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花电视墙:胶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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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开发费用加计5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税收优惠政策解读2010年06月11日   信息来源:胶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点击数: 473

    一、企业所得税简介    企业所得税是对企业的纯收益的征税,体现了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是国家通过税收参与企业分配的主要形式,其税源大小直接受企业经济效益高低的影响。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办法:按年计算、分期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企业所得税计算公式:应纳所得税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所得税税率(一般为25%),其中:    应纳税所得额 = 收入总额 - 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收入总额:生产经营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利息收入、租赁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股息收入、其他收入。    扣除项目:成本、费用、税金、损失。    二、研究开发费用加计5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含义    假定企业开发某一新产品(或新工艺、新技术)过程中,研究开发费用支出200万元,不管企业是否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5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税收优惠政策,200万元的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均可从应纳税所得额(即税前利润)中扣除。如果企业享受该税收优惠政策,在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200万元研究开发费用后,还允许企业多抵扣50%的研究开发费用,即:再抵扣100万元(200万元×50%)应纳税所得额,若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企业因此得到25万元的所得税优惠,意味着企业少缴25万元的所得税,也可理解为得到国家25万元税收扶持。    三、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九十五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为鼓励企业技术创新,明确具体办事程序和各职能部门职责,根据上述法律法规,2009年1月,青岛市经贸委(现青岛市经信委)、青岛市国税局、青岛市地税局联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管理的意见》(青经贸〔2009〕11号)。    四、研究开发费用构成    1、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2、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3、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4、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5、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6、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7、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8、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根据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通知》(青国税发〔2010〕9号),对下列按照财务核算口径归集的研究开发费用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1、企业在职研发人员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人工费用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用于研发活动的房屋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以及仪器、设备、房屋等相关固定资产的运行维护、维修等费用。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设备不含汽车等交通运输工具。    3、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设备调整及检验费,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    4、研发成果的评估以及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等费用。    5、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外事费、研发人员培训费、培养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用等。    在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时,企业研发人员指直接从事研究开发活动的在职人员,不包括外聘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为研究开发活动提供直接服务的管理人员。    五、前提    1、立项。研究开发费用要以研发项目为依托,研究开发项目必须进行立项,即:企业的研究开发项目必须申报《青岛市企业技术创新重点项目计划》。只有申报并列入计划的项目才作为研究开发项目,承担的企业才有资格享受该税收优惠政策。从2009年起,实行网上申请立项,企业登陆青岛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网站(www.qdjm.gov.cn)“技术改造与创新”栏目,进入“青岛市企业技术创新重点项目计划网上申报系统”提出立项申请。若首次申报,需进行注册。该申报工作每年两批,时间分别是每年的3、4月份和7、8月份。对于企业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的各类研究开发项目(包括自主研发项目、委托研发项目、合作研发项目),均可申请列入《青岛市企业技术创新重点项目计划》。企业技术改造项目中的研究开发活动,可以单独作为研究开发项目申请立项。    2、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帐管理,即:财务部门在会计科目设置中,必须设置研究开发费科目,以便于核实和检查。    六、程序    1、初期:申请立项    每次根据青岛市经信委的通知,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辖区内企业进行申报。目前,通知企业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通过政府系统下发通知,由各镇(办)经贸部门组织辖区内企业申报;二是直接通过邮箱将申报通知发到已知的企业电子邮箱。同时,相关通知也会在青岛市经信委网站和胶州市企业信息网(www.jzsme.gov.cn)公布,企业可登陆浏览。    根据通知,企业登陆 “青岛市企业技术创新重点项目计划网上申报系统”提出立项申请,作为技术创新工作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局对企业申报的项目内容进行初审,对于审查中发现的问题,我局会提出修改补充意见并退回企业。对通过初审的项目,我局在申报系统内直接上报青岛市经信委。青岛市经信委组织专家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以评估项目技术水平,之后,将通过评审的项目列入《青岛市企业技术创新重点项目计划》,并给每个研发项目分配一个立项编号。最后,申报项目的有关立项信息会通过申报系统反馈企业,企业可随时上网查询、下载打印立项信息。    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其他优点:(1)研发项目立项是企业研发实力的体现方式之一;(2)在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或“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过程中,可加分。    2、中期:研究开发项目年度鉴定    自实施年度开始,每年对研发项目实施情况进行鉴定,直至项目完成。鉴定内容包括:研究开发项目的人财物投入、实施进度、技术水平、知识产权、效用效益等。每年12月份至下年1月份,企业按照格式文本向青岛市经信委提出年度鉴定申请,即:企业填报纸质的《青岛市企业研究开发项目年度鉴定意见书》和《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青岛市经信委组织专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核实并作出评价,出具《青岛市企业研究开发项目年度鉴定意见书》。    3、后期:落实加计50%扣除    在下一年度进行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发生时间大约在5、6月份),企业持申报系统自动生成的立项信息表及附件、青岛市经信委出具的《青岛市企业研究开发项目年度鉴定意见书》和《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到所得税收缴税务机关(国税局或地税局)申请办理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七、该税收优惠政策的特点    1、不收取任何费用。在企业享受该税收优惠政策的整个过程中,青岛市经信委、胶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不收取任何费用,没有中介机构的参与。    2、申报便利。从2009年起,实行网上申请立项,企业无需提报纸质材料,不用盖章,企业足不出户即可完成整个申请立项工作,为企业提供了便利。同时,申报程序简单、规范。    3、适应面广。该政策适用于国有(集体)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和科研院所。    4、没有数量限制。不限制申报企业数量和企业申报项目数量,企业所获得的税收扶持额度与企业的所得税贡献相关,贡献越大,可能获得的扶持额度越高。    八、企业需注意的事项    1、企业决策层需重视。企业组织实施研究开发项目的动力在于市场需求,如果企业只重视满足市场需求,而不根据国家政策规范内部管理,将错过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扶持时机。只有决策层重视这一政策,才能在公司内部组织实施,调动部门工作积极性,有效协调部门之间的工作任务,彻底用足用好该政策。    2、加强部门间协作。该政策享受过程中,涉及技术、财务等部门。初期,技术部门工作量大;中后期,财务部门工作量大。技术部门和财务部门应充分协作和沟通,根据相关工作经验确定有关预算数据,对于已发生的费用,财务部门能够确定是否属于研发费用、属于哪个项目的研发费用。    3、规范研发项目管理。企业研发项目实施前后,均需考虑进行申请立项,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做好准备。同时,会计科目中应及时设立研究开发费用科目。建议企业内部将此作为一项制度固定下来,不管人员如何流动,均按相关制度规定开展工作。4、确定联系人,保障信息传递。对于申请立项、年度鉴定等有关信息,我们会在第一时间通过金宏网、科室邮箱、单位网站反馈企业,建议企业确定联系人,定时查看企业邮箱,并转给公司领导,协调相关部门组织执行。5、内部激励。该政策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会加大有关部门有关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建议企业在得到税收优惠后,不管是从精神方面还是从物质方面,及时对相关人员的工作予以肯定,保护和激励员工的积极性。妥善处理好“大赢与小赢,先赢与后赢”的关系。九、其他目前,已开始申报《青岛市企业技术创新重点项目计划》,企业可登陆胶州市企业信息网技术改造与创新栏目下载:青岛市经贸委、青岛市国税局、青岛市地税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管理的意见》(青经贸〔2009〕11号)、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通知》(青国税发〔2010〕9号)、申报通知和《青岛市企业技术创新重点项目计划立项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