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频果报彩图114:系统集成公司的税务策划 (转)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5/05 00:31:31

系统集成公司的税务策划

目前,软件开发公司和系统集成公司工程性项目的利润率一般保持在10%左右,如果在合同额、采购成本、市场费用、人工成本等条件不变的情况下,若做好销售合同签订的税务策划,对大部分集成项目而言,可提高4%左右的利润率,即相当每年多签1/3以上的订单。

首先明确几个概念。

1.营业税及附加税费:
客户委托我们开发软件系统及提供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服务取得的收入,交纳营业税及附加税费:
营业税额=合同额*5%
附加税费=营业税额*10%
如一个委托开发项目合同额为35万元,则应交纳的营业税及附加=35*5%+35*5%*10%=35*5.5%=1.925万元
因此,我们有时简称营业税率为5.5%,实际上含0.5%的附加税费。
若委托开发项目符合技术合同的要求,还可通过技术合同的登记申请免除以上5.5%营业税及附加税费。

2.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销售硬件和软件(含公司自产软件)取得的收入,交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增值税额=销售合同额/1.17*17%-外购合同额(有增值发票的)/(1+税率*)*税率
=(税后)销售合同额*17%-(税后)外购合同额*17%
附加税费=增值税额*10%
因此,在销售和采购合同额一定的条件下,取得外购硬件及软件增值税发票及税率多少,决定了应交增值税的多少。
例题1:销售合同为300万元,外购合同为240万元,从供应商取得税率17%的增值税发票240万元:
应交增值税=300/1.17*17%-240/1.17*17%=8.72万元
附加税费=8.72*10%=0.87万元
例题2:销售合同为300万元,外购合同为240万元,从供应商取得税率17%的增值税发票200万元,取得税率4%的增值税发票40万元,:
应交增值税=300/1.17*17%-200/1.17*17%-40/1.04*4%=12.99万元
附加税费=12.99*10%=1.30万元
例题3:销售合同为300万元,外购合同为240万元,从供应商取得税率17%的增值税发票200万元:
应交增值税=300/1.17*17%-200/1.17*17%=14.53万元
附加税费=14.53*10%=1.45万元

3.混合销售行为:
   一项销售活动既销售有销售产品,又提供与产品销售密切相关的服务(即没有此项服务,就不能成功地销售产品),称为混合销售行为。
混合销售行为取得的收入应交税金:
1) 销售产品合同总额占此项混合销售合同总额的50%以上,交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
2) 销售产品合同总额占此项混合销售合同总额的50%以下,交营业税及其附加税费

根据以上税务税费征收政策,我们进行税务策划:

一、一个项目,与客户签订一个合同
1.纯开发项目:
对纯开发项目,可与客户签订委托开发合同(用国家提供的委托开发合同样本),如符合技术合同的登记条件,可在技术市场进行技术合同的登记,并申请免营业税。因为营业税率为合同总额的5.5%,这样可提高5.5%的项目利润率。

2.集成项目:
对于一个集成项目,其中有外购硬件、外购软件、自产软件、委托开发、项目集成、培训等,既有产品的销售,又有提供相关的服务(如委托开发、项目集成、培训等),以下对同一集成项目,因销售合同签订方式不同对项目利润的影响进行分析:
1)对一个集成项目与客户签订一个合同,税务机关会认定是一个混合销售行为,并根据产品销售的比例确定应交纳的税种。
例题1:对一集成项目,签订一个销售合同,对外报价400万元,其中:外购硬件200万元、外购软件50万元、自产软件50万元(未登记为软件产品)、软件开发50万元、项目集成40万元、培训10万元。另外,外购硬件成本160万元、外购软件40万元,均取得17%增值税发票,人工成本为60万元,差旅费、市场等费用30万元、售后服务40万元。
分析:税务机关会认定是一个混合销售行为,且产品销售为300万元(外购硬件200万元、外购软件50万元、自产软件50万元),占75%(>50%),因此交纳增值税。
增值税=(400-200)/1.17*17%=29.06万元
附加税=29.06*10%=2.91万元
项目利润=400(报价)-200(外购成本)-29.06(增值税)-2.91(附加税)-60(人工成本)-30(市场等费用)-40(售后服务)=38.03万元
项目利润率=38.03(项目利润)/400(合同额)*100%=9.51%
例题2:还是上述集成项目,与客户签订一个销售合同,对外报价400万元,其中:外购硬件200万元、外购软件50万元、自产软件150万元(已登记为软件产品)、免费提供软件开发、项目集成及培训。另外,外购硬件成本160万元、外购软件40万元,均取得17%增值税发票,人工成本为60万元,市场等费用 30万元、售后服务40万元。
分析:税务机关会认定是一个混合销售行为,且产品销售为400万元(外购硬件200万元、外购软件50万元、自产软件150万元),占100%(>50%),因此交纳增值税。
外购增值税=(250-200)/1.17*17%=7.26万元
自产软件增值税=150/1.17*3%=3.85万元
附加税=(7.26+150/1.17*17%)*10%=2.91万元
项目利润=400(报价)-200(外购成本)-11.11(增值税)-2.91(附加税)-60(人工成本)-30(市场等费用)-40(售后服务)=55.98万元
项目利润率=55.98(项目利润)/400(合同额)*100%=14%
项目利润率比例题1提高4.49%(14%-9.51%),原因:登记的自产软件税率为3%,节省增值税150/1.17*14%=17.95万元,占合同额的4.49%(17.95/400)。
例题3:还是上述集成项目,与客户签订一个销售合同,对外报价400万元,其中:外购硬件200万元、外购软件50万元、自产软件100万元(已登记为软件产品)、软件开发50万元、项目集成及培训。另外,外购硬件成本160万元、外购软件40万元,均取得17%增值税发票,外包开发软件费用40万元(只能取得服务费发票,因此不能抵扣增值税)人工成本为20万元,市场等费用30万元、售后服务40万元。
分析:税务机关会认定是一个混合销售行为,且产品销售为350万元(外购硬件200万元、外购软件50万元、自产软件100万元),占87.5%(>50%),因此交纳增值税。
外购增值税=(外购250+开发软件50万元-外购200(因不取得增值税发票,外包开发成本不能抵扣))/1.17*17%=14.53万元
自产软件增值税=100/1.17*3%=2.56万元
附加税=(14.53+100/1.17*17%)*10%=2.91万元
项目利润=400(报价)-200(外购成本)-17.09(增值税)-2.91(附加税)-40(外包开发成本)-20(人工成本)-30(市场等费用)-40(售后服务)=50.01万元
项目利润率=50.01(项目利润)/400(合同额)*100%=12.5%
项目利润率比例题2降低1.5%(14%-12.5%),原因:外包开发软件费用40万元,只能取得服务费发票,因此不能抵扣增值税,多交增值税5.97万元(55.98-50.01)。
建议:从外采购我公司要自行开发的现有软件,并取得17%的增值税发票,从而降低增值税。

