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银行信用卡金卡申请:管理制度|中化福建地勘院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9 07:45:41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技术工作规定
第一节 总 则
一、为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技术工作管理,提高工作质量,保证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指的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技术工作是指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等工程项目的技术工作。
三、在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除应遵守本规定外,尚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与规范以及院其它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节 基本规定
一、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与设计等项目技术工作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项目技术工作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
二、各类工程项目接受委托后,由地灾分院根据工程项目类型、规模大小、工期要求等,确定项目负责人或项目经理,由项目负责人或项目经理负责工程项目的具体实施与过程技术质量管理。
三、项目负责人或项目经理接受工程任务后,应根据工程项目具体特征、合同条件、相关技术标准与规范,组织人员编制工程项目实施技术大纲与施工组织进度计划等,并报分院领导批准后赋予实施。
四、项目负责人或项目经理对项目实施过程的技术质量与管理全面负责,同时按院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五、院分管副总工程师对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技术质量进行全面管理、监督与检查。
第三节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一、总体要求
(一)评估必须按《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69号)与《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DZ/T0245-2004)的相关规定与要求进行。
(二)评估应对建设工程遭受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和该工程建设中、建成后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做出评价,并提出相应的预防治理措施。
(三)评估成果应按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组织专家审查、备案后,方可提交业主使用。
(四)评估按相关规定要求实行持证上岗,即项目负责、报告主编、报告审核等人员应持有福建省国土资源厅认定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员资格。
二、评估主要内容与基本流程
(一)评估主要内容包括:阐明工程建设区和规划区的地质环境条件基本特征;分析论证工程建设区和规划区各种地质灾害的危险性,进行现状评估、预测评估和综合评估;提出防治地质灾害措施与建议,并作出建设场地适宜性评价结论。
(二)评估基本流程:接受评估委托→收集相关地质资料以及到现场进行踏勘(含简单勘察)→对地质环境条件、建设和规划项目工程进行分析→划分评估级别、确定评估范围、编制评估大纲→进行地质灾害调查→确定灾害类型和评价要素→进行现状评估和预测评估→进行综合评估→提出防治措施和建议→提交评估报告或说明书。
三、评估大纲编制与审核
(一)评估应按工作流程编制评估大纲,评估大纲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要求,并应具有可操作性。
