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霆战机电脑单机版:关于公司登记代理人身份实质审查的义务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19 09:19:20

关于公司登记代理人身份实质审查的义务

本帖最后由 列子御风 于 2011-2-13 20:29 编辑

  是有人冒充你注册公司了,而不是顶替你,因为你原本就没有过申请注册公司的意思和行为。
  关于楼主本案的得失,主要是看《身份证法》的理解和适用。
  《身份证法》,2004年1月1日施行,有关身份证的使用是这样规定的:

  第十三条 公民从事有关活动,需要证明身份的,有权使用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拒绝。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
   (一)常住户口登记项目变更;
   (二)兵役登记;
   (三)婚姻登记、收养登记;
   (四)申请办理出境手续;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用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依照本法规定未取得居民身份证的公民,从事前款规定的有关活动,可以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证明方式证明身份。

  这两条可以包含四层含义:
  (1)公民使用身份证证明自己身份是法定权利,一般情况下这属于权利而不是义务;
  (2)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四种情况下,公民出示身份证证明其身份是一种义务,不单单是权利。
  (3)使用身份证的主体是公民本人,使用的方式是出示,在这个前提下有关法律法规才规定了以身份证复印件存档备考。按照证据来源判断,只有公民本人签字认证的复印件才可推定是经过公民本人出示使用的,其他未签认的复印件或影印副本不足以认定系本人使用或出示的行为后果。
  (4)依法尚未取得身份证的公民可以以其他证明方式证明身份。

  根据《身份证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我们可以知道,当车站、码头警察随意拦截旅客或行人查看身份证是违法的,当工商登记档案中楼主的身份证复印件没有楼主签字认证或不是楼主签字认证笔迹的,直接判定非楼主本人出示和使用身份证的行为及其后果(可能是他人伪造的身份证、也可能是借用复制件的复制件)。
  就工商登记机关的审查责任来看,法律没有规定现实也不可能操作为所有股东本人亲自向登记机关出示其身份证原件,尤其是股份公司的股东登记或股东名册,这是不可能的;但是,公司登记代理人的身份却应当是受理登记人员当面审查认证的。所以工商登记档案中楼主的身份证可以是假的,但代理人的身份如果是假的,就是受理登记审查人员的失职或渎职责任了。

  说了半天,楼主应当作的事情是什么呢?否认而已,别的与楼主无关,一概无关。因行政行为受到损害或因第三人的侵权或犯罪行为而受到损害的债权人或任何公务机关没有权利要求楼主自证自己的身份。因为即使从工商登记档案中身份证复印件的证据形式看,也不足以涉嫌楼主为刑事侦查对象,即犯罪嫌疑人。其他的由有关责任方及行政管理机关自己去证明好了。向楼主这种情况现实中最多的就是电话公司非法认定身份证复印件为机主本人身份而追讨巨额欠费,其实应当由电话公司自己埋单;本案中的直接责任人应当可以查明并追究到公司登记代理人,如果连公司登记代理人的身份都是假的,依照公司法规定的审查义务,那只好由受理公司登记的机关及其人员来为其失职或渎职埋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