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1f 10s:法院中高院拉锯审案:4次被判死缓 4次被发回重审,检察院因超时撤诉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5/12 00:54:44

胡电杰一案非同寻常,4次被判死缓,4次被发回重审,最终因超时,检察院撤诉。

                          

                            

                               胡电杰的图片

  

   胡电杰今年40岁,在过去的10年里,近9年的时间他是在看守所度过的。说到胡电杰还得从他的简介和案情说起:

 

简介 胡电杰,男,1971年生,家住河南省濮阳市南乐县张果屯乡赵胡行村。在过去的10年里,将近9年的时间他是在看守所里度过的。

  这9年中,胡电杰一共收到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4个死刑判决,直到2011年1月濮阳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撤诉,这场上诉与发回重审之间的轮回才画上了休止符。离开看守所,他被监视居住已有9个多月,大大超出了法定期限。这个河南人一直说自己“确确实实是冤枉的”,可公安、检察院、法院这些法律上“说了算”的地方,至今没有一个明确表态认同他的说法。对胡电杰来说,向法律求证无罪的这条路走得异常艰难。

曲折案情 2002年3月4日,胡电杰的命运就在这一天改写。

  在胡电杰的描述中,这是一句话就能概括的一晚:在朋友家打完麻将回家睡觉。如果不是第二天村里发现有人被杀,他可能用不着清清楚楚地回忆出那个晚上自己干了什么。

  死者是南乐县张果屯乡赵胡行村胡电胜的妻子郭瑞英和一双儿女,论起来,胡电胜还是胡电杰的堂弟。胡电杰前去帮忙,在现场守了7天7夜,直至死者入棺才回家。

  3月20日,胡电杰被叫到了南乐县公安局,自此,被锁定为此案的犯罪嫌疑人。警方的侦查结果显示,3月4日胡电杰的“夜生活”并不是打麻将那么简单。“2001年秋,30岁的南乐县张果屯乡赵胡行村村民胡电杰与同村妇女郭瑞英发生不正当关系后,郭曾多次要求胡去其家,胡怕长期交往被人发现,为摆脱纠缠,遂起了杀郭的念头”“2002年3月4日晚,胡电杰携带刀子先到本村一村民家中打麻将,夜里11时许,胡翻墙进入郭瑞英家中,将房门用肩膀撞开,与郭进行了简短对话后,抽出刀子刺割郭颈部,将其杀死,又将郭的女儿、儿子二人扼颈杀死”“胡电杰怕3人死后眼里留下自己的影像,又用尖刀将3具尸体的眼球全部扎破,后又用钥匙打开堂屋门锁,将院内电话线、电灯线挑断,翻墙跳出后,用锁锁住外门”“为掩盖罪行,胡电杰将其上衣袖口处带有血迹的地方剪破焚烧,将刀子的塑料把烧掉,将刀头扔到村东麦田一机井内”。

  3月25日下午5时多,他被拉到南乐县县城游街示众。“事发后,因此案影响巨大,南乐县公安机关迅速介入,经多方取证,最终锁定胡电杰为杀人凶手。”南乐县公安局一名副局长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称,游街示众是为起到警示教育作用。据报道,因在短时间内成功破案,南乐县委对有功人员披红戴花,并予以一定奖励。

  2002年7月,濮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胡电杰犯故意杀人罪,向濮阳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濮阳市人民检察院提交的9项证据中,有这样一项,“提取胡电杰供述作案用同类刀子一把,经侦查实验,此刀可形成被害人眼部伤”。至于被害人颈部的十余处创伤,是什么样的凶器造成的,却未有清晰的表述。根据尸检报告,被害人是因颈部的大量创伤造成左侧颈总动脉离断,从而导致大出血死亡。“最关键的杀人凶器至今未起获,证据严重不足。”胡电杰的表兄、此案辩护人之一魏国省说。然而,辩护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意见并未被采纳。2003年10月15日,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胡电杰死刑,不立即执行,同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胡电杰提出上诉,随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与辩护人同样的理由“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

  2004年5月,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下达一审判决,称“鉴于本案确无固定不变的直接证据”,可对被告人胡电杰判处死刑,不立即执行,同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004年12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重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一审判决,裁定发回重审。

  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时,警方提交补充侦查笔录,根据胡电杰所供称“作案后先把刀子放在院门南侧的水道眼里”,经勘查发现,水道眼内放有一砖,将砖抽出,砖上有放过东西的痕迹。

  据此,2006年10月24日,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三次作出判决,胡电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人经济损失19万余元。

  对此,胡电杰仍称自己被冤枉,再次提出上诉。2007年10月16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第三次作出终审裁定,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故撤销判决,发回重审。

  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表现出了同样的“固执”,2008年9月,该院不公开审理了本案,至此,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已经增至14项,判决结果依然相同,胡电杰再此被判死缓。

  2009年8月10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第四次作出裁定,结论与上次无异。

  第五次审理时,濮阳市人民检察院以“事实、证据有变化”为由,决定撤回起诉。2011年1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终审裁定,准许撤诉。

  如果不是这个“意外枝节”,胡电杰是否会被第五次判处死缓,结果不得而知。此时,距离胡电杰被抓已近9年。不过,撤诉不等于无罪,胡电杰离开看守所,是因此案“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侦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4条的规定,经南乐县公安局决定,对胡电杰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

  “都9年了,查什么也该查清楚了,就差这一年半的侦查时间?”魏国省坚信胡电杰无罪,但没有公安机关解除监视居住的决定书,胡电杰就无法提出国家赔偿。[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