新问题、新情况,已经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不可忽视的重要因素。笔者试图对所在地农村矛盾纠纷进行分析,以便能正确认识和妥善处理,为实现社会持续稳定发展提出建议、对策。

  一、矛盾纠纷的现状及特点

  笔者所在地的经济开发区、如城、东陈、雪岸等镇(区),辖区人口37.2万人。1-10月,所在地法庭收案1610件,结案1557件,结案率96.7%;各镇(区)调处中心收理矛盾纠纷244件,调处成功率100%,各村(居)收理矛盾纠纷841件,调处成功率99%以上。涉及主要类型有: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婚姻家庭纠纷、民间借贷等合同纠纷、邻里纠纷、土地承包、劳动争议、医患纠纷、物业管理纠纷等类型,主要呈现以下特点。

  1、以三类基本案件为主体,多种类型并存。以法庭受理的案件为例,道路交通事故等人身侵权类纠纷667件,占比41.43%;婚姻家庭类纠纷331件,占比20.56%;民间借贷等合同类纠纷458件,占比28.48%;其他纠纷案件共154件,涉及20多种案件类型,占比9.57%。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庭辖区内纠纷由传统的婚姻家庭、邻里纠纷发展为劳动争议、医患纠纷、物业管理、征地搬迁等,类型越来越多样性。

  2、婚姻纠纷呈现“三多”现象。以法庭案件为例,主要表现为:一是离婚案件逐年增多。去年全年是256件离婚案件,今年已经275件,比去年全年多19件,上升7.42%。二是女方起诉离婚的居多。近两年来,女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占婚姻案件的70%以上,占比较大,说明女性独立意识增强。三是老年人和年轻人离婚的趋多。2010年以来,我庭共受理涉及老年人婚姻案件12件,与以往相比呈增长趋势,但总量很小。

  3、纠纷分布表现为区域不平衡。(1)从收案比例看。开发区案件628件,占比39%;如城案件596件,占比37.02%;东陈案件226件,占比14.04%;雪岸案件160件,占比9.94%。如城和开发区的案件总和占收案总数的76.02%,是东陈和雪岸案件总和的3.31倍。(2)从案件类型看。道路交通事故等人身侵权类纠纷667件,开发区282件,占42.28%;如城283件,占42.43%;东陈65件,占9.75%;雪岸38件,占5.7%。婚姻家庭类331件中,开发区125件,占37.76%;如城110件,占33.23%;东陈共收58件,占17.52%;雪岸42件,占12.68%。合同类纠纷458件中,开发区165件,占36.02%;如城160件,占34.93%;东陈共收88件,占19.2%;雪岸共收45件,占9.82%。(3)从各镇处理的纠纷数量看。开发区以劳动争议、农民工工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医患纠纷为主体,占60.42%;如城以意外伤亡、征地搬迁、农民工工资、企业改制等群体纠纷为主,占70%以上;东陈以邻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为主,占77%;雪岸以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赔偿纠纷、土地承包纠纷为主,占90%以上。劳动争议、农民工工资、医患纠纷、征地搬迁、企业改制等纠纷主要集中在如皋经济发展的主功能区。此外,纯社区矛盾主要集中在邻里纠纷、养老、物业管理等;纯农村主要集中在界址、房屋宅基地、婚姻家庭、土地承包等方面;村改(居)主要为征地搬迁及次生矛盾、企业改制、集体资产分配方面。

  4、不同类型纠纷出现的时段性不一致。人身损害赔偿、意外伤亡主要发生在6、7、8、9等月份,赡养、分家析产等家庭类纠纷主要案发在重大节日或老人生病、丧失劳动能力时,群体性的农民工工资等纠纷主要集中在年底,医患纠纷突发性比较强,交通事故赔偿以春节前后居多。

  5、各种纠纷处理的复杂性不相同。邻里、婚姻家庭、债务等方纠纷,虽然占比较大,有的达到80%,但此类纠纷诱因相对简单,只要花费20%精力及时调处,都能化解平息,对社会危害不大;而另外20%矛盾纠纷的调处则需花费80%的精力,主要表现为与政府重点工作有关,涉及征地拆迁、劳资纠纷、人身损害、企业改制等引发的矛盾纠纷不断增加,而且很多矛盾由于纠纷主体利益一致,要求相似,往往“一枝动而百枝摇”,易造成群体性事件,有的当事人为了实现自身利益,往往通过越级上访或借助媒体故意将矛盾纠纷社会化、公开化,甚至抱着“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不闹不解决”的错误想法,试图通过“闹事”来引起政府的重视,以求问题的解决,矛盾对抗性加剧。

