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注册银行卡:高华:民主与集权的悖论:孙科与《五五宪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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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华:民主与集权的悖论:孙科与《五五宪草》

时间:2010-08-29 08:42 作者:高华 字号:大 中 小 点击: 1174次

  原标题:论孙科在制定“五五宪草”过程中的思想变化


  《五五宪草》是由孙科主持起草,于1936年颁布的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重要文献。《五五宪草》具有较为复杂的性质,一方面,孙科作为国民党内最早呼吁实施宪政的代表,为此文件的制定起过重要作用;另一方面,以蒋介石为代表的国民党主流派在《五五宪草》中纳入了大量体现专制主义色彩的条文,使得《五五宪草》中的若干民主性内容成为一纸空文。孙科在制定《五五宪草》的过程中,思想变化一波三折,他试图有所振作,但最终仍不得不与国民党主流派妥协。


  呼吁结束党治,实行民主宪政


  三十年代初,在中国社会逐渐形成一股反对国民党党治,要求结束训政,尽早实行宪政的潮流。在这场运动中,孙科从党治的拥护者转变为宪政的积极鼓吹者,成为宪政运动中最活跃的人物。


  孙科原本是“以党治国”论的积极支持者。1928年10月,孙科、胡汉民拟定了《训政纲领》,其说明中谓:“夫以党建国也,本党为民众夺取政权,创立民国一切规模之谓也。以党治国者,本党以此规模策划训政之效能,使人民自身能确实运用政权之谓也。”[1]《训政纲领》规定:训政期间,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政治会议是统治全国最高指导机关,国民党“训练”全体国民掌握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四权,“以立宪政之基础”。[2]


  《训政纲领》的颁布,标志着国民党已完成了“一党专政”的政治体制。1931年5月,蒋介石在南京召开国民会议,颁布了《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6月,南京国民政府发表宣言声称:对“敢破坏约法籍便私图者,政府固当依法制裁,不稍瞻徇,全体国民亦当视同共敌,不存姑息”,[3]充分暴露了国民党“一党专政”的独裁面目。


  对于蒋介石的训政,孙科在一个时期里采取了表面支持,私下怀疑和反对的态度。到了1931年宁粤分裂时期,孙科开始激烈抨击蒋介石。在这个阶段,孙科只是要求用分权制代替集权,而充分肯定党治主义,并没有提出结束训政和党治,实施宪政的政治主张。


  孙科关于训政和党治的看法,在“九、一八”事变爆发后,宁粤双方在上海举行和谈期间发生变化。与绝大部分反对立即实施宪政的国民党人相反,孙认为实施宪政对国民党不是威胁,而是一个机会。[4]孙科作为粤方代表参加了在沪举行的和南京方面的谈判,在会上第一次提出“速开党禁,实行民治之主张”。[5]1931年12月,孙科在国民党四届一中全会致闭幕词,正式提出结束训政,加快实施宪政的主张。1932年后,又通过发表《抗日救国纲领草案》和《集中国力挽救危亡案》,系统阐述了他的宪政主张。


  孙科在“九、一八”事变后提出实施宪政的主张不是偶然的,他受到了民族资产阶级反对党治、要求实现民主政治思潮的重要影响。


  1927年后,民族资产阶级在一个时期内,是支持南京国民政府的重要政治力量,然而连年内战,很快使他们的幻想破灭。1932年1月13日,章太炎、黄炎培、马相伯等六十余人,以中国国难救济会名义通电全国,谓:“最近暴日犯锦,长驱直入,而我守土大军,不战先撤”,事至如今,“则党已显然破产,亦应即日归政全民,召集国民会议,产生救国政府,俾全民共同奋斗”。[6]民族资产阶级还尖锐批评国民党党治的弊端,《益世报》认为“党治”已成为人民最痛恨的制度。[7]《申报》指出:“独裁统治一日不改革,政治即一日不得不清明,人民即一日不得解救其困危,国难一日不得打破”。[8]《申报》载文写道:“国民党执政五载,全国民众无一日不在喁喁望治之中,乃期望之心愈切,而失望之事愈多”。“平心而论,今日吾国受空前之外侮,实已多年植其病根”。[9]丁文江甚至警告道:如果国民党不采纳结束党治的主张,“革命是绝对不可避免的”。[10]为此,章太炎、黄炎培等要求国民党


