绣球菌和银耳区别:解码赖昌星遣返:财产给加拿大 人给中国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3/28 17:34:53

2011年7月23日,北京首都国际机场T3航站楼。闷热而雾沉的桑拿天中,数十名带着长枪短炮镜头的记者们守候各个出口,等待一位重要人物的到来。部分记者甚至想方设法,来到了停机坪边上。

但直到最后他们都没有等到。下午约4点20分,加拿大航空公司AC029次航班降落。一小时后,这架航班的乘客们陆续在出口出现,而这位重要人物却未见踪影。

据同机乘客介绍,航班被降落在二号航站楼附近的机位,赶来的数辆警车带走一位乘客后,他们才被允许下机。

这位乘客就是赖昌星。大多数同机乘客甚至也未能一睹其容。由加方人员押送的赖昌星,在飞机上被用帘子和普通乘客隔开。在中央电视台播出的画面上,53岁的赖昌星戴着黑框眼镜,身穿灰色T恤和深色长裤,从机尾设置的专用舷梯上被两名中国警察押下飞机。

自1999年8月因厦门远华特大走私案潜逃加拿大之后,12年来,赖昌星成为中国家喻户晓的在逃犯罪嫌疑人。此前1999年4月20日,中央领导作出批示,决定以海关为主,中央纪委组织协调彻查远华案。当年9月,这一案件被正式列为中央直接管理的大案,中央各部门抽调力量进驻厦门,展开全面查处。

远华案被称为1949年以来被查处的最大一起经济犯罪案件,600多人涉案被审查,300多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其中厅级及以上干部就达20多人。作为主犯的赖昌星,则在专案组实施抓捕前,从香港成功逃往加拿大。

十多年来,中国政府多次向加拿大方面提出遣返赖昌星的要求,但因法律程序冗繁,延宕至今。期间,中方多次公开承诺不会判处赖昌星死刑。2009年,中国领导人与到访的加拿大总理史蒂芬·哈珀(Stephen Harper)会谈,也要求加方尽快遣返赖昌星,了结相关案件。

一位不愿具名的司法部官员告诉《财经》记者,为了让赖昌星尽早被遣返回国,以公安部国际合作局牵头,司法部、公安部等多个部门都做了大量工作。

从2000年加方向他下达离境令,至2011年7月被遣返回国,时隔11年,赖昌星遣返案风波不断。从难民申请被否、遣返前风险评估(Pre-removal Risk Assessment,简称PRRA)被否,到申请暂缓执行遣返令被否,赖昌星一路败“诉”,也用尽法律程序,以拖延归期。

2006年6月11日,在可能要被遣返的关键时刻,赖昌星以头撞柱,换来加拿大联邦法院受理他对遣返前风险评估报告的司法审核申请。

2009年至2010年,其前妻曾明娜和子女陆续回国,这被外界认为是赖在回国前的投石问路之举,这在最后也确实成为遣返判决书中重要的支持理由之一。

2011年7月21日,加拿大联邦法院下达的IMM-4373-11号判决书,最终决定了他的命运。该判决书第79条称:赖昌星先生是中国司法体系的一名普通逃犯,在过去的11年里,他得到了加拿大移民程序的充分救济。基于部长代表所得到的有效特别保证,兹发现,若赖先生被遣返回国,并没有风险。所以,便利衡平原则不再支持推迟他的遣返,而是支持这次将之遣返。

中加之间目前并未签署引渡条约。一个重大刑事犯罪嫌疑人,历经12年,耗费了双方无穷的耐心与坚持,终被以非法移民的方式遣返。对此,上述判决书解释:“法治和正当程序是加拿大崇尚的价值的标志。尽管为此付出的代价很高,但也不如加拿大力争和珍视的这些价值珍贵。”

北京师范大学国际刑法研究所所长、曾任司法部司法协助外事司正司级巡视员的黄风教授对《财经》记者称,此事最大的意义是震慑外逃贪官。因为加拿大被当做中国外逃贪官的天堂,其中大部分人都是以与赖昌星同样的理由申请难民资格。赖昌星被否决,意味着司法惯例将形成。

