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花代表什么象征意义:学生在校12种伤害情形学校要赔偿--童年网-全球儿童门户网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30 10:55:42
学生在校12种伤害情形学校要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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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西安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召开,由西安市政府常务会议日前讨论通过的《西安市中小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草案)》提交这次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审议。该条例通过后,西安市中小学生伤害事故将有法可依。
针对以往中小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因双方责任不明确引发纠纷的问题,草案明确了学生伤害事故责任根据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的原则。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伤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伤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双方均无过错的,按照公平原则,由当事双方共同分担经济损失。
草案规定,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及时告知学生的监护人;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在4小时内向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属于重大伤亡事故的,学校应当在2小时内向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及时派人指导,协助事故处理。
对学校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情况,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情节严重,拒不改正的,由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对学校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教师体罚学生要担责
《西安市中小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草案)》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学校的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
2.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3.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
4.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未按规定对学生进行相应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5.学校知道教职员工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6.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学生从事不宜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7.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采取措施的;
8.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的;
9.学校教职员工侮辱、殴打、体罚、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10.学校教职员工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11.学校得到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未告知学生监护人的;
12.学校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案例链接
抹不去的黑色记忆
■2004年1月12日,一名男子在西安市郝家巷巷口持菜刀狂砍无辜路人,莲湖区二府街小学的一名学生经过此处,被砍伤头部并砍断四根手指。
■2004年2月10日,蓝田县玉山镇患有精神病的程某闯进附近小学持刀行凶,先后将校长及村会计砍伤。此前,程某还先后4次闯进学校滋事并砍伤多名学生。
■2004年5月27日,西安市莲湖区某小学学生强强(化名)与同学在三楼本班教室玩耍时自行爬上教室窗台,不慎跌落,致使其颧骨及右手腕骨折。
■2005年3月25日,当西安市临潼区相桥中学上百个男生拥进厕所时,厕所的围墙和顶棚突然塌了下来,造成一名学生死亡,十多名学生受伤。遇难孩子的家长痛苦万分。 ■2005年4月19日,蓝田县蓝关镇东街小学一名9岁的小学生,在学校厕所里被一名“疯男”持刀砍死。孩子的家长听说后直奔学校,悲痛欲绝。
草案解读
■学校有过错的应承担责任
《西安市中小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草案)》规定,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然性侵害造成的;学生自我伤害,造成伤残、死亡的;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在学校规定的到校、离校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学生拒不听劝也要承担责任
在明确规定学校责任的同时,草案还对学生提出了具体要求: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违反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安全的行为的;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责任的;学生或者其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等五种情形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生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自然因素事故学校不赔偿
地震、雷击、洪水等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造成的学生伤害,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草案规定,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以知道的;学生在学校突发疾病,学校已经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了相应的紧急措施等情形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将不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草案指出,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过程中,侮辱、殴打教职员工,扰乱学校正当教育教学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两条例修正案(草案)同时提交审议
施工前先查“管线档案”
昨日,由西安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拟定的《<西安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和《<西安市城市节约用水条例>修正案(草案)》也同时提交西安市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进行审议。
■《<西安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在原条例的基础上增加了“施工单位在地下管线施工前应当取得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在施工中如发现未建档的地下管线,应当及时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西安市城市节约用水条例>修正案(草案)》在原条例的基础上增加了“用水的单位和居民应当安装使用节水设备、器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已明令淘汰的用水设备和器具;已经安装使用的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器具,产权人当逐步更换为节水型器具。”对违反条例规定,生产、销售或者在生产经营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水工艺、设备和产品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停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并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此外,草案还规定,城市绿化、道路清洗、洗车等行业不得直接取用地下水,有条件的,应当使用中水;暂不具备条件的,市政等有关部门应积极创造条件,促进其使用中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