  立即确保人民言论、出版、集会、结会的自由,并在八个月内制定民主宪法。[11]


  和民族资产阶级反对党治、要求民主的呼声相呼应,国民党内也出现了呼吁实施民主的舆论。1931年12月,何香凝在国民党四届一中全会上提出了“释放政治犯,集合全国人民力量一致抗日案”和“政治公开由人民组织监政委员会行使三民主义中民权主义之原则案”,要求立即实行政治公开原则。她认为,由于国民党“对内行政上之黑暗,已层出不穷”,因此政治公开已成为当务之急。[12]继何香凝后,李烈钧、邹鲁、覃振、张知本等也向全会提案,呼吁国民党“切实保障人民自由”,要求在六个月内,设立国民大会筹备会,一年以后召开国大,由国民大会决定国是”。[13]


  在国难当关的形势下,要求结束训政、实施宪政,成了沟通民族资产阶级和国民党民主分子的共同政治目标,正是在这种情况下,孙科形成了他对宪政的基本看法。


  首先,孙科把实施宪政为争取抗日救国的一个重要条件。孙科认为,“今日最重要解决之问题,莫过于抗日救亡”,[14]“团结御侮”乃“全国四万万人,人同此心”。[15]可是“要御侮,先要集中力量,培养实力”。[16]然而由于“政权不公开,言论无自由”。人民对国民党治极度不满,因此国力无法集中,遭致中国“其力乃不敌一蕞尔小国”。[17]孙科指出,“欲挽危亡”,不仅国民党要加强内部团结,“就是党外各部分,也应该不分派别的精诚团结起来”。[18]国民党应使“国民有参与国事行使政权之权力”。“得以和平方式尽量发表政见主张”。[19]他强调,只有“建立民主政治”,“于最短期间结束训政,筹备宪政之开始”,才能“团结国民,集中国力”,[20]孙科说:“主张促成宪政,也就是御侮的方法之一”。[21]


  其次,孙科还把促成宪政看成是加强国民党自我调节功能的一个重要手段。孙科深感“国难日深”,使国民党前途“可胜觫惧”。[22]孙科指出,“数年来之党治……效率低微,国民触望既深,而本党之信仰,亦不免渐致堕失”。[23]因此人民批评“国民党垄断政权,这是不应责怪的”,[24]孙科说:“以党治国并非以党专政来支配国家,使中华民族在党的训政之下讨生活,而是要实施宪政,使人民能够运用直接民权,完成民主政治”。他进而强调,“训政不过是一种革命手段,宪政才是革命的目的,这是我们党的唯一使命”。[25]他提出,为了“挽回人心”,国民党必须“进行政治党务改革”,国民党各级党部“绝对不许干涉地方行政及人民组织或言论”。[26]孙科指出,党治之弊,使“国力无由集中,外侮不克抗御”,唯一的“补救之方”就是促成宪政,否则“本党难辞抗御误国之咎”。[27]


  为此,孙科提出结束训政,促成宪政的三项重要主张:


  (1)于1932年10月,由立法院起草宪法草案。


  (2)于1933年4月,召开国民代表大会,议决宪法,决定颁布日期。


  (3)除现役军人外,全国人民在不违反三民主义原则下,皆得自由组织政治团体,参加政治。[28]


  孙科的宪政主张充分反映了在民族危机空前严重的形势下,他已认识到加强国内各党派和人民团结对抵御外侮的极端重要性。尽管孙科把“三民主义”作为开放政治的一个条件,但在人们眼中,三民主义并非是国民党之专用品,它不仅不会妨碍人们要求民主政治,反而会成为反对国民党一党专政的理论根据。


