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零氪是正规的么:李少文:错过的宪政梦想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7 17:02:22
 错过的宪政梦想 评张君劢先生《中华民国民主宪法十讲》 李少文       张君劢先生的一生是悲喜的交集。他是中国最伟大的宪法学家之一,却也是共产党的战犯之一;他一生“徘徊于学术与政治之间”,终成中国的“宪政之父”和新儒学的杰出代表,却也被他亲手创立的民社党开除出党。他是一个传奇。今天我们回头再看君劢先生时,不禁要赞叹他的学术成就,仰视他的思想和品格。

  翻看张君劢先生的名著《中华民国民主宪法十讲》(以下简称《民主宪法》),我们不仅看到了先生的博学、博大和宽容,也看到了先生的宪政梦想和爱国精神。先生渴求在中国行宪政,坚信唯有行宪政,国家方有前途,人民方有出路。为此先生各地奔走呼号,穿梭国共两党间,希望当权者、反对者、在野者能够共同努力、共行宪政。

  君劢先生“自青年时代即有志于制宪事业”。他出生名门,怀有宪政的梦想而留日留德,译国外宪法,制国内宪法,君劢先生与宪法结下了不解的缘分。1945年后,君劢先生屡破朝野僵局,也成为了1947年中华民国宪法的主要起草者。宪法制定后,君劢先生尽力演讲,宣传宪法思想,鼓励施行宪政,最后他的讲演集合成了一本书《中华民国民主宪法十讲》,并经由商务印书馆在1947年出版[1]。这本书翔实的阐述了君劢先生的宪法思想和宪政理念,阐述了他对1947年中华民国宪法的基本观点和态度,也体现了君劢先生对于国情、时局和国家前途未来的认知。诚如他在序言中所讲的,“我国治从事制宪者,当亦知所抉择,善为国家立长治久安之基础乎!”

  一、布道者的宪法理念

  记得我的恩师、著名宪法学家秦前红教授讲过,“搞宪法的人应当十分注重宪法理念和宪法思维的形成。”张千帆教授给北大08级本科生的结课赠言中提到的“点亮每个人心中的那盏灯,宪政之火即刻燎原”也有异曲同工之妙。可见理念是宪政布道者最关注的东西。《民主宪法》一书是张君劢先生奔走呼号宣传宪法思想和宪政理念的集中体现,因此这部书也可以算作君劢先生作为一个宪政先行者、宪法教授者传授宪法知识的合集,那其中渗透的宪法理念和精神感人至深,甚至至今都还影响着很多宪法学者。

  一国何以要宪法?按照社会契约论者的观点,人民让渡权利,结成社会契约,组成国家,人民需要国家来保障他们的权利,但是又要限制国家的权力。在这样的矛盾下,宪法就是最好的也是最有用的限制模式。宪法的存在,是因为它规定了人人平等,确认了天赋的人权,在保障人权的同时又限制了国家的权力。这四点是“欧洲人权运动”时期(即启蒙运动)形成的“共同要求”,因此,我们知道了宪法是“一张文书,所以规定政府权力如何分配于各机关,以达到保护人民安全与人民自由的目的”。

  君劢先生属意英美式的宪法。他将宪法分为了两类,一类曰“以人民为基本之宪法”,如英美宪法,一类为“圣君贤相之宪法”,如俾斯麦主导制定的1870年德国宪法、伊藤博文主导制定的日本帝国宪法等。在两次世界大战中,“圣君贤相之宪法”经不起外战检验,“为狂风暴雨吹打去矣”。而前者,“政府与人民融为一片,遇敌国外患,人民不特无怨言,反爱国之心尤加坚强。其政府关于和战大计因受人民监督,亦不至于犯绝大错误。”因此虽然他留学日德,却主张在中国行英美式宪法,因为他认为这是求得国家长治久安的道理。

  纵观君劢先生的宪政主张及著作,我们看到,君劢先生十分重视人权的保障,他将人权保障视为宪政的根本,也是作为了宪法的核心部分。而何为人权?君劢先生以自由权为核心展开论述。在《民主宪法》一书中,君劢先生详细比较了各国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特征,但从他论述的侧重来看,自由权的保障显然是君劢先生认为的宪法权利体系中的核心部分,而这一模式又源于美国宪法制度。[2]

