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铬锆铜棒生产公司:海外商业贿赂罪与罚_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3/29 13:17:50
全球最大化妆品直销商雅芳因涉及中国市场的贿赂问题,日前已将三位中国区高管辞退。与此前多家跨国公司深陷“贿赂门”的情形相同,雅芳也是栽在美国《反海外腐败法》的制约之下。这部颁布于1977年的法律如何在全球化的今天仍然坚强维护着美国商业系统的诚信,十分值得关注。[详细]
 
69个国家的3600多家企业中有近40%在经营活动中具有贿赂行为
全球化时代,商业贿赂已成为影响国际社会和世界经济的跨国现象。央视的调查数据显示,美国2008年有11家公司、26个自然人成为《反海外腐败法》(Foreign Corrupt Practices Act,以下简称FCPA)相关案件的被告(不包括和解案件),2009初美国司法部有91起类似案件正在审理。而美国FCPA自1977年制定到2008年的31年间,总共只有67家公司因为商业贿赂被起诉。世界银行的报告也充分说明商业贿赂不是某个国家的专利,全世界每年用于贿赂交易的资金有1万亿美元,69个国家的3600多家企业中有近40%在经营活动中具有贿赂行为。1994年初至2001年初,美国政府掌握了其海外公司为竞争400个价值高达2000亿美元的国际合同,都曾进行了商业贿赂的基本事实。[详细]
金融危机后美加大FCPA执法力度
有分析认为,金融危机的爆发是美国进一步加强商业反腐败打击力度的客观原因。美国司法部部长、首席检察官埃里克·霍尔德称,石油、天然气、制药以及生物工程行业成为此轮反腐败风暴的重点。2008年底以来,美国加大了FCPA的执法力度,美国证交会在旧金山办事处增设反海外腐败专案办公室,重点监控硅谷跨国公司的亚洲业务。[详细]
已经有115年历史的雅芳化妆品公司4名高管因被指控在中国行贿被革职,雅芳股价随后出现大幅下滑。
 
尽管可能有损企业利益,但公平竞争更重要
1977年制定的美国《反海外腐败法》经过1988年、1994年和1998年三次修改,是目前美国打击跨国公司海外贿赂等腐败案件的利器。在如今贿赂几乎成为“商业习惯”的国际贸易领域,这种“众人皆醉我独醒”的单方政策是否符合美国的根本利益?早在立法初期就遭遇的极大争论。单方面立法来约束本国公司和个人进行海外贿赂,是否将使美国公司的竞争处于劣势地位?这类立法是否与政府一般不直接干预市场的理念相忤?
国会辩论认为,贿赂行为并不是成功市场活动的要素之一,市场经济的内涵在于通过竞争提供最优价格和质量的产品或服务,贿赂恰恰导致资源配置的扭曲,破坏了市场的正常运行,而这正是政府干预的理由之一。此外,虽然行贿对象都是外国政府官员,但其消极影响也会及于国内,而且在不少案件中,行贿者不是为了排挤外国竞争者,而是为了赢得与其他美国公司之间的竞争。[详细]
对外输出“公平市场”是美国保持竞争力的不二法门
尽管打击海外腐败“只罚行贿人、不管受贿者”,但美国依然为此不遗余力。就传统而言,这个国家几乎没有任何产品和服务是被少数一两家公司把持的,交易双方面对的是公平市场,企图通过商业贿赂来获得非正当利益的行为自然没有什么市场。当成本控制成为决定经营的最重要因素,很难出现公司采购和营销人员通过商业贿赂舍弃低价产品和服务转而购买高价商品和服务的情况。
在全球范围内,美国持续推进“全球要素组合型发展战略”,在全球建立了大约2.3万个多数控股或少数控股的分公司,向当地市场生产和销售商品和服务,利润占到跨国公司效益总额的7成以上。为保持社会的经济基础和核心竞争力,美国当然希望在全球范围内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接受“美式”的游戏规则,而非拼哪个公司给当地政府上缴的”献金“更多。[详细]
在过去几年中,包括沃尔玛、朗讯、百事可乐、西门子、德普等知名跨国企业均在中国染指商业贿赂。
“一旦贿赂行为成为社会普遍接受的方式,人们将无法进行等价交换”
美国人理查德·T·德·乔治在《经济伦理学》中提供的案例可以更加直观的解释FCPA的立法意图。某飞机制造商陷入财务困境,通过行贿某发展中国家官员拿到了订单,在针对FCPA的指控中辩解称:“行贿是在至少不会损坏一方利益的前提下提高了另一方的收益。”但作者随即提出反驳,相较于企业的财务困境,贿赂行为对整个企业经营体系造成的损害,对公平竞争、机会均等的损害,折合成价值到底有多大?其他同业公司在通过正当渠道没有得到这笔合同将受到什么影响?政府官员使用纳税人的钱,如果没有尽到最大可能以最优价格购买最优设备,就损害了纳税人利益;跨国贿赂还会同时损坏两国政府的公众形象。
由此可见,腐败表面上对局中人可能是“双赢”,但如果从社会总收益与总成本角度算账,失远远大于得。反驳者特别强调了腐败对于制度变迁的影响,认为如果不惩治贿赂者,“一旦贿赂行为成为社会普遍接受的方式,人们将无法进行等价交换,从而对自由市场制度形成极大损害。”[详细]
 
