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case of you 的意思:现代孝道伦理失范探析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6 17:29:57
 

现代孝道伦理失范探析

□ 江 侠 唐 鹏

摘要:孝道是中华道德文化的精髓,在几千年的社会发展中发挥了特殊的调节亲子关系、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但是,现代孝道伦理以理想孝道伦理为参照系来考察还有一些不及之处,以纵向传统孝道伦理为参照系来考察还有许多有待继承和发扬之处,以横向其他国家为参照系来考察还有可借鉴和参考之处。
  关键词:现代孝道伦理;失范;探析
  中图分类号:B8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1494(2007)04-0025-03
  
  孝是中华民族最古老的道德规范之一,是中国社会稳定、家庭和谐的基础,具有其它道德规范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在其形成、转变、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伦理失范问题。
  
  一、以伦理道德的应然状态为参照系
  
  在建设当代社会的孝文化过程中,实现由传统孝道向现代新孝道的创造性转化,达到伦理道德的应然状态即理想的伦理道德状态是至为重要的。较之于理想的伦理道德,现代孝道伦理存在的失范与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角色感情互动不足
  理想孝道伦理要求尽孝不仅是为人子女的外在义务,更应该是建立在亲子深厚感情基础之上的内在渴望,是完全建立在父母子女相互理解的基础之上的。孝心源于父母的爱心,也表现为对父母的爱心、报恩心和责任感。一方面,为人子女者,要全面关注老年人的需求,不仅是物质和经济层面的“老有所养”,更要高度关注老人的感情需求,特别是发展需求和价值需求;另一方面,作为父母应该给予子女更多的理解和支持,帮助子女完成成功人士的角色、孝顺父母的角色和教育子女的角色,缓解子女沉重的社会压力、经济压力和精神压力。然而,由于传统儒家孝道对当代孝道伦理影响之重,使当代孝道伦理呈现敬畏胜于亲爱、角色胜于感情的特点,导致现代社会孝道一定程度上异化的现象。在以父权为基础的权威主义影响下,父母对于家庭财产、子女婚姻、子女行为,甚至子女人身拥有绝对支配权,这就使亲子之爱的孝不可避免的扭曲为敬畏。现代人重物质、轻感情,对父母精神需求有意无意的漠视;重形式、轻内容,平时不孝顺,而大寿、葬祭时大操大办;这些逃避义务、不尽孝道的种种孝道异化倾向,见证了现代孝道伦理的不足。
  (二)权利义务互益不足
  现代社会是倡民主、讲平等的社会,因而,理想孝道伦理应该是权利义务并重互益的。现代社会民主、平等的观念已经深入人心,并逐步深入到社会的各个方面。在现代家庭中则表现为:家庭成员之间能够平等讨论问题,惟理是听,子女能够对自己的价值观和生活态度进行自由的表达,在新的社会条件下以新的方式表达对父母的深爱的同时,也可以对封建家长制和家长作风表示不满等等。因此,建立“双方都相互对对方具有权利,也相互对对方承担义务和责任”的“权责伦理”是理想孝道伦理的需求。然而,现代社会孝道伦理却浮现出两种不同的“歧途”。一种是受中国传统孝道伦理中“无违”、“父要子亡,子不得不亡”的思想的影响,现代孝道伦理就显现出不平等人格关系,单向度的要求子女应该按照父母的意思该干什么,不该干什么。另外一种是受中国计划生育政策实施的影响,家庭中子女因其少而备受父母的溺爱、迁就、纵容,导致子女在认识上偏激、以自我为中心,对父母不尊敬、不关心、不理解,成为名副其实的“小皇帝”,在“孝”的问题上,“倒孝”、“啃老榨老”现象普遍。不管是父母说的算,还是子女说的算都不利于建立和谐的亲子关系,代际之间处理问题不再是单方面的顺从,而更多的是要经过沟通、对话来协调,父母和子女都应把握好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以利于建立家庭理想的孝道伦理。
  (三)孝道实践模式认识不足
  理想的孝道伦理呼唤的是一种适应现代生活的孝道实践模式,即以家庭养老为主,建立一种自我养老、家庭养老、社会养老三结合的养老模式。一方面,在社会养老体系还不甚发达,经济条件有限的情况下,家庭养老仍将是主要的养老方式,这也是符合中国人的道德观念的;另一方面,把自我养老和社会养老作为必要补充,有利于增强老人的独立意识和自强意识,发挥各种非政府组织的作用。然而,随着家庭格局由传统家庭向核心家庭的转变,人均寿命的不断延长,人口老龄化、养老防老问题浮出水面。同时,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还不足于完全解决老年人的生活需要,这就决定家庭养老与当前家庭核心化、小型化之间的矛盾。社会中不难发现“周托”变成了“月托”或“双月托”;子女交入托费不见老人面就走;老人住着破旧甚至不能挡风避雨的屋舍;老人沿街乞讨等现象。这是我们不能回避的孝道伦理失范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以纵向传统伦理道德为参照系
  