(二)评估大纲应体现工程项目概况、地质环境条件概况、已收集资料情况、可能引发或遭受地质灾害类型、需解决的主要技术问题及采取的措施与调查基本方案、预测实物工作量、预计提交成果资料内容、参加人员配备情况及项目进度计划等基本内容。
(三)评估大纲须经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四)评估工作应按评估大纲进行,实施过程遇特殊情况需对评估大纲进行更改补充时,由项目负责人提出,并经审核人批准后实施。
四、地质灾害调查
(一)地质灾害调查原则上应按地质灾害类型进行,调查重点为评估区内不同类型灾种的易发区段。
(二)现状灾害调查,应查明现状已有或潜在可能发生的地质灾害类型及其产生原因、发展趋势、危害性等。
(三)应按具体项目特征,结合地质环境条件,调查工程建设可能引发与加剧地质灾害的类型及其条件,调查工程建设可能对周边地质环境条件的影响及其危害程度等。
(四)调查应全面、真实、可靠,调查应进行必要的记录,对现状已有或潜在的灾害,以及工程建设可能引发与加剧灾害发生的潜在不稳定斜坡、软弱结构面、地下岩溶、全新活动断裂、人类工程活动等的调查,应进行详细的记录,调查记录应清晰明了、真实可靠。
五、评估成果编制与提交
(一)评估报告是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最终成果,应在综合分析全部资料的基础上进行编制。报告书或说明书应力求简明扼要、相互贯通、重点突出、论据充分、结论明确;附图规范、时空信息量大、实用易懂、图面布置合理、美观清晰、便于使用单位阅读。
(二)评估成果包括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书(或说明书)、成果图件(包括地质灾害分布图、综合分区评估图,以及反映地质环境条件与工程建设规模特征的地形地质图、地质剖面或地质柱状图、用地红线图、项目规划图等)、相关照片、委托书等。
(三)地质灾害危险性一、二级评估,提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书;三级评估,提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说明书。
(四)评估报告书与说明书正文基本内容:
1.概况(项目概况、委托要求、评估工作概述、评估依据等);
2.地质环境条件(地形地貌、地质概况、工程地质条件、水文地质条件、人类工程活动、地震设防烈度等);
3.评估等级的确定;
4.地质灾害危险性现状评估;
5.地质灾害危险性预测评估;
6.地质灾害危险性综合评估及防治措施;
7.结论与建议。
(五)报告完成后,由审核人员进行审核,经审核后成果由项目负责人组织编制人员按审核意见进行修改。
(六)成果报告经院内部审核修改后,由地灾分院按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组织专家组进行审查(专家组成员人数基本要求是:一级评估为5人,二级评估为4人,三级评估为3人)。
(七)经专家组审查通过后的评估报告书或说明书,由项目负责人组织相关人员按审查意见进行修改补充,然后由地灾分院安排最终成果报告的复制与出版。
(八)正式出版的评估报告书或说明书,按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相关责任人员须签字并加盖评估员岗位专用章,然后加盖单位公章与评估资质专用章。
(九)评估成果报告原则上由地灾分院按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到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第四节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
一、勘查基本要求
(一)紧密结合勘查任务要求,严格遵守、执行国家和部门有关法规、勘查技术标准与规范以及合同规定,精心组织勘查施工,把好各工序的技术质量,按时完成勘查任务。
(二)应根据不同的灾害体及其特点选择不同的勘查方法与手段进行勘查。
(三)应根据不同致灾条件下灾害体单独作用和综合作用下的稳定性,分析评价其防治的必要性、技术上的可行性、经济上的合理性等,为设计与施工提供依据。
二、勘查大纲编制与审核
(一)勘查大纲编制前应进行现场踏勘与相关资料的收集工作,并进行分析,在对勘查区地质环境和防治对象的地质特征建立总体上概略认识的基础上,初步确定可以投入的勘查方法、勘查力量以及勘探剖面和重要勘探点位置,并了解勘查区内及其对外交通运输、通讯、气象、劳动力和动力供应条件等。
