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器系统访问量统计:新旧医院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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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新旧医院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作者: 重庆市财政局会计处    来源: 重庆会计之家    发布日期: 2011-12-21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了做好医院财务、会计制度的衔接工作,确保新制度平稳、顺利施行,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新旧医院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1]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补充规定如下:

一、关于收支结余及净资产管理。医院应按照《医院财务制度》第六章和第十二章相关规定,年末将业务收支结余扣除限定用途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的资金后,转入结余分配。其中:年末结余为正数且执行了核定收支等预算管理方式的医院,在年度终了对核定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绩效考核合格后,计提比例为事业基金60%,职工福利基金40%。年末结余为负数的医院,不得进行结余分配,应由事业基金弥补。事业基金不足以弥补的,转入未弥补亏损。

医疗风险基金计提比例按当年医疗收入的3‰提取,滚存数额较多的医院,可适当降低提取标准或暂停提取,超支可在医疗支出中列支。

二、关于会计明细科目设置。医院应按照《医院会计制度》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在不影响会计处理和编报会计报表的前提下,我市补充设置了收支类二、三级明细科目,具体内容详见“重庆市医院收支类会计科目明细表”。

以上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重庆市财政局社保处、会计处和重庆市卫生局规财处。

 

附件:1.《财政部关于印发<新旧医院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

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1]5号)

2.重庆市医院收支类会计科目明细表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卫生局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O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