  6、部分纠纷发生的反复性区别较大。目前有些因历史遗留问题引发的矛盾,按照当时政策已经解决,由于新出台的政策较以往政策对当事群众更为有利,某些当事人往往通过越级上访的形式要求重新解决,还有些群体性纠纷与少数人行为偏激,违法纠缠在一起,在有关部门处理之后,由于个别有用心的人从中唆使,导致纷争再起,反复无常。

  二、矛盾纠纷的成因

  1、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的成因。一是公安机关调解功能弱化。交通安全法实施后,公安交警部门减弱了对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调解工作。而公安交警部门具有介入交通事故的第一时间性,其化解矛盾的数量越多,则进入司法程序的数量就越少,反之则大量交通事故案件流入法院,事实上事故发生后绝大部分的交通事故赔偿案件涌入了法院和各镇矛盾纠纷调处中心。二是保险公司存在体制缺陷。保险公司给当事人自行理赔设置重重障碍,总等待案件进入司法程序,这不利于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纠纷。

  2、婚姻家庭类纠纷成因。一是基层民调组织的职能未能发挥到位。农村村(居)合并之后,村干部减少,且主要精力放在发展经济上,农村基层调解组织对一般民事纠纷的调解力度减弱,投入的精力减少,职能未能发挥到位,使得原来可以通过基层调解组织解决的邻里纠纷(如界址、打架等纠纷)、家庭纠纷(如赡养、分家析产、婚约财物等纠纷)都大量涌入了人民法院,特别是赡养案件呈明显上升趋势。二是社会转型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笔者所在地内因万顷良田、城区改造引起拆迁范围扩大、外出务工、劳务输出等问题,引发大量婚姻、养老、分家析产等问题。三是外来人员的不稳定性。经济的发展吸引了大量外来人员,由于风俗习惯等差异导致与本地人之间的婚姻容易破裂。

  3、合同类纠纷的成因。一是金融危机及国际债务危机的影响。因金融危机和国际债务危机的影响,部分企业资金链紧张,经营困难,有的甚至倒闭,引发大量债务纠纷,少数企业难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二是公民的诚信意识缺失。有约不守屡屡出现,有的良心泯灭,道德诚信缺失。其中民间借贷出现短时间内集中举债,然后突然消失,致债权人索要无门。三是部分金融机构放贷不规范。部分金融机构对贷款的发放审查不严、操作不按规范,使得贷款难以回收,不得已又诉至人民法院,审理中纠纷较多,争执较大。四是融资渠道不畅。许多人另辟蹊径,存在隐形高利贷案件,但都是以合法的借贷形式出现。

  4、其他各类矛盾纠纷的成因。

  一是历史遗留问题。目前一些重点信访矛盾主要为企业改制及清编人员遗留问题。由于企业改制时相关配套政策不够成熟,目前出现问题主要为股份分配不清及退休工人待遇落实问题。退休工人及清编人员到退休年龄后,由于退休工资及医疗保险未能落实,多次上访,而由于政策限制及经费来源等原因,往往长期不得解决。

  二是征地搬迁次生矛盾。在万顷良田和城区改造等征地搬迁过程中,推进组往往只注重搬迁的进度,而忽视了次生矛盾的解决。这类矛盾主要表现为:搬迁后财产分配、老人居住赡养问题、集体经济利益再分配等,特别是由于搬迁户与搬迁指挥部之间因评估结果分歧达不成搬迁协议导致的强拆,所引起的矛盾往往会导致长期越级上访、非法上访,矛盾纠纷的化解往往难度很大。

  三是道德观念缺失。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利益群体出现分化,在社会商业化的趋势下,部分人的社会道德良心已经进入了休眠状态,主要表现为:为人民服务理念的缺失,群众观念淡薄,导致干群关系弱化,甚至引起群体性恶性事件;家庭伦理道德的缺失导致家庭财产分配特别是养老类矛盾增加,且矛盾更加尖锐;社会公德缺失导致邻里、消费、合同赔偿类纠纷增加,易造成突发性刑事案件。

