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退员工婉转的话术:“欠薪入罪”的实际效力不宜高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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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薪入罪”的实际效力不宜高估

2011年12月27日   A22:A22-评论   稿件来源:新闻晨报   作者:傅蔚冈

  晨报特约评论员 傅蔚冈

    每到年关之际,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就会成为媒体关注的热点,而相关政府部门也会采取一些措施来予以应对。今年也不例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关系司司长邱小平日前表示,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最重要的是加强立法,尽快制定、出台《工资支付保障条例》。同时,加大执法和惩处力度,尽快出台“欠薪入罪”的具体解释和操作办法。

    《工资支付保障条例》和“欠薪入罪”具体解释和操作办法的出台,当然会对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起到积极的意义。但是这个作用有多大,却仍有待商榷。

    首先,从“欠薪入罪”的实施效果来看,它的作用还比较有限。今年5月,随着《刑法修正案(八)》的施行,恶意欠薪已经成为刑法所要惩罚的行为。但是,这几个月来的实施情况表明,效果不容乐观。有媒体统计,到目前为止,全国仅有广东一例恶意欠薪入罪案。如此说来,是企业因为刑法的威慑力而改正以前欠薪的行为了?还是很多欠薪的企业未被执法机构发现?我看可能是后者,否则,包括几家中央媒体在内的全国媒体也没有必要在年关时节又花费大幅的版面来讨论欠薪的问题了。

    是什么原因造成了恶意欠薪罪只成为一个文本上的罪名?有专家认为是因为这个罪名的门槛太高,使得很多欠薪的企业主接受不了刑法的处罚。就像刑法学家周光权所说的,“现在这个条文的设计,要求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或者用非法的手段比如说转移财产,逃避劳动报酬支付的义务,同时还有一个条件,数额要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以后不支付的,才构成犯罪。 ”正是因为它设置了这么多的前置条件,使得现实中符合恶意欠薪罪的企业和法定代表人非常之少。

    另外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是,在当前的司法资源配置中,用于劳工纠纷方面的资源实在有限。这也是为什么虽然社会上恶意欠薪的现象普遍,但是因恶意欠薪而入刑的案例却极少的原因。

    那么,是不是降低恶意欠薪入刑的门槛和加大司法资源投入就可以改变目前农民工被欠薪的现象——即便不是杜绝,至少也可以大幅度降低?在我看来,这在短期内可能是有效的,但是从长远来看,其作用却不宜高估。

    这是因为,降低门槛意味着将令很多正常的欠薪也会入刑——而这本来是普通的民事行为,一旦正常的民事行为会被入刑,姑且不论这是否对企业或者企业主公平,仅仅就司法资源的投入角度而言,也是不可持续的。因为这意味着要投入更多的资源在恶意欠薪上,也就意味着原本配置在其他领域的资源要向其倾斜。这种倾斜在短期内可能是可以做到的,但是要将其日常化,则必定不可行。所以我们可以看到整治恶意欠薪只能是在逢年过节的时候大张旗鼓,但是在平日里却很少予以关注。事实上,由于司法资源投入的不可持续,导致我国不少领域的执法往往都呈现出“运动型”而非日常化的特征。

    看起来有点悲观,但我们就该对恶意欠薪束手无策吗?这倒也未必。不妨就拿建筑领域的欠薪现象作为例子:之所以存在针对建筑工人的恶意欠薪,是因为在过去的几年中,中国劳动力的供应过于充沛,而资金过于紧张,所以资方往往比劳方拥有更大的话语权。但是随着中国劳动力资源日益紧张,农民工的话语权相对也越来越大——现在不少地区已经出现了“劳工荒”的现象,如果这个时候资方再不重视劳工权益——比如连按时发放工资这样的基本要求都无法实现时,那么从理论角度,就会在劳动力市场上被劳工所淘汰。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要在根本上杜绝拖欠农民工工资这一现象,还有赖于劳动力市场的供给曲线的改变。尽管立法对于解决恶意欠薪是能起到一定的威慑作用,不过基本上还是辅助性的。这也是由目前的现实国情所决定的。

    (作者为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研究员、执行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