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凝压力调节阀:郭国松:司法对舆论的妥协与抵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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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国松:司法对舆论的妥协与抵抗

2011-11-21 09:28:08

浏览 14546 次 | 评论 5 条

11月18日,我在西北政法大学做了一个题为《司法对舆论的妥协与抵抗》的讲座,以下为初步整理的讲座原文,欢迎朋友们批评指正。由于我是从机场直接到南校区,之前担心飞机延误,讲座安排在晚上八点开始,时间太紧张,最后至少还有20个纸条的提问没有时间回答。其实,我试图全部回答,只是主持讲座的西北政法大学新闻传播学院副院长罗朋教授觉得我太累,次日又要参加学术会议,便“强行截留”了一部分纸条。

 

司法对舆论的妥协与抵抗

 

    当今世上,已经没有药家鑫、李昌奎、刘涌这些符号性的人物。

    他们因为犯下不可饶恕的罪行,成为国家的刀下鬼。

如果他们对这个社会、特别是对我们的司法乃至法律进步还有一些贡献的话,那就是他们人死了,却留下了让我们反思的话题。也因为他们的死,让我们这个缺乏独立人格、以服从为本位的司法,一次又一次将问题暴露于公众面前。

那些通过法律程序被国家处死的人,大都罪恶累累,死有余辜。不过,至少有一个人例外——他的名字叫聂树斌。

聂树斌已经死去16年了,我们只知道,他是被五花大绑拉到刑场上枪决的。他被控强奸杀害妇女康某而被法处以死刑。他临刑的时候还在喊冤,没有人知道,一个无辜的人要被国家作为罪犯处死的时候,那是怎样的绝望!

聂树斌死去10年后,一个叫王书金的盗窃杀人嫌疑犯落网,他供认的罪行之一,就有聂树斌曾经“供认不讳”的强奸杀害康某的罪行。

在药家鑫、李昌奎、刘涌等轰动一时的刑事案件的审判过程中,司法在表面上所表现出的行为是对舆论的妥协;而在聂树斌一案中,司法却换了一副面孔,对沸腾的公众舆论采取抵抗到底的态度,以至于聂树斌坟头的荒草“一岁一枯荣”,从王书金落网、舆论期盼迟到的正义开始,至今又是六年,盼来的却是最高法院和河北高院充满傲慢的沉默。

是什么造就了中国司法的双重人格?我们从这几个案件中或许可以找到答案。

在地处西安的西北政法大学讨论司法的双重人格问题,可能更具有典型意义。在这个城市,陕西高院曾经终审判决过多起引起舆论高度关注的死刑案件,其中包括:著名的“枪下留人事件”的当事人董伟;连杀六人、而司法机关拒不采纳精神疾病鉴定申请的邱兴华杀人案;在杀与不杀的问题上司法机关一度犹豫不决的药家鑫杀人案。

上述三起死刑案件,最耐人寻味的当然是药家鑫案件。

从一二审法院审理和判决以及最终执行死刑的结果看,药家鑫案件似乎没有出现舆论与司法严重对峙的局面。现在,案件已经尘埃落定,我们也没有从任何渠道了解到审理过程中法院内部有没有不同意见。但是,在一审法院审理药家鑫杀人案期间,媒体的报道事实上传递了一个重要的间接信息——在西安中级法院开庭审理药家鑫一案时,现场500多名旁听人员,每人都收到了一份“旁听人员旁听案件反馈意见表”,问卷上除了组成合议庭的法官名单外,还有两个需要回答的问题:您认为对药家鑫应处以何种刑罚?您对旁听案件庭审情况的具体做法和建议?

一审法院的法官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在对药家鑫案件量刑时将参考问卷的意见。而且法院对旁听人员的安排似乎也为此后对药家鑫的生杀予夺埋下了伏笔——在500多名旁听人员中,有超过400人来自西安各高校的大学生,其中包括药家鑫所在的西安音乐学院的同学。而受害者是农民,参加旁听的农民却很少,村民和受害人亲属一共只有25人。

因此,有媒体称,发放问卷使得旁听人员突然变成了陪审团。但这样的“陪审团”人员组成显然是失衡的,如果真的采纳问卷的意见,同情药家鑫的人很可能占据大多数。

再看舆论的反应。在一片喊杀声中,确实有一部分学者主张对药家鑫适用死缓刑,甚至还有部分具有重大影响力的媒体也发出了同情药家鑫的声音,其中包括我的老东家《南方周末》。