中方的让步

中方向加方作出的承诺包括,赖昌星在加拿大的资产由加方罚没;被遣返后不判处死刑,不会受到司法机关虐待,享有包括聘请律师为自己辩护在内的法定权利,其亲属及财产亦将受到相应法律保护;中加将开展大规模的经济合作,等等

七年前,同样有一位重要人物抵达首都国际机场。他叫余振东,是第一位由美国押送移交给中国的在逃犯罪嫌疑人。

余振东原为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行长,后被认定伙同他人贪污挪用巨额公款,总额达数十亿元人民币。现场图片和视频显示,当年余振东在美方人员押送下,自由走下飞机舷梯。

赖昌星则没那么自由。在跨出飞机舱门的那一刻,他已经被两名中国警察牢牢押住,双手戴铐。随后其被宣布逮捕,由特警押送离开。这一不同待遇,与远华案对于中国官场、民间和海外产生的巨大影响有关,同时也因遣返结果来之不易,不允许再出现半点闪失。

作为国际司法合作的重要形式,“引渡”是一国应外国的请求,把正处在自己领土之内而受到该外国通缉或判刑的人,移交给该外国审判或处罚的行为。而由于各国的法律制度、文化习俗各异,对犯罪的定义也千差万别,因此引渡通常需要两国间签订引渡条约。

自1993年中国第一次同外国签订引渡条约以来,至2010年底只与35个国家签订了引渡条约,其中并不包括加拿大,发达国家也很少。

远华案之前,中加双方就尝试开始双边刑事司法领域合作。1994年,在时任加拿大总督纳蒂辛访华后,同年,中加双方签署《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

该条约对司法协助的范围进行了列举,包括“涉及赃款赃物和归还被害人财物的措施”。

然而,条约签订后相当长时间内并未发挥作用。直到2002年底,两国之间第一例追缴财物的司法合作才发生。其时,中国海关总署把在加拿大被盗并走私到中国的两辆轿车返还给了加拿大警方。

外交学院教授刘文宗称,即使对于财物的归还,程序也相当复杂,况且一些国家并不愿意把中国贪官转移出去的财产归还给中国。

然而,大多数外逃贪官之所以能在海外逍遥法外,在于提前转移了大量财产。赖昌星即是如此。初到加拿大,他就在温哥华近郊买下豪华别墅,而且还经常光顾赌场,挥金如土。

为了顺利遣返赖昌星,中方作了较大让步。首先,中方多次公开承诺不会判处赖昌星死刑(包括死缓)。这在当时引发较大争议,有观点认为作为远华案主犯的赖昌星免死,对其他已执行死刑的从犯而言不公平。

《财经》记者从知情人士处获知,中方向加方作出的承诺还包括,赖昌星在加拿大的资产由加方罚没;被遣返后其不会受到司法机关虐待,享有包括聘请律师为自己辩护在内的法定权利,其亲属及财产亦将受到相应法律保护;中加将开展大规模的经济合作,等等。这其实等于放弃了对赖昌星转移到加拿大的涉案款物的追索。

赖昌星外逃次年,2000年12月,全国人大通过《引渡法》,对无双边引渡条约情况下的引渡作出了规定:“在没有引渡条约的情况下,请求国应当作出互惠的承诺。”

加拿大在1999年的新《引渡法》中也规定,在不存在双边引渡条约的情况下,加拿大外交部长经征得司法部长的同意,可以与有关外国就某个具体案件达成特定协定,以执行外国向加拿大提出的引渡请求。

中加双方并没有为赖昌星启动这样的特别程序。中国司法部上述不愿具名的官员对《财经》记者说:“赖昌星遣返,还不涉及双边的刑事司法合作,要低一个级别,走的是非法移民遣返的路。”

非法移民遣返属于加拿大《移民与难民保护法案》(Immigration and Refugee Protection Act,简称IRPA)管辖,有独立的行政和司法程序进行约束,外部难以干预。

但是这个非法移民遣返的法律程序,却极为复杂,超乎想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