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ike hypershift 2016:鄂州廉政网---把握违纪违法行为特点 创新办案思路和方法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7 14:48:13

把握违纪违法行为特点 创新办案思路和方法
□ 巴 石


                                                                                新闻来源:鄂州廉政网  发布时间:2007-09-13

      

 


 

    任何事物都有其发生发展和变化的规律可循。对新形势下违纪违法活动带有苗头性、倾向性和规律性的特点进行研究,把握新形势下领导干部违纪违法行为的特点与规律,可进一步增强开展反腐败工作的预见性、针对性和有效性。从反腐败斗争的实践来看,当前查办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要注意把握领导干部违纪违法的“十个特点”,做到“十个盯住”。

    一是针对贪图钱财,违纪违法与不法“大款”有关的特点,注意盯住涉及不法私营企业老板和国有企业负责人的问题;

    二是针对腐败“家庭化”,违纪违法与老婆、孩子有关的特点,注意盯住涉及通过“夫妻二人转”、“父子二人转”等形式非法敛财问题;

    三是针对有钱贪美色,违纪违法与贪婪女人有关的特点,注意盯住涉及包二奶、养情妇、嫖娼妓等生活腐化方面的问题;

    四是针对卖官鬻爵,违纪违法与插手提拔任用干部有关的特点,注意盯住涉及跑官、要官、保官方面的权钱交易问题;

    五是针对得势便放纵,违纪违法与位高权重、功成名就有关的特点,注意盯住涉及重要人物特别是在主要领导岗位上发生的问题;

    六是针对交友庸俗化,违纪违法与长期固守一地、被人情关系包围有关的特点,注意盯住涉及“酒肉朋友”和黑恶势力的问题;

    七是针对巧取豪夺,违纪违法与插手干预热点经济领域和微观经济活动有关的特点,注意盯住涉及公司上市、银行贷款、土地批租、工程发包等方面的问题;

    八是针对捞钱铺后路,违纪违法与“五九现象”有关的特点,注意盯住涉及离职退休、岗位转换前后的问题;

    九是针对异地搞腐败,违纪违法与跨地区、跨国(境)活动有关的特点,注意盯住涉及经济发达地区、经济特区和境外、国外的问题;

    十是针对作案靠帮手,违纪违法与身边工作人员有关的特点,注意盯住涉及秘书、司机等身边工作人员的问题。

    在当前社会经济转型,腐败问题呈多发、易发的情况下,执纪办案,惩治腐败,我们缺少的往往不是案件线索,而是发现案件线索的“眼力”。只要能够准确地把握当前领导干部违纪违法的规律和特点,就能切中违纪违法的要害部位,给腐败分子以有力打击。

    为了能够及时有效地解决新形势下反腐败工作遇到的一些复杂疑难问题,保持惩治腐败的强劲态势,提高查办案件的质量与水平,我们在工作中还要注意创新思路,创新方法。

    一是在办案目标确定上,在注重抓高层、涉及“三机关一部门”大案要案的同时,注意向抓基层、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典型案件延伸,做到“抓大不放小”;

    二是在办案类别构成上,在注重抓贪污贿赂和生活腐化案件的同时,注意向抓失职渎职等方面案件延伸,重视对“不装腰包的腐败”问题的查处;

    三是在拓宽案源上,在注重依靠信访举报和深挖“案中案”的同时,注意向加强执法监察、专项检查、解剖非正常亏损企业等渠道延伸,注意掌握社会议论中没有形成文字的“活线索”和“活情况”;

    四是在办案组织形式上,在坚持一起案件成立一个带有临时性的办案组的同时,注意向推行案件主办人制度延伸,努力提高查办案件的专业化水平;

    五是在“两规”管理上,在采用对审查对象“全封闭”式看护方式的同时,注意向体现组织温暖的“宽松式”看护方式延伸,树立纪检监察干部“可亲”、“可信”、“可敬”的良好形象;

    六是在证据收集上,在注重口供获取的同时,向更加注重人证、书证和物证延伸,不断强化“零口供定案意识”,把工作做到离开当事人口供也能定案的程度;

    七是在谈话方法技巧上,在运用严肃批评的“挤压式”方式同时,注意向注重思想转化的“攻心式”延伸,“用事实证据围堵,用组织温暖感动,用宽严政策感化,用人格力量征服,用智谋技巧瓦解”;

    八是在向非“两规”对象调查取证上,在坚持主要依靠纪检监察机关自有手段直接突破,“一步到位”的同时,向注重借助司法机关的手段和优势迂回突破延伸,严格依纪依法办案;

    九是在发挥办案治本功能上,在注重运用案例进行警示教育的同时,注意向研究发案的体制、机制和制度原因延伸,协同、督促有关部门从源头上建章立制,防腐治腐。

    十是在查办涉嫌违法犯罪案件上,从一般在案件查结后移交司法机关,向商请司法机关提前介入延伸,立足审判,使纪检、司法两种证据同步到位。

    从以上的探索与实践看出,我们所说的“创新”,是对传统做法的辩证“扬弃”,而不是简单否定;是适应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的客观要求,而不是随心所欲的“标新立异”。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