杀,还是不杀,对法院来说是个棘手的问题。

药家鑫虽然杀人手段极其残忍,引起了潮水般的民愤,但就案件本身而言,部分学界人士认为,这毕竟是一起临时起意的激情杀人案,与那些有预谋的恶性杀人案还是有所不同,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在法律上是可行的。毕竟死立刑和死缓刑在事实的认定和法律的适用上并无实质性差别,如果没有法律之外的因素,则更多地取决于死刑政策、刑罚理念以及社会舆论的反应。试想,贪腐数额达到两个亿的中石化集团公司原总经理、中石化股份公司原董事长陈同海被判处死缓,而贪了数百万元的官员却被拉上了刑场。这样的巨大差别无法给出合理的解释,让人怀疑中国的死刑制度到底还有没有标准!

所以,在如何对待药家鑫死刑的问题上,我们可以断定,法院曾经考虑过刀下留人。但是,面对一浪高过一浪的喊杀声,法院显然意识到一旦判处药家鑫死缓刑,必将遭到举国舆论的讨伐,而此时主张宽容药家鑫的声音就显得微不足道。最终,两级法院不敢在舆论面前玩火,药家鑫在充满悬念中被一步步推向刑场。

如果说舆论兵不血刃地达到了置药家鑫于死地的目的,让司法机关未敢轻举妄动,那么,发生在云南巧家县的李昌奎恶性杀人案,使云南高院顿时陷入舆论的重围,四面楚歌。

在中国这样一个善于发动群众运动的中央动员型国家,一旦陷入人民群众的汪洋大海,就是人民公敌,几近于无路可逃。

2009年5月16日,在外地打工的云南省巧家县农民李昌奎获悉大哥李昌国与本村人王延礼产生纠纷的事情后,特地赶回村里,将王延礼19岁的女儿王家飞掐晕后实施强奸,之后用锄头将其打死。紧接着,疯狂的李昌奎又将王家飞年仅3岁的弟弟王家红倒提双脚摔死。

接到报案后,警方立即向全国发出通缉令,并展开围捕。案发四天后,李昌奎逃至四川省普格县时向当地派出所投案自首。

2010年7月15日,云南省昭通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处李昌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一审法院认为,李昌奎犯罪手段特别凶残,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罪行极其严重,虽然有自首情节,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

2011年3月4日,云南省高院推翻了一审法院的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强奸罪改判李昌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二审法院对李昌奎放生的理由是: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好、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经济损失。

李昌奎案件终审改判后并未引起媒体注意,当这起案件在四个月后被曝光时,药家鑫案件引发的舆论风暴尚未平息,战火立即被引向云南,有媒体发出质疑:药家鑫死了,李昌奎为什么活着?

是的,杀了一个人的药家鑫被处以死刑,而杀人手段更残忍,犯罪后果更严重的李昌奎,为什么能得到法院的宽恕呢?

云南高院没有选择沉默,而是迅速回应说,将组织专人审查此案,是否再审将根据审查的情况决定。

云南高院虽然及时回应了舆论的质疑,但随后的一系列情节表明,这个已经被愤怒的舆论团团包围的法院,仍然在组织力量抵抗,试图杀出重围。

云南高院副院长田成有对媒体说:现在此案一审、二审程序已走完,是否改判、以及如何改,审判是非常专业化的,法院也必须严格按照程序来办。他还说:“一个人如果有悔罪之心,能自首、如实交代,就可以得到一些宽容,否则以后没人会选择自首了。整个社会应该更理性、宽容一些。”

与我们长期以来审判机关主要领导守口如瓶的习惯相比,云南高院的几名副院长披挂上阵,不断接受媒体采访,为改判理由辩护。田成有说:“有错必纠是法院遵守的原则,但是问题是我们错在哪里?我们程序没错、实体没错,依靠法律政策没错,要错可能是我们的观念上理解不一样而已。”

田成有还特别强调说,死刑案件都是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审委会有28人,每个审委会的委员都要发表意见,少数服从多数作出决定。“因此,它是一个审慎集体讨论的结果。即便说要启动、要改动,要怎么样,也是要一个程序来解决。所以法律不会说哪个法外的因素怎么样就会怎么样,它还是严格依法按程序、按规定来操作。”

