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eezy350配色官方配色:中国三十年法治进程的轨迹和曲线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8 10:34:40
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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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是改革开放30年,我想这30年我是整个历程的见证人,同时也可以说是明年我国建国60年的见证人。因为我今年已经78岁了,如果要说从事法学教育,也可以说从建国之后开始进行了。从这个角度说,我对30年的法治进程有所了解,甚至前六十年也可以说有所了解。30年是总结,是归纳,是升华,是提高。但是不见得观点都是新的了,因为在座可能很多人听过我的演讲,在学校在不同场合在学术研讨会上都发表过不同的见解。
既然要把30年的法治进程,寻出它的轨迹来的话,我把它归纳为四个轨迹:
一、人治和法治的轨迹
30年法治进程的第一个轨迹是循着人治和法治这个轨迹进行的。我们知道文革结束后,对我们最大的教训就是,我们国家是一个长期的封建专制的国家、皇权的国家,所以在皇帝、领袖的身上可以看到这样一个重要的东西:皇帝也好,领袖也好,容易被当作神来对待。要破除这种神化的思想,必须要提倡法治。因为我们知道,文化大革命期间所经历的最大的灾难就是:一句话可以顶法律。从这个角度看,改革开放一开始就必须解决这个问题。也正是从这个角度来说,邓小平同志的思想就是想谋求一个长治久安的决策。一个国家怎么才能做到相对来说长治久安呢?如果我们环顾全世界,可以看到寻求长治久安之策就在于制度的完善,或者说要解决一个制度与人之间的关系。不是一个人凌驾在制度之上,而是所有的人都应该在制度之下。美国为什么长治久安了二百多年呢?恐怕很重要的是美国建国的时候,它的宪法的制度设立保障了这二百多的稳定。由此我们可知,改革就是从建立制度开始,就是从限制和解决个人过分庞大的权力开始。这从政治上来说就是分权的思想。权力要分制,不能够集中在一个人、一个机构的身上。建立一个国家要靠制度,而不是仅仅靠人,制度比人更加重要,制度是决定一切的。法制就是由这个地方开始的。
既然如此,我们从制度的可靠就要进一步想到法律的可靠、制度和法律的关系了。如果我们要解决制度和人的关系,第二个要解决的就是制度与法律的关系。那么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制度就是体现为法律上的规则,法律上的规则应该是制度的稳固的体现。只有制度完善了,法律才能完善;或者反过来说,只有法律完善了,制度才能完善。大家可以想想改革开放开始的30年,我们提出来的法制完善的口号是什么?从那时候来看的话,比较简单——四句话,十六个字:“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是当初的法制思想。第一句话“有法可依”。在当时的情况下没有什么法律可依。现在很多人回忆改革开放30教育,他们在法学院学法律,78年79年通通只有七个法律。光靠这七个法律可以治国吗?光靠这些松散的法律我们能够建立一套完善的制度吗?所以这样的一条轨迹下来必然就是要求:首先要完善法律制度。我们讲的是“法制”,制度的“制”。我们从没有法律制度到有法律制度走了多少年?我们现在提:到2010年完善社会主义的法律体系。也就是说到2010年,大体的我们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方面、立法方面、“有法可依”方面的问题要得到解决。所以我们走了30 年,至少有一步——“有法可依”这一步,已经基本完善了。至于是不是“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相比“有法可依”这一条,至少从立法成就来说,还是有很大差距。
