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杏果的外皮怎么臭:【代位追偿权】关于保险公司没有代位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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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追偿权】关于保险公司没有代位追偿权

作者:佚名 来源:中顾法律网 点击数: 4116 更新时间:2010-12-08 16:46:35  免费法律咨询 我来说两句(0)复制链接 大 中 小 [提要]2008年6月24日晚,车主邱某驾车前往某鱼翅馆就餐,鱼翅馆泊车员周某在为邱某取车时撞伤了行人刘某。邱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事发后,刘某经鉴定为二级伤残。受害人刘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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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位追偿权】关于保险公司没有代位追偿权

  案情

  2008年6月24日晚,车主邱某驾车前往某鱼翅馆就餐,鱼翅馆泊车员周某在为邱某取车时撞伤了行人刘某。邱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事发后,刘某经鉴定为二级伤残。受害人刘某及家人诉至法院,要求周某、鱼翅馆、邱某和某保险公司共同承担194万余元赔偿金。?成都首例代客泊车案引发的思考-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中保险人代位追偿权问题分析?一文(全文见2009年7月3日中国法院网)的作者认为该案中保险公司对鱼翅馆及周某享有代位追偿权。笔者认为,保险公司是否具有代位求偿权关键在于看此次事件是否属于保险公司的责任保险事故范畴,保险公司是否具备免责事由和追偿条件。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及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在此案中不应享有代位求偿权。

  一、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中责任保险的种类、性质、免责事由及追偿条件。

  目前我国保险公司承保的交通事故责任保险主要有两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交强险)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商业三责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出台的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而设立的险种,保险公司承担的是法定的无过错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和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即受害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是保险公司对道路交通事故人身伤亡唯一的免赔条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交强险)第九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在本条(一)至(四)之一的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伤需要抢救的,…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二)驾驶人醉酒的;(三)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四)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对于垫付的抢救费用,保险人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商业三责险)是投保人和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时,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由保险公司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了保险公司免除责任的情形,包括利用被保险机动车从事违法活动;驾驶人饮酒、交通事故逃逸,无驾驶证;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使用被保险机动车等。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商业三责险)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重复保险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责任限额与各保险合同责任限额的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和垫付。”

  由此可见,以上两种责任保险的宗旨旨在填补因偶然事件发生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法律上对第三人损害赔偿责任之损失。其立法精神和目的是为了及时救助交通事故受害者的人身伤亡,使之享有现代保险制度更充分有效的社会保障权益。保险公司承担的保险赔偿责任是法定赔偿责任,是终局责任人,除了保险合同约定的垫付费用追偿的情形外,现行法律没有规定保险公司在两种责任保险中享有代位追偿权。

  二、泊车员在泊车过程中撞伤行人属于一般交通事故。

  本案是一起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的一般交通事故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条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保险公司与受害第三者间具有实体上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违反合同相对性的原则。并且保险公司的这种责任不能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约定限制或排除。因此,保险公司承担的保险赔偿责任是法定赔偿责任,是终局责任人。只要本案中泊车员周某具备合格的驾驶资格,符合保险公司交通事故赔偿的条件,保险公司就应当按下列顺序赔偿:首先不论交通事故当事人各方是否有过错以及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其次如果交通事故所导致的人身损害超出了交强险的责任限额,保险公司对致害人按照相应的归责原则分担的部分按商业三责险的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同时,即使如前文作者所说车主与鱼翅馆存在违约关系,保险公司也和鱼翅馆无代偿关系。相反,如在受害人刘某向车主、鱼翅馆提起侵权之诉,车主或鱼翅馆承担了全部赔偿责任时,车主或鱼翅馆均可以向保险公司追偿,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份额。

  三、车主将车辆交由泊车员代为停车没有违反法律和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不能据此免责和追偿。

  首先,由鱼翅馆安排泊车员统一为顾客泊车管理,是现代文明规范化商业管理的进步,符合市场经营管理的惯例。泊车员代客停车取车没有增加可能发生交通事故的风险,反而因其统一规范管理相对减少了事故的风险。当然减少风险不代表不发生交通事故。但无论是车主还是作为“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的泊车员开车都没有增加保险公司的赔偿风险,因为保险公司的赔偿是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义务,保险公司承担的只是车主邱某所承担的份额,并未损害保险公司的合法利益。其次,车主邱某作为普通消费者,有理由相信鱼翅馆提供的泊车员具备相应的驾驶资格,无须对此承担审查义务。可见,本案中车主将车辆交由泊车员代为停车没有违反法律和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不能据此免责和追偿。

  四、本案中保险公司不具备免责事由或代位追偿的条件。

  在车主将车辆交付泊车员驾驶没有违反法律和保险合同的约定的前提下,保险公司没有证据或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本案存在交强险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中列举的受害人故意造成或驾驶人无驾驶证、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使用被保险机动车等情形,就不具备法定或约定的免责事由。如果有证据足以证实具备以上的情形存在,保险公司可直接拒赔,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追偿的实质就是不该自己履行的赔偿义务而代他人赔偿所形成的债权。规定财产损失保险有追偿权,是因被保险人的保险财产因第三者的损害行为而受到损害时,被保险人有向保险人或第三者请求赔偿的选择权,但只能择一行使。从《保险法》立法原理上看,财产保险的目的是为了补偿损失,而不是让被保险人获得额外收益。被保险人如果从保险人处获取了保险赔偿,保险人就可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从而既使损害人承担了损害赔偿责任,也使被保险人不存在受损后得不到赔偿的风险。而本案保险公司是基于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赔偿,是因投保人支付保险费而产生的对价。保险的标的是被保险人因过失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被保险人本无权利可主张,故保险公司履行的是应承担的赔偿义务,承担保险责任后也就不存在有代位追偿权。

  五、笔者特别强调如果允许保险公司代位追偿将会产生不良社会效果。

  如果允许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中享有代位追偿权,首先会造成保险公司拒赔理由的放宽,“事故”概念界定上的模糊。理赔程序会更加繁琐,不利于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违背了设立责任险的初衷和宗旨。其次因机动车的流动性较大的特点,保险公司行使代位追偿权操作起来必将困难重重,甚至会引发一系列新的社会矛盾。如借用、出租、转租、保管、试用期买卖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赔偿后向借用人、出租人、转租人、保管人、原车主行使代位追偿,意味着借用人、出租人、转租人、保管人、原车主承担了双重责任,对受害人的连带赔偿和对保险公司的责任,保险公司实际上没有承担任何赔偿,这对他们是不公平的。

  综上所述,本案中保险公司不具有保险代位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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