  传统孝道伦理的范畴具有二重性,其中开明科学性的东西作为一种道德,它不只适用于一个社会、一个阶级或一个时代,而且具有普适性的价值。

  (一)感亲、养亲和敬亲观念淡薄
  传统孝道伦理通过礼仪让人们对生命和父母生养之恩有所体察,对种种爱心善意细细品位,对生活有所感悟。历史上盛传西汉著名巾帼英雄花木兰代父戍边,三国魏名臣司马芝临危护母,三国吴郁林太守陆绩怀橘以孝母等感恩父母的故事。除了感亲,传统孝道还强调养亲。孟子说:“世俗所谓不孝者有五,情其四肢,不顾父母之养,一不孝也;博弈好饮酒,不顾父母之养,二不孝也;好货财,私妻子,不顾父母之养,三不孝也;纵耳目之欲,以为父母戮,四不孝也;好勇斗狠,以危父母,五不孝也。”(《孟子·离娄下》)这其中指出了不敬养父母的五种不孝行为。比养亲更深一层次的孝是敬亲。孔子说:“今之孝者,是谓能养。至于犬马,皆能有养;不敬,何以别乎?”(《论语·为政》)孟子说:“孝子之至,莫大于尊亲。”(《孟子·万章上》)孔子和孟子给孝赋予了崇敬父母的内容,以与一般动物照料其上代的行为相区别。曾子曰:“孝有三:大孝尊亲,其次弗辱,其下能养。”(《礼记·祭义》)可见,敬是一种建立在血缘基础上的敬爱之情,是比孝养更高的一种伦理尺度道德要求,基于孝敬之心的养亲才是合乎人伦孝道的。
  与传统孝道伦理相比,现代孝道伦理感亲、养亲和敬亲观念略显淡薄。现代社会虽然不提倡在繁文缛节上大做文章,但最起码的感激、赡养、尊敬父母还是必要的。打骂父母、虐待老人、亲子反目为仇种种现象,不禁让我们掩卷长思,难道社会进步了,尊敬孝敬老人就不重要了么?恰恰相反,当今和谐社会发展更需要继承和发扬传统孝道的精华来提高人的道德素质、建设和谐美好的家园,为中华民族的繁荣昌盛做贡献。
  (二)立德、立言和立功意识淡化
  中国哲学是伦理型的,整个传统文化价值系统以传统伦理道德为核心,因此,中国人都以成德建业、厚德载物为理想。早在春秋时期,鲁国大夫叔孙豹就提出了“太上有立德,其次有立功,其次有立言,虽久不废,此谓三不朽”,由此形成了一种道德至上的价值取向与文化精神。孝不仅要求子女对父母尽赡养义务,而且还要求他们立德、立言、立功,从而达到“扬名声、显父母、光于前、裕于后”(《三字经》)的目的。子女们寒窗苦读,跻身仕途,求取功名,为的是秉承父志,善继善述,实现父母对子女的希望,达到“夫孝者,善继人之志,善述人之事”(《中庸》)。保持家风淳朴,维护家道兴旺,为父母、为家庭争取荣誉,延续父母、家庭的生命。《孝经·开宗明义》说:“立身行道,扬名于后世,以显父母,孝之终也。”这是传统孝道对子女在家庭伦理范围内的最高要求。
  在中国传统社会家国一体的政治结构中,把孝道与“忠君”、“爱国”联系起来,以孝道为“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出发点。使孝道这种调节亲子关系的道德规范上升扩展为具有社会普遍意义的行为准则。“移孝作忠”,通过这种扩展与转化,孝道在中国传统社会就具有了超出家庭伦理范畴的广泛的社会政治意义。无可否认,这种伦理政治也存在消极作用。但当我们从另一角度重新审视的话,可以发现传统孝道把对父母的爱同对国家的忠互相统一起来,主张人要在社会上建功立业,为社会做贡献,做社会有益的人,这仍然具有现实意义。
  在现代社会中,为国争光不乏其人。但激烈的市场竞争使为国争光,为社会效力,服务于社会,服务于大众的意识渐趋淡化,甚至被标榜为口号,束之高阁。一般来说,为国争光与为父母争光两者并没有根本的冲突,大多数时候,两者之间是相互统一的,具有同向性。在现代社会,赡养父母,养亲敬亲不仅仅是个人的私事,也不单纯是报答父母的养育之恩,而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家庭伦理中公德的体现,是公民为社会应尽的义务。因此,在现代孝道伦理建设中,立德、立言、立功,仍然具有不可否定的积极意义。
  (三)家庭教育观念弱化
  传统孝道十分重视家庭教育对子女良好的生活习惯和行为习惯的养成。刘向在《说苑·建本》中说:“贤父之于驰,慈惠以生之,教诲以成之,养其谊,藏其伪,时其节,慎其施。”要求父母培养子女成人。在这种家庭教育中,父母以自己的言传身教,以自己的行为规范来对子女进行实实在在的道德教育,“爱子教之以义,方弗纳于耶。”(《温公家范》卷三《父》)这种严格的家庭教育,使子女从家庭进入到社会时,不会与社会规范发生冲突,自然地融入社会,成为时代的“孝子”。
  在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过程中,学校教育日趋占据教育主导地位,这就使家庭教育观念呈现弱化趋势。自古家庭就是社会的基本单位,它对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家庭中父母和长辈成员的言行举止直接影响着子辈的一举一动,他们对子辈的教育有着不可替代的特殊作用。当今一些父母自欺欺人式的做法严重侵蚀子辈的心灵田园,为其日后的学习和生活埋下了不幸的阴影。家庭伦理建设的水平,决定着家庭文明的水平,体现着家庭文化水准、道德涵养和家风家貌。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社会肌体的健康、活力和稳定、发展,一般都决定于家庭的优化程度。在现代孝道伦理建设中,我们要充分认识到家庭对社会的正面作用,由家庭教育人手,以身作则,提高家庭成员的素质和修养水平,进而推动整个社会道德水平和素质的提高,以实现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的根本目的。