人治和法治还有一个进步,就是科学性。我们知道从建国初期也好,或者改革开放初期也好,你问老百姓“什么是法律呀”,恐怕什么都可以回答是法律。县政府的规定也是法律,哪个部门的规章也是法律,人人都可以说这就是法律,连法院判决的时候也不知道哪个是法律哪个不是法律。所以我们在第三个问题上,在决定到底什么是法律,法律的效率的层次上,逐渐升华了。我们知道什么是宪法了,什么是法律了,什么是法规了,什么规章了,什么是规范性文件了;我们懂得了什么是地方立法,什么是行政立法,什么是授权立法,我们也知道了什么是特区立法,什么叫半个立法权。也就是说在立法体系的设立方面,我们逐渐逐渐与国际接轨,能够知道法律也不是笼统一句话,只要被制定规则的通通都是法律。我们《立法法》里面明确讲了,涉及到人身自由的限制和剥夺(的规定),必须是法律。当初国务院要制定《行政处罚条例》,很多学者都反对。行政处罚是涉及到老百姓的人身自由、财产都可能被限制和剥夺了,怎么可以由国务院,或行政机关就给剥夺了呢?甚至包括征收农民土地、征收私人财产,《立法法》上也写得很清楚,凡是涉及到不是国家财产所有的征收征有,一律只能由法律来规定。至于国家征收国家自己的财产,那国家爱怎么规定怎么规定。国家征收集体的财产、接收私人的财产,没有法律的规定,怎么能随便去征收了呢?我想从这方面看来,我国在“有法可依”、在建立法律体系上,都在逐渐逐渐地完善。
在建立法律权威这一点,我们这30年也有一些进步。那就是,任何人、任何组织,哪怕一个政党,也必须在宪法和法律之下,不能超越宪法和法律之上。这是法治的最基本的规则。
二、集权和自治的轨迹
30年来我国法治发展的第二条轨迹就是集权和自治的轨迹。所谓集权是指国家集权,所谓自治是指社会自治。我们可以看到从建国60年1949年开始,凡是社会主义国家都共有一个特点就是国家的权力非常大,国家无孔不入的干预。经济生活国家要干预,社会生活国家要干预,教育要干预,医疗要干预,家里生多少孩子要干预,甚至于吃饭去哪吃也要干预。但是我们终究是社会主义国家,不是国家主义国家。国家主义和社会主义是有区别的。希特勒(的统治)叫国家社会主义,但他强调的是国家。社会者以社会为本位,维护社会利益;国家主义是一切以国家为利,一切靠国家的强制手段干预社会生活。所以改革开放就是要使这两个关系逐渐逐渐改变,国家不要搞得太强。这个太强不是说富强的强,而是说国家的干预力度不要太强,要给予社会更多的自治。这就需要我们思考,从历史发展来说,从世界其他国家来说,从我们的封建社会来看,犯罪、税收等当然要干预,那么哪些是国家并不太干预的领域呢?我们思考一下这个问题就可知哪些是法治的领域了,因为法治就是国家干预的手段,法律就是国家机器的一部分。这就涉及到我们常说的“市民社会”的概念了。西方国家有市民社会自己管理自己,在欧洲还有些自治城,商人自治,还有很多是属于自治团体,自治的省市。
所以自治和管制的矛盾怎么来解决呢?我想按照马克思主义的理论,至少有一条就是,人为了自己能够生存,他需要吃饭,需要生产、分配、消费,这个领域通常说来是经济领域,是市场的范畴,不需要国家来管。国家即使不管,人自从有了社会以后,自己就会来生产的。当然在现代社会,我决不强调国家一点儿都不管,但是我们过去(管)太多了。外国说我国的计划经济就是,全国就是一个大工厂,国家来规定生产什么,怎么生产、怎么分配、怎么消费。所以这个领域的改变实际上就是市场调节。从国家一切都来支配和调节,变成市场调节。第二个领域就是,人不仅能够自己生存,人还要让其种族延存。