外国公司和自然人也受管辖
 
依据FCPA规定,犯罪主体即实施贿赂行为人包括发行人(在美国登记发行证券)、国内相关人以及这两类人的官员、董事、雇员、代理人或代表其形式的任何股东。随着美国加入《美洲间反腐败公约》、《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国际组织,FCPA亦得到全球性认定。1998年的修正案强调属地管辖,外国公司或个人在美国境内或者通过其代理人行贿也受该法管辖,美国母公司要为其在海外的子公司向外国政府官员行贿的行为负责。据新华网报道,从纳斯达克摘牌转至粉单市场的中国上市公司绿诺科技正在接受FCPA调查,这是首个接受调查的纯中国企业。
只要行贿即构成犯罪,不要求目的得逞
 
对于贿赂行为的主观认定,FCPA认为只要提供或者承诺行贿即构成犯罪,并不要求行贿目的得逞。参照大陆法系“举动犯”的理解,FCPA禁止任何行贿企图,无论是打算利用外国官员的官方身份影响行为或决定、促使官员做或不做任何违反其法定义务的行为,还是诱导外国官员利用其影响力来影响任何行为或决定。[详细]
以动用公权力为准,无关行政身份
 
犯罪事实上,除了直接支付或提供、承诺支付或授权第三方支付或提供金钱或任何有价值的实物,对于命令、协助他人行贿的共谋者也构成犯罪。而对外国官员的认定,并不按照其行政身份,只要对方实际行驶政府权力,无论职务高低和立场。也就是说,不仅是官员,公有制之下的国企及其控股公司、事业单位也可能成为行贿对象。
因拒绝行贿丧失交易机会的竞争对手可提出民事诉讼
 
对违反FCPA,构成刑事犯罪的公司可被处以最高200万美元的罚金,自然人则会被处以最高10万美元罚金和5年以下的监禁。在民事责任方面,司法部长或者SEC可以对行贿者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最高1万美元的罚款。同时,因行贿行为受到损失的经营者(多数是因为行贿丧事交易机会)可以根据《不正当敛财及不正当犯罪组织法》,或者依据联邦和州的其他法律对违法者提起民事诉讼。[详细]
西门子公司以支付约13亿美元罚金的代价结束了美德两国指控其向政府人员行贿的官司。FCPA认为,由于无法对“需求”加以控制,那么只有切断“供应”,才能解决贿赂外国官员的问题。
告密者可拿到罚金的10%—30%作为奖励
除了反贿赂条款,FCPA另一个重要部分就是通过加强企业内部控制的会计条款体现的,这包括跨国企业内部严格的举报体系。据报道,美国有25%的案件情况是通过公司内部的“告密者”了解到的。2010年7月21日《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签署,规定一旦举报的情况被证实为真实的,告密者将得到跨国公司罚金的10%—30%作为奖励。
完成或加快政府行使例行职权的支付是合法的
FCPA自诞生之初,就不断遭到可能使美国企业在跨国竞争中陷入不利地位的非议。为了回应批评,美国1988年通过《全面贸易与竞争法》对FCPA作出修订,将向国外政府官员的支付行为分成两类,一种称为“腐败性支付”,其目的在于诱导该官员滥用或偏离其职责,从而获得或者保留某些合同、特权等;另一种支付称为“加速费”,其目的仅在于完成或加快政府例行职权的行使。在修订案中,前者被认为是非法的,而后者被认为是合法的。另在犯罪构成要件中,也将“有理由知道”修改为需实际“了解”支付的全部或一部分的确是为行贿而做出的。[详细]
 
违反FCPA恐失去政府采购资格,海外贿赂案多自动披露
根据FCPA规定,任何个人或公司一旦被指控违反FCPA,将被终止参与政府采购的资格;非法行为一旦被法院判决确认,将失去获得出口资质的资格,这常常会给公司业务造成毁灭性打击。面对上述严重后果,公司针对涉嫌违反FCPA的行为不敢有半点隐瞒。据《财经国家周刊》的报道,近年来轰动全球的跨国公司商业贿赂案件起始几乎都来自母公司“东窗事发”,美国司法部称包括戴姆勒、UT斯达康、艾利丹尼森、朗讯在内的15家跨国公司在中国的商业贿赂案中,近80%是由跨国公司自行披露的。[详细]
大公司 “宁交高价罚金,只求息事宁人”或有悖立法初衷
一旦被指控涉嫌行贿,跨国公司往往既不辩解也不承认,而是力求达成和解。根据美国“辩诉交易”制度,开庭前检察官与被告人往往能够就“认罪”确定价码,即一笔罚金。对此,英国《金融时报》的评论认为“和解金额可能只是对方理应支付金额的一小部分。一般而言,完整的事实真相可能极具破坏性,让企业不愿走上法庭和登上报纸头条。”
据南方日报报道,戴姆勒曾经在10年间向至少22个国家的官员进行商业贿赂,虽然美国法院同意该公司支付1.85亿美元罚款了结行贿指控,但诉讼文件指出,戴姆勒通过5600万美元的贿赂总计获得19亿美元收入,其中包括至少9140万美元的非法利润。路透社报道称,1.85亿美元的和解费只占戴姆勒2009年营收的0.2%,这或许意味着“贿赂将继续被视为做生意的可接受成本。” [详细]
美国政府起诉戴姆勒公司,因其海外分公司私自设立上百个账户,向22个国家的政府官员进行商业贿赂,以换取价值数亿美元的大合同。
多年以来,《反海外贿赂法》为美国公司提供了一个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理由,使它们在海外的业务免受感染,能够拒绝卷入送礼和给好处这样的行为。希望在将来,当美国人说明因为《反海外贿赂法》的存在,他们无法参与这种游戏时,类似好处的获得者们能够严肃对待。(Robert Kapp 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