(二)勘查大纲的主要内容包括:任务来源,勘查依据和目的任务,工程等级和勘查范围,已有勘查程度与评价,自然地理条件和社会条件,地质环境条件,防治对象地质特征(形态与边界、物质组成与结构特征、形成因素与形成机制、变形情况与稳定状况、发育阶段与发育趋势、危害情况等),勘查内容与方法,勘查部署与工程量,勘查技术要求,勘查进度与经费预算,勘查预期成果等。
(三)勘查大纲编制后,由院分管副总工程师进行审查,重点审查勘查大纲是否符合勘查合同规定和现行勘查规范等标准,能否实现勘查合同要求,勘查大纲内容的科学性、合理性和针对性等。
(四)勘查大纲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未经审查批准的勘查大纲不得做为勘查依据。
(五)勘查过程遇地质条件变化或其它原因,需对勘查大纲进行变更时,由项目负责人提出具体变更内容,经院分管副总工程师进行变更审查后方可实施。
三、勘查施工与过程质量控制
(一)勘查施工进场前,项目负责人应组织技术与施工人员进行技术交底,明确质量要求与质量标准,对拟进场的勘查仪器、设备进行检测与检查,不合格的仪器与设备严禁进场勘查。
(二)应严格按勘查大纲设计要求进行勘查,各工序作业应按各相关专业技术规定与标准、操作规程等进行,不得违规操作。
(三)勘查各工序作业应做好相关的记录,记录应于现场及时进行,严禁事后追记,且现场记录不得誊录转抄,误写之处可以划去,在旁边作更正,不得在原处涂抹修改。记录应真实、准确,严禁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四)现场记录应有记录人员、专业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等相关责任人员签字确认。
(五)各工序现场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负责人应严格把好作业过程技术质量关,在作业过程中应进行自检与互检,并做好各工序作业的验收工作。
(六)项目负责人应对各工序作业质量控制进行全面监督与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检查验收不合格的应及时予以停工与返工处理,遇重大质量事故时,应及时上报院部,以便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七)项目负责人应定期和不定期组织现场质量会议,及时分析、通报勘查质量状况,及时协调各工序之间交接、进度控制及对外业务活动等。
(八)院分管副总工程师对勘查工程总体质量进行监督与检查,勘查过程不定期组织进行勘查质量全面检查与专项检查,制订重大质量事故纠正措施,对工程质量问题具有一票否决权。
四、勘查成果报告编制与审核
(一)勘查成果报告应根据不同勘查阶段、勘查灾害体对象特征以及合同要求,在综合分析全部资料的基础上进行编制,勘查成果报告主要内容:
1.前言:任务来源,勘查目的与任务,勘查阶段和精度,采用的勘查手段,勘查完成工作量及工作质量评述;
2.自然地理与地质环境条件:气象水文、地形地貌、地层岩性、地质构造、水文地质条件、工程地质条件、人类经济活动与工程活动、人工地质环境等;
3.灾害体特征:边界与底界条件、分布范围、规模与形体特征、结构与变形特征,形成机制、动力因素、诱发因素、成灾的环境条件,现今稳定性及所处变形阶段,今后可能出现的荷载及其组合条件下的稳定性,以及环境岩土体的稳定性和防治可能利用的持力岩土体的特性等;
4.灾害体成灾危险性与危害性及其发展趋势:可能成灾的时间、规模、起始运动形式,变形破坏方向、成灾的可能性和派生灾害的可能性及其类型,灾害体运动方向、运动距离和运动区、堆积区,圈定危险区、威胁区以及可能产生派生灾害的范围,并进行灾情评估;
5.防治对策:防治目标,防治指导思想,防治措施;
6.结论与建议;
勘查成果报告应根据勘查对象特征、勘查阶段、防治目标等要求编制相关成果图件与附件。
(二)勘查成果报告应内容完整、叙述准确、相互贯通、重点突出、论据充分、结论明确;
(三)勘查成果报告编制后,先进行校核,然后由分管副总工程师进行审核,必要时由院组织审核小组进行审核。
第五节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
一、设计基本要求
(一)根据不同阶段的设计任务,严格遵守、执行国家和部门有关法规、设计规范等标准和合同规定,全面熟悉勘查成果,深入认识防治对象的地质特征,通过技术、经济论证后,提出技术先进、可行和经济合理的最优防治方案、防治工程和结构设计文件以及概、预算文件等,满足工程下一阶段设计或工程施工需要,达到防治目的。
(二)设计应建立在对防治对象充分认识了解的基础上进行,按不同设计阶段任务与目的要求进行科学、合理、优化设计,严禁麻木设计。
