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动某人的英文:新闻传播要在法治盲区踉跄多远?(《财经》 2008-1-17)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5/07 11:58:47

新闻传播要在法治盲区踉跄多远?

《财经》网络版  [2008-01-17] 

展江:新闻领域长久沦为法治盲区,甚至在特定时空下沦为人治的“特区”,这是不正常的

  【背景】2008年1月1日,《法人》杂志刊发了该刊记者朱文娜的报道《辽宁西丰:一场官商较量》。该文报道了西丰县女企业家赵俊萍遭遇的“短信诽谤案”,涉及中共辽宁省铁岭市西丰县县委书记张志国。1月4日,中共西丰县委宣传部长李福禄和政法委书记周静宇率领两名警察,来到北京《法人》杂志社,称朱文娜采写的报道通篇失实,严重影响西丰形象,已按“诽谤罪”对朱文娜立案,并出示对朱文娜的《立案通知》及《拘传证》,欲对其实施拘传。
  消息公诸于众后舆论哗然,各路媒体的报道纷纷跟进,受众也争相发表自己的看法,绝大多数对中共西丰县委的行为予以抨击。1月9日,《法人》杂志发表声明,言及中政委、中宣部、全国记协等“上级领导机关”对此事的关注、协调和处理,同时,西丰方面以“认为不妥”为由撤销了对朱文娜的立案,并派出工作组赶赴《法人》的主管单位法制日报社,向杂志社、朱文娜本人表示道歉。
  人们注意到,此事在案件情节、公权力运用的手段上,与此前的“彭水诗案”“稷山诽谤案”“志丹短信案”如出一辙。不同的是,此次公权力的滥用,首次超过一位中共县委书记可控的县域管辖地,动用的法律工具从《治安管理条例》升格为刑法,而针对的对象,则是中共中央政法委机关报下属子刊《法人》杂志的记者,将诽谤罪延伸到报道“诽谤案”的记者身上。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新闻与传播系主任展江教授指出,在“依法治国”早已被确立为国策、中央高调推进民主法治的大背景下,新闻传播领域却长久沦为法治的盲区,甚至在特定时空下沦为人治的“特区”,这是不正常的。他建议,我们应该借鉴国际惯例,修改相关法律法规条例,促进新闻立法。
  他介绍说,大陆法系主要国家,如德国、法国、瑞典、俄罗斯等都有专门的《新闻法》(或《媒体法》),中国现行法律制度已经基本健全,但是唯独缺乏新闻法。现有法律中,专门针对记者的条款一条也没有。加上中国缺乏法治传统,对媒体的管理往往采取弊端重重的行政手段。一旦发生与媒体相关的诉讼,我们只能引用相近的法律。这就必须考虑两个问题,第一是适用性,第二,传统的法律并没有充分考虑现代新闻媒体在履行批评、揭露及相关职能的时候的特殊性。
  展江说,西丰县警察进京抓《法人》杂志记者一事引起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成为一个公共事件,是因为事件主使人动用刑法来治朱文娜记者的“罪”。他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中诽谤罪中的“尾巴”,即刑事诽谤通常为自诉案件,“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在目前条件下,只有去掉这条“尾巴”,或者至少根据法律专家的建议,对司法管辖地、被告所在地等作出变更,才能避免诽谤罪的滥用和对舆论监督的侵害。当然,符合国际潮流的诽谤去刑法化才是治本之道。
  展江认为,在当地集中了所有公权力的事件主使人和他的手下不是完全不懂法律,而是钻了现有法律的漏洞。目前,类似被滥用的法律还包括《治安管理处罚法》,它的第二十五条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将被“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最近一年多以来,不少地方官员屡屡用这条规定惩罚用手机短信等新媒体形式传播信息的行为,它事实上赋予了地方官员动用警察抓人,而逃避检察机关和法院的监督的权力。在专门的新闻法出台之前,应该先修订这些法律条款。
  西丰案例和其他类似事件说明,现在的舆论环境很复杂。总的来说,是退步与进步并存;具体而言,可以从舆论监督的三种具体形式来分析我国的舆论监督环境。
  第一种是现代国家在《信息自由法》(即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和新闻自由传统的保护下,媒体对公权力运作的日常性报道。这种看似隐性,实则常规的形式是最有效用的、能够起到预防公权力的滥用。凡是民主法制健全的国家,无不采用这种日常性的监督,使权力的运作得以公开化、透明化。2008年5月1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正式施行后,我国将有望大幅推进这种形式的舆论监督。当然,许多地方官员并没有做好相应的观念变革和新制度安排。
  第二种是我们常说的监督形式,即媒体通过调查性报道,针对重要个案深入报道,揭露政治和经济腐败个案。它的生存状态就目前而言最为艰难,原因是这类报道针对明确的当事人和责任人。现在,地方官员联手打压媒体,就是唯恐自己被披露为公权力滥用的责任人。所以,在当事人和责任人的联手“封杀”下,尤其是异地监督被禁后,调查性报道的舆论监督环境每况愈下。
  第三种是媒体发表评论来针砭公权力滥用。2006年就有人说,这是“虚假繁荣”,很难持久下去。但是总的来讲,这种形式近几年发展很快,深度和广度上都成了较大的气候。这种评论虽然可能思想深刻,但是它的针砭对象往往是抽象的权力或体制,通常不针对具体的事件和责任人,即便涉及,往往也是以其他媒体现行报道作为依托,所以,有比较大的言论空间。■

  《财经》杂志实习记者张曼 采写

http://www.caijing.com.cn/home/leader/2008-01-17/45628.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