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n32法兰球阀扳手尺寸:编著书籍中的剽窃问题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9 11:05:44

编著书籍中的剽窃问题

最近一些教授和作者将“剽窃者”告上了法庭,涉及此事的“丑闻事件”认定剽窃是定义明确的概念,并且毫无疑问地应该受到谴责。我认为事实并非如此。我们先来谈谈剽窃应该受到谴责的这部分内容。在没有得到明确授权和同意的情况下,抄袭他人的观点或措辞(概括观点的语句),一般说来应该受到谴责,而且这也是完全错误的。想想现代那些常常大范围抄袭他人著作的拙劣模仿文吧,否则,读者就不会发觉拙劣的作品终究是拙劣的。如今,大多数审判意见是由法院书记员撰写,再由法院法官签字,书记员的“作者身份”得不到承认。这一现象为政府文书、首席执行官演讲稿、名人出书的普遍特征。

如果未授权的抄袭不被禁止,该抄袭就不应该被称为“剽窃”。这意味着,“剽窃”不是指一种明确的、公认的行为类别,而是代表未授权的抄袭事件,这些未授权抄袭是为社会或其中一些重要群体所不齿的。

一般说来,对这种抄袭的反对——因此可以认定是“剽窃”——应该被归入欺诈案。最显而易见的例子就是学生购买论文以获得课程学分。这样做的话,该学生就犯了欺诈罪,这损害了其他同学和其未来雇主的利益。另一个明显的例子是教授或者其他专业作者盗取他人的观点或理论,从而获得版税或大学终身任职等利益,如果凭真本事,他们是无法得到这些利益的——这也是欺诈。但是,由于这种剽窃更容易被发现,所以其严重性不及学生的欺诈行为。学生的论文不会发表,所以阅览者的范围不会很广。而出版的著作极有可能被原书作者看到,从而引起原书作者的注意。不正当的行为越容易被发现,为防止其(大范围)发生而给予的惩罚就越轻微;这就是为什么教师的剽窃行为受到的惩罚比学生的剽窃行为受到的惩罚更轻,这让学生们义愤填膺。再者,学生的剽窃行为无半点社会价值,然而剽窃出版物却可能有社会价值。如果被剽窃的是一个优秀的观点,该剽窃就通过更广泛地散播此观点而创造了社会价值。而且,剽窃者会将自己的见解融入剽窃的观点,结果又创造出了更加优秀的作品。

我将抄袭教授的著作和抄袭另一种专业性作家(大众史作家)放在一起讨论,因为在这两种情况下,抄袭就是侵犯版权。同样,在这两种情况下,抄袭就是欺诈的一种形式。两者的区别在于欺诈造成的伤害不同。就大众作家而言,剽窃造成的伤害是版税和其他费用的损失——只是作者仅仅从另一本书中摘录一些不重要的内容以润饰自己的非竞争性作品。即使剽窃的著作是原始著作的一个直接替代品,学术作家通常也不会遭受名誉损失,因为只有很少的学术著作会为作者带来版税(教科书通常例外)。然而,该作者可能还是会非常痛苦,因为对原创作品的认可是设立学术奖励的基础,而当某人不承认在此之前已有人提出过相同的观点时,这种认可就变得捉摸不透。这种情况与审判书形成非常鲜明的对比。法官不会炫耀其审判意见的原创者,而是试图将其隐瞒。所以,如果另一个法官或是法律系教授在没有取得同意的情况下“偷”了他们的新观点,再将其融合到自己的某些观点中,他们一点儿也不会生气。

或许,现在关于剽窃最复杂的问题就是“编著书籍”,或更普遍的,在写书的过程中雇用研究助理或者其他帮手。“编著书籍”是指该书籍的署名作者实际上是一个编辑者——将其助理所撰写的文章进行汇集或修订的人。该作者更像是一位电影导演,他指导书籍的编纂工作,而不是创作者。这种现象并不稀奇。很多审判意见就具有此特点。很多法律系教授写的卷帙浩繁的论文似乎都属于“编著书籍”,在这些论文中,大部分的实际撰写工作是由助研学生完成的——但这仅仅是我的猜测,我没有证据。

