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明让: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汇总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7 21:11:51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汇总

一、工资、津贴、补贴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助、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三款)

    (二)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国税发[1994]089号):

1、独生子女津贴;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3、托儿补助费;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三)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其中,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从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救济费是指国家民政部门支付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四款)

(四)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由雇佣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的,采取在雇佣单位一方支付的工资、薪金中减除费用的办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派遣单位支付的工资、薪金不再减除费用,以支付全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国税发[1994]89号第三条第一款)     (五)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驻华机构的中方工作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能够提供证明实际上交派遣(介绍)单位的部分,准予扣除计税。(国税发[1994]89号第三条第二款)

二、外籍人员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八款)

    (二)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九款)

    (三)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助、搬迁费、洗衣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税字[1994]020号第二条第一款)

    (四)外籍个人按合理标推取得的境内、境外出差补贴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税字[1994]020号第二条第二款)

    (五)外籍个人取得的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财税字[1994]020号第二条第三款);对外籍个人的探亲交通费每年给予2次扣除。(国税函[2001]336号第一条)

(六)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税字[1994]020号第二条第八款)

(七)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籍专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免征个人所得税:(财税字[1994]020号第二条第九款)

    1、根据世界银行专项贷款协议由世界银行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外国专家;

    2、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专家;

    3、为联合国援助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

    4、援助国派往我国专为该国无偿援劲项目工作的专家;

    5、根据两国政府签定的文化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6、根据我国大专院校国际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7、通过民间科研协定来华工作的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政府机构负担的。

(八)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90天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满183天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员支付并且不由该雇员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国税发[1994]148号第二条)

(九)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90天,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内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183天但不满1年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除担任中国境内企业董事或高层管理职务的个人外,不论是由境内企业和境外企业支付的所得,均免征个人所得税。(国税发[1994]148号第三条)

(十)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在境内居住满1年而不超过5年的个人,其在中国境外的所得,仅对由中国境内企业和个人支付的部分征收个人所得税,对由中国境外企业和个人支付的境外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国税发[1994]148号第四条)

(十一)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是指:

1、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
    2、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外籍专家;
    3、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
    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人员。(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

三、离退休人员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其中,退职费是指符合《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的退职条件,并按该办法规定的退职费标准所领取的退职费。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七款)

    (二)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离休、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财税字[1994]020号第二条第七款)

    (三)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数额内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财税[2001]157号第一条)

    (四)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财税[2001]157号第二条)

    (五)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财税[2001]157号第三条)

四、个人零星所得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l、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税字[1994]020号第二条第四款)

    (二)个人办理代扣代缴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财税字[1994]020号第二条第五款)

    (三)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财税字[1994]020号第二条第六款)

    (四)对个人购买福利彩票一次中奖收入在1万元以下的(含l万元)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1万元的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国税发[1994]127号第二条)

(五)对个人购买体育彩票中奖收入不超过1万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超过1万元的,应按税法规定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财税字〔1998〕12号 )

(六)从1997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财税字[1998]61号)

    (七)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位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

     (八)保险赔款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五款)

五、其他税收优惠政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二、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2011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