不能人死了以后人类就不能延续了,人还有儿子、还有孙子。所以就有了婚姻、家庭、继承。传统说来,家庭和婚姻也是一个自治的范畴。当然我们进行计划生育的干预是必需,但是国家干预到什么度就需要考虑了。第三个领域,人在生长的过程中需要受教育、需要医疗以及其他一些,这些在旧社会里皇帝是不管的,比如教育,除了国子监这些国家来管管,其他教学完全是私人去办的。当然我不是推崇完全自治,今天的社会已经没有完全的(自治)了,教育、医疗都需要干预,但是过去我们的干预都太大了。改革开放初曾经争论过一个问题:如何能够做到“大社会,小政府”。当初海南建省的时候就提出了一个报告,海南变成了一个“大社会,小政府”。所以我们说改革开放在这个问题上就是循着一条——政府与社会究竟是什么关系,究竟是“大政府,小社会”呢,还是“小政府,大社会”?是不是什么都是政府机构来管,还是很多事情可以由社会来解决?《行政许可法》通过的时候,当时的国务院法制办讲得很好,他说市场不一定什么行为都必须由政府来许可。能够由当事人自己解决的最好由当事人自己解决;当事人解决不好的时候最好由中介组织、社会组织来解决;只有当中介组织、社会组织都解决不了的时候,国家才出面干预或许可。所以社会里有三个意思,一个是当事人的意思,订合同之类不需要管;第二是社会自治,社会的意思;第三个就是国家的权力。
这个问题在经济方面就是两个主轴,一个是市场调节,由国家计划调节变成市场调节,这在30里涉及的法律变更相当大了。第二个最重要最突出的表现就是国有企业的改制,其本质说来就是解决国家与企业的关系。原来的企业名字叫法人,实际上国家的一个环节,是国家工厂里面的一颗螺丝钉。国家让做什么就做什么,没有任何的自主权。而国有企业改革就是要解决给予企业多大的自由。我觉得这30年国有企业的改革是了不得的成就。虽然期间也有国有财产的流失,但是决不能说国企改革就是国有财产的流失。国有企业改革就是增加流通,流通就可能有流失,但流通也可能增值啊,也可能产生更大的利益啊。深圳的国有企业就表明了最大的活力,改制后的国企增值非常快。所以我不认为国有企业的改制必然带来国有财产的流失。如果我们比较苏联瓦解的时候,当时的苏联国有企业怎么做的?我们做得还是比较稳当的,我们并没有把国有企业都按股份来卖掉,并没有采取按全国人口每人分多少股(的做法)。但是国企怎么改革呢?怎么给予它们更大的自主权呢?厉以宁教授在《读书》杂志里回忆到,开始时国企改革是产权的改制,如扩权放利,给企业更多的权利,包括自主的销售权,定价权等等。这样做还是不行。然后实行了承包制,也不行。最后确定了股份制。我想从这一过程可以看出,企业自治在经济领域里是社会自治的最主要环节。我们终究解决了政企不分、政资不分的问题了。首先我们没有部门下面直接管企业了,然后我们把政府作为国有资产的代表也变了。但是现在变得还有问题,到底国资委算是什么样的机构,名义上不算国家行政机关,但是仍然具有很多国家行政机关的作用。这个问题还需要再思考。
我想市场法律制度在鼓励各种市场主体,尤其是企业,包括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在解决它们自治的问题上给予了它们很多的自由了。自治某种程度上来说就是自由。自己来决定自己的那不就是自由吗?但是我们同时还有一个问题,就是秩序。就像某位西方学者讲的,自由和秩序是市场也好、社会也好的两大面。没有秩序的自由是无政府的,没有自由的秩序是专制的。那么在这个理念上,政府要扮演什么角色,如何做好?我一直讲市场里的自由就是三大自由,财产自由、交易自由和营业自由。财产自由《物权法》写得很清楚,交易自由《合同法》写得很清楚,营业自由《公司法》写得很清楚。我们在法律方面逐渐逐渐使得自由的制度完善了。但是我们国家现在市场的秩序也好,社会的秩序也好,已经到了很严峻的地步了。市场里面包括奶粉毒也好,信用问题也好,都已经到很厉害的程度了。有一次开会,我与中小企业协会的主席,原深圳市市长李子彬同志交谈的时候,他说现在国际有一个市场秩序的排名,中国的经济发展速度被全世界都承认是数一数二的,但是市场秩序的排名在国际排名在110多位,而且现在排名还在往下滑,我开玩笑说这就跟中国的足球一样了。
