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cel查找重复的数据:沧州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纳税评估案例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9 09:48:18
沧州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纳税评估案例


一、基本情况

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1997年6月4日登记注册,2002年4月1日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公司注册资金 50万元,职工28人,法人代表李XX。经济性质: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电焊网、大角网、铁丝类制品的制造、加工。
公司2007年1-9月申报主营业务收入725147.59元,主营业务成本709743.58元,主营业务利润15404.01元。销项税额123275.09元,进项税额121838.29元,应交增值税1436.8元,增值税负0.198%。
二、评估对象确定
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在行业上属于金属制品业。金属制品业在我局所辖纳税人中是企业户数最多的行业。2007年办理税务登记户数315户,占全部登记户数3638户的8.66%,其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29户,占全部一般纳税人户数727户的17.7%。与上年同期相比,无论在纳税人户数上,还是实现税收上,该行业都发展迅速,预计将成为我市新的税收增长点。因此我局将金属制品业作为税收分析对象,通过从税收征管信息系统抽取2006年全年及2007年1-3季度销售收入、销项税金、进项税金、入库增值税额等相关数据,从防伪税控系统中提取取得抵扣的电力增值票等信息,对该行业各企业增值税纳税及税负情况进行了相关分析。
通过分析发现,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以下指标存在异常:
1、横向比较,企业税负低于行业平均税负。根据测算,我市金属制品业企业增值税平均税负为2.97%,而公司当期增值税税负仅为0.198 %,不足行业平均税负的7%。
2、纵向比较,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主营业务利润变动率及增值税税负变动率均有明显减低,且降幅较大。
2007年1-9月,公司共实现主营业务收入725147.59,与上年同期的1744933.16元相比,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为-58.4%;主营业务利润为15404.01元,上年同期为21170.4元,主营业务利润变动率为-27.2%;增值税税负为0.198%,为了增加可比性,我们取公司2006年度的税负1.67%进行比较,则增值税税负变动率为-88%。对各项指标的变动率进一步进行配比分析,可以看出,增值税税负降幅明显大于主营业务收入的减少幅度。
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本期主营业务收入-基期主营业务收入)/基期主营业务收入×100%
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725147.59-1744933.16)/1744933.16×100%=-58.4%
主营业务利润变动率=(本期主营业务利润-基期主营业务利润)/基期主营业务利润×100%
主营业务利润变动率=(15404.01-21170.4)/21170.4×100%=-27.2%
增值税税负变动率=(本期增值税税负-基期增值税税负)/基期增值税税负×100%
增值税税负变动率=(0.198%-1.67%)/1.67%×100%=-88%
3销售收入增减与电力消耗的增减不同步,弹性系数小于行业平均系数。根据五金行业特点,公司生产会消耗一定的电力,并且在电价、市场、及企业的产品成品率、销售率等因素一定的前提下,企业一定经营期内所消耗的电力应当与其销售收入成正比。但是,通过对XX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相关数据的分析,其收入与电力消耗的弹性系数为-1.08,低于行业平均系数0.63,且呈反方向变动。
电力消耗变动率=(本期电力消耗-基期电力消耗)/基期电力消耗×100%
电力消耗变动率=(10968.38-7124.78)/7124.78×100%=53.95%
销售收入与电力消耗的弹性系数=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电力消耗变动率=-58.4%/53.95%=-1.08
4、公司连续3个月出现增值税进项税额留抵。
根据以上异常指标,我们将该企业确定为疑点进行,组织进行纳税评估。
三、审核分析
确定评估对象后,我们对公司相关数据、信息进一步进行采集,全面了解公司生产经营有关情况,掌握较全面资料,深入进行了案头分析。
经了解,公司生产的产品较为单一,主要是儿童椅,同时对外提供部分浸塑加工业务。主要生产经营设备为拉网机、打沙机、点焊机、浸塑设备等,购进原材料主要是为盘条(线材),同时耗用部分卷板和PE粉末,耗用的主要能源为电力。工艺流程大体为使用盘条经拉网、打沙、点焊成型,再浸塑、上粉为成品。生产过程中会产生一定的下脚边料。
经过案头分析,我们初步确定以下疑点:
疑点一:公司2007年1-9月申报主营业务收入725147.59元,比去年同期销售额1744933.16元下降58.4%,如果排除市场或价格变动因素,怀疑可能存在隐瞒或迟记销售收入的情况。
疑点二:根据所了解和掌握的生产工艺及流程,公司在产品生产过程中应当会产生一定的下脚边料,但公司报表没有其他业务收入的记载,分析可能存在销售下脚料未计销售收入问题。
疑点三:公司当期增值税税负仅为0.198 %,比我市金属制品业企业增值税平均税负2.97%低2.77%,比2006年度本公司税负1.67%低1.47%,且增值税税负降幅明显大于主营业务收入的减少幅度,并存在连续3个月出现增值税进项税额留抵情况,怀疑可能存在少记销售收入或虚抵进项税额问题。
疑点四:销售收入比上年同期减少58.4%,电力消耗却较上年同期增加了53.95%。销售收入与电力消耗的弹性系数为-1.08,小于行业平均系数0.63。在电价、市场、及企业产品成品率、销售率等因素基本恒定的情况下,怀疑存在公司将部分耗电产出的产品在账外核算,未记收入的情况。
四、税务约谈
针对以上疑点,我们制作《税务约谈通知书》,对企业法人代表和财务人员进行了约谈。
针对疑点一,企业解释:销售收入较上年同期下降主要是市场的原因,产品订单减少影响了生产和销售。同时,否认有发出产品、滞后开具发票的情况。需进一步核实。
针对疑点二,公司解释确有部分销售下脚料业务,由于对相关政策不了解,销售收入直接由主管生产的经理支配,为职工发作了福利。公司承诺对这些收入立即清理统计、补报收入并纳税。具体数额需进一步确认.
针对疑点三,公司解释出现连续3个月进项税额留抵是由于上年大量购进盘条等原材料所致,否认有少记销售收入或虚抵进项税额问题。但承认有部分对外加工业务因尚未开票,还没有计收入。需做进一步调查核实。
针对疑点四,公司解释耗电较多是因为浸塑设备单台耗电量大,而当期因自产产品较少,为外公司提供浸塑加工业务较多所致。是否存在账外经营还需进行调查核实。
五、调查核实

