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nip snap croc:土地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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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_泰国土资罚字〔2010〕第4号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0年05月12日 点击数: 365 【字体:小 大】 打印文章

土地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

泰国土资罚字[2010]第4号

被处罚单位:泰州市大泗镇卫生院

住 所:泰州市高港区大泗镇泗白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陈 俊

2009年8月31日,高港国土分局巡查发现泰州市大泗镇卫生院实施医院建设,涉嫌非法占地。2010年4月21日,本局决定立案查处。

现查明,2009年3月15日,泰州市大泗镇卫生院分别租用大泗镇大泗村2、4组土地23.4亩用于卫生院建设。2009年8月31日,高港国土分局巡查发现大泗镇卫生院非法占地,立即予以制止,当日向卫生院负责人下发《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但大泗镇卫生院以扩大内需项目为由继续开工建设。现调查认定其违法占地15.69亩土地的事实。该地块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系建设预留地。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2009年3月15日大泗镇人民政府与大泗村2、4组签订了土地租用协议书。证明大泗卫生院租用大泗村2、4组土地23.4亩;

证据(二):2009年3月26日,高港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了《关于大泗镇卫生院门诊病房楼立项的批复》。证明大泗镇卫生院实施医院建设有立项批准手续;

证据(三):2009年7月29日,高港规划分局出具了用地红线图。证明大泗卫生院规划用地面积15.73亩;

证明(四):2009年8月11日,泰州市土地测量所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成果报告书》。证明大泗镇卫生院上报省农转用面积8.0亩;

证据(五):泰高国土监字【2009】第18号《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和《土地管理公文送达回证》以及现场勘测笔录。证明高港国土分局对大泗卫生院违法用地行为曾经制止处理,同时也证明大泗卫生院开工建设时间为2009年8月底;

证据(六):2009年9月1日,高港国土分局执法人员与大泗卫生院负责人的土地违法案件询问笔录。证明高港国土分局对当事人违法用地行为予以制止;

证据(七):2009年9月16日,执法监察人员拍摄了制止卫生院违法用地两张照片。证明大泗镇卫生院在开工之初就被巡查发现、制止;

证据(八):2009年9月20日,泰州市大泗卫生院与中国江苏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签订的协议书。证明大泗镇卫生院实施医院建设工程,包括门诊、病房、建筑装饰、排水电气等;

证明(九):2009年11月26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下发的《关于批准泰州市2009年度第13批次城镇建设用地通知》(文号:苏政地【2009】408号)。证明大泗镇卫生院履行省农转用土地面积8.0亩;

证据(十):2009年12月17日,高港国土分局与大泗镇大泗村签订了征收土地协议书。证明卫生院补偿大泗4组土地面积4.49亩,补偿大泗2组土地面积11.24亩,合计征收土地补偿款为109.23万元;

证明(十一):2009年国土资源部《卫片监测图斑之记》。证明在2009年4月18日-2009年10月17日期间大泗卫生院又占地施工建设。已形成违法占地事实;

证明(十二):2010年3月22日,泰州市土地测量所出具《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成果报告书》。证明大泗镇卫生院实际占地面积15.69亩;

证明(十三):2010年4月15日,高港国土分局执法监察人员与大泗镇大泗村村主任王道清进行的书面谈话笔录。证明大泗镇卫生院用地事实;

证明(十四):2010年4月19日,高港国土分局执法监察人员与大泗镇卫生院负责人陈俊再次进行书面询问笔录。证明大泗卫生院实际违法占用15.69亩土地事实,同时证明该项目实施负责人是大泗镇卫生院院长陈俊。

证明(十五):2010年4月20日,高港国土分局执法监察人员与中国江苏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项目负责人于荣才进行了书面谈话并制作的笔录。证明大泗卫生院违法用地实施建筑工程事实;

证明(十六):2010年4月20日,高港国土分局执法监察人员拍摄的大泗镇卫生院用地图片。证明大泗镇卫生院用地仍处于违法状态;

证明(十七):2010年4月20日,高港国土分局制作的《大泗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图(1997-2010)》。证明大泗镇卫生院违法用地地块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在调查过程中,大泗镇卫生院法定代表人陈俊如实陈述了有关情况,并认识到其行为的违法性,请求国土部门就大泗镇卫生院系民生工程,属省扩大内需项目这一实际情况,予以从轻处理。

2010年4月26日,本局依法向泰州市大泗卫生院送达了泰国土资告字【2010】第4号《土地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及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土地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及听证告知书》下发后大泗卫生院未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

本局认为:泰州市大泗镇卫生院占用大泗镇大泗村集体土地15.69亩实施医院建设。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3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2条之规定,我局对泰州市大泗镇卫生院非法占用15.69亩土地违法行为作出处以每平方米5元的罚款行政处罚,罚款合计人民币5.23万元。

大泗卫生院应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罚款解缴至泰州市财政局10-201101040058888帐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泰州市城中支行营业部。逾期每日罚款金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泰州市人民政府或江苏省国土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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