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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根据新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完善税收优惠政策
纳税人权益网[摘录] 录入者: 网站编辑   时间: 2011-11-26 22:48:47  共有107人阅读

今年6月底,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发布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明确了新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一大亮点是参考了国际上通行的对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首次在划型中新增“微型企业”,标志着中国的中小企业划分与国际接轨。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针对各行业特点,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将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改变了过去对各类行业在指标上“一刀切”的做法,而是依据不同的行业制定了不同的标准。同时,改变了原标准仅对工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等行业进行划分,将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信息传输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行业也纳入其中。
国家制定新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的目的,是强化宏观分类指导,增强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针对性。那么,随着新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的实施,现行按照旧标准制定的有关中小企业的优惠政策,需要按照新的标准进行调整、完善,其中当然包括税收优惠政策。
比如鼓励中小企业发展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就亟须调整。《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较大,上述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标准在执行中出现了不少问题,把很多中小企业关在优惠政策的大门之外。比如东部沿海地区的劳动密集型企业,从业人员大多在100人以上,仅此一项指标,就不符合适用优惠政策的条件。实际上,恰恰是这些劳动密集型企业提供了大量的就业机会,缓解了社会就业压力,更应该予以税收扶持。
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把上述标准与小型微利工业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标准进行比较,存在较大差异:
首先,新的划型标准对资产总额没有要求,而是对营业收入有要求,营业收入在300万元~2000万元的为小型企业,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而税收优惠政策对营业收入没有要求,却对资产总额和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有要求,分别要求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
其次,对从业人员数量的要求也不同。按新的划型标准,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就符合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的人员数量要求,而税收优惠政策则要求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两个标准有200人的差距。
从工业以外的其他行业企业来看,税收优惠政策要求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但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各具体行业对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的标准要求并不相同,与税收优惠政策的要求同样存在较大差异。
比如交通运输业,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从业人员20人以上3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这个标准与税收优惠政策的要求同样存在显著差异。
笔者认为,既然国家出台了新的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有关涉及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应该与新的划型标准相协调,不能出现如此大的差异。笔者建议,对小型微利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条件进行调整,一个办法是完全采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确定的标准,税收优惠政策不必另行制定标准;一个办法是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取消资产总额条件限制,提高从业人员数量标准。
在当前中小企业发展面临巨大困难,需要税收予以扶持的大背景下,进行上述调整,可以使更多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享受到税收优惠,减轻其负担,帮助其渡过难关。只有扶持这些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成长做大,税源才能不断扩大。
( 源自《中国税务报》2011年8月29日  作者:韦荣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