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客返现推广:征婚诈骗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5/03 09:22:18

征婚诈骗

两女子甲、乙在报纸上登出征婚启示以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为在和男方约会后,便露出想结婚的意思,还用暧昧的语言向对方表示爱意,使对方放松警惕。交往过程中女方还采取主动约会、请客并买衣服等手段让男方深信不疑,一段时间后女方提出带男方见父母要红包、为结婚而购买戒指、家具等理由向男方索要财物。一年下来,甲乙共得财物价值25000元。

 

若主观上两女子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意图,有隐瞒真相的行为,使受害人因出现意识错误主动处分财产,应认定甲、乙行为为诈骗行为。因诈骗罪的对象为财物或财产利益,(罪与非罪的区别在于诈骗数额的大小)。因诈骗罪以3000元作为“数额较大”的起点,即遂与未遂的分界在财产所有权的转移,两女子行为宜认定为诈骗的即遂。因两女子基于统一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性质相同的数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宜认定为诈骗罪的连续犯,构成诈骗一罪,量刑及罚金应参照数次犯罪诈骗总额决定。另量刑参照两女子是否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是否为刑法中所规定的特殊人员、是否为聋哑盲、在共同犯罪中的主从地位及是否有自首和立功情节加以裁定。

 

被告人的辩护要点

1。针对被告人是否犯意在先。  

   若被告人犯意在先,欲谋财而与被害人交往,被告人即有(非法)侵占他人财产的故意;而后犯罪中止的认定为被害人首次财物转移前女子停止以结婚为目的骗得男方信任以获取男方财物。

   若被告人交往中犯意突起,即使对方相信其愿意结婚,在未来结婚的前提下处分财物,而被告人实际无将来结婚的打算,被告人征婚这一行为不构成诈骗,被害人所处分的财物是因意识错误还是可被视为赠与需视情况而定。有婚姻意义的物品如戒指,若被告人无结婚意义而接受并于其后消失,应因当时社会风俗或可论为诈骗。

  

2。如何认定诈骗财产数额

   诈骗财产数额应为被害人因出现意识错误主动处分的财产数额。因甲、乙有数次诈骗行为,其中处于预备阶段的(包括已交往而未索要财物的)、未遂的(索要而不给的)单次行为所可能得到的财物不应记于诈骗总额中。其中被告人有反赠衣物给被害人、出钱请客被害人的行为,或可被认定为退赃或从诈骗总额中减除---理由为,无证据(若有被告人口供除外)可表明被告人此行为是出于愧疚还是出于方便再次向被害人索要财物。若检察员认为多次诈骗中赠衣服和出钱请客反复出现而随后又跟随被害人再次资源处分财产的行为可认定为被告人此行为为其诈骗手段,辩护意见可从被告人主观的故意和其平日交往习惯入手,并应获得相关人证物证。

 

附相关法条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室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是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靖,2011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