(三)设计必须坚持“实事求是、以人为本”的原则。
二、设计大纲编制与审核
(一)设计大纲编制前应和勘查单位一起进行现场踏勘工作,了解防治对象所处地质环境和防治对象地质特征,初步研讨防治工程方案或类型(措施)及其可能位置,进一步了解防治区内及对外交通运输、通讯、气象、劳动力和动力供应、工程材料资源等条件。
(二)设计大纲的主要内容包括:设计依据和目的任务,工程等级和设计原则,工程荷载种类及其组合确定,防治对象稳定性评价和设计标准确定,工程方案或类型(措施)及其配置组合选择和优化,工程布设位置和工程构造、结构设计优化,工程施工措施和技术要求研究,根据岩土特性、场地条件、地方材料资源、施工条件和施工环境及其对邻近工程的结合、影响的处理措施研究,工程工期确定和设计进度计划,工程概算或预算组成及其定额标准,设计经费,预期设计成果等。
(三)设计大纲编制后,由院分管副总工程师进行审查或组织审查小组进行审查,重点审查设计大纲是否符合设计合同规定和现行设计规范等标准,能否实现设计合同要求,设计大纲内容的科学性、合理性和针对性等。
(四)设计大纲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未经审查批准的设计大纲不得做为设计依据。
(五)设计过程遇地质条件变化或其它原因,需对设计大纲进行变更时,由项目负责人提出具体变更内容,经院分管副总工程师进行变更审查后方可实施。
三、设计质量控制
(一)工程可行性研究的质量控制目标,主要是坚持“实事求是、以人为本”的原则,根据防治对象的危险性、危害性,对防治工程的必要性、现实性、技术可能性、经济合理性等,做出符合实际的论证和评价,得出客观、公正的结论,推荐出最优的防治方案。
(二)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质量控制目标:
1.质量控制目标确定原则:
(1)工程的使用功能满足防治要求;
(2)工程结构安全、可靠;
(3)工程工艺流程合理、可行;
(4)工程经济性好;
(5)工程造型美观;
(6)工程技术先进。
①质量目标要具体、明确,既有总目标,也有分阶段、分专业的具体目标。
②质量目标应在需要和可能之间仔细分析,使其与投资目标相一致。
③应适当留有余地,以适应设计过程中目标调整的可能性。
2.项目实施过程中,应按既定的质量控制目标进行过程质量控制,分项、分专业设计应互相协调,设计计算过程应认真检查、复核。
3.项目负责人、各专业技术负责人应定期和不定期对设计文件进行深入细致的检查,对不符合质量标准和要求的应立即进行整改与纠正。
四、设计文件编制与审核
(一)设计文件应根据不同阶段任务要求进行编制:
1.可行性研究文件应根据规划文件和研究任务书要求,尽可能收集、利用有关地质勘(调)查资料进行编制,满足编制初步设计招标文件和控制概算的需要。
2.初步设计文件应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任务书和可靠的设计基础资料(含勘查资料等)进行编制,满足编制施工招标文件、主要设备材料订货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需要。
3.施工图设计文件应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或技术设计文件和本阶段的勘查资料等进行编制,满足设备材料采购、非标准设备制作和施工的需要。
(二)设计文件编制应做到各单项工程设计文件的统一性和协调一致性,并确保设计施工方法的可靠性以及与环境保护要求的一致性。
(三)设计文件依据资料要可靠、数据要准确,设计图纸应规范、美观、标注清晰、尺寸正确。
(四)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由分管副总工程师或组织审核小组进行审核,审核控制主要内容是:设计文件等成果是否符合设计合同、设计大纲和有关设计规范等标准的要求,设计文件等成果的完整性、合理性、可靠性和实用性,概、预算编制的可靠性、真实性、准确性,重点审核设计对防治对象地质特征的认识程度、工程标准选定的合理性、工程的针对性和实用性、工程功能及其在不同荷载组合条件下的安全性和耐久性、工期要求和投资的合理性、后期维护的难易程度等。
(五)设计文件经审核后,对需进行修改补充的内容,由相关责任人修改补充,之后投入设计文件的复制工作。
第六节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
一、施工准备阶段工作
(一)全面熟悉施工合同条件和合同工期目标,通过业主获取勘查与设计文件资料,并收集工程批文、工程用地和施工用地批文、环境保护等部门批文、地下管线和文物等情况、施工测量控制资料以及其它相关资料。