对于舆论批评云南高院以模糊的理由改判李昌奎死缓的问题,云南高院另一位副院长赵建生说,这是由我国的司法制度决定的,判决书的书写是概括式的,法官不能自由发挥。

就在云南高院自辩的同时,截至2011年7月11日晚上,一家门户网站所做的民意调查显示,97.78%的网友认为李昌奎的作案手段特别残忍,二审改判存在量刑过轻的问题。

此时的云南高院,纵然浑身是嘴,也无法找到对自己有利的辩护理由,他们事实上已经落入了一个无法脱身的陷阱——如果拒绝回应舆论发出的再审要求,则很难平息来自各方的怒火;如果再审,并且维持对李昌奎的死缓判决,那就意味着顽固不化,这种大面积的谴责,是云南高院无法承受的(当然,如果不改判,它根本不会再审);而如果通过再审改判李昌奎死刑立即执行,不是屈从舆论的压力,又该如何解释呢?

无论如何,对云南高院来说,已经没有一个保全尊严的手段可供选择。

几乎没有悬念,云南高院很快放弃有组织的抵抗,决定再审此案。几位此前力挺终审判决的主要领导,突然开始集体沉默。

2011年7月10日,云南高院决定对李昌奎强奸杀人案进行再审。

再审决定书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廷礼、陈礼金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及时对案件进行了审查。审查期间,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出检察建议,认为本院对原审被告人李昌奎的量刑偏轻,应当予以再审。

经审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认为,该案有必要另行组成合议庭予以再审,并于2011年7月10日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本案依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

2011年8月22日上午,云南省高院在昭通市中级法院开庭再审李昌奎一案。经过一整天实际上对判决结果已经毫无意义的所谓激辩,云南高院当庭宣判,撤销原二审死缓判决,以强奸罪、故意杀人罪改判李昌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报请最高法院核准。

在舆论的重压之下,李昌奎案件在短时间内出现惊人的逆转,在包括网络在内的媒体一片欢呼的同时,有谁知道郁闷的云南高院此时的痛,那种感觉,可谓“无言独上西楼??别有一番滋味在心头”。

毫无疑问,李昌奎极端凶残野蛮,论罪当诛,即便在警方的围捕下穷途末路时自首,也不能抵消他的死罪。

就像云南高院副院长田成有所说,这个案件对事实的认定没有争议,也不存在明显的程序性瑕疵,同时,我们相信,被告人也没有能力左右二审法院的判决。那为什么做出这样一个遭到举国舆论谴责的判决呢?这其中就涉及到对刑罚理念以及死刑政策的理解。

在死刑的问题上,我本人支持中国最终废除死刑。在现阶段,我们需要做的是,减少死刑的罪名,减少死刑的实际适用,为将来废除死刑创造条件。因此,我完全赞同少杀、慎杀,能不杀则坚决不杀的死刑政策。

但是,我们必须强调,在死刑作为一种刑罚制度实际存在的情况下,所有的犯罪分子在死刑制度面前也是平等的。从这个意义上说,云南高院选择李昌奎这样的极端恶性案件作为减少死刑实际适用的突破口,是缺乏司法智慧的脱离现实的错误行为,遭到舆论的激烈批评是预料之中的事情。

当媒体曝光此案,舆论一片哗然,云南高院表示正在组织专人审查的时候,我就在微博上公开说过,李昌奎案件很快就会进入再审程序,而且改判为死刑立即执行,也是主题先行的判决结果,无需猜测。

这种预测立即得到了印证,云南高院再审后当庭作出宣判。我们见过哪一个死刑案件是当庭宣判的?按照法定的程序,涉及死刑的案件,一律由审判委员会决定,这就需要合议庭审理完毕后,由院长召集审委会听取合议庭的报告。而当天的开庭是在昭通市中级法院,我们不知道,合议庭当天是如何完成审理情况汇报,审判委员会又是如何在当天开会讨论的。

发出上述疑问,不过是我们基于学术的天真和幼稚。而案件得以迅速再审,并将李昌奎处死,看起来完全满足了公众舆论的要求,是“庶民的胜利”,实际上,这是领导批示的直接结果。中国的司法在权力面前再次扮演了一个听话的乖孩子。

云南高院决定再审的理由是: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廷礼、陈礼金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诉,云南省检察院向本院提出检察建议,认为本院对原审被告人李昌奎的量刑偏轻,应当予以再审。

在中国的法律制度设计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受害方)没有独立的刑事请求权,即使向法院申诉,也不构成启动再审的理由;而检察院的建议仅仅是建议,不同于抗诉,不具有强制性,也不是启动再审程序的法定理由。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云南省高院对本院以及下级法院已经生效的所有判决,可以决定再审。至于理由,“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就是一个口袋,只要想再审,所有的理由都可以装进去。不过,再审决定书没有认定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是“经审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认为,该案有必要另行组成合议庭予以再审”。这就更加含糊,“认为有必要”是什么法定的理由?