  启蒙思想家的学说成为近代宪法制度的基础和核心架构,人人平等、天赋人权、社会契约等成为后世不得不遵循的理念、原则和制度。君劢先生认为宪法中对国家约束的内容必然占据重要的位置。这与人权的保障也相得益彰。作为人权制度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国家权力的约束应该是宪法当然的内容。而这种约束又体现在国家的目的和作用、国家与人民的关系、国家权力如何分配和制约等上。例如,国家应该是用以维持人民生存、保障人民安全的,同时人民还需要国家营造一种法律的秩序,以保障他们自由的实现。没有国家是可怕的,但是有了国家也是可怕的。只有真正确立了人权保障的最高地位、实现了人民的主权(最直接的体现就是“人民代议士制度”),方才是正常的合适的国家与人民的关系。在明确国家与人民关系的同时,“国家权力的分配与制约”也是重要的内容,诸如三权分立、五权分立都是可以接受的,只不过这些制度都必须用以实现分权制约。

  一国有了宪法不代表有了宪政。君劢先生也深知这一点。他相信,人民才是宪政的第一块基石。人民的质素是行宪政的前提,人民的监督是宪政行的根本。因此,欲行宪政,必须重视人民。

  二、1947年宪法的再认识:宪政的容忍心

     《民主宪法》一书形成于1947年中华民国宪法(以下简称1947年宪法)制定过程前后[3],其主体部分就是针对这部宪法的内容而作的讲演合集,因此1947年宪法的内容评述在本书中占据了重要位置。一直以来,这部宪法引起的争议都是宪法学界乐此不疲的话题,诸如该宪法制定的程序不合政协原则,宪法没有体现政协精神,五权体制不伦不类,三民主义的宣示和有形国大制度的保留不合宪政潮流等都使这部宪法充满争议。不仅如此,这部宪法产生时特定的政治背景也赋予了该宪法浓烈的政治色彩。后世批评这部宪法“完全是《五五宪草》的翻版”,是“集旧中国反动宪法之大成的一部彻头彻尾的封建买办法西斯宪法”[4]。但不可讳言,1947年宪法也体现了当时世界的立宪潮流,融合了英美宪法思想和孙中山的“五权宪法”理论,又具有独创性,更为可贵的是,这部宪法很大程度上体现了妥协的精神,也是当时的政治形势的某种程度的反映。

  1946年政协会议上,当国共两党在立宪问题上陷入胶着时,张君劢先生提出了一个折中的方案,即保有国民党坚持的“五权宪法”的形式,却在重大问题如“国民大会”、中央政权划分等进行实质修正,尤其是改孙中山“权能分治”思想的核心——“国民大会”制度为无形(即由全国人民运用民权为国大),赢得了与会各方人士的欢欣鼓舞[5],形成了所谓的“政协宪草”。而1947年宪法出炉后,最大的变化和争议却仍然是“国民大会”制度。1947年宪法中的国大仍然是有形的。作为“权能分治”、“五权宪法”思想的核心内容,有形国大更能为国民党(尤其是保守派)接受。但相较于《五五宪草》,1947年宪法已经作出了修改,如国大的权限仅限于了选举、罢免、修宪权,国大会期也做了修改,这甚至还引起了国民党内的极大反弹。更值得重视的是,该宪法并没有明文规定总统、立法院需向国大负责,这也是事实上的修正。

  君劢先生详细论证了国民大会制度的弊端。他提出疑问,国大代行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四权,是否还能保持直接民权的优点?根据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和人民主权学说,直接民权能更直接的反映民意,实现公民意志,更好地调动公民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积极性,同时在法理上,也符合社会契约的构成原理,符合“公意”的理论,其中又以选举权的行使为关键。然而,国民大会代行民权以实现直接民权,实质就是直接民权的间接行使,这导致了国民大会成为了一个仅仅享有这四项权力的机构(最后只有两权可供行使),不仅没有体现出直接民权的特点,就连国大的作用甚至也还不如英国的议会。在君劢先生看来,国大制度其性质应更侧重于直接民权的行使,也使立法院作为真正的议会。这也是他主张“无形国大”制度的重要理由。

