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金汉宫英文:对婚姻法解释的再思考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9 03:02:22

对婚姻法解释的再思考

INS国际市场咨询有限公司研究员 刘远举 为英国《金融时报》中文网撰稿

在房价高企的今天,婚姻法的最新司法解释牵动了一些准备结婚和准备离婚的女性的神经。其实,此次司法解释第十条不过是一个关于如何分割“不可分割的实物财产”的具体操作指南,对司法解释的批评,实质上是对2001年修正的《婚姻法》做出的“婚前财产不随婚姻而转变为共同财产”的批评。目前风波已渐渐平静,但要想在这场社会观念和法律的冲突中做出清晰的判断,不妨从法律、社会、生理、伦理方面去溯源社会观念和法律的来龙去脉。

法是社会意识的反映,有时它落后于社会意识,有时超前于社会意识,拉动社会意识进步。1950年诞生的、以马克思主义和唯物主义为基础的中国《婚姻法》,拉动了中国社会意识的进步。在旧中国,童养媳、女儿没继承权,原本是天经地义,但经过婚姻法60年的潜移默化,现在的中国女性已经可以理直气壮地主张继承权。

2001年对婚姻法的修正,实质上是剥离了婚姻的特殊时点以及整个婚姻续存期所具有的一些经济意义。那么,新婚之夜或领取婚书这样的婚姻中的特殊时点意味着什么呢?

从科学角度,性是男女的同等欲望,是平等、自愿的行为,繁衍亦然。所以婚姻法有着以下三个基本出发点:一,婚姻自由;二,两性平等;三,不承认传统贞操观。这三点非常强烈地贯穿于整个婚姻法之中。对最后一点而言,目前民法中虽然有“贞操权”的案例,但意指自然人对性行为的控制和决定以及维护性尊严的权利。它不注重自然人在性生活方面的品行,而是注重自然人对性生活的决定权和性的不可侵犯性,目的在于维护性自由,对于男女都适用。

不承认传统贞操观,在20世纪50年代的中国,超前于社会意识。但不可否认,这对解放中国女性起到了无可估量的巨大作用,把女性从千百年来的夫权牢笼中解救出来,贞操观不再是社会主流价值观,中国历史从此再无贞节坊。在这个基础之上,才能有离婚权,女性婚外情也不必担心被处以鼻刑、石刑或浸猪笼。但是,在今天的中国社会中,还是存在许多贞操观的衍生概念和社会习俗。

从婚姻自由、两性平等、不承认贞操的婚姻法得到的顺乎逻辑的法律推论就是:新婚之夜的一夜性爱或者一纸婚书,是双方自愿的、平等行为,无关金钱,男性不必为洞房之夜或一纸婚书付款,法律不保护通过婚姻换取金钱的行为。如果认为新婚之夜或者一纸婚书需要男性付出代价,就等同于认为男女之性是不平等的,女性从属于男性,这样的观点暗含了独占权、人身依附及初夜权,而传统贞操观的精髓正在于此。换句话说,这样的观点就是传统贞操观的衍生物。

旧习俗正是如此。为了制止“售卖女儿”,从1934年中央苏区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到1950年、1980年的《婚姻法》,均未规定彩礼且都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这是因为彩礼是售卖女儿的重要支付形式。显而易见,这种售卖包含贞操在内——相对于离婚再嫁,黄花闺女的父母显然会索要更多的彩礼。所以,彩礼和聘礼概念部分是由贞操观念衍生而成,可以部分视为男性为初夜权所付出的代价。

不难发现,“婚前房产增名”和彩礼有很多相似的特点:只和婚姻的特殊时点有关,而和漫长的相濡以沫无关;在特殊时点之前支付;有彩礼才嫁女儿,有增名才结婚。这些都暗示着“增名”不过是彩礼和聘礼的现代版“马甲”,其起源和贞操息息相关。当然,现在的女性解放的大背景下,“源”和“流”之间的联系被斩断了,作为“源”和“义务”的夫权、贞操被社会抛弃了,但强调女权的“流”却仍在流淌。但是,既无“源”,“流”又怎能长久?所以,2001年法婚姻法更进一步,废止了部分婚前财产转为共同财产的规定,最新司法解释不过是2001年投入湖面的这颗石子泛起的涟漪。

各版婚姻法当初不支持彩礼是为了制止父母从售卖女儿及其贞操中获利,那么现在,售卖、获利者不是父母,而是女儿本身,婚姻法虽然不能禁止这种做法,但却不会支持这种“自售并自利”的婚姻,从而拉动社会意识进步,进而抛弃这种观念。毕竟,从整体来看,婚姻中的获利不利于社会整体的发展,不管这个获利者是父母,还是女儿本身。

不管社会现实实践如何,从全社会而言,婚姻法不承认传统贞操观,也不承认彩礼,更不承认婚前财产应该转变为共同财产;对于个体而言,有贞操者不能索求彩礼,给彩礼者也不能要求贞操,婚姻法把这两个概念彻底抹去。这既是为拉动社会意识进步,更是为了维护男女平等、保护女性的价值观底线。

这样的婚姻法保护的并不是男性的初夜权以及派生的女性索取权,而是保障婚后相濡以沫期间发生的一切经济关系。女性仅以个人的婚后行为对婚姻负责,而不被追问婚前贞操,男性也仅以个人的婚后行为对婚姻负责,也不必结婚后立即被追索他的婚前财产。

