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商留言:国共关系往事:1927年北伐与双方破裂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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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共关系往事:1927年北伐与双方破裂真相 2011年01月10日 08:45 同舟共进

1927~1928:国共激烈对抗

导致国共“合作”破裂、蒋介石大举捕杀共产党人的原因是复杂的,任何简单化的理解都会偏离真相。但是,北伐期间,中共在各地城乡策动、主导的工农运动,无疑是促使蒋介石下定“清党”决心的重要原因,至少,给了蒋一个“清党”的坚实理由。

1927年4月12日,新任淞沪戒严司令部正副司令白崇禧、周凤岐,借助青洪帮的力量,解除了上海“工人纠察队”的武装。翌日,当工人游行示威时,白崇禧下令军队向工人队伍开枪。这标志着国共“合作”破裂的公开化,也意味着国民党“清党”的实际开始。广州其时也是中共的根据地。4月15日,在李济深的主导下,广州也开始了“清党”,对中共党员大肆捕杀。国共“合作”了数年之久,如今要“清”,殊非易事。“清党”持续数月,这其中滥捕滥杀现象严重存在。当初,有人指责农民运动“过火”,毛泽东在《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中这样为农民辩护:“革命不是请客吃饭,不是做文章,不是绘画绣花,不能那样雅致,那样从容不迫,文质彬彬,那样温良恭俭让。”并且强调:“矫枉必须过正,不过正不能矫枉。”现在,国民党人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

国民党的大开杀戒,是指望能将真的共党杀光。即便杀不光,也让那些漏网者胆寒心惊,从此脱尽红色。但这实在是小看了共产党人。面对国民党的屠杀,共产党人决定反抗。1927年8月1日,在周恩来的策划下,贺龙、叶挺、朱德、刘伯承等人在南昌发动兵变,意味着国共武装对抗的开始。8月7日,中共中央在汉口紧急开会,史称“八七会议”。这次会上,瞿秋白取代陈独秀,成为中共中央实际上的决策者。此后一年多,在瞿秋白的主导下,中共奉行后来被称为“左倾盲动主义”的政策,在全国各地发动“武装暴动”,大玩“血的游戏”。当时,瞿秋白中央幻想着立即“武装夺取政权”。他们的想法是分两步走:第一步,在全国各地分散地发动暴动,夺取一城一地的政权,建立“苏维埃政府”;第二步,在此基础上,举行全国总暴动,夺取全国政权。其时中共成立不过六七年,要做到这一点,当然是异想天开。从1927年8月到1928年下半年,一年多的时间里,中共在全国一百多处城乡发动了武装暴动。这些暴动,大部分当场就失败了。一部分地方,当时取得了“胜利”,建立了“苏维埃政权”,但都很短暂,迅即被摧毁。后来,连中共党内也有人认为这是“玩弄暴动”。在“玩弄暴动”的过程中,中共也曾以滥杀报复国民党的滥杀。1927年10月15日,瞿秋白代表中央指示福建省委:“在暴动中应毫不顾惜的没收地主土地,杀土豪劣绅,杀政府官吏,杀一切反革命”;“尽量施行红色恐怖”。1927年11月15日,瞿秋白代表中央指示两湖省委,在极短的时间内组织两湖工农大暴动,夺取政权,在政策上,则实行“红色恐怖”。(姚守中等编著《瞿秋白年谱》,江苏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31页、235页)可见,“红色恐怖”,其时是瞿秋白主导中共的一个“政治关键词”。

中共的以杀抗杀,又使得国民党以更残酷的屠杀来镇压。所以,这几年的中国历史,就这样反复着……

《自首法》:中共的心腹大患

国民党开始“清党”后,中共便转入地下。一定意义上,陈立夫的“中统”就是为对付中共地下党而产生并壮大的。在一段时间的滥杀之后,国民党方面开始改变策略。滥杀并不能收斩尽杀绝之效,相反,于“党国”形象颇有损害。1927年后,国民党已是执政党。一个执政党,老是胡乱杀人,首先是不成熟的表现。所以,对付共产党人,决定采用怀柔政策,不再一经抓获,即行处决,而是想方设法软化之,于是,有了《共产党人自首法》的出台。