  主持起草《五五宪草》


  由于孙科的特殊身分,他的结束训政,加速实施宪政的主张一问世,就在社会上激起强烈反响。孙科的宪政主张得到民族资产阶级和胡适等自由派知识分子的热烈欢迎。[29]舆论界对孙之主张多给予“同情的批评”,[30]但是,在国民党内部却出现了强烈反对的议论。


  国民党内反对结束训政的主要代表是行政院长汪精卫和军事委员会委员长蒋介石,但是两人在表现形式上却有区别。汪精卫是公开持反对态度;蒋介石则比较隐晦。


  1931年10月,当孙科在宁粤和谈期间,第一次表示了自己关于结束训政,实行民治的观点时,就遭到汪精卫等的强烈反对。汪精卫认为,“无党则无国”,放弃训政,必然导致危及党国。当时汪精卫与孙科“反复辩难”。[31]12月,中国青年党代表向汪请愿,要求国民党开放政权,遭到汪精卫严厉指责。汪声称,“国民党的政权是多年革命流血所取得的,绝不轻易示人”。[32]1932年4月,在洛阳召开的国难会议上,汪精卫回避全国各界呼吁结束党治这个紧迫问题,宣布会议只有三个议题,即“御侮”、“剿匪”、“救灾”,[33]反对讨论政治改革问题,汪精卫十分勉强地声称,他虽“原则上赞成宪政”,“然而我们现在所关心的是不要退到1923年的形势”。[34]国民党一些高官甚至以民国初年施行宪政的失败,作为延长党治的借口。汪派人物梅思平说:“我们从过去北京时代国会的经验看起来,知道在初行民治的国家,议会的压力愈大,他的腐化也愈容易”。[35]


  对于汪精卫等的论调,民族资产阶级、自由派知识分子和孙科均表示强烈不满。在国难会议期间,各地代表提出要求实施宪政,保障人民自由的提案仍有13个之多。[36]有100个代表拒绝出席国难会议,他们表示,除非会议能保障他们的完全自由,并允许他们讨论与国难有关的所有问题,他们将抵制会议。[37]《申报》批评国民党道“借所谓国民会议,国难会议等等敷衍人民,适见其心劳力拙耳”。[38]沈钧儒、黄炎培等指出,当前一切问题之重心,“不外对日抵抗到底,对内结束党治,实行民治”。胡适说,“如果训政的延长只是为了保持政治饭碗,那么,训政延长一日,只是当国的政党多造一日罪孽而已”。[39]王造时质问国民党,“训政五年,训到丧权辱国,内乱不已。土匪到处如麻,贪官遍国都是,国家濒亡,民不聊生,试问再要这样‘训’下去,如何得了”?[40]


  孙科对汪精卫等反对结束训政、实施宪政的观点,站在维护国民党利益的立场,也进行了批评。孙科首先强调一部宪法对于现代国家政治稳定的重要意义,孙科以苏联在宪政下国力不断强大的事例为证,提问道“为什么俄国在宪政之下,就可以推行它的共产主义,而我们何以不能在宪政之下,推行三民主义,进行革命建设的工作呢”?[41]第二,孙科批评国民党内攻击实施宪政是“模仿北洋军阀”的论调是“陷于因噎废食之病”。孙科声称,“本党同志断不能承认自己是和北洋旧军阀相同的”。至于宪政,“不得谓其尝遭颠踬而终不令其尝试”,“不能以北洋旧军阀过去的种种失败,就说对于宪法我们也不能够再去推行”。[42]第三,孙科对宪政后的国民党前途表示乐观。他认为,对国民党的前景“可以不必顾虑”,“决不能说宪法一经颁布,国民党就不能参与政权”。孙科断言,实施宪政,“国民党必能受全国人民的拥戴,国民党的政权,一定可以更加巩固的”。[43]