这应该是我们政府的职能所在啊。政府的职能不是支配资源、垄断资源,市场的职能恰恰应该是给予社会安全感。如果我们在社会上没有安全感,觉得人身随时可能被绑架;如果我们在市场上没有安全感,到处都是假冒伪劣产品,到处是信用失衡,这怎么行呢?政府职能恰恰应该在这个问题上。可是我们现在有时候恰恰又相反,政府的职能有时候表现在垄断矿产资源,拿到利益上。我不反对政府可以在矿产等垄断行业里建立企业,但是政府的任务最主要是解决秩序的问题。所以我们现在很重要的问题是解决政府职能的变化。不久前参加了北大的博士后论坛,厉以宁教授发表了谈话,吴敬琏教授也在许多场合提及,市场经济到今天最重要的还是市场职能的改变,仍然是政府对市场的控制过多,仍然是政府应该给予的管好市场秩序上的不够。我想这个问题应该引起我们的注意。
所以我说改革开放30年来所遵循的第二条轨迹就是解决好政府和社会的关系、国家和市场的关系、自由和秩序的关系。
三、私权与公权的轨迹
第二条集权和自治的轨迹,实际上从法律层面上就提到了公权和私权的问题。我们国家从历史上来看是缺乏私权传统的国家,封建社会是专制的封建社会,不像西方国家,如希腊是民主城邦制的国家,但是从我国的历史反战来看,我们对私权的重视是远远不够的。在座的学过法律的都知道,欧洲国家中罗马国家最重要,罗马国家以罗马法著称,罗马法又以罗马私法著称。可见罗马法国家在当时赋予了公民,或者说民事主体很多的民事权利。听说有学者现在在研究一本书,叫《罗马宪法》。我很奇怪,罗马哪有宪法呢?我只听说罗马国家有私法,没听说他们还有宪法。后来知道这个“宪法”不是现代意义上的宪法,而是那个时候意义上的宪法,即罗马私法是国家如何保护每个公民的民事权利,主要是财产权利;而罗马宪法是国家如何保护每个公民的政治权利。可见当时罗马法里面对公民的政治权利也是给予保障的,即公民有参与决策的权利,是“保民观”的体现。从这个角度来看,它的制度来看老百姓的利益、公民的利益占据很重要的位置。但是中国,无论是从封建社会,还是民国时期,甚至(改革开放的)前30年时间里,我国私权的发展是极其微弱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改革开放就是从扩大私权开始,从增强公民的公民意识、权利意识开始,从加强对于公民的私权的保护开始。我觉得30年中这一条轨迹是很明显的。
这条轨迹具体说来就是以从私营企业,到私人财产,再到私人权利为主线的过程。过去长期以来我们都以为,“公和私”的关系里面,“公”是一切,“公”是目的,而且一切的“私”都是可耻的,从意识形态上来说,是应该属于被打倒的。意识形态里“斗私批修”,认为私有制是万恶之源,财产也是万恶之源,都是被否定的恶魔似的东西。但是难道一个国家的兴旺没有私的权利保障就能兴旺吗?一个国家不承认任何私人财产,不承认任何私人权利,这个国家能够拥有一个真正强大富裕的基础吗?所以我想改革开放懂得了这个道理:要使国家强大必须使私人财产得到公平对待、私人利益得到保障。改革开放以前我们说“大河有水小河满”,改革开放以后我们说“小河有水大河满”。我想一个字的差别就表明了“公和私”的关系。但这两个是相应的关系,不能绝对分开。
这就是我们改革开放30年来的法治发展的第三条主线。而且这条主线在《宪法》里面非常的明确,《宪法》里明确涉及到了私营企业的地位和私人财产的保护,而且《物权法》很大程度上也是解决的这个问题。甚至这次十七届三中全会强调让农村富裕起来也是对私权的扩大呀。农村集体的土地也是私,是广义上的私,不是国家所有的即使是集体所有的土地都是私。所以我们说《立法法》上讲的对于征收私人所有的财产和集体所有的财产,都是一样的(必须由法律规定)。我们如何保护农村集体土地,如何保护每一个土地承包户的利益,如何保护农村里拥有宅基地和商品房屋的农民的利益,以及如何保护城市里每个公民的利益,企业作为一个法人的利益,这些本质上来说都是私权保护的核心的问题。