  君劢先生深知国大制度是一种虚幻的景致,是国民党保守势力坚守孙中山理论的直接反映,同时也是国民党希望借国大制度来实现长久统治的企图。所以君劢先生至始至终都没有赞同这一制度的构建。固然中国当时的情势使得直接民权的行使存在极大的风险,君劢先生也认为不能由一个民选的机构来代行直接民权。因为那根本就是间接的民权。

  1947年宪法在制度上还有很大的创新,而这一制度的构建跟君劢先生是分不开的。在中央政制上,1947年宪法形成了后世认为的“双首长制”,即总统和行政院长作为共同的行政权力行使者。仔细考察,这与后来1958年法国宪法形成的半总统制十分相似。《五五宪草》中实际上采纳了“总统制”,行政院长只是作为了总统的幕僚长存在。1946年的政协会议上,君劢先生是主张虚位元首的,试图在中国形成责任内阁制,而这种责任内阁制又有其独特之处[6]。在《民主宪法》一书中,君劢先生先后提到了四种行政权力划分模式,一是《五五宪草》设定的模式,一是美国时总统制模式,一是英国责任内阁制,一是1947年宪法设定的模式(英美混合模式)。纵观这些论述,我们发现,君劢先生反对总统制的意图清晰可见,因为他主张的责任内阁无法在《五五宪草》模式和美国总统制模式下形成。英国责任内阁制之所以运作良好,这与英国的历史文化传统又是密切相关的(例如法国的责任内阁就有着天壤之别,倘若在中国行法国式责任内阁,必会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所以,如果想在中国既保留责任内阁,又不至于造成政局混乱,就不妨采取英美混合的第三条路。这就是1947年宪法形成的“不伦不类”的体制。就总统与行政院的关系而言,尽管总统非虚位,但其权力受到很大的制约(如总统不得直接处理政务,宪法37条规定“总统公布法律、发布命令,须经行政院长之副署,或行政院长及有关部会首长之副署”),总统只能通过行政院长的提名权以及裁定是否复议的权力间接影响政务。这样一种折衷的设计,一方面保留了行政对立法负责这一内阁制的精髓,以避免总统完全控制行政以行独裁之实;一方面照顾稳定政局、避免国会频频解散或倒阁的现实需要,同时也兼顾政治强人(蒋介石)对于名(总统大位)与实(权)的要求。[7]这一制度创举也成为了后世国家或地区立宪参考的模式之一,1958年法国宪法某种程度上也是在沿袭这一模式。

  张君劢先生还详细论述了如何在中国行使司法权力。在我们当前司法改革陷入极大争议的时候,我们不妨回头看看君劢先生对中国司法制度的设计,或许我们也可以得到一些有益的东西。君劢先生开讲即论“司法独立”,可见司法独立应该是其关于司法制度思想的核心内容。司法独立是现代宪政国家的基本特征,它基本的内涵包括了实现法律的统治,而且法律应该是至高无山的。而做到以上内容,具体又体现为了法官选派、任期和俸给上。[8]

  1947年宪法是在张君劢先生的主导下制定的,虽然正式出台的宪法文本与君劢先生的主张有差异,但主要精神和核心内容上还是一致的,这也是君劢先生一直呼吁施行这部宪法的原因。平心而论,1947年宪法制定于世界宪政潮流兴盛之时,体现了世界宪政潮流和当时中国的政治、文化、社会的情势。尤其值得重视的是,这部宪法中很多制度不仅有效和积极的反应了当时世界的主流宪政价值,同时又融合了孙中山先生的政治思想和学说,甚至其中的某些制度也考虑了中国传统文化的部分内容和特征。在张君劢先生主导之下的1947年宪法,从宪法学基础理论的角度来思考,具有进步性,而这也为当下的许多学者认可。[9]随着两岸之间关系的日益缓和,以及大陆学术氛围的逐渐宽松,针对1947年宪法以及其在我国台湾地区施行的现状的研究也越来越多,这部宪法逐渐得到了重视.这也证明了张君劢先生的观点、思想的正确和前瞻。