我无意在这里讨论刑事再审涉及的一系列复杂的法律问题。但一个不争的事实是,云南高院被舆论狂轰滥炸后,在小规模的抵抗后,很快溃不成军,其被动实在可以用“一塌糊涂”来形容。

另行组成合议庭就符合程序正义了吗?这样的死刑案件不是合议庭决定的,而是不审案的审委会说了算,而云南高院只有一个审判委员会,再审判决还必须由他们决定,难道他们的死刑理念在短短几个月的时间内突然发生了改变?

在一般公众看来,通过再审程序推翻原判决,将李昌奎这样凶残的犯罪分子送上刑场,符合实质正义的诉求。但毫无疑问,这是建立在践踏程序正义的基础上,是对司法公信力的颠覆性破坏。处死了李昌奎,伤痕累累的云南高院得以从舆论的重围中脱身,这样的司法机关以及司法权不会由此得到公众的信任和尊重。相反,从唾沫横飞的网络舆论到严肃的媒体,大家都获得了一种对司法权上下其手的快感!

很难想象,当一个国家的司法权经常被吐得满脸口水的时候,还能承担守护社会正义的重任!

这种颠覆司法公信力的案件,李昌奎案件早已不是第一起。当年迫于舆论压力对刘涌案件的再审,前车不远,后车不幸重蹈覆辙。

刘涌被作为黑社会首要人物被定性后,公安机关基于功利主义的心态,立即向媒体披露了非常详尽的案情,一时间“黑老大刘涌”这个名字遍及全国媒体,由此形成了“万民皆曰可杀”的舆论氛围。

当一审判决判处刘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时候,判决和舆论暂时达成了一致,整个社会舆论都认为刘涌这黑老大,死有余辜,一审判决刚好满足了民意。当二审改判刘涌为死缓的时候,判决立即与早已形成的“万民皆曰可杀”的舆论氛围产生了激烈的冲突,使得这样一个刑事案件突然上升为公共事件。审判机关,尤其辽宁省高院也陷入了舆论的漩涡中。

正是在这样的情况下,最高法院慌不择路——多年来,我都没有想到更恰当的形容词,我一直认为用“慌不择路”来形容最高法院的行为是恰当的,因为在控辩双方都没有上诉或者抗诉的情况下,最高法院做出“原判决量刑不当”。通俗地说,控方也服了,辩方也服了,而审判机关自己不服,这在法理上听起来极其荒唐,直接违背了程序正义的一般原理。

在控辩双方对判决结果均不持异议的情况下,是什么力量触动了最高法院的神经,而对刘涌一案主动提起再审呢?这使得我们无法回避该案引起的两次社会舆论高潮。刘涌等人于2000年7月被抓后,以辽宁本地媒体为龙头的披露刘涌等人犯罪行为的第一次舆论冲击波,形成了“万民皆曰可杀”刘涌的气氛;二审判决后,却出现了“万民皆曰可杀而未杀之”,从而与社会舆论的预期大相径庭的结果,于是,民愤喷涌而出,连辩护律师和法学专家亦未能幸免,以至于北京绝大部分刑事法律学者全部拒绝接受记者采访。

民愤,成了一道谁也不敢触碰的高压线。

舆论的激烈反应,显然是最高法院对此案主动提起再审的重要原因之一。这使人想起了中国古代“万民皆曰可杀而杀之”的历史。“根据现代司法的原则,即使‘万民皆曰可杀’,法院也不能轻易杀人。它必须审查证据、事实和法律,而不是简单地以‘民愤’作为判案的条件,否则,即使达到了实质正义的目的,也在程序正义上付出了巨大的代价。

美国历史曾经出现过社会舆论要求判死刑,而法院没有判处死刑的案件,结果造成民众冲击法院的事件,这在美国司法史上被称为“歇斯底里”的审判。当一个国家出现“歇斯底里”的审判时,就意味着这个国家已经不存在冷静的判决。

