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买的皮草发硬:新税收稽查工作规程及其个人解读之四 税务 通知 纳税 会计 发票 财务 - 飘泊税官王越的...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9 15:51:09

新税收稽查工作规程及其个人解读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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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实施检查时,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收集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收集的证据材料应当真实,并与所证明的事项相关联。
   
调查取证时,不得违反法定程序收集证据材料;不得以偷拍、偷录、**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不得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证据材料。

第二十五条 取证过程中,不得对当事人和证人引供、诱供和逼供,要认真鉴别证据,防止伪证和假证,必要时对关键证据可进行专门技术鉴定。
  任何人不得涂改或者毁弃证明原件、询问笔录以及其他证据。

第二十六条 案件调查中发现诬告,打击报复,作伪证、假证以及干扰、阻挠调查的,应当建议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解读:证据材料的要求是真实并且关联,真实但不关联的材料不需要取证,突出了税务稽查取证的效率要求,那种不考虑关联性的面面俱到式取证方式予以摈弃。

可以发现调查取证时,以偷拍偷录**等手段获取并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是可以采信的,这一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相一致起来.规定也要求不得违反法定程序收集证据材料;不得以偷拍、偷录、**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不得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证据材料。

   第二十五条 调取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时,应当向被查对象出具《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并填写《调取账簿资料清单》交其核对后签章确认。
   
调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应当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并在3个月内完整退还;调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应当经所属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并在30日内退还。

 第二十二条 实施税务稽查时,可以根据需要和法定程序采取询问、调取帐簿资料和实地稽查等手段进行。
  询问当事人应当有专人记录,并告知当事人不如实提供情况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询问笔录》应当交当事人核对,当事人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当事人宣读,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签章或者押印;当事人拒绝的,应当注明;修改过的笔录,应当由当事人在改动处签章或者押印。
  调取帐簿及有关资料应当填写《调取帐簿资料通知书》、《调取帐簿资料清单》,并在三个月内完整退还。
  需要跨管辖区域稽查的,可以采取函查和异地调查两种方式进行。采取函查的,应当于批准实施稽查后发出信函,请求对方税务机关调查。无论是函查还是异地调查,对方税务机关均应予协助。

解读:与征管法实施细则第86条保持一致,将旧规程中不区分当年还是往年资料的调取方法进行了区分.但是美中不足的是依然有个败笔,即“设区的市”,目前我国共有四个不设区的地级市。它们是广东省中山市和东莞市、海南省三亚市、甘肃省嘉峪关市,那么这四个市稽查局调取以前年度的帐薄由谁批准?难道要跑到省局去?

第二十六条 需要提取证据材料原件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提取证据专用收据》,由当事人核对后签章确认。对需要归还的证据材料原件,检查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并履行相关签收手续。需要将已开具的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向被查验的单位或者个人开具《发票换票证》;需要将空白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向被查验的单位或者个人开具《调验空白发票收据》,经查无问题的,应当及时退还。
   
提取证据材料复制件的,应当由原件保存单位或者个人在复制件上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原件存于我处,并由提供人签章。

第二十四条 调查取证时,需要索取与案件有关的资料原件时,可以用统一的换票证换取发票原件或用收据提取有关资料;不能取得原件的,可以照相、影印和复制,但必须注明原件的保存单位(个人)和出处,由原件保存单位和个人签注“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并由其签章或者押印。

解读:新规程体现了重视程序的理念,提取证据材料原件时,应当向当事人出具《提取证据专用收据》,至于提取发票,则有别于旧规程中不区分已开具发票和空白发票的做法,分别使用《发票换票证》和《调验空白发票收据》。另外注意取消了押印.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签章要签字并盖单位印章和注明日蜞,而个人只要签名并注明日期即可,要知道有些个人不一定有章印。笔者曾经参加某公务员体检,明明不怎么近视,非让戴眼镜测,结果花了三百元配眼镜,体检后即付之抽屉,可比一比!
   
第二十七条 询问应当由两名以上检查人员实施。除在被查对象生产、经营场所询问外,应当向被询问人送达《询问通知书》。
   
询问时应当告知被询问人如实回答问题。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或者向其宣读;询问笔录有修改的,应当由被询问人在改动处捺指印;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在尾页结束处写明以上笔录我看过(或者向我宣读过),与我说的相符,并逐页签章、捺指印。被询问人拒绝在询问笔录上签章、捺指印的,检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证人可以采取书面或者口头方式陈述或者提供证言。当事人、证人口头陈述或者提供证言的,检查人员可以笔录、录音、录像。笔录应当使用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书写工具书写,也可使用计算机记录并打印,陈述或者证言应当由陈述人或者证人逐页签章、捺指印。
   
当事人、证人口头提出变更陈述或者证言的,检查人员应当就变更部分重新制作笔录,注明原因,由当事人、证人逐页签章、捺指印。当事人、证人变更书面陈述或者证言的,不退回原件。
  
第二十三条 税务稽查中需要证人作证的,应当事先了解证人和当事人之间的利害关系和对案情的明了程度,并告知不如实提供情况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证人的证言材料应当由证人用钢笔或毛笔书写,并有本人的签章或者押印;证人没有书写能力请人代写的,由代写人向本人宣读并由本人及代写人共同签章或者押印;更改证言的,应当注明更改原因,但不退还原件。
  收集证言时,可以笔录、录音、录像。

解读:为保护纳税人权益,要求除在被查对象生产经营场所询问不需要送达询问通知书外,其他情况应当送达询问通知书,另外推出了计算机记录并打印也予认可的规定,计算机打印字迹更加清晰,更易保存,体现了实事求是的原则.远比那些证人龙飞凤舞的草书,不中看,但更中用,毕竟证人证言不是书法大赛。
   第二十九条 制作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内容。
   
调取视听资料时,应当调取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难以调取原始载体的,可以调取复制件,但应当说明复制方法、人员、时间和原件存放处等事项。
   
对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对图像资料,应当附有必要的文字说明。
   
第三十条 以电子数据的内容证明案件事实的,应当要求当事人将电子数据打印成纸质资料,在纸质资料上注明数据出处、打印场所,注明与电子数据核对无误,并由当事人签章。
   
需要以有形载体形式固定电子数据的,应当与提供电子数据的个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财务负责人一起将电子数据复制到存储介质上并封存,同时在封存包装物上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文件格式及长度等,注明与原始载体记载的电子数据核对无误,并由电子数据提供人签章。
   
第三十一条 检查人员实地调查取证时,可以制作现场笔录、勘验笔录,对实地检查情况予以记录或者说明。
   
制作现场笔录、勘验笔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并由检查人员签名和当事人签章。
   
当事人拒绝在现场笔录、勘验笔录上签章的,检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原因;如有其他人员在场,可以由其签章证明。

解读:详细规定了几类稽查证据的取证方法,即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笔录、勘验笔录等.而这些规定参照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