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刷排名软件:新税收稽查工作规程及其个人解读之八 税收 通知 税务 工作 纳税 财政部 财税 企业 管理...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5 23:41:06

新税收稽查工作规程及其个人解读之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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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五条 稽查局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应当向被执行人送达《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告知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内容、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六十六条 稽查局采取从被执行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滞纳金、罚款措施时,应当向被执行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送达《扣缴税收款项通知书》,依法扣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并及时将有关完税凭证送交被执行人。
   
第六十七条 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的,在拍卖、变卖前应当依法进行查封、扣押。
   
稽查局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前,应当拟制《拍卖/变卖抵税财物决定书》,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后送达被执行人,予以拍卖或者变卖。
   
拍卖或者变卖实现后,应当在结算并收取价款后3工作日内,办理税款、滞纳金、罚款的入库手续,并拟制《拍卖/变卖结果通知书》,附《拍卖/变卖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清单》,经稽查局局长审核后,送达被执行人。
   
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和拍卖、变卖费用后,尚有剩余的财产或者无法进行拍卖、变卖的财产的,应当拟制《返还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通知书》,附《返还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清单》,送达被执行人,并自办理税款、滞纳金、罚款入库手续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退还被执行人。

第四十九条 对经税务稽查应当退还纳税人多缴的税款,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退还。

解读:被执行人对《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行政处罚事项,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才可以实施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如果在此期限内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不宜将罚款强制执行。
   第六十八条 被执行人在限期内缴清税款、滞纳金、罚款或者稽查局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后,执行部门应当制作《税务稽查执行报告》,记明执行过程、结果、采取的执行措施以及使用的税务文书等内容,由执行人员签名并注明日期,连同执行环节的其他税务文书、资料一并移交审理部门整理归档。
   
第六十九条 执行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执行部门应当及时将执行情况通知审理部门,并提出向公安机关移送的建议。
   
对执行部门的移送建议,审理部门依照本规程第六十条处理。

第四十八条 对已作行政处理决定移送司法机关查处的税务案件,税务机关应当在移送前将其应缴未缴的税款、罚款、滞纳金追缴入库;对未作行政处理决定直接由司法机关查处的税务案件,税款的追缴依照《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办理偷税、抗税案件追缴税款统一由税务机关缴库的规定>的通知》(高检会〔1991〕31号)规定执行,定为撤案、免诉和免予刑事处罚的,税务机关还应当视其违法情节,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或者加收滞纳金。

 解读:对执行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赋予执行部门权限,应及时移送审理部门,并可提出移送公安机关的建议,而旧规程48条要求在移送前追缴应缴未缴的税款、罚款、滞纳金其实存在难度,如果因为追缴困难而延误移送怎么办?因此新规程废止了这一规定,60条只要求将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情况明细表及凭据复制件移送公安机关即可。
  第七十条 执行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执行部门填制《税收违法案件中止执行审批表》,附有关证据材料,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中止执行:
   
(一)被执行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尚未确定可执行财产的;
   
(二)被执行人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尚未终结的;
   
(三)可执行财产被司法机关或者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致使执行暂时无法进行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其他可以中止执行的。
   
中止执行情形消失后,应当及时填制《税收违法案件解除中止执行审批表》,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恢复执行。
   
第七十一条 被执行人确实没有财产抵缴税款或者依照破产清算程序确实无法清缴税款,或者有其他法定终结执行情形的,稽查局可以填制《税收违法案件终结执行审批表》,依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权限和程序,经税务局相关部门审核并报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后,终结执行。

第五十条 税务执行人员对于税务处理决定的执行情况应当制作《执行报告》,及时向有关部门和领导反馈。

第五十一条 对举报税务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税务机关应当根据举报人员贡献大小,按照规定给予奖励。奖金来源和提留标准,按照细则和《财政部关于群众检举税务违章案件提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78〕130号)规定执行。
  有关举报奖励事项,由税务稽查机构负责办理。

