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城市教育局:刚交钱就遇限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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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交钱就遇限购
( 2012-01-01 ) 稿件来源: 法制日报新年特刊之新法新案   赵先生和亲家看好了一套房屋,2011年1月10日,赵先生与房主孙小姐、曹先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随后,赵先生向房主支付了70万余元的房款和装修押金。
  没想到,双方签订合同后没多久,北京市房屋限购政策出台,其中规定: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家庭暂停购房。由于赵先生已拥有2套房屋,故不能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赵先生诉至法院。
  北京市密云县法院对此案审理后认为,鉴于国家政策调整,致使双方当事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合同应予以解除。判决孙小姐、曹先生返还购房款70万余元,并按国家贷款利率5.6%给付利息至给付之日止。

■以案释法
因限购令可要求解除合同
  2011年12月中旬,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明确指出,国家对于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并非是一个令所有市场主体猝不及防的突变过程,而是经历了一个从限贷到限购逐步加强和完善的发展过程。因此限购政策在司法实践中不宜认定为不可抗力。
  此外,北京高院认为,住房限购政策在性质上具有公共政策的性质,确实会对房屋买卖合同能否继续履行造成重大影响。因此,对于合同订立后由于住房限购政策的实施致使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的,当事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一般应予支持。    (相颖 王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