如果真要通过跨过婚姻中的特殊时点来换取利益,在现在不承认贞操的法律框架下,只能是另立契约的无附带义务的单方面赠予,由于法律没有承认与之相对应的贞操观,所以一旦女性“失贞”——从现代意义而言即出轨、离婚,男性则无法在法律上追索,在房价高企的今天就会面临巨大的金钱损失。如果说婚姻法降低了男性出轨成本的话,那么如果承认女性通过婚姻就具备对男性婚前财产的权利,女性的出轨不但没有损失反而更有收获,西方的法律实践中,这样的例子非常之多,这不但不利于维护婚姻,反而鼓励“失贞”。

承认传统贞操观,是承认女性付出贞操后的索取权的逻辑基础。但是,过去的历史亦告诉我们,女性为此付出了惨痛的代价,社会地位低下、人身依附,反而失去一切。所以,今日法律不承认传统贞操观,女性就能享有同样的法律保护,当然,这同时也导致了失掉依靠婚姻中的特殊时点来取得金钱的可能。但世界就是这样,不可能同时看见一个硬币的两面。

综上所述,婚姻中的特殊时点并不具备构成追索婚前财产的权利的意义。那么,经过一段婚姻存续期是否就具有这种索取权呢?

回答这个问题,首先需要强调的是,对于正常婚姻,不管是性、生儿育女,还是家务、还是收入,婚姻内的男女相互关爱应该是出于爱和宽容;出于结婚誓言的那一句:“我愿意”,从法律角度来讲,都被视为婚内的整体。如果不管双方收入再怎么悬殊,法律规定婚后收入均视为共同收入,那么,生育、家务劳动亦然。

很多批评者强调男女生理上的不同,的确,这是不可否认的差异。但今天的世界已经不靠体力谋生,因而女性的经济地位也在不断提高。至于女性对繁衍的付出,西蒙娜?波伏娃在《第二性》中就已经激烈的提出过了,但大自然是公平的,虽然女性要承担分娩的痛苦,但女性却更不容易患上致命疾病,平均寿命也长于男性,而且,不生育反而会损害女性的健康,造成各种发病率上升。站在女性的意志角度,从生理而言,生育更多的是一种女性在黄体酮等激素作用下的强烈自我意愿,正如卢梭所言:“父母对子女之爱就应该抵偿所付出的辛苦”;从法律而言,婚姻法充分保障妇女的生育权,妻子可单方面终止妊娠,丈夫不可强求妻子生育。所以,不管从自然还是法律角度,生育更多的是女性的自由意志。更何况,一个正常的婚姻中,丈夫承担的经济和体力的责任也会更重。

也有批评者说,小孩随父姓,是为丈夫家传宗接待,是夫家的。其实,长远而言,孩子只会是他自己的。且根据中国法律,母亲在抚养权上更占优势。从情感而言,孩子对母亲的依恋和成年后的反哺一般都会更加强烈,远大于父亲。从这些意义上而言,孩子甚至更多是属于母亲的。至于姓氏,婚姻法是逻辑自洽的,并不承认夫权,孩子可以随母姓,甚至自己另起一个姓,都不影响继承权。所以,所谓传宗接待,仅仅是一个观念,不具备任何实际经济价值,在今天独生子女的时代,更是如此。

还批评者说,多年的婚姻破裂了,女人就应该找男人偿付青春的代价。但这本身就暗含着人身依附的观点。而且,所谓“女性容颜易老,而男人四十一枝花”,这只是出于肤浅的审美和经济角度。青春和生命对于每个人来说都同样的少得可怜,一个50岁的男人即使再怎么风度翩翩,从生理而言,他却比女性更容易患上各类疾病,生命其实对女性更加慷慨。更何况,即使不结婚,女性的青春也照样会似水流去,

至于家务劳动,如果双方都在上班,家务劳动就应该双方负担,这对于正常婚姻中的相互关爱的夫妻来说不成问题。即使负担不均,正如前面所言,在婚姻存续期间,相互的付出既是义务,也履行了“我愿意”的那句誓言。对于纯家庭妇女,法律也有充分的照顾,如果双方事先约定,收入各归各,则法律会进行家务劳动价值的补偿;如果没有约定,则丈夫的收入就是家庭共同收入,丈夫用他婚姻存续期中的全部收入的一半来补偿妻子的家务劳动。

不可否认,婚前财产不转化为共同财产会使男方离婚更加容易,但婚姻本该仅仅是人之间的关系,而不涉及金钱。更何况,男方出轨有错,他自会用婚姻期间的全部收入为代价,但这不代表应该追溯他既往的收入,也不意味着他的父母也该付出几十年的辛苦血汗。

所以,不管是法律、道德、或者文艺青年歌颂的纯真,还是从公正角度,以及女性解放的角度,剥离婚姻中的金钱,可以使爱情更加纯美。有人说婚姻是现实的,但是,在婚姻法剥离了婚姻中的金钱因素后,才给婚姻留下了最强大的现实——感情。只有感情才能让相爱的男女经历风雨,“相互拥有、相互扶持,无论是好是坏、富裕或贫穷、疾病还是健康都彼此相爱、珍惜,直到死亡才能将他们分开。”

(注: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作者微博为http://weibo.com/liuyj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