改革开放30年来,在这条主线上,我们发现私权和公权的冲突越来越厉害了。我常讲私权和私权的冲突每日每时都大量产生,如邻里间的冲突、企业间的债务,这都不可怕,只要一个公正的普通法院就可以解决,个别不公正还可以通过其它方法得到解决。公权与公权的冲突,最重要的是中央与地方的冲突,以及民族国家里民族间的矛盾。我国也存在这些矛盾。西方的解决办法是通过“宪法法院”或类似宪法法院的机构来解决。公权力与公权力的冲突,或者公权力剥夺私权利,都是宪法法院来管。我们社会主义国家都没有宪法法院,许多社会主义国家因为公权力的冲突而垮台。中国也没有宪法法院,而且政党还有很大的控制力量,军权由中央控制,人事权由中央控制,财权分权了,但是还是中央控制得多一点儿。但是现在地方也放开了些,所以中国现在至少还没有急迫面临着因为公权力的冲突而使国家瓦解的危险。所以我们看到,中国现在面临的主要危险是公权力和私权利的碰撞所引起的矛盾、冲突。征地的问题引起了国家和农民的意见分歧,国家经济发展这么快,哪还有地啊?城市里的国有土地盖楼早就盖完了,再要盖房子、建工厂、造油田就只有征农民的土地了。那国家给农民的征收补偿够不够呢?城市里面这么多破破烂烂的房子,一拆迁改造就发生冲突,国家到底要补多少钱被拆迁户才满意啊?翁安事件不就是公权力和私权利的冲突激烈化的表现嘛。所以我们应该看到中国社会现在还有许多不稳定的因素。而现在带来的最大的困惑和不安就是公权力和私权利的冲突,而其中最主要的问题,还是公权力滥用,私权利受到公权力不合法的侵犯。但是我们也不能否认另外一方面,就是私权利的滥用也存在着。随着权利意识的增加,老百姓即有了更强的权利意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而与此同时也可能出现私权利的滥用问题。那么,怎么区别在私权利和公权力的冲突中,哪些私权利和合法的被侵犯的,哪些私权利是被滥用的呢?坦率来讲,关于这点连法学界的看法也是不一致的。这是很正常的情况,社会多元化,看法也多元化了。但是我们应该看到在这个问题上我们还缺乏必要的法律来加以规范。虽然《物权法》已经有了,但是并没有解决所有的问题。比如,《物权法》第二十八条提到,如果政府要以公共利益来征收老百姓的财产的话,这个征收的决定什么时候生效?《物权法》规定,从政府作出决定生效时物权转移。这个问题就涉及到公权和私权的问题了,那如果政府今天做决定,今天就生效,那财产就是我的了,那不是严重剥夺了私权的利益了吗?所以现在要考虑的是到底什么时候生效呢?政府要作出一个以公共利益为目的的征收私人财产的决定,是从作出的时候起生效呢,还是经过补偿以后生效,还是经过诉讼完毕以后生效,还是救济措施完毕了以后生效呢?还有一个问题,政府作出的决定,如果是一个抽象性的行政行为,补偿老百姓的钱是统一的规定,这个规定老百姓能不能告到法院?南京不就发生过类似的问题吗,一户居民的地被征收后补了钱,居民不服告到法院,法院不受理。法院说告的是政府抽象行为法院不受理,告具体行政行为才受理。问题是老百姓怎么懂你什么时候抽象行政行为,什么时候具体行政行为呢,你把我房子都拆了,还说抽象行政行为,那什么才具体呀?这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所以现在《行政诉讼法》也再改,《国家赔偿法》也在改。但是很多学者认为这种改变还是很不够。赔偿问题来了,政府违宪行为问题来了,如果政府的赔偿标准根本违反了《物权法》,怎么办?能不能告?所以公权和私权的冲突也会面临着一系列的问题。