二、一个集成项目,与客户签订两个合同
对于一个集成项目项目,若与客户只签订一个销售合同,税务机关会认定是一个混合销售行为,如果难以将内部产品与服务签订为已登记的软件产品,可考虑将一个集成项目签订为两个销售合同:
1. 硬件及外购软件销售合同。
2. 一个委托开发合同,且满足:
1) 用国家规定的委托开发合同样本签订。
2)  技术开发合同的认定条件是:
    (一)有明确、具体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目标;
    (二)合同标的为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尚未掌握的技术方案;
    (三)研究开发工作及其预期成果有相应的技术创新内容。
若满足以上条件可进行技术合同登记,从而申请对此部分开发收入免营业税。

存在的问题:


1.从以上混合销售行为的定义可知,一个集成项目硬件及外购软件的销售行为,与此项目的开发行为,不好认定是没有密切关系的两种销售行为,如果税务机关认定是有密切关系的两种销售行为,即为一个混合同销售行为,即使签订为两个合同,对委托开发合同部分,也要交纳17%的增值税。因此,这样做是在打一个擦边球,存在一定的风险。
2.从技术开发合同的认定条件(二),可以知,委托开发部分不能是公司已登记的软件产品,否则不能申请免营业税。
对上述例题的集成项目,签订为两个合同:一个硬件及外购软件销售合同,一个委托开发合同
例题4:对一集成项目,对外报价400万元,其中:签订一个销售合同外购硬件200万元、外购软件50万元;一个委托开发合同150万元。另外,外购硬件成本160万元、外购软件40万元,均取得17%增值税发票,人工成本为60万元,市场等费用30万元、售后服务40万元。
对于硬件及外购软件销售合同:
增值税=(250-200)/1.17*17%=7.26万元
附加税=7.26*10%=0.73万元
对于委托开发合同:
营业税及附加=150*5.5%=8.25万元
项目利润=项目利润=400(报价)-200(外购成本)-7.26(增值税)-0.73(附加税)-8.25(营业税)-60(人工成本)-30(市场等费用)-40(售后服务)=53.76万元
项目利润率=53.76/400=13.44%,比例题1提高3.93个百分点,比例题2降低0.56个百分点。

若委托开发合同能登记为一个技术委托开发合同,且成功地申请免5.5%营业税及附加8.25万元
则项目利润=53.76+8.25=62.01
项目利润率=62.01/400=15.5%,比例题1提高6个百分点,比例题2提高1.5个百分点。可见此方案项目收益率是最高的,但同时风险也是最大的:税务认定为一个混合同销售行为,对委托开发合同部分,也要交纳17%的增值税;对委托开发合同,申请免营业税不成功。
软件产品的登记
从上述案例分析可以看出:将集成项目的非外购部分签订为已登记的自产软件,先交纳17%的增值税,然后退还14%的增值税,且退税部分免交33%的企业所得税(营业税退税要交企业所得税,若年退增值税100万元,可少交企业所得税33万元)。同时风险比一个集成项目签订为两个合同的风险小。

目前存在的问题:


1. 公司研发软件部分很难签订为以上登记的软件产品,我们的软件产品登记与销售对登记软件的品种存在较大的差距。
2. 国家对登记软件产品销售增值税上的优惠本意:是对如财务软件等批量化生产的软件扶持,而不是对一个项目,一个软件的扶持(当然可采取委托开发合同的形式进行营业税上的减免)。且在软件产品登记批准后签订的销售合同才能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因此我们很难针对每个集成项目,事后进行自产软件产品的登记,原因:时间上不允许(从产品登记到批准,至少要2 个月),国家对登记软件产品的销售收入等年检限制了我们去登记太多的软件产品。
解决的方案:
销售部门、技术部门、综合部要及时沟通,通过对未来市场销售的需求预测,选定自产软件进行登记,不要盲目去登记太多不实用的软件产品。
销售部门在签订合同时,尽量将非外购部分签订为已登记的软件产品,如项目集成费、培训费均可签订为免费(项目集成费、培训费要交17%的增值税,可将其含在已登记的软件产品的报价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