    三、以横向的其他国家为参照系
  
  跨文化的考察表明,孝道伦理不仅在目前而且在今后,不仅在中国而且在其他国家仍然保持着一定的生命力。虽然外国与我国目前的社会经济条件不同,但也存在孝道伦理的共同特点,因此,它们的孝道伦理的理论及实践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对于我们存在着积极的意义,我们应该予以借鉴。
  (一)欧美国家社区支持老人的孝道实践模式
  欧美国家的老人能够享受到社会保障制度的利益,法律也没有规定子女供养父母的经济责任作为代际关系的支柱,家庭养老功能在欧美国家依然一定程度地存在着,并满足着老人们的精神和情感上的需求。欧美老人的家庭养老是独立型的,老年人愿意独立居住,独立和自给自足的社会精神渗透在西方文化中,并成为衡量自身价值和他人价值的准则。因此,老人宁愿独立地在家庭里生活,当然并不排除在必要时把子女、亲属、朋友和邻居所提供的非正式帮助看成是满足自身需要的最适当的源泉。欧美老人家庭虽然独立,但老人仍是家庭网络中的组成部分。一些研究材料表明,通常老人有一名或数名子女住在附近,保持着所谓“有距离的亲近”,与子女、孙辈可以经常互相探望往来和相互照应,保持亲密的关系。欧美发达国家都强调社区支持老人的家庭,即以社区为基础提供的正式服务,特别是上门服务来增强老人在家庭里的生活能力。如美国实施的“社会服务街区补助计划”,在各州力图帮助和支持老年人在家里有能力独立活动,为老年人提供较多的服务项目,如家政服务、运输、供给膳食等,所有住在家里的老人都能获得这样的服务。
  对于我国,现代孝道伦理是随着传统家庭向核心家庭转变、生活居住空间的转变和生活时间节奏上的转变而发展形成的孝道伦理形式,为配合独立型家庭养老模式的顺利实施,我们可以借鉴欧美国家大力发展社区服务的模式,即以社区为基础提供的正式服务,特别是上门服务来增强老人在家庭里的生活能力,以此来减轻核心家庭成员子女的压力,既实现了老人家庭养老的愿望,又使老人得到很好的物质和精神上的照料。
  (二)新加坡“瞻养父母法案”的孝道实践模式
  新加坡政府推行的以强制储蓄为原则的中央公积金制度为老年人的生活提供了一定的经济保障,而其一直提倡和鼓励的家庭养老模式的成功经验更值得借鉴和学习。政府的大力宣传,创造了尊老敬老、赡养老人的良好的社会氛围。政府认为,“孝道”是伦理道德的起点,孝道可以稳固家,可以使人类社会得以延续。吴作栋前总理曾指出,稳固的家庭是照顾年长国人的需要,满足年轻人期望的重要基础,必须不惜任何代价保持三代同堂的家庭结构的稳固。新加坡于1994年制定了“瞻养父母法案”,成为世界上少数几个将“赡养父母”立法的国家。《赡养父母法案》规定:如被告子女未遵守法案,法院将判决对其罚款一万新加坡元或判处一年有期徒刑。1996年6月,根据该法新加坡又设立了赡养父母仲裁法庭。仲裁庭由律师、社会工作者和公民组成,地方法官担任主审,若调解不成再由仲裁法庭开庭审理并进行裁决。政府为鼓励儿女与老人同住,还推出一系列津贴计划,为需要赡养老人的低收入家庭提供养老、医疗津贴。新加坡政府自1993年以来曾推出4个专门的“敬老保健金计划”,每次计划政府都拨款5000多万新加坡元,受惠人数达17-18万。又如,政府推出“三代同堂花红”,即如与年迈父母同住的纳税人所享有纳税的相应利益。因病重而严重残疾的人,如果家庭月收入不到700元,每月可获得180元援助金;家庭收入在700-1000元之间,则每月可获100元援助金。
