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年猎鬼人吧图片:洪振快:集体腐败难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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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振快:集体腐败难治理

2009-09-07 18:1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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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腐败难治理
洪振快  历史学者
 
  史象万千

  清代康熙五十三年(1714)至五十五年,中央批准广西可以通过捐纳稻谷来换取监生(国子监学生)的资格,办理纳捐的是桂林、梧州、柳州、南宁4个府。由于粮食缺乏,捐谷变成折银交纳。当时广西官方公布的标准是每石稻谷折银子1.1两,捐谷117万余石,折银129万余两。过了10年之后,老账被新任广西巡抚李绂翻了出来,雍正下令追查,已经离任升官的原广西布政使(相当于省长)黄国材迫于无奈交代了当年广西官场集体腐败的事实。

  据黄国材交代,当年捐银按一石稻谷1.1两征收,但实际上只有0.4两下发给州县用于购买稻谷、建盖仓库等项费用,0.03两用于修河修营房,而其他0.67两都被广西官场瓜分掉了。

  瓜分标准是这样的:总督、巡抚、布政使各得0.1两,按察使和道台各得0.04两,4个知府及其属下书吏共得0.2两,巡抚衙门书办和布政司衙门书办各得0.01两;还有0.1两作为“部费”———即到中央各部衙门报销所需的费用,实际支付的“部费”是0.07两,余下的0.03两归巡抚衙门公用。具体到人,巡抚陈元龙、布政使黄国材各得117825两;总督赵弘灿得88001两、杨琳得29824两,两人合计得117825两,这是因为他们在分钱的时期内工作调动,两人合算一个任期,他们所得也与任期长短有关。总督、巡抚、布政使所得的钱,都是严格按照117万余石捐谷、每石0.1两计算出来的。按察使年希尧按每石0.04两来算,所以他得到的是47130两。

  从广西的这个事例看,官场在纳捐时超标准收费,私设“小金库”,钱被瓜分,这是典型的腐败现象。而官场内部在分配贪款时有严格的规矩,各人根据权力大小而占有份额,就像发法定的工资一样发放到个人身上,所以这种腐败绝不是个人行为,而是官场集体行动,是典型的集体腐败。事情过了10年之后才被翻出来,完全是因为高层政治斗争,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反腐肃贪。广西整个官场,凡是与之有关的人都得到了好处,没有人会主动揭发此事,揭发了也没用。

  广西官场的这个事例并不是特例,大清帝国集体腐败乃是普遍现象。黄国材的儿子黄焜在雍正年间担任湖北布政使,他给雍正的一份汇报材料更为典型地反映了集团腐败的内幕。

  汇报材料显示,湖北地方官员在向老百姓征收地丁银时要以零散碎银铸成大块银锭有损耗为名收取“火耗”(实际上就是税外收费),火耗按国家正式税收的10%加收,这多收的10%在湖北官场是这样分配的:总督、巡抚、布政使各1.5%,按察使0.6%,道台0.4%,知府1%,同知、通判0.3%,县令3.2%。

  可以看出,湖北官场分配火耗的方法与广西分配捐银极其相似,也是如同发放奖金一样,按照职务来分,一清二楚,没有任何含糊。县令之所以分得的比例较高,不是因为他是征收火耗的具体经办人,花的力气大,可以多分一点,而是因为他只在本县有份儿,而知府在下辖各县都有份儿,省级高官则全省都有份儿。

  湖北官场内部分配火耗的机制,当然不是湖北一省的情况,因为全国各省都收火耗,而且也都是按照与湖北相似的办法分配火耗,因而它是全国普遍情况。

  从很多事例都能看出,大清帝国的腐败,不是某个官员的个人道德问题,而是官场集体腐败的问题。个人腐败容易治理,集体腐败的治理则无从下手。道光皇帝就表示了他的无奈。道光说,官场类灰色收入“名为例禁,其实无人不取,无地不然”,“上司心知通省官吏莫不皆然,岂能概行纠劾,遂阳禁而阴纵之”。

  要医治集体腐败,除非从制度着手,通过改造制度基因的方式进行,其他技术性手段无论如何高明,显然都不可能从根子上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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