根据约谈情况,我们下发《纳税评估调查核实通知书》,对公司有关情况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并借助有关分析指标进行测算印证。

 

1、运用进项税金控制额分析指标进行测算:

 

本期进项税金控制额=(期末存货较期初增加额+本期销售成本)×主要外购货物的增值税率+本期运费支出×7%

 

本期进项税金控制额=(247862.04-233012.97+709743.58)×17%=123180.75元

 

纳税申报表中的本期进项税额=121838.29

 

问题值=本期进项税金控制额-申报本期进项税额

 


=123180.75-121838.29=1342.46

 

进一步查阅公司当期申报抵扣的抵扣凭证,发现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进货物名称为“红泥浪板瓦”和“瓦钩”。根据了解的情况,公司生产经营应当不会耗用这样的材料物资。经进一步核实此项购进为公司在建工程使用。按照有关规定,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应转出进项税额1398.48元。转出后进项税金控制额与申报数额基本持平,疑点解除。

 

2能耗控制法分析指标进行测算

 

根据公司提出的本期浸塑加工业务较多、浸塑设备耗电较大的线索,及当期电耗增加、收入减少的疑点,我们进一步调取公司上年同期的产品产销和电耗数据,进行对比分析。

 

上年同期实现销售收入1744933.16元,其中自产产品收入1693607.6元,浸塑加工收入51325.56元;发生电费支出7124.78元,其中浸塑设备耗用4988.7元,
拉网机、点焊机等其他设备耗用2136.08元。据此估算浸塑设备单位电耗产出收入:51325.56÷4948.7=10.37元, 拉网机、点焊机等其他设备单位电耗产出收入:1693607.6÷2136.08=792.86元。