  在全国各阶层人民强烈要求抗日民主的巨大舆论压力下,兼之孙科的宪政主张具有维护国民党利益的明显色彩。南京国民政府最高统治者蒋介石,虽然内心里并不赞成结束党治,[44]但还是决定接过孙科的“集中国力”的口号。1932年12月中旬,国民党在南京召开了四届三中全会,会议通过了孙科的“集中国力,挽救危亡案”,决定于最近期间,进行宪政开始之筹备。又决定,“于民国二十四年三月召开国民大会议决宪法”,并“饬令法院从速起草宪法草案发表,以备国民之研讨”。[45]蒋介石摆出了准备实行宪政的姿态,声称“国民党责任为训政完成以后,实现宪政以归政权于全民”。[46]


  1932年12月18日,孙科以国民党四届三中全会已接受其实施宪政的主张为由,接受了立法院院长的任命。孙科上任伊始,立即成立了宪法草案起草委员会,延聘国内著名法学家三十六人参加,自己兼任委员长,亲自主持宪法起草工作。


  孙科主观上是希望通过制宪确立某些资产阶级民主政治原则的,孙科认为,首先未来的宪法政府应遵循孙中山遗教中所描述的形式加以组建;其次,政府的立法部门应具有较高的权威,以防止军事独裁者的控制。[47]


  在孙科主持下,自1933年2月9日至4月20日,宪法起草委员会共举行会议十二次,就起草宪法总纲拟定下述原则:


  (1)规定总统、副总统由国民大会选出。军人非退职者,不能当任。


  (2)总统为国家元首,不直接负行政责任,任期四年,不得连任。


  (3)行政院长由总统经立法院同意任免。


  (4)省长民选。在县未完成自治前,省长暂由中央任命。[48]


  这些规定的主旨是企图用分权制替代集权制,以内阁制代替总统制,防止个人权力的高度集中,具有一定的民主主义色彩。


  1933年6月,根据上述原则,在孙科指导下,由吴经熊拟就的宪法草案初稿完成。孙科提议,以吴氏私人名义发表,征求各界批评。但是,初稿一经公布,围绕分权制原则,立即引起国民党内保守派的激烈反对。


  国民党的保守派,集中指责关于限制总统权力的条文,认为“总统不得连任原则……限制太严,缺乏弹性,且无甚意义”。要求“改为联任一次或两次”。[49]


  在国民党内保守派的压力下,宪法起草委员会对吴经熊初稿逐条修改。至1934年2月24日初步订稿,3月1日全文发表。随即,立法院又指派傅秉常等三十六人,将初稿全部条文加以整理,成“初稿审查修正案”。经过这番变动,初稿中内阁制精神已一变为总统制精神。


  修正稿规定总统为行政首领,行政院长及政务委员及各部部长均由总统任命,对总统负责,此与原稿规定行政院长须由总统经国民代表大会之同意任免明显不同,表明最高权力全归总统,行政院长仅为总统的幕僚长。修正稿还规定省长由中央任免,省为中央之行政区,而非自治区域,明显违背孙中山关于省长民选,地方自治以县为起点的主张。王宠惠进而主张,司法院、监察院、考试院院长之人选,不由原设想的国大选举,而由总统任命。经过修改的宪法初稿,宪草中的民主色彩几乎完全消失。


  1934年12月14日,国民党四届五中全会讨论宪草修改稿,认为该草案仍“牵致太多、权力未能集中,故运用必难灵敏”。指示“行政权行使之限制,不宜有刚性规定”,“宪法条款不宜繁多”,要求立法院再作修改,“以造成运用灵敏,能集中国力之制度”。[50]戴季陶也给孙科写信,声称制宪“不可过于重视消极方面,而忽视积极方面”。戴季陶更以“中国国大人多”为由,宣称“立法不可作悬想”,“时当过渡,法宜宽大”,“事太细微,不易一一偏举”。[51]其意在向孙科施加压力,要求宪法草案更加突出总统权力。


  在国民党统治集团一再施加的压力下,自1934年12月至1936年上半年,孙科又组织力量对宪法草案初稿作了两次大幅度的修改,至1936年5月5日,成“五五宪草”正式公布。此时总统权力已至高无上,其具体条款:


  (1)原草案中“军人非解职后不得当选总统”一条,全部删去。


  (2)原行政院、司法院、考试院、监察院院长,由总统提名,立法院任命一条,改为由总统任命。


  (3)规定立法院对总统提交复议之案,经三分之二决议维持原案时,总统不必公布,仍得留下届国大复决。此项条款,实际授予总统以取消立法院任何决议之权。


  (4)总统、副总统任期由四年改为六年,原“总统依法统率全国海陆空军”,将“依法”两字删除。增“总统有权发布紧急命令及为紧急处分之权”。


  (5)国大代表之任期,由最初定的两年,中经改为四年,最后定为六年。国民大会由原两年召集一次,改为三年。立委、监委原定全部由国大选出,现改为半数选举,半数由总统指派。


  根据以上条款为主要精神的《五五宪草》充满浓厚的法西斯专制主义色彩,其集权趋势实超过现代任何总统制之民主国家。


  孙科在民主立场上的倒退


  如果说1933年宪法草案初稿还具有“相对的自由”色彩。[52]那么到了1936年的《五五宪草》,它的民主内容已被极权的精神所替代。人们一定会提出这样的疑问,何以作为宪政倡议者的孙科,为什么在蒋介石的压力下步步后退呢?


  我认为有两方面的原因:


  第一、孙科制宪思想具有维护国民党利益的浓厚色彩,在制定宪法的过程中,他始终坚持宪法必须从“中国国情”出发。他说,西方议会政治“已经到了日暮途穷需要改弦更张的时候了”。苏联的制度,“无论它在苏联实行的成绩如何,但在工业落后的中国,因尚无资本家和劳动者两个森严阶级斗争对立的事实”,也不适合;因此,中国只能根据本国国情,“自出新裁研究出解决的办法”。[53]那么什么是中国的“国情”呢?孙科声称中国国民党的“政治背景和革命历史”就是中国的“国情”。[54]他对把三民主义列入宪法持不同看法的党外舆论大加指责,称这批人“主观太深”、“太狭隘”,“忘记站在国家民族的立场而专以党为对象来讲话”。[55]孙科攻击共产党,把中共和“外国帝国主义者、汉奸、复辟党、大资本家、大地主”相提并论。[56]孙科称,“安得以宪政之开始,为反三民主义公开活动当然之解释乎”?[57] 

三十年代初、中期,在国民党内有着浓厚的法西斯独裁气氛。一批蒋介石的亲信学生,打着“复兴民族”旗号。在蒋的支持下,散布“在中国实行民主还不成熟”的论调,[58]在政治、军事、思想文化各个方面制造对蒋介石的个人崇拜。而此时孙科已是立法院院长,属于国民党最高统治集团一员,已大不同于1932年提倡宪政的在野派地位,这也使他不能不屈从于国民党中央和蒋介石的压力。这些情况对孙科无疑具有影响。在蒋介石的压力下,孙科的民主思想,犹若火花一现,倏然而逝。


  第二、孙中山的五权宪法理论中的消极因素对孙科有严重影响。孙中山在“五权宪法”中提出“直接民权”设想,即广大人民拥有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四种权力。孙中山认为,有了这四项“直接民权”,西方代议会制的缺陷就可以弥补了。基于这种考虑,孙中山提出了“权能分开”学说,主张把“权”与“能”分开,人民享有“政权”(“权”)。可以选举,罢免官员,创造、复决法律;政府有“治权”(“能”),具有高度的行政效率以服务于人民。如此,即可使人民和政府的力量,达到彼此平衡。孙中山认为这是他超越英美民主制度的新的思想贡献,但是这仅反映了孙中山主观上的一种良好愿望。因为在无所不能的“诸葛亮”式的治权下,人民所拥有的“四权”仅是一个摆设。