  四是群众片面维护自身权益。当自身与他人、集体、或政府发生矛盾时,群众学会了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权益,但是有些群众不顾他人权益和公共权益,不能正确权衡自身、集体和政府之间的利益关系,有的甚至要向政府部门“讨说法”,片面要求维护自己的权益,从而造成矛盾纠纷事态升级,调解难度增大。

  五是法治不够健全。全社会的诉求表达机制、民主参与决策机制没有完全形成,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滞后,或者不配套;有些行政机关,特别是领导干部不能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政绩观,想问题、定政策,过多考虑自己的政绩和位置,不能倾听群众呼声;一些部门和干部作风不实、作风粗暴、不按政策办事,不关心群众疾苦,对一些已经影响稳定的矛盾纠纷,嘴上喊处理,行动上不迅速,方法上不得当,引起群众的不满和上访。

  三、关于加强新时期矛盾化解的意见和建议

  (一)强化预防,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一是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的利益矛盾。着力解决好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保障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和分配公平,使全体民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矛盾。二是加强法治建设,规范行政行为。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树立正确的发展观和政绩观,在出台政策、实施重大改革和重大建设项目之前,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意见,扎实开展风险评估,充分考虑对社会稳定可能带来的影响,做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依法决策。三是大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公民道德建设。提高各类经济主体和广大公民的法治意识与道德素养,引导广大群众通过合理、合法的渠道反映诉求,在全社会营造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安定有序、和谐相处的良好氛围。

  (二)强化领导,深化对大调解的认识。一是强化调解优先意识。全社会要始终将调解作为化解矛盾纠纷的首选工作思路。人民法院与矛盾调处部门通力合作,强化诉前调解,竭力将矛盾化解在升级之前,及时地化解了社会矛盾;人民法院强化诉讼调解,把调解贯穿于案件审理的全过程,有效促进案结事了人和。同时,利用各种宣传媒介,大力宣传大调解的性质、意义、作用和独特优势,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调解工作的良好氛围,使调解成为人民群众和社会组织解决矛盾纠纷的第一选择。二是建立重大矛盾化解联席会议制度。各级领导要认识到加强新时期矛盾化解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对于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直接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难点、热点纠纷,整合各方力量,定期分析与研究社会矛盾纠纷的化解工作,帮助解决化解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推动各类矛盾纠纷的有效解决。

  (三)强化培训,提高调解员的素质能力。一是完善调解员分级培训制度。将初任调解员的上岗培训和调解员的在岗培训常态化,创新培训方式,通过举办培训班、以会代训、以案代训等方式,使调解员及时了解和掌握有关人民调解工作的新形势、新要求、新经验、新办法,强化调解方法和技能训练,由市级以上部门发放证书、聘书;二是创新和拓宽聘任调解员的渠道。优先将镇区内退休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有法律专业知识、会做群众工作的人员选聘为调解员,优化现有调解员队伍;三是强化基层民调组织作用的发挥。在对基层民调组织的人员配备、经费报酬予以充分保障的前提下,建立基层民调组织化解纠纷的相关考核机制(如万人成讼率),将一般矛盾化解在基层,要真正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最大限度发挥人民调解组织在化解矛盾方面的重要作用,把好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第一道防线。

  (四)强化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调解功能。要发挥公安机关第一时间处理交通事故的优势,加大对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调解工作的力度,并将矛盾化解在升级之前。可进行相应的考核,调动其积极性,使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得以分流。

  (五)强化对人民调解协议的确认。根据人民调解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强化公安、司法与法院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的对接工作,对于公安交警部门主持达成的行政调解协议、各镇(区)调处中心主持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法院派员靠前进行审查确认,及时制作司法确认决定书,如果有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可直接申请人法院强制执行。

  (六)强化法律服务市场管理。司法行政、工商管理部门联手对社会上各式各样的咨询部、服务部进行清理,对超越服务范围的行为进行整顿,对公民代理诉讼进行严格审查,规范法律服务市场。

  (七)构建社会诚信信用体系,规范金融机构的贷款发放。一是构建社会信用体系,让诚信缺失者无所遁形;二是规范金融机构的贷款发放,提高贷款质量,减少金融借贷类案件。三是拓宽融资渠道,扩大中小企业生存空间;四是公安部门加大对高利贷的打击力度,压缩高利贷生存空间。

  (作者单位: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作者:黄卫东责任编辑:海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