 

本期收入725147.59元中,儿童椅收入704970元,浸塑加工收入20177.59元。本期发生电费支出10968.38元,其中浸塑设备耗用10080.02元,
拉网机、点焊机等其他设备耗用888.36元。

 

通过利用2006年拉网机、点焊机等其他设备单位电耗产出收入792.86元,测算儿童椅收入是否真实的, 2007年儿童椅测算收入=耗电888.36×792.86元=704345.11元,与企业申报儿童椅收入差异值:704970-704345.11=624.89元,基本可以排除儿童椅收入存在问题。

 

2007年浸塑加工测算收入=(10968.38-888.36)×10.37=104529.81元,与公司申报浸塑加工收入存在差异值:104529.81-20177.59=84352.22元。可能影响税收84352.22×17%=14339.88元。

 

通过查阅企业账簿、记账凭证,未发现企业购进过可加工成浸塑加工业务产品的原材料,排除了浸塑业务产品自产的可能;通过查看企业库房及生产车间未发现儿童椅及浸塑加工产,可以推断全部实现销售,企业产销平衡。在进一步查看中,发现在应收账款明细账中有对××公司的应收账款明细账贷方余额18000元,进一步查看原始凭证,该笔业务系本公司为××公司提供浸塑加工业务收到的加工费收入。这一发现,印证了部分加工收入未及时结转收入情况的存在。

 

3、根据企业资金和往来账簿有关数据,运用企业资金动态对销售收入进行测算:

 

销售收入测算数=(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和其它应税行为收到的资金-“应收账款”及“预收账款”当期贷方发生额+“应收账款”及“预收账款”当期借方发生额)/(1+本期销售综合税率)=(842136.54-26542.38+128891.8)/(1+0.17)=807252.96
问题值=(测算应税销售收入-企业实际申报应税销售收入)×适用税率 =(807252.96-725147.59×17%=13957.91元。
进一步印证了公司存在下脚料、加工费收入等未及时结转、少缴税款的情况。
六、评估结论
1、自查情况:
约谈与调查核实后,根据进一步明确的疑点,企业进行了自查,通过自查证实:
(1)由于对政策存在模糊认识,对已完成加工业务尚未开出发票的部分没有结转收入,造成少计收入84570元,少提销项税额14376.90元。经自查补记收入、补缴税款后,与评估结果基本一致,疑点解除。
(2)销售下脚料收入11253.34元直接记入了应付福利费,少提销项税额1635.10
(3)购进货物用于在建工程,多抵扣税款1398.48元,应转出进项税额1398.48元。
2、处理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第(六)款规定:销售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当天。因此,公司应对浸塑加工业务及时作出账务调整,并按规定开具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七)款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应视同销售货物,计提销项税额,同时按规定做帐务记载。
通过账务调整,共补记“产品销售收入”84570,补缴增值税17410.48元,加收滞纳金304.94元。
评估后,公司应税收入达到了819335.83元,再次测算企业税负为: (1436.8+84570×17%+1635.1+1398.48)/ (725147.59+84570)=2.33%
税负水平达到了行业平均税负2.97%的78%.5,高于公司上年税负水平1.67%。
七、征管建议
通过本次评估,我们发现企业仓管成本核算等方面财务核算较为薄弱,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纳税评估分析指标、方法的应用和纳税评估的效果。另外,企业生产经营过程明显要产生下脚料,但长期没有反映该部分应实现的税金,电费支出大量增加,申报应税收入反而减少等明显存在的疑点却没有及时查找原因,反映出对纳税人的管理监控还需进一步加强。因此,我们建议
1、加强对财务人员和仓管员的培训和管理,建立制度,明确财务人员的工作责任。
2、加强对纳税人管理监控,了解、掌握企业生产工艺,重点把握企业原材料和产成品库存情况。
3加强对纳税人的纳税辅导,经常性地对企业进行纳税宣传和政策解释,督促企业加强财务管理,减少因政策不清造成少计收入、少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