我想说,作为一个撰写了大量书籍的人,写一本“编著书籍”的想法并不合我的胃口。我认为,最终作品在很大程度上应该属于撰写初稿的人,即使最终作品是由该书籍的署名作者仔细编辑而成的。但是,剽窃问题与某个作者的喜好无关,它是一个欺诈问题。所以关于“编著书籍”的问题在于,大部分的实际写作工作是由署名作者之外的人所完成,如果不揭露这个事实是否会误导读者,从而损害读者利益?这主要取决于行业惯例和预期。一位“撰写”编著书籍的历史学家可能由于没有披露该事实而犯欺诈罪,因为他的同事会认为书是他自己写的。从另一个极端的角度看,很少有律师会关心审判意见是书记员写的还是法官写的,他们都认为是法官的意见(最起码,最终结果是法官的意见),事实通常如此。介于这两者之间的是法律论文——美国的法律论文;因为长期以来,在德国和其他欧洲国家,学术性的法律书籍都是由教授的助理撰写,而以该教授的名字发表,这是惯例。在美国,就不存在这种常规。因此,为了避免被控告剽窃,这类论文的作者就要承认学生的合著权,或者承认其学生的原创功劳。


作者:[美] 加里·贝克尔 理查德·波斯纳 译者:李凤 出版:中信出版社

波斯纳

评论

波斯纳认为剽窃和取得他人同意后引用其著作这两者之间并没有明显的区别。剽窃和抄袭行为是否有区别?剽窃者试图直接利用他人的成果来提升自己的作品,而抄袭者是“创造”出自己的作品为自己谋利益。

这两种情况早就存在,但是网络等新技术使得剽窃和仿制变得更加容易了。因为剽窃者撰写报告和其他文件可能的材料来源数量庞大,抄袭者的仿制渠道也太多,揭发剽窃者和抄袭者也更加困难。

防止非法和其他不正当行为的公理是,揭发的可能性越小,处罚就应该越重。所以,由于这些技术使剽窃变得更加容易了,揭发剽窃变得越加困难了,对于剽窃者的处罚应该比过去更严厉。

波斯纳讨论了学生和教授的剽窃行为造成的危害,他的结论是教授剽窃被发现应受到的处罚应该比学生轻。我与他一样也关注剽窃行为,但是我不同意这个结论。教授和其他作者的剽窃能够比学生的剽窃更好地利用他人的作品,就如波斯纳提到的,这使得作者有动力去揭发剽窃者,因为在学术领域,引用某人的作品是赢得声望的主要方式,而销量是专业作者的收入来源。

但是关于如何防止剽窃的分析表明,惩罚程度既应该与违法行为的收益大小相关,也应该和当事人对违法的认识程度相关。鉴于这两点,教授应该比学生受到更多的谴责。成功进行剽窃的教授得到的好处显然比为完成课程论文而进行剽窃的学生更多。学生可能获得一个更高的分数,而教授则提高了其获得终身任期、提拔和晋升的可能性。而且,专家比学生更清楚剽窃和参考他人观点的区别。

这就是为什么我站在学生这一边,被发现有剽窃行为的教授太过容易地得到谅解。那些明目张胆地进行剽窃的教授应该被解雇。不幸的是,如果教授们的职位相当高,他们通常不会被解雇,因为解雇意味着撤销他们的终身职位,而这常常遭到人们的激烈反对。尤其是美国大学教授协会几乎以一种宗教式的热忱反对所有撤销终身任期的理由,除非是有损国家利益的最丑恶行为。

我早前已提到过,由于网络等技术的发展,生产仿制品变得更加容易了,正因如此,要揭发那些仿制品变得越加困难了。由于市场的全球化进程,揭发那些仿制品也变得更加困难。这些变化表明,对抄袭者的惩罚应该比过去更加严厉。但是,全球化常常使得惩罚仿制品生产者举步维艰,因为发展中国家实际上并不愿意加强对外国生产的产品任何版权和专利上的保护。

贝克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