(二)认真审阅勘查、设计文件,全面熟悉工程勘查和工程设计文件,熟悉防治对象地质特征,对勘查、设计文件存在问题通过业主向勘查、设计单位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三)参加业主或监理单位组织的设计技术交底,了解并进一步掌握防治对象地质特征、明确工程设计意图和技术标准、技术要求。
(四)进行场地施工条件勘察,了解场地平整、交通道路、供水、供电、通讯、施工障碍物以及施工现场周围环境条件等。
(五)组建生产管理与施工质量管理组织及质量检测检验机构等,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与施工措施计划,并报业主或工程监理单位批准确认。
(六)落实施工班组,完成施工劳动组织与技术工人的配备,做好施工人员、质量检查员与检测员的岗前培训工作。
(七)根据施工需要配备施工设备与试验仪器等,做好施工设备与仪器施工前各项检查与检验工作。
(八)落实材料来源,完成必需的生产性试验,确定用于施工的各种参数。
(九)在业主提供的基准控制点的基础上,完成施工测量控制网的布设和施工定线测量以及必须的开工前原状地形图的测绘工作。
(十)施工前各项工作准备就绪后,向业主或工程监理单位提出工程开工书面申请报告。
二、施工组织设计与施工措施计划编制
(一)施工组织设计内容一般包括:工程概况,施工部署与施工方案,施工生产与质量管理机构、质量检测检验机构配置,施工设备与材料资源配置,工程质量和生产安全保证措施,施工进度计划,施工平面布置图,技术经济指标等。
(二)施工措施计划主要为保证各分部、分项工程质量而采取的具体施工方案和技术工艺措施,内容视具体工程而定。
(三)施工组织设计与施工措施计划由项目经理负责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编制,经分院审查批准后赋予实施,遇大型复杂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及对施工工艺有特殊要求的施工措施计划,由分院统一组织编制与审查。
(四)施工组织设计与施工措施计划一经批准,项目经理应组织召开生产、技术会议进行逐级交底,详细说明施工内容与要求、技术关键、质量和安全保证措施等,并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五)施工过程检查、检测与检验发现存在问题,应及时提出改进措施,必要时应对施工组织设计与施工措施计划进行补充和修订,并经原批准人审查批准后赋予实施。
三、施工过程管理控制
(一)施工过程中应合理安排施工工序、协调施工,加强施工管理,力求均衡生产,避免颠倒作业,减少交叉,以免影响工期。
(二)施工应严格遵守合同技术条件、设计文件、施工规范等标准和工程质量标准,按批准的施工措施计划中确定的施工工艺、措施和施工程序,按章作业、文明施工,确保施工质量。
(三)施工测量控制网的布设、定线测量、地形测绘均应在业主提供的基准控制点的基础上进行,施工过程应对测量点线妥善保护。
(四)施工用材料(包括原材料、半成品及成品构件等)按施工进度计划要求定购、发放与领取,保证材料供给及时,避免因材料进场不及时或不足而出现停工待工现象。
(五)对进场的材料应进行检查验收,进场材料数量应满足施工各阶段所必要的一定储存量,并符合规定的技术品质和质量标准要求,对检查不合格的材料应予以撤离现场,严禁将不合格材料用于工程施工中。
(六)施工过程中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施工设备进行保养、维护与检查,并保存相关记录,确保设备性能良好、运行正常,经检查不合格的施工设备,应立即进行维修或更换。
(七)施工过程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施工环境的破坏,特别要防止对防治对象稳定性恶化的环境破坏,同时应做好施工区外围植物、农作物和建(构)筑设施的保护并使其维持原状。
(八)施工弃渣、废料和生产、生活垃圾应按合同要求指定地点堆放和处理,严禁随意堆弃,施工用水应尽量循环利用,必须排放的生产和生活废水、废油应严格按合同规定进行处理,达到排放标准后方可按指定途径排放,严禁各种废水进入防治对象内。
(九)施工过程中应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尤其应加强对高空、地下、高压和可能扰动防治对象稳定的施工部位或施工方法,以及其他安全事故多发的施工区域、作业环境和施工环节的施工安全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四、工程试验与检测控制