  孙中山晚年对苏联经验的学习往往限于加强革命组织的建设和强化革命纪律方面,因此在对人民自由权利的认识上有所倒退,他认为俄国革命“彻底成功”的原因就是“由于消灭无政府的主张,把极端平等、自由的学说,完全消灭”。[59]在孙中山这种思想指导下,“五权宪法”主张中的有关人民权利的条文,就被淹没在加强政府权能的论述中。乍看起来,五权分立是三权分立的扩大和进一步分割权力,实则监察权与考试权的分立乃是为了削弱议会对行政的牵制,而进一步加强行政权力。因此,“权能分开”学说完全可能被转化为一种加强政府高度集中的理论。


  蒋介石取得政权后,即抓住孙中山“权能分开”理论,鼓吹“主权属于全体,系总理所亲定,最后之目的在于民治,而所以致民治之道,则必经过训政阶段——非籍经过较有效能的统治权之行施不可”。[60]蒋介石这一段叙述,对孙中山“权能分开”学说之理解并无错误,只是他顺利地假借孙中山之名,视专制为达到民主的一个工具,[61]已把孙中山民主主义精神彻底抛弃,使南京国民政府确实成了镇压异己的“万能政府”。


  孙中山“五权宪法”中“权能分开”学说,直接影响到孙科的立法主张。孙科称赞其父此说乃是“近代政治理论和实际政治中一个最新、最科学、最伟大的发明”。[62]他认为,四权之说之提出,“非纯粹代议制国家可比也”。[63]在1933年他还认为,“把治权放在政权下,实在是很正当的”;[64]然而随着蒋介石压力的增强,到了1934年孙科就强调治国“未有予人以绝对之自由者”。孙科指责西方人权学说是“十八世纪玄想之陈说”,认为应受“合理多方的限制”,[65]声称“我们所需要的宪法,不能以个人的自由来换社会和政府的自由”。[66]孙科的助手,法学家吴经熊也跟着说,“我们不得不要求每个人为了团体的自由而牺牲个人的自由”。[67]孙科甚至要中华民国全体公民“饮水思源”,不忘国民党“缔造中华民国”之功勋。[68]孙科这种维护国民党利益的立场,在关于限制国民大会权限问题上表现得十分突出。孙科声称,“人民直接的权限,只能在每个地方来发动,不能到中央来发动”。“政府的施政方针以及预算、外交等案,都是政府本身的事,是治权的事,不必到国民大会或国民大会代表会去决定”。[69]孙科强调,国民大会虽然“其形式与一般代议制度下之国会相当”,但和国会制度性质迥异,因为代表只是“享受政权”而不能干预政府的“治权”。孙科反对使国民代表大会具有西方议会的职权,指责如此则是“寡头政治变相”。他说,如果那样,国民大会将“执掌国家统治权,以临驾乎五院之上,操纵而驰骋之”。[70]更有甚之,孙科在不伦不类地攻击了国大之“寡头政治”的同时,对蒋介石的真正的寡头政治表示支持。他称,“依照总理遗教,过去之事例,及目前之环境而论”,总统“似应兼操实权为当”,[71]完全推翻了自己原先的主张。


  孙科在制宪过程中态度的变化,不仅与当时国民党内的独裁的氛围、孙中山思想中的消极因素有关,也与他本人政治地位的改变具有一定的联系。为了维护国民党统治集团的利益,防止党外知识分子借呼吁民主,要求与国民党分享权力,孙科可以从民主主义的立场后退,甚至完全改变自己的观点。于是以孙科为代表的国民党内的“自由”分子,[72]最终就和蒋介石走到了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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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李时友:《中国国民党训政的经过与检讨》,载《东方杂志》,第44卷,第2号,1948年2月。


  [2]《中央日报》,1928年10月4日。


  [3]《革命文献》,第23辑,第638-640页。


  [4][47][52][61][72]LloydE.Eastman,TheAbortiveRevolution,p.164,167,166,151,150.HarvardUniversityPress,1974.