  三、宪政梦想:中国的宪政悲剧

  张君劢先生有“中国宪政之父”的美誉,这种评价用在一个战犯身上,我们不得不感叹他的学术魅力和世事的无常。张君劢先生因为他的宪政之梦而闻名,却也因为他的宪政之梦而承受人生的苦难。

  在《民主宪法》一书的序言中,君劢先生自我感慨他一生有志于制宪事业,为国家实现宪政不辞辛劳。他大致回顾了自己在1947年以前为国家宪政事业而做的努力,在这些活动中,我们深深的感受到了这位学术政治家的艰辛与热情。

  记得著名宪法学家武汉大学周叶中教授曾经讲过,他要求他的学生要保有宪政的理想,无论现实的状况多么艰难。而叶中教授自己所作的一切也都是在为他的宪政理想而努力。[10]我们每一个学习法律的人都应该保有宪政的梦想,这个梦想是我们学习的动力和方向,张君劢先生的一生都在践行着他的宪政梦想。这也是这个法律人最伟大的的地方。

  当下我们看到了太多的法律人贪赃枉法、身陷囹圄,这让我们不禁思索我们的法律人到底哪里出了问题。知名学者、原最高法院副院长、西南政法大学校友黄松有的落马更让我们对法学教育、法律学人产生了莫大的悲哀情绪。我国台湾地区的前任领导人陈水扁的弊案更是让我们惊诧不已。相较于将一生奉献给宪政梦想的张君劢先生,我们相形见绌。

  君劢先生列出了宪政国家的标准,这也是他最主要的成就之一。他认为近代国家即宪政国家。他的国家观是“民族国家观”[11],所谓民族国家者,“全国人民之公共组织体,所以保持民族之独立,尤注重固有文化之独立,且以求个人之自由平等的发展为目的者也”。在这样的前提下,国家的目的在于“国家维持人民的生存,所以要保障他们的安全。(第二)人民所以要国家是在(国家能)保障人民的自由”,而宪政则是国家保障人民安全与自由的最有效模式。宪政的根本在于人权保障。1944年初,张君劢为《新中华日报》撰写《人民基本权利三项之保障———人身自由、结社机会自由、言论出版自由》一文道:“吾国之语曰:民为邦本;西方之语曰:主权在民。然民之所以为民之地位,苟在国中一无保障,而期其成为邦本,期其行使主权,盖亦难矣。”[12]从这段话中我们清楚的看到,一位学贯中西的大家,为了中国的宪政梦呕心沥血的急迫心情。

  君劢先生推崇自由,他一身都为自由而奋斗;而自由的实现与人权的保障又分不开,因此宪政之治必然是重要的途径。而如何实现宪政呢?君劢先生在30年代特殊的国内国际背景下提出的“修正的民主政治”主张,是其试图克服民主与独裁两种政治制度的缺点,而将二者的长处结合起来,以实现权力与自由之间的“平衡”的一种政治设想,这也是他后期主张的宪政实现模式的重要内容,而1947年宪法中关于总统与行政院长的权限划分就是代表。君劢先生学西方却又十分注重中中国的现实和文化传统,这也是他之所以成为当代新儒学杰出代表的原因之一。

  不仅如此,对宪政与宪法的关系的认识也是影响深刻影响了君劢先生的一生,甚至他起草1947年宪法、参加国民党的制宪国大都与他的这一思想密切相关。他认为宪法是宪政之依据,宪法对于一国实现宪政具有奠基与象征意义,因此必须首先致力于宪法文本的创建;另一方面,他也认识到宪法导出宪政的其他生成条件,因此在二三十年代近二十多年的时间里,他致力于“宪政之前提”的解决,决意专事启蒙,以期“收效于十年百年之后”。君劢先生的执着虽然成为了他后来遭受莫大困难的原因,但是这种执着却是一个有着丰富学识和经验的学者政治家的魅力所在。