刑事诉讼法虽然对再审的程序有明确规定,但是,引起再审的原因往往是社会舆论、政治因素,甚至领导的指示,这对法院能否抗干扰是一个很大的考验。如果启动再审程序的原因是非理性的、非法律性的,再审的结果也可能是非理性的、非法律性的。

事实上,无论根据什么原因,由审判机关主动启动再审程序,在世界各国的司法实践中都是罕见的。目前,在英美法系国家,只保留有利于被告人的再审,法学界将其称为“平反昭雪程序”。大陆法系的德国、奥地利、瑞士等国家实行的是“实体真实模式”,既可以做有利于被告的再审,也可以做不利于被告的再审。但启动不利于被告的再审,要由另一个独立于法院的机构提起,并且受到严格、苛刻的条件限制。

为了保障刑事被告人的上诉权,中国刑法规定了上诉不加刑的原则。同样,在再审中做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判决,也是中国法院在司法实践中最为常见的。在如此强大的舆论压力下,从刘涌案到李昌奎案,都是以再审的形式作出不利于被告人的判决,这与现代司法理念背道而驰。

在上诉不加刑的原则下,法院却在没有抗诉的情况下主动再审加重刑罚,使法院事实上替代了检察院的职能,成为行使刑事追诉权的“第二公诉人”,从而丧失了法院作为一个中立的裁判者所具有的中立性、公正性、客观性、超然性。显然,当发动再审和主持再审的机构合而为一时,再审已经没有任何意义。正确的做法是由一个机构发动,另一个机构来主持再审,才可能有中立性而言。否则,不仅辩护权难以保障,而且连公诉也会流于形式。

我们不妨就最高法院主动发起的再审做一个假设——当检察机关对终审判决不持异议时,控方的刑事追诉程序已经终结;在检察院不“告”,审判机关却非要“理”,并且公开开庭的情况下,这个控、辩、审格局如何形成呢?被法院强行拉下“水”的检察院如果不出庭呢?

按照不告不理和司法权的被动性原则,这实在不是一个玩笑,这个看似“抬杠”的假设,至少在法学理论上是成立的。

不管是刘涌案还是李昌奎案,之所以引起舆论的激烈反应,说到底,就是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矛盾。正如审理辛普森案件的法官的精辟阐述:全世界的人都看到了辛普森手上的鲜血,但法律没有看见。

那么,通过上述案件的再审,到底能让我们看见什么?我们看见了一个以服从权力为本位,一个视规则为儿戏的中国司法。

除了对权力的顺从,司法权并没有表现出对民意的尊重,相反,它甚至极尽傲慢,面对冤假错案顽固不化。聂树斌案件就是另一类典型。

1994年9月23日下午,聂树斌因被怀疑强奸杀害石家庄市液压件厂女工康某而被抓。1995年3月,石家庄市中院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并判决聂树斌死刑,不久聂树斌被执行死刑。

2005年1月18日,河南省荥阳市警方抓获网上通缉逃犯王书金。王书金供述其曾经多次强奸、杀人,其中一起就是1994年8月强奸杀害康某。2007年,被判处死刑的王书金上诉,其上诉理由之一是“检察院未诉其强奸杀害康某的罪行,从而导致无辜者聂树斌蒙冤。”

2007年7月30日,河北高院对王书金案二审开庭,至今四年有余,案件的审理结果就像死沉大海一样。自然,人们寄希望于通过王书金案件的判决,尽快启动对聂树斌案件的再审。然后,这一善良的愿望落空了,媒体一次次追问,学界人士不断呼吁,聂树斌的母亲多来年来奔波于河北高院,用老人的话说,她连法院的门都没有进去,至于聂树斌案件是否进入再审程序,只有天知道!

王书金的代理律师朱爱民律师13日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他多次与主审法官联系,法官没有任何解释,只是很无奈地表示,此案不是合议庭能够决定的。

2011年9月11日,来自全国各地的60多名学者和律师在石家庄召开研讨会,呼吁法院尽快启动聂树斌案件再审程序。但至今没有得到任何司法机关正面回应。

从刘涌、药家鑫、李昌奎,再到聂树斌,一系列重大案件真实地再现了中国司法的双重人格,他们对公权力表现得极其温顺,对公众却端着高高在上的架子,不仅仅是知错不改的聂树斌案件,即便是看起来有错必究、满足舆论要求的刘涌、李昌奎案件,都是没有独立人格的中国司法的耻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