所以我们说这第三条主线就是延续着公权和私权的冲突进行的,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如何能够既要承认私权利不能随便被侵犯,也要考虑到私权利不能随便被滥用。这个矛盾是很复杂的问题。
四、法制与法治的轨迹
最后一个轨迹是“法制”和“法治”的关系,“制度”的“制”和“治理”的“治”。法制建设逐渐完善了以后,深层次的法律问题就摆在了我们面前。改革开放刚开始的时候,我们根本没有制度规范,法律也没有几个。现在法律多了,多如牛毛了。我们也面临着这样一个问题,法律多了以后,是不是法律都好呢?西方国家有所谓善法和恶法之分。现在我们针对法律的深层次研究发现,制度在变化,也许有的制度是欺骗老百姓的,这是恶法;也有些制度落后于现实,阻碍了经济的发展,这个法律不也是恶法了吗?所以我们应该认识到,法律一不是万能的,二是法律也不是全是好的。
法律也有好坏。仅仅从制度角度来说,他有的可能过时了,有的可能落后了;但是我们从法律的理念来说,理念不能错,不能过时,不能落后。因此我们说,法制仅仅是制度层面的法律,而法治是理念层面的法律。法律也有价值观,法律如果没有价值尺度来衡量,这个法律就可能变成恶法。这就是我们常说的,有法律不等于有法治,有宪法不等于有宪政。希特勒也有宪法,你能说那是宪政的思想吗?所以我想,法律的价值观非常重要。
如果说前三条轨迹在改革开放初期即已出现,那么这一条出现得就稍微晚一点儿。这条轨迹是从我国的宪法写入“依法治国”和“人权入宪”时开始。这说明我们国家开始建立法治国家和人权国家。今年温家宝总理视察蓟门桥的中国政法大学,就谈到了法治的理念。
所以我们应该看到,法治的核心价值是人权。小平同志说发展是硬道理,我想人权也是硬道理,或者说人权更是硬道理。小平同志在改革开放初期用最通俗的一句话,解决了意识形态里的纠纷。什么是硬道理?我说,硬道理就是不拿意识形态划线的道理,不能分姓社姓资的道理。发展有什么姓社姓资?我们不能说,我们“只要社会主的草,不要资本主义的苗”吧?列宁的一句话说得非常深刻,什么时候才能说社会主义有优越性?那就是我们的劳动生产率能够超越资本主义国家,战胜资本主义国家,你才能有优越性。穷,可能是历史形成的,但是国家每天的发展都不够那怎么行?所以小平同志讲的“发展是硬道理”非常重要,也不用再争论。但是我们不要忘了,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里面提到,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自由发展的条件。所以社会主义的价值目标就是两个解放,一个是解放生产力,一个是解放人自己。解放生产力使国家富裕起来,解放每一个人使每个人都获得自由。保障每个人的自由不就是人权吗?所以从这个意义上来看,我们不能只追求一个发展,不能说经济的发展使腰包鼓起来就等于社会发展的目的就达到了。同时我们还必须注重每个人的自由,包括政治自由、财产自由、社会自由以及其他一切自由。当然,自由不是绝对的,自由也有限制。所以“人权入宪”就是这个道理。我们可以肯定地说,人权是个好东西。我们也可以肯定地说,《人权白皮书》上也说了,我们的人权做得还不够。我们不满足于现在,仍在一步一步地改变。