(一)根据合同规定或设计要求,对需要进行试验的工艺和需要进行检测的部位,应按相关程序及技术规范等标准进行相应的试验与检测。
(二)试验或检测前,相关设备、仪器应具备法定计量部门出具的计量检查鉴定合格证明,检查鉴定期限应符合相关要求。
(三)试验与检测操作应严格按相关规程进行,以确保试验与检测数据的真实可靠,试验与检测过程应进行详细记录。
五、工程质量检查、检验和验收
(一)施工过程中,工程技术人员和质量检查员应对全部工程(特别是隐蔽工程、重要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工艺、材料、设备等进行检查和检验,包括现场检查、查阅施工记录、现场取样试验、设备性能检测及工程复核测量等。
(二)检查与检验过程中,发现不正当的操作或可能对工程质量、安全造成损害的施工(试验、检测)工艺、措施、作业方式以及其它各种违章作业行为的,应予以立即停止;发现不合格材料、设备与设施,应停止安装与使用,并予以更换;发现不合格工序,应进行补工或返工处理。
(三)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过程检查与检验、工程交接验收应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在施工班组自检的基础上,由工程技术人员和质量检查员进行质量评定和过程鉴定,质量合格后方能转入下一道工序,并按规定做好评定记录。需预检、隐检的项目由质量检查员组织进行,并填写预、隐检记录。
(四)分部、分项工程完工后应及时报业主或工程监理单位进行工程质量检验与验收,对于隐蔽工程、重要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应提请业主或工程监理单位组织勘查、设计等各参建单位代表联合检查评定。
(五)需进行中间或阶段验收的工程项目,工程验收在应完工的分部、分项工程或其部分工程完工并经质量检验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六、工程质量缺陷与质量事故处理
(一)因施工过程或工程养护、维护和照管等原因导致发生工程质量缺陷时,应及时查明质量缺陷的范围和数量,分析产生的原因,按工程质量控制标准和验收标准提出缺陷修复和处理措施,经批准后及时进行处理。
(二)当某项工程在施工期间(包括缺陷修补责任期间)出现了技术规范所不允许的断层、裂缝、倾斜、倒塌、沉降、强度不足等情况,以及防治对象继续变形(特别是增大变形)时,应视为质量事故。对质量事故应采取如下程序进行处理:
1.责令立即停止工程施工,对事故现场采取有效的安全应急保护措施;
2.对事故展开详细调查,审查有关施工记录、设计资料、地质现状,必要时提请业主进行地质补充勘查和检验测试等;
3.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对事故处理措施提出初步建议,测算事故损失费用,并形成详细的质量事故书面报告上报分院;
4.由分院组织进行质量事故责任认定,对事故处理方案进行审查,将认定结果、事故具体情况及处理措施等通报业主和工程监理等相关单位,并上报院部。
5.若事故是由于地质条件变化、设计不合理等原因引起,应提请业主组织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等各参建单位共同进行质量事故鉴定,并提出处理措施;
6.根据审查批准后的处理方案进行事故处理。
七、工程竣工验收
(一)工程竣工验收前应进行如下几项工作:
1.组织人员整理工程的竣工图、质保资料、工程管理资料等,准备好工程质量评定的各项资料以及准备申报的竣工质量核定的资料等;
2.对工程质量进行自检,自检内容包括工程的内、外业,对于检查出的问题,立即进行整改,整改后应进行复检;
3.按施工合同规定,拆除业主不再需要保留的施工临时设施,清理场地,恢复植被和绿化;
4.编制工程竣工总结报告。
(二)工程竣工验收分为两个阶段:在工程竣工后进行初步验收,在工程试运行结束后进行最终验收。
(三)工程竣工初步验收应具备如下条件:
1.完成工程设计文件和合同文件约定的各项内容,达到交工要求;
2.竣工后已进行自检,确认工程质量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符合有关法规和技术规范等标准;
3.资料整理完毕,各项资料齐全,手续完整;
4.已按合同规定进行场地的清理。
(四)工程竣工最终验收应具备如下条件:
1.工程竣工初步验收合格;
2.初步验收提出的整改意见已经整改完毕,并符合要求;
3.根据工程设计和有关规定,工程达到了要求的试运行期,且试运行期间工程运行正常,满足设计与规定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