  [5][31][49][50]陈茹玄:《增订本中国宪法史》,第207,211-213,228页,上海商务印书馆,1937年。


  [6][11]《黄炎培年谱》,第92页,文史资料出版社,1985年。


  [7]参见《国闻周报》,第10卷,第23期,1932年6月12日。


  [8]《申报》,1932年4月2日。


  [9]《江苏同乡会痛斥党治之失》,载《申报》,1932年4月20日。


  [10]参见丁文江:《中国政局的出路》,载《独立评论》,第11号,1932年7月31日。


  [12][13]《中国国民党第四届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记录》(1931年12月),国民党中央党部档案,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馆藏档案。


  [14][16][17][19][26]孙科:《集中国力,挽救危亡案》,载《抗战的前途》,第210-211页,重庆商务印书馆,1942年。


  [15][18][20][21][24][30][43]孙科:《担任立法院院长的使命与今后的希望》(1933年1月),载《孙科文集》,第258-259,261页。


  [22][23][41][42]孙科:《实行宪政之意义与国民应有之认识》(1933年1月1日),载《孙科文集》,第256-257页,台湾商务印书馆,1970年。


  [25]孙科:《在国民党四届一中全会上的闭幕词》,载《中国国民党第四届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记录》(1931年12月),国民党中央党部档案,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馆藏档案。


  [27][28]孙科:《抗日救国纲领草案》,上海《时事新报》,1932年4月24日。


  [29][35][39]胡适:《宪政问题》,载《独立评论》,第1号,1932年5月。


  [32]参见沈云龙:《抗战建国之中国青年党》,第29页。


  [33][36]《国难会议记录》,第16,3-8页,载《近代中国丛刊续辑》,台湾文海出版社印行。


  [34]季廉:《宪政能救中国?》,载《国闻周报》,第9卷,第18期,1932年5月9日。汪精卫的讲话发表于1932年4月25日。


  [37]NorthChinaHerald,April5th,18th,1932.


  [38]《申报》,1932年3月10日。


  [40]王造时:《对于训政与宪政的意见》,载《荒谬集》,第34页。


  [44]三十年代初,黄郛、杨永泰曾建议蒋介石采纳孙科结束党治,实行宪政的主张,遭到蒋的“积极反对”。因为蒋本人“希望他与国民党有较长时间来领导国家”。参见邓元忠(邓文仪之子):《新生活运动政治意义阐述》,载《抗战前十年国家建设史研讨会议文集》,第31页。另见刘建群:《银河忆往》,第233-234页。


  [45]《中国国民党第四届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记录》,国民党中央党部档案,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馆藏档案。


  [46]杨幼炯:《近代中国立法史》,第397页,上海商务印书馆,1936年。


  [51]戴季陶:《为宪法事致孙院长书》(1934年3月7日),载胡春惠编:《民国宪政运动》,第747页,台湾正中书局,1978年。


  [53]孙科:《我们需要何种宪法》(1933年),载《孙科文集》,第263-264页。


  [54][55][56][64]孙科:《宪草的精神》(1933年),载《孙科文集》,第269-274,275页。


  [57][62][65][68][70][71]孙科:《中国宪法中的几个问题》(1934年10月10日),载《孙科文集》,第290,289-295页。


  [58]MariaHsiaChang,TheChineseBlueShirtSociety,pp.121-122,UniversityofCalifornia,BerkeleyPress,1985.


  [59]孙中山:《革命成功个人不能有自由团体要有自由》(1924年)。


  [60]蒋介石:《国民会议开幕词》(1931年5月)。


  [62]孙科:《我国宪法与欧美宪法的区别》,载《孙科文集》,第318-319页。


  [66]参见吴经熊:《中国制宪史》,第735页,上海商务印书馆,1937年。


  [67]吴经熊:《中华民国宪法草案的特色》,载《东方杂志》,第33卷,第13期,1936年7月。


  [69]孙科:《最近宪草讨论情形》(1934年10月8日),载《孙科文集》,第286页。


来源:《革命年代》节选 



 

来源:《革命年代》节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