法治理念的另一个问题是,法律离不开政治。从解放开始许多机构的命名都是“政法”,政法机关、政法学院。法律永远和政治捆绑在一起。改革开放以后,有人提,不要捆在一起了,该法律就法律,该政治就政治。但是我们从内心中要承认,法律制度最后是跟政治联系在一起的。改革开放30年到现在有两个主轴,一个是市场,一个是法制。社会主义市场和社会主义法制两个方面都写进了宪法。而市场核心是经济体制改革,法制核心是政治体制改革,二者不可分割。我们也看到,政治体制改革稍微落后于经济体制改革,某种意义来说,这种短时期的落后可以理解。苏联戈尔巴乔夫改革,现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后进行经济体制改革,最后翻车了。我们借鉴经验,政治体制改革进行得稍微慢一点儿,这可以理解。但是不能长期滞后、脱节,甚至演变成断裂。一旦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出现断裂的时候,社会就要发生大震荡了。所以,政治体制改革应该加快进行。
刚开始提“法制”的时候,78年和79年有一本杂志叫《民主与法制》。民主和法制完全可以并列,因为法制是讲法律制度,民主是讲政治制度。如果今天提“民主与法治”,我就要坚决反对了。怎么能把民主和法治作为两个东西来讲呢?法治本身包含着民主。人权和民主是法治的两大核心。这就是价值观和理念。
以上提到的是中国法治进程的四大轨迹,其中更多地讲的是成就。确确实实,我国在这方面的成就是很大的,尤其比起前三十年,我们不能同日而语。但是今天在纪念改革开放三十年的时候,我们不仅仅是歌颂,而且要看到不足。或者说要反思在这三十年,什么是我们本来可以做到的却没有做到。一个国家、一个党、一个个人都只有在反思中才能进步。如果一切都认为是成就、是花环,恐怕这个民族、这个政党、这个人就要倒下。因此我们仍然循着这四条轨迹,来看看我们还有哪些曲线。
三十年我们走的不是直线上升,三十年我们走的也不是抛物线,而是三十年我们走的是一条曲线。所谓曲线就是有前进,又后退。我常用一句话来描述这条曲线,叫做“进两步,退一步”,有的时候是“进三步,退一步”,总的说来还是在进步。因此我们说,中国的法治建设绝对与经济建设不太一样,经济建设大体说来没有太大的波折,但是在法治建设的进程中就不能这么说了,而是一个曲线上升的过程。
一、 在人治和法治的问题上,有两个因素在制约着我们。
第一,是党的权力如何监督。小平同志明确提出“党政分开”是政治改革的重要内容。我们可以肯定,只要党行使国家权力的一部分,就必须监督。只要有权力就要有监督,总不能靠自身监督,要靠法律监督。有一天我收到一封老百姓的来信,说要告南昌市委,问我可不可以告?我说你这个问题太简单了,当然不可以告,同时这个问题也太复杂了。你说法院不受理,就是党委决定的,政府做的决定可以告,党做的决定怎么就不能告呢?党也应该收到法律的制约和监督,因为我们都明白没有制约没有监督的权力就是一种容易造成更多腐败的权力。党做决策,作为一个领导者可以,但不能让市委书记来批地,批地是政府的权力,所以党绝对不能以自己的权力去行使政府的权力了。不解决这个问题不行。
第二,法律是规则是制度,但是现在社会还有许多的“潜规则”和“土政策”。“潜规则”和“土政策”是依法治国,是法律至上的两大“毒虫”。潜规则太多了,连收购奶都有潜规则,由法律规则就有潜规则,潜规则必然是正式的规则的规避。而现在许多地方,潜规则大于法律规则。潜规则后面是利益,利益后面就可能是腐败。“土政策”就更多了,比如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到达地方,比如法律到达乡政府,你说法律是效率越来越高,还是效率越来越低呢?这也难说,有的是“层层加码”,有的是“层层减码”。所以中央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上对于土地流转的问题的谨慎就在这,这个问题在地方上可能层层减码得厉害,到地方上不知道成什么样了。也有层层加码的,譬如说禁止上访,就是从省里到市里再到下面层层加码。怎样才能做到法律的“原汁原味”,怎么使法律按照其原本的来理解,这是一个非常难的问题,也是我们学法律人非常艰巨的任务。
二、 国家的集权和社会自治上,也有两个因素制约着我们。
