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乐刷科技有限公司:对提高司法能力几个问题的思考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5/10 17:49:47
对提高司法能力几个问题的思考 

    司法能力是指法官在司法活动中应当具有的认识、了解、分析、解决或确认与法律关系密切的事实纠纷的基本素质和基本能力,集中表现为法官运用法律解决和处理各种案件的能力。司法能力具有丰富的内涵和外延,司法道德、司法品格、司法方法、司法环境、司法效率、司法质量、司法效果等均属这一范畴。

    提高司法能力这一命题的提出有着深刻的社会背景和重大的现实意义。其一,人民法院的司法能力建设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提高司法能力是坚持和加强党对法院绝对领导的必然要求,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应有之义。其二,随着法制的日臻完善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法院收案范围不断扩大,复杂疑难案件愈发增多,审判力量与审判任务不相适应的矛盾更加突出。其三,个别法官素质偏低,不学无术,违法裁判,贪赃枉法,作风粗暴,侵害群众利益,引发群众不满情绪。虽然只是个别现象,但一经演绎和传播,往往千夫所指,极大损害了法官队伍的整体形象,使司法社会公信度大打折扣。其四,司法环境的恶化,使法院各方面建设和许多案件的审理举步维艰,左右为难。其五,由于各种社会矛盾的爆发和利益集团之间的冲突,涉诉上访愈演愈烈,对司法权威和正常的社会秩序构成了严重威胁。因此,必须正确理解,科学把握提高司法能力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努力实践,有的放矢。

    提高司法能力要坚持从实际出发,科学引导。应当与我国政治、司法体制和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以及国民整体素质、民族文化传统等结合起来,因此,从指导思想上要理清三个问题。一是法院局部与党委工作全局的关系。审判工作和社会各个方面紧密相关,不是独立存在的,因而审判工作要始终服从和服务于党委的工作全局,为党委分忧解难,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妥善处理社会矛盾,化解纷争,打击各种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促进社会进步与发展。二是知识素质与能力素质的关系。不具备法律专业知识就当不了法官,没有丰富的社会实践经验就当不好法官,任何理论只有运用于社会实践才能实现它的价值,而实际操作的条件、秩序方法和主观追求的效果又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理论价值的实现程度。知识素质与能力素质相辅相成,相得益彰。法官要运用知识、经验将法条变为活生生的裁判,这种能力的培养需要在实践中积累。提高司法能力,不仅要注重法官专业知识的学习,还要注重司法实践能力的培养和职业道德的修养。三是借鉴西方司法方式与完善和发扬我国优良司法传统的关系。西方有许多优秀的法律文化和法律思想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但是不能生搬硬套,更不能轻薄自己多年积累的法律经验和成果。要从我国的国情出发,树立现代司法意识和司法理念,在解决实际问题上下功夫。四是自我评价和社会评价的关系。检验司法能力的高低,不仅要看自我纵向的发展如学历层次的提高、处理纠纷的多少,还要看审判的效果好坏,社会的认同程度,群众的满意度高低。所以,提高司法能力必须从提高法官素质着手,切实改进审判作风,自觉接受各界监督。从人民群众满意的地方做起,从人民群众不满意的地方改起,保护诉讼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提高司法能力关健是全面提升法官的整体素质。具体来说,就是要求树立“五种意识”,提高“五种能力”。“五种意识”即:大局意识。法院处理各类案件,要时刻以党和国家的大局为重,克服单纯办案,就案办案的狭隘思想,努力做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统一;程序意识。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开展诉讼活动,平等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尤其需要强调的是任何案件都应在审限内结案,减少当事人的诉累,降低司法成本;质量意识。办案质量是审判工作的生命,“一次不公正的判决,比十次犯罪为害尤烈”,法官要凭借其精深的知识、丰富的经验和深邃的智慧,努力探录案件的客观真实,使当事人合法实体权益得到充分保护。中立意识。法官是居中裁判者,应当保持中立,不偏不倚,谨言慎行,避免因言行不当,引起当事人和公众的合理怀疑。道德意识。“法官的人格是正义的最终保障”,法官的道德操守是法官司法良知和正义情感的伦理基础。特殊的社会地位,决定了法官必须具备高尚的职业道德修养和品质,珍惜良知,主张正义,严持操守,同情弱者,以其人格魅力赢得尊重和信赖。