万亚刚说,国民党1930年才开始对共产党“采宽大政策”,这应该是记忆有误。《共产党人自首法》,实际上1928年下半年就出现了。关于这个“自首法”公布的具体日期,我手头的几种资料说法不一。安徽人民出版社出版的《南京国民政府纪事》,说1928年10月20日,国民政府公布《共产党人自首法》,凡九条。中国华侨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国民党大事典》,则说1928年10月12日国民党中政会通过《共产党自首法》。杨奎松的《国民党的“联共”与“反共”》,依据台北中国国民党党史馆所藏档案,说《共产党人自首法》是1928年10月24日公布,1930年4月26日修正(见杨著268页的注释部分),这应该是最可信的。万亚刚说,1930年颁行了“处理共党分子自首自新办法”,应该就是指修正后的《共产党人自首法》。几乎与此同时,国民政府又公布了“反省院条例”,决定在各地设立反省院,专供犯有“反革命罪”者反省、悔改。所以,《共产党人自首法》与“反省院条例”,是相辅而行的两个举措。这个《共产党人自首法》规定:凡是犯有“反革命罪”而在被查获前主动自首者,从宽处理,减去应处刑罚的三分之一到二分之一;如检举其他共产党人,而被检举者亦被查证捕获,则可免除检举者刑罚;虽加入了共产党但却并无现实的“反革命行为”,自首后亦得免除刑罚。同时规定:凡属自首的“反革命犯”,刑期过半而表现良好,确有悔悟之心者,可得保释出狱。

《共产党人自首法》的颁行和“反省院”之设立,效用是非常明显的。张学继、张雅蕙所著的《陈立夫大传》中说,这之后,“干部党员牺牲的不计其数,自首叛变的情况也到处发生。在城市,情况更为严重。”(张学继、张雅蕙《陈立夫大传》,团结出版社2008年7月第2版,第127页)杨奎松在《国民党的“联共”与“反共”》中亦说:1932年10月至11月,国民党特务机关在上海破获了十几处中共组织,逮捕中共各路负责者60多人。之所以能如此,就因为“自首法”使得“破获一处,得到一批供词;再破获一处,再得到一批供词,如此中共在城市中各个秘密机关遭到巨大破坏”。杨奎松依据台湾出版的《中国共产党史稿》说,从1933年秋到1934年秋,一年的时间里,国民党在全国捕获的共产党员是4505人,而自首叛变者则达到4213人,“自首叛变率”竟达95%,“这足以证明国民党这时的自首政策,对被捕的共产党人影响极大”。

《共产党人自首法》颁行后,中共许多重要机关相继被破获。当然,被破获后,中共又会重建。而重建后又难免再被破获。一些重要机关,如此反复者多达数次。范小方所著《蒋家天下陈家党》,引述了中统要人徐恩曾在《暗斗》一书中披露的数字:中共上海领导机关共被破获14次;中共江苏省委共被破获4次;中共山东省委被破获3次;中共陕西省委被破获2次;共青团中央被破获3次;中共河北、河南、贵州省委和南京市委,各被破获一次。逮捕的中共党员和干部则有24000多人,其中包括中共三任最高领袖陈独秀、瞿秋白、向忠发。被捕者中,中共中央委员40多人,省市委干部829人,县市级干部8000多人。(范小方《蒋家天下陈家党》,团结出版社2010年版,第116—117页)。

国民党的这个《共产党人自首法》,对中共的危害是巨大的。实际上,自这个法令出台之日始,它就成了中共的心腹大患。1946年2月18日,中共在“白区”的机关报《新华日报》发表题为《集会、结社自由的实现》的社论,要求国民政府明令废止《非常时期取缔集会、演说办法》、《共产党人自首法》、《非常时期人民团体组织纲领》等法令。社论强调:“所讲《共产党人自首法》,自然是在各党派不能取得合法平等地位时的产物,和民主原则根本违背,当然应该废除。至于别的十三种法令,也都是对于人民集会、结社的自由加上了一重严格的束缚。所以的确是非废除不可的。”接着,社论指出了这些法令“最重要的、也是最有害的几点内容”:

其一,“这些法令对于人民的集会、结社加上了极严格的特许制度的束缚”。社论认为,这是对基本人权的严重侵犯。社论强调:“在英、美民主国家的人民集会、结社”是无须事前“请求警察许可,亦无须报告警察的”,而“在我国……是把人民的基本自由交给行政机关控制,人民要集会、结社,必须去请求‘恩准’,反之,就构成‘犯法’行为”。

其二,“这些法令又赋予军警宪兵及行政机关以任意干涉和解散人民集会、结社的权力”。社论同样拿英美做参照,强调“我国”这样做是非常“要不得”的。“以如此广泛的权力交给官署,便是给以侵害人民自由的全部权力”。

其三,这些法令规定,各民众团体领导人,必须由行政官署委派,也是极其荒谬的。“人民集会、结社,原本是自己的事情,他们有权根据自己的意志来决定组织的形式,选举与任用一切负责人员,而不应该遭受外力之牵制与干涉。可是,我国过去就不是这样的,政府硬要指定职位,派遣人员……这一来,纵然除指派职员外,民众团体另外还选出了大家信任的人物,也还是没有用处,因为已给政府指派的‘书记’一揽大权,全都包办了,这还说得上什么人民团体呢?这种制度当然也不是应该可保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