钼靶是检查什么的:人心教化是法治社会建设的根本性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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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讲堂

人心教化是法治社会建设的根本性课题

安 东 《 光明日报 》( 2011年12月27日   13 版)

    法治建设的主要任务是对社会进行有效的、文明的管理。社会管理说到底是对人的管理,而人的管理,从根本上看是对人心的治理。从当前我国社会管理的实际看,加强人心教化已成为法治社会建设的根本性课题。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巩固全党全国各民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道德基础的重大任务,这就为进行人心教化指明了方向。 

    人性人伦人格不彰

    难以建成法治社会

    截至目前,我国已制定现行宪法和有效法律共240部、行政法规706部、地方性法规8600多部,各类政府规章19000多件。尽管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实现了各领域有法可依,但是,我国法治社会建设的现状却不容乐观。市场经济活动中,欺诈行为多发,伪劣商品、有害食品成灾,导致餐桌上的食品几无多少可以放心食用,既危害生命安全,又破坏经济秩序。社会生活中,刑事犯罪高发,尤其是恶性犯罪、青少年犯罪增多,一起起校园学生被杀案触目惊心,严重破坏社会秩序。老人摔倒不敢扶、遭遇车祸无人救、学术成果造假剽窃时有所闻、极端个人主义盛行,凡此种种,严重败坏了社会风气。一些执法者特权思想严重,甚至以公权谋取私利;缠诉闹诉不断,信访问题突出,严重影响社会管理。这些问题表明,人性、人伦、人格的缺失,已经成为法治社会建设的障碍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难题,加强人心教化刻不容缓。

    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一是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在改善人们物质生活的同时,资本的恶性膨胀没有得到有效抑制,刺激了一些人的贪欲之心,唯利是图、见利忘义等人之恶性泛滥。二是一些人缺乏道德观念和法治信仰,遵纪守法意识淡薄,缺乏对“真、善、美”的追求,缺乏古人常说的“举头三尺有神明”的敬畏之心,其结果是“法令滋彰,盗贼多有”,规避、践踏法律的现象屡屡发生。三是教育功利化倾向严重。教育事业产业化使教育的价值取向偏离,“向钱看”、“逐名利”的功利化教育使如何做人成为问题,许多行业的职业道德教育也严重弱化,致使一些人心理失衡、道德沦丧。

    养成法治文化

    可为法治社会提供保障

    丹尼尔·埃通加·曼格尔说过:“文化是制度之母”。国学大师钱穆先生也曾说过:“一切问题,由文化问题产生。一切问题,由文化问题解决。”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建设法治社会,必须加强人心教化,养成法治文化,实行法治与德治的有机结合。

    加强人心教化,树立法治信仰。法治社会建设,离不开法治文化的培育,离不开公众的法治信仰。党的十七大提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弘扬法治精神”,就是要求加强法治文化建设,提高全民法律素养,树立法治信仰。一是普法教育要能深入人心,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要适应公众需求,研究新形势下开展普法教育的形式、内容和载体,让广大干部群众知法、懂法、守法,能用法律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实现对法治的自觉认同。要把对青少年的普法教育与社会教育结合起来,增强青少年的法治意识,塑造健全人格,学校和家庭都要切实负起责任,配合起来,首先教会学生做人,心存善念,追求美德;要把领导干部和执法者作为普法教育的重点,领导干部带头遵法,执法者严肃执法,为增强全社会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作出表率。二是充分发挥大众传媒正确的舆论导向作用。实践中,有些传媒对问题的评价有可能只是对事实的部分反映,也可能存在对事实的局部扭曲。因此,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保证客观、公正报道。还要加强对网络的监管,防止恶意炒作等违法行为的发生。三是要着力培养全社会依法理性表达诉求的意识。要增强规则意识,使依法解决社会矛盾纠纷成为共识,引导群众认识到民主是负责任的民主,自由是有秩序的自由,反对无政府主义、法律利己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使利益诉求和民主活动有序、理性进行。

    加强人心教化

    须重视道德自律与制度引导

    亚里士多德说过:“道德意义上的公正优于法律的公正。”法律解决公平问题,道德才能解决正义问题;法律是外在的,道德是内在的;法律是制定的,道德是养成的;法律是阶段的,道德是永恒的;法律管得了看得见的,管不了看不见的。社会成员并不仅仅因为畏惧法律的惩罚而守法,许多情况下人们都是因为遵从内心的道德法则而守法。正如《论语·为政》中所说:“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良好的道德观念可以形成守法的自律心态,起到比法律的他律作用更强的、无时不在的约束力,从而使“善良”、“正义”、“亲情”、“友爱”等人之善性内化于心、外践于行。法治社会建设,社会有效治理,不能片面强调一个方面,而忽略另一个方面。法律制度是要加强和完善的,但人心之教化也必须放在十分重要的位置。一是更加注重研究人性,治理人心。用社会主义荣辱观引领社会风尚,形成尊老爱幼、扶危济困、扶弱助残、见义勇为、礼让宽容的人际关系,推进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使这些道德信条真正入脑入心,成为人们自觉的生活方式,形成社会自律机制。二是要大力弘扬诚信文化。信用是市场经济运行的基石。强化“人无信不立”的伦理教育,建立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征信系统,通过公布“不良记录”、“黑名单”和依法保护诚信行为,惩戒失信行为,推动全社会形成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良好氛围。三是发挥榜样示范作用推动道德教化。国人向来以吏为师,为政者要率先垂范,带头明德守法。在公民中广泛拓展各类道德实践活动,将道德教化寓于人们日常行为之中。通过树立道德模范,弘扬先进典型,引导人们增强道德判断力和荣誉感,促成良好风尚。

    加强人心教化,还需注重制度引导。要真正实行科学立法,民主立法,通过良好的法律制度,规范行为,教化人心。一要重视发挥法律的教育、引导作用。法律不仅具有规范作用,而且体现教化作用。要把制定法律与教化人心结合起来,把公平、正义、诚信、友爱、人伦等基本道德观念作为制定法律的指导思想,使法律规范吸收道德原则,以“良法”教育公众什么是善、什么是恶。要将道德精神贯穿于执法活动中,把法律评价与道德评价有机结合起来,融法理情于一体,通过严肃、公正、文明、廉洁的执法活动,获得公众对“良法”的“普遍服从”。要通过法律制度的制定和实施,抑制恶念,惩治恶行,培育美德,鼓励和保障人们放心地做善事。二要遵循社会发展规律和转型期社会特点,坚持以人为本,不断创新管理体制机制,将司法救助、解困帮难、社区矫正、见义勇为等行之有效的做法形成机制,寓管理于服务,使社会管理更加人性化,促进人之善性的萌生和回归。三要健全公民群众参与机制。伯尔曼认为:“法律活动中更为广泛的公众参与乃是赋予法律活力的重要途径,除非人们觉得那是他们的法律,否则就不会尊重法律。”要通过公民有序参与社会管理活动,让公众切身感受到制度的存在和公正,促进人们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

    (作者为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