    要提高的“五种能力”就是: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的能力。作为法官,要深入学习和研究法律,不仅精道法律条文,更要理解法律精神,针对形形色色的案件,正确自如运用法律。对法律规定模糊或者法律漏洞,法官要本着“三个有利”的要求进行解释或填补。应对和处置复杂局面的能力。由于案件本身的复杂性和当事人心理情绪的不可预测性,在审判和执行的各个环节,都可能发生矛盾激化或者激烈对抗的情形,特别是集团诉讼以及与特定群体关系密切的案件。法官要善于观察,冷静分析,妥善平衡利益,有效化解矛盾。协调疏导能力。法官处理案件面对的不仅仅是当事人,更多的是来自于各个方面的干扰和制约。对此,要正确对待,采取灵活方法协调,争取有关部门的理解、配合和支持,为审判工作营造良好的司法环境。法官应善于做深入细致的思想教育工作,明理喻法,灵活运用各种调解方法和艺术,化解矛盾和隔阂,增强团结,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战胜困难迎接挑战的能力。由于案件数量上升幅度较大,法官承受着越来越大的工作压力,同时,在履职过程中也时常遭遇困难和挫折,甚至于非议和责难。这就要求法官树立坚定的信念,不屈不挠,勇敢无畏,为了维护公平和正义勤奋工作,甘于奉献。抵御腐蚀廉洁自律的能力。法官职业待遇虽然不尽人意,但既然选择了这个高尚的职业就要甘于清贫,甘于寂寞,经得住形形色色的诱惑和侵袭,自觉抵制各种错误思想和行为,慎独、慎欲、慎交、慎权,清正廉明,恪尽职守,以优良的司法品质,彰显当代法官良好形象。

    司法能力的提高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司法能力的提高需要经过长期的学习,是一个需要经过反复实践、磨炼,不断积累经验,不断深化知识,不断更新观念的过程。一个法官,一个审判组织,一个法院的司法能力都是循序渐进,逐步提升,不可能一蹴而就,必须认识到其艰巨性和长期性。只有法官个体素质的提高才有法院整体素质的提高,因而必须重视和加强法官各方面知识和能力的培养。

    提高司法能力具体可以通过以下途径:一是加强学习。在内容上,既要学习法律专业理论,又要学习党的政策、其他科学和社会知识;既要向书本学习,又要向他人学习;既要向专家学者请教,又要向群众、同行请教;在学习形式上,不仅要重视学历教育和专业培训,而且要提倡和鼓励自学讨论;不仅要走出去开阔视野,丰富知识,又要请进来传经送宝,解疑释惑。在学习态度上,领导要以身作则,创造条件,提供政策支撑;法官要持之以恒,深钻细研,吃透弄懂,融汇贯通。只有这样,才能把法官队伍打造成博学多才,熟悉社会,品格高尚的精英之师。二是注重实践。法律是一门社会科学,只有应用于实际生活,才能发挥惩恶扬善,规范引导的作用。法官在审判实践中,要深入实际,勇于探索,善于观察,了解当地风土人情,经济能力,生活水平,公众的心理状态,准确把握事物的发展脉络,预测可能产生的各种后果,从而掌握主动。“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只有在实践中反复磨炼,才能增长才干,丰富经验,提高水平。三是强化考核监督。要建立科学完善的法官考核机制,奖优罚劣,贤上庸下。在业务方面,建立审(执)限临界预警机制和案件质量监管评优体系;在作风方面,把组织考察与公众反映相结合,把日常表现与非常表现相结合,把审判作风与生活作风相结合;在廉政建设方面,建立科学的适合法官职业特点的,操作性强的反腐倡廉机制,既要处理违法违纪行为,又要保障法官依法履行职责。四是净化司法环境。在当前司法体制和社会环境下,司法权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和牵制,法院既要适应环境,又有责任改善环境,为真正独立行使审判权创造条件。其一,上下级法院共同努力,认真策划,积极建议,在制度体制上进行改革。其二,上级法院要为下级法院撑腰壮胆,在大的原则性问题上作下级法院的坚强后盾。其三,加强舆论的宣传引导,争取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只有这样,法院的司法能力才能得到真正意义上的提高,也只有这样法院的司法能力才能得到普遍的认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