  张君劢一生的转折点在于他主导起草1947年宪法。君劢先生怀着对中国宪政实现的憧憬,怀着救国救民于水火的热情,尽管他知道这部宪法有些内容也违背了他提出的为政协会议认可的政协宪法草案,尽管他知道这次宪法的通过程序存在瑕疵,尽管他知道共产党和民盟不会就此罢休,尽管他知道可能与他一手创立的、付出了半生心血的民社党分道扬镳,尽管他知道好友张东荪威胁与他割席而坐,尽管他知道这样做就会和共产党之间的情缘走到尽头[13],但是他依然冒天下之大不韪,不计毁誉,不计荣辱。因为他坚信宪政救国的梦想。实现宪政是救国的最佳途径(甚至是唯一途径),而宪政的实现需要宪法的建立,需要宪法的实行保障,需要稳定的环境,需要朝野的宽容心,因此他义无反顾的参与到了国民党主导的制宪中。

  这部宪法出台后他也一直呼吁全国全民都应怀着宽容理解的心,为国家实现宪政而齐心一致。但是炮火纷飞、国民党的溃败马上就宣告了他的梦想的破灭。随着《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的颁布施行,1947年宪法名存实亡,并且长达了40余年。[14]而与这部宪法有着割不断的联系的张君劢,却也因为这部宪法而遇到了人生的转折。君劢先生不计毁誉、不计名利,试图通过国民党、蒋介石,通过1947年宪法实现中国的宪政,但是这个梦想还是在战火纷飞中也灰飞烟灭,而他自己还落得一个战犯身份,有国归不得,最后终老他国,客死异乡。这不得不称之为中国的宪政悲剧。

  四、错过的宪政梦想

  2009年是新中国成立六十周年,六十年来我们历经风雨,也饱受挫折,也尝尽苦痛。每每我们回忆起当时的红潮一片举国串联时,每每我们想到中国人还分为农民和城市人时,每每我们看见生活中还有太多的明显违宪事件时,我们都不敢说我们已经成为了一个宪政国家。宪政的实现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必须坚守信仰,抵御诱惑,我们还不得不挺起腰杆,树立信心。但是我们也不能忘记,我们背负的还有六十年前那些人的宪政梦。这其中就包括了张君劢先生。

  君劢先生将一生奉献给了中国的宪政事业,晚年的他在美国贫病交加,却也不能回国,也无法前往台湾。但就是这样的情境下,君劢先生还在全世界宣扬中国的传统文化,将近代新儒学推向了一个新的高度,甚至成为了近代中国新儒学的最主要的代表,也是享誉世界的中华文化大师。1956年,先生在普林斯顿大学谋到了一份工作,但当他了解到了当时中国的乱象时,他心力交瘁,从此身体也日渐衰弱。1969年,君劢先生在旧金山的一个疗养院中去世。这个专研宪政、以中国实现宪政为最高理想的人,在其生前没有看到他理想实现的一天,却只看到了他的国家距离宪政越来越远。晚年回顾生平时,他常常自嘲地称自己是个“失败者”。但是先生真的失败了吗?

  在数十年后,当我们还在犹豫徘徊我们的宪政建设应该走什么路的时候,当我们还在为是否要法治、民主与宪政争论的时候,我们不妨回头看看,六十年前张君劢先生的思想和主张。

  自清末起,我们的革命运动一直都在蔓延,至今已有100多年。大家都以为革命后会有一个好的生存环境,一个好政府,但是随后而来的是漫长的内战,漫长的国内动乱。等到了改革开放,我们才想起来建设国家,建设政府。君劢先生在《民主宪法》第一讲中就阐述了“国家为什么需要宪法”。他说,我们的历史告诉我们,战争、动乱、情绪都是不能用来建国的。参照西方的宪政历史,平等、人权、自由都深入人心,国家是人民结成社会契约的产物,人民结成国家的目的在于依靠国家来保卫人民的安全、自由与人权,国家自然要接受宪法的限制。

  但是我们国家宪政却没有建立。“吾国宪政何以至今没有确立”?君劢先生在本书第二讲中提出了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这个问题直至今日都还有价值。虽然我们的宪法已经有了很多部,但是却只是具文而已,宪政建设的道路还很远很长。君劢先生基于当时的环境和情势,认为我们国家存在下面的原因:帝制自为(人人想做皇帝),割据一方,越轨为能(以获得法外利益为本领),舞文弄法(国家不公平施法致使法律威严无在),治乱循环(国人以为社会都是治乱的循环往复,大到国家如此,小到一村一县如此,所以人们都信仰人治),人民愚昧,领导者的举棋不定(或缺少变革的勇气)。我们试想想,今日我们不也是遇到了同样的问题吗?