解读:结合企业破产、债务人死亡等情形,出台了执行中止、终止的规定,以因应上述情况,因为新规程第17条已述及举报奖励,因此旧规程51条取消。而且举报环节应当纳入选案而非执行环节。
   第七章  案卷管理  
   
第七十二条 《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稽查结论》执行完毕,或者依照本规程第四十五条进行终结检查或者依照第七十一条终结执行的,审理部门应当在60日内收集稽查各环节与案件有关的全部资料,整理成税务稽查案卷,归档保管。

第六章 税务稽查案卷管理

第五十二条 税务稽查案件终结后,在稽查各环节形成的各种资料应当统一送交审理部门,经审理部门整理于结案后的60日内立卷归档。

第五十三条 税务稽查案卷应当包括工作报告、来往文书和有关证据等三类资料。
  税务稽查中的工作报告包括税务稽查报告、税务稽查审理报告、税务处理决定执行报告等。
  税务稽查中的来往文书主要包括:税务稽查通知书,询问通知书,调取帐簿通知书及清单,纳税担保书及担保财产清单,查封(扣押)证及清单或者专用收据,解除查封(扣押)通知书,暂停支付存款通知书及解除通知书,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案件移送书,拍卖商品、货物、财产决定书,扣缴税款通知书,税务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协查函及协查回函,税务文书送达回证等。
  税务稽查中的有关证据资料包括:税务稽查底稿,询问笔录,以及调查中取得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勘验和现场笔录等。

解读:取消了旧规程中对稽查案卷的详细解读,因为新规程在之前的各条均已详尽缕述了各种稽查资料,无须再画蛇添足。
   第七十三条 税务稽查案卷应当按照被查对象分别立卷,统一编号,做到一案一卷、目录清晰、资料齐全、分类规范、装订整齐。
   
税务稽查案卷分别立为正卷和副卷。正卷主要列入各类证据材料、税务文书等可以对外公开的稽查材料;副卷主要列入检举及奖励材料、案件讨论记录、法定秘密材料等不宜对外公开的稽查材料。如无不宜公开的内容,可以不立副卷。副卷作为密卷管理。

第七十四条 税务稽查案卷材料应当按照以下规则组合排列:
   
(一)案卷内材料原则上按照实际稽查程序依次排列;
   
(二)证据材料可以按照材料所反映的问题等特征分类,每类证据主要证据材料排列在前,旁证材料排列在后;
   
(三)其他材料按照材料形成的时间顺序,并结合材料的重要程度进行排列。
   
税务稽查案卷内每份或者每组材料的排列规则是:正件在前,附件在后;重要材料在前,其他材料在后;汇总性材料在前,基础性材料在后。

 第五十四条 税务稽查案卷应当按照稽查对象分别装订立案,一案一卷,统一编号,做到资料齐全、顺序规范、目录清晰、装订整齐牢固。

解读:为因应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颁布实施,将稽查案卷分为正卷与副卷,同时注明如果没有不宜公开的内容,可以不立副卷,简化操作。74条对案卷排列作出了清晰规定,体现了主次有别、轻重缓急的特点。
      
第七十五条 税务稽查案卷按照以下情况确定保管期限:
   
(一)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以及涉嫌犯罪案件,案卷保管期限为永久;
   
(二)一般行政处罚的税收违法案件,案卷保管期限为30年;
   
(三)前两项规定以外的其他税收违法案件,案卷保管期限为10年。

第五十五条 税务稽查案卷按下列期限保管:
  (一)凡定性为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伪造、倒卖、虚开、非法**,私自制作、伪造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等并进行了行政处罚的案件,其案卷保管期限为永久:
  (二)一般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其案卷保管期限为15年;
   
(三)只补税未进行税务行政处罚的案件或者经查实给予退税的案件,其案卷保管其他为十年;
  (四)对超过上述二、三两项案卷保管期限的,按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销毁。

解读:将一般行政处罚的税收违法案件保管期限从15年调整为30年。意图何在?让被罚企业轻易洗不了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