  我国目前虽然制订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但针对孝道的保证实施还没有明确的立法规定。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对瞻养人不履行精神上的慰籍义务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没有作出规定,致使老年人被子女虐待或不履行精神瞻养义务得不到法律主持。运用法律手段强制性地使子女承担起照顾父母的责任,老人的基本权益得到基本的法律保护,这是我国政府在维护老人权益方面比较薄弱的环节。四川有一位叫李宗发的律师曾向四川省人大常委会提出建议,要求专门立一项地方法规即孝法,还提出要把是否孝敬父母作为考察、录用公务员的先决条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与讨论。我国在立法维护孝道方面还有一定距离,新加坡在保证孝道方面采用实施的一系列法律行政手段,对于我国现代孝道实践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三)日本忠孝合一的孝道实践模式
  源于中国儒教传统的孝道在日本得到了适应性的发展,对于日本人来说,孝与忠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一方面,孝是一个家庭成员的第一家庭义务,是对至亲者的尊敬,在个人的成长过程中,孝先于忠。在日本至今还存在一种社会习俗,即只有父母与已婚孩子共同生活才被认为是正常的、能给人以安宁的生活形态。日本政府规定和实行了一系列有利于推进家庭养老的社会保障措施,包括:如果子女照顾70岁以上收人低的老人,可以享受减税;如果照顾老人的子女要修建房子,使老人有自己的活动空间,他们可以得到贷款;如果卧床老人需要特殊设备,政府予以提供;同时在社会舆论上提倡三代同堂,提倡子女尽抚养老年人的义务。日本还发展了完善的养老护理服务,如“在宅服务”和“设施服务”,为那些因护理老人而身心疲惫的家庭成员提供了休整的时空,使得居家养老得以顺利进行。另一方面,忠是作为一个大和子民的首要政治义务,是对至敬者的尊重,在以政治价值优先为特征的日本,忠又优先于孝。日本人忠于上级、忠于天皇并不是因为对象的人格魅力,而是由于对象的地位及其命令对于实现国家目标的至关重要性。日本人特有的忠孝观念不仅渗透于日本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而且还在整合社会的过程中发挥着潜移默化的作用,特别是对于激发民族的创造精神,其作用更是独特的,比如,由忠孝观念引起日本国民对集体目标的关注,重视业绩,个人与集体的“机械团结”效应等,有利于降低创新活动的“摩擦成本”。
  毋庸置疑,日本的忠孝观一定程度上也存在着不足,但其忠孝合一、国民一体的观念不能不说对我们有很大的借鉴作用。我国传统孝道“家、国、天下”观念呈现淡化趋势。人们更多的是从个人实际利益出发来完成孝与忠,而忽略了站在社会和国家的角度来完成孝与忠。孝忠合一、国民一体的观念不仅有利于人们完成作为家庭成员的小孝,更有利于人们完成作为社会成员的大孝,使社会各个单元具有巨大的凝聚力和向心力,使国民统一意志、统一思想、统一步调、统一行动,从而提高整个国家的运行效率。
  
  责任编辑 任浩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