首先,是政府职能的改变。政府必须是一个有限的政府,职能有限,权力有限,不能什么都管。国务院制定了十年的行政纲要,都在朝这方面做。具体就不多说了。
我主要讲讲第二点,怎么影响社会自治?之前讲了改革开放三十年,最大的功绩是国有企业的改制。企业自治我们做得比较好,但是我们不仅仅有企业法人,当然我们不讲国家机关法人或者军队自治,但是其他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民营企业法人如何实现自治呢?我们很高兴看到出版社改革了,医院也要改了,学校呢?大学呢?大学能不能真正做到大学自治?西方的大学管理体制我们可能不能全部用过来,但是现在我们的大学行政干预之高,大学的资源被行政资源垄断控制,这个在世界、在中国历史上都很难见到。大学如何才能变成民主办校,专家治校?这个任务很艰巨。社会团体呢?社会团体最典型体现了社会的权利,西方国家靠谁治理环境?当然首先是政府的职能,但是更多的是依靠众多的社会团体,比如绿党,比如外国人抗议日本人捕鲸,靠的也是民间的力量。我们为什么不允许成立一些环保团体呢?汶川地震有人提出,捐了那么多钱就靠一个渠道红十字会,为什么不允许社会自发成立一些福利团体?这些公益性的、福利的、救灾的、环保的、科研的或者其他方面的社会团体建立起来,做好了,是政府的福利。
三、 私权和公权的问题上,也存在两个问题。
第一,显性的侵犯仍然非常多,公权力侵犯私权利的情况比比皆是。有人问我,怎么看待北京奥运期间单双号限制车辆的问题。这一点我是赞成的。因为这是非功利性的公益事业,而且限制单双号后有经济补偿,养路费不收了。至于这是不是能让所有的群体都满意,这是另外的问题,至少某种意义上他做了补偿了。但是其他问题是,奥运期间工厂停工赔不赔?我觉得要较真的话,这也要补偿。法律认为即使是因为公共利益需要而侵犯到私人利益的时候,也要补偿。
第二,隐性的侵犯。这是一个复杂的问题,侵犯也可能是带着引号的侵犯。社会有两种产品: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过去我们私人产品极度缺乏,现在市场经济下产品多了,这说明生产力发展了,商品购买力提高了,但是这只是市场所能解决的私人产品的供应大大超过了需求。但是还有另外一层的产品,诸如教育、医疗、社保,或者博物馆、图书馆这些公共产品呢?在我们的农村,或者偏远地区,能不能得到政府应该提供的更合理的、更好的、更便宜的教育、医疗的服务设施呢?这是政府的职能。如果政府在这一点没有做到,某种程度上来说,政府也已经侵犯了公民的私权。这一点也只有政府,或者说公共预算可以做到。私人企业有社会责任,但是私人企业的社会责任不等于一定有必要解决政府要解决的公共产品的问题。因此可以看到,这些年来我们在私人产品上发展得很快,但是政府在公共产品领域里面确实滞后了很多年。
四,从刀治(法制)到水治(法制)的关系里面,要强调的是,人权可以作为政治斗争的工具,但是人权不能作为阶级的划分。不能说社会主义的人权与资本主义的人权有什么本质区别。我们也要承认现在我们现在的人权还有许多不如人意的地方,不能因为人权在做政治斗争的工具时抹杀了我们人权现状中的足和不足。我想包括政治体制改革,我们还有许多需要做的。
江平,曾任中国政法大学校长,法学思想家、教育家和社会活动家。江平教授以深邃的思想和宽宏仁厚的人格熏陶了几代学子,影响了整个中国法学界,乃至中国的立法实践和司法实践。
(注:本文根据江平教授2008年10月25日在国家图书馆所作的《三十年法治进程的轨迹和曲线》讲座发言整理而成,根据发言主要意图,部分语句有所整理。最后的提问环节未整理。)本文全文刊载于《法学院》
来源:苏颖博客      来源日期:2008-12-19       本站发布时间:2008-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