  《民主宪法》一书的最后一讲中谈到了实现宪政的“朝野上下之大责任”。要行宪政就必须要在基本事项达成“一致同意”,如朝野都应认同平等、民主、自由、人权等,这就是轨道的一致。而宪政实施的内界困难在于国共两党的对立,唯有两党一致,实现军队整编,两党养成容忍态度,方能在国内扫除宪政的障碍。结合后世,我们发现其实君劢先生早已集中了问题的焦点,正是两党之间,互不承认彼此的理念,在基本事项上无法达成一致,又无法实现军队的整编,终酿成了三年内战。战争的结局虽然是消灭了对方,但中国开始了又一个完全的新时代,而这个新时代一晃就让我们的宪政梦想错过了六十余年。

  --------------------------------------------------------------------------------

  [1]本文主要参考版本为商务印书馆1947年出版的张君劢:《中华民国民主宪法十讲》,同时参阅了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出版的张君劢著《宪政之道》一书中的第二部分《中华民国民主宪法十讲》。

  [2]秦前红教授认为美国宪法制度形成的宪法权利体系是以自由权(尤其是言论自由)为核心的。参见秦前红等着:《比较宪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31页。

  [3]1947年宪法于1946年12月25日由制宪国民大会通过,1947年1月1日由国民政府公布,1947年12月25日正式施行。我们称之为“1947年”宪法是从其公布和施行的角度来说的。也有学者认为应该称之为1946年宪法,参见郑大华:《重评1946年中华民国宪法》,载《史学月刊》2003年第二期。事实上,这部宪法制定的周期较长,主要集中在1946年上半年(政协会议期间及结束后不久)。而《民主宪法》一书的内容始于张君劢先生于1946年8月起在上海民社党中央党部的演讲。由此我们也推论认为1947年宪法的基本内容已经在1946年8月前大致定案。

  [4]张晋藩、曾宪文:《中国宪法史略》,北京出版社1979年版,转引自郑大华:《重评1946年中华民国宪法》,载《史学月刊》2003年第二期。

  [5]参见郑大华:《重评1946年中华民国宪法》,载《史学月刊》2003年第二期。

  [6]因此,我们认为,很多学者认为张君劢在政协会议上所提的观点是要建立类似英国式的政治体制并不完全正确。

  [7]我们认为,传统观点认为张君劢设计这一体制,只是为了加强总统权力,取消立法院倒阁权和总统弹劾权,纯粹是迁就国民党和蒋介石,并没有全面考虑这一体制的意图和内涵。

  [8]参见张君劢著:《宪政之道》,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15—217页。

  [9]参见聂鑫:《1946年中华民国宪法浅议》,载《法学杂志》2008年第三期。

  [10]周叶中教授在武汉大学第二届法律节开幕式上的演讲。

  [11]参见张君劢著:《宪政之道》收集论文《中华民族性之养成》,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54页。

  [12]转引自叶兴艺:《张君劢宪政思想论纲》,载《理论导刊》2008年5月。

  [13]在此之前,张君劢先生和当时的共产党有着良好、密切的关系,如当时的共产党高层周恩来就与张君劢保持着友好的关系,1946年他59岁生日时,周恩来还送过他一块“民主之寿”的寿匾。

  [14]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毛泽东宣布彻底废除国民党伪法统的《六法全书》,1947年宪法停止在大陆地区施行;1991年5月我国台湾地区领导人李登辉宣布《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终止施行,1947年中华民国宪法才真正意义上在台湾开始施行。                 
  • 宪法是什么?——宪法学教授六人谈
  • 错过的宪政梦想
  • 以《宪法》第126条为基础寻求宪法适用的共识
  • 政治改革没必要摧毁传统文化
  • 国家为什么要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