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星智能锁官网:网络崇拜中的“斯德哥尔摩情结”剖析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5/05 11:20:53

网络崇拜中的“斯德哥尔摩情结”剖析

魏丽萍 《 人民论坛 》(2010年第26期)

    【摘要】网络崇拜对网络传播会产生很多负面影响,其中网络不道德现象和网络犯罪就是其主要表现。但网络崇拜中广泛存在着的“斯德哥尔摩情结”阻碍了人们对网络不道德现象和网络犯罪的谴责,对网络传播中的道德规范提出了新的挑战,必须引起足够的警惕。 

    【关键词】网络崇拜  “斯德哥尔摩情结”  网络传播  网络暴力

    网络崇拜中“斯德哥尔摩情结”的生成

    “斯德哥尔摩情结”,又称为“人质情结”,是指犯罪的被害者对犯罪者产生情感,甚至反过来帮助犯罪者的一种情结。

    网络在今天已成为信息革命的主导力量,信息崇拜已自然地表现为网络崇拜。网络崇拜不仅成为一种思维惯性,它也悄然改变了人们的行为方式。甚至有人认为网络虚拟世界可以取代现实世界,人类可以只生活在网络世界的想法。

    其实,正如任何事情都有两面性一样,网络也是一把“双刃剑”,它既是网络文明创造的空间,也是网络不道德现象和网络犯罪滋生的温床。正是网络空间的隐匿性、虚拟性以及无疆域性等特点,为网络不道德行为和网络犯罪提供了条件。典型的网络不道德行为和网络犯罪包括:制造并传播计算机病毒,制黄贩黄观黄,侵犯人格权和知识产权,造谣惑众,网络诽谤,网上诈骗,金融犯罪,违法经营,盗窃机密等。这些网络不道德行为和网络犯罪理应和正常的不道德行为和犯罪一样受到社会的谴责和制裁,然而网络的急速发展和网民对网络的过度崇拜,会产生对网络不道德现象和网络犯罪的纵容,在网络崇拜中形成的“斯德哥尔摩情结”不仅加剧了这一进程,而且会成为网络不道德现象和网络犯罪产生的根源。

    网络崇拜中“斯德哥尔摩情结”的案例分析

    在网络崇拜的背景下,网络的不道德行为和网络犯罪都会不同程度地对他人和社会造成伤害,然而由于网络犯罪主体的特殊性,人们往往对之不但不痛恨,反而会产生一些崇拜、羡慕的感情,有的甚至去模仿,参与到犯罪事件中去,对网络伦理和现实伦理实行了双重标准。

    比如黑客攻击现象。黑客一般指“一个未经许可‘侵入’计算机程序系统的人,或是怀有恶意破坏计算机程序系统,或只是为了显示自己的能力而制造计算机病毒的人”,①解密者、恶作剧者、网络小偷、“职业雇佣杀手”、“网络大侠”、“国家特工”等都属于黑客。黑客类似于现实中的窃贼,对于窃贼人们自然是一片喊打之声;但是,黑客往往具有聪明敏捷、智商高、逻辑思维的能力强、专业知识丰富等特点,是网络高手,信息时代的弄潮儿,人们因此对其表现出不可思议的宽容,甚至崇拜。人们可以在网上津津乐道地讨论和传播黑客技术,表现出典型的“斯德哥尔摩情结”。

    再比如侵犯隐私权现象。以最近网上热炒的“日记门”事件为例。2010年2月28日,一部被认为是广西来宾市烟草局局长的日记在网上引起极大轰动,被各大网站疯传。事件过程中,有网友对日记的真实性发生怀疑,但事件的进展证明日记所记事件并非“空穴来风”,3月4日韩峰以个人隐私被人恶意泄露为名向当地警方报案。由此展开了一场媒体大讨论:韩锋利用职务之便所获得的好处被揭露算不算侵犯隐私?结果,挺反方的以绝对的优势压倒了挺正方的。正方一教授感慨万千:“遗憾哪,中国的民众什么时候才会以理智的态度对待法律的严肃?”很显然,这又是一种“斯德哥尔摩情结”。正是因为这种侵权侵的是“贪官”的权,揭的是贪官的“隐私”,从而使其戴上了正义的光环,掩盖了事实的本质,博得了人们的同情和欣赏。

    又比如网络暴力现象。案例:王菲与姜岩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6年2月22日登记结婚。姜岩生前在网络上注册了名为“北飞的候鸟”的个人博客,并进行写作。姜岩在博客中以日记形式记载了自杀前两个月的心路历程,将王菲与案外女性东某的合影照片贴在博客中,认为二人有不正当两性关系,自己的婚姻很失败。2007年12月29日,姜岩从自己居住的楼房跳下自杀身亡。姜岩死后,姜岩的姐姐姜红将姜岩的博客打开。其后,姜岩的博客日记被一名网民阅读后转发在天涯社区论坛中,后又不断被其他网民转发至不同网站上,姜岩的死亡原因、王菲的婚外情等情节引发众多网民长时间、持续性的关注和评论。许多网民认为王菲的婚外情行为是促使姜岩自杀的原因之一;一些网民在进行评论的同时,在天涯虚拟社区等网站上发起对王菲的人肉搜索,使王菲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详细个人信息逐渐被披露;更有部分网民在大旗网等网站上对王菲进行谩骂、人身攻击,还有部分网民到王菲家庭住址处进行骚扰,在门口刷写、张贴“逼死贤妻”、“血债血偿”等标语。②2005年3月28日,失去工作,不堪网络及网民骚扰的王菲向北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大旗网的管理者凌云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删除大旗网上有关侵权信息,并在大旗网为其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向其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等,并胜诉。

    然而,网络崇拜中的“斯德哥尔摩情结”导致的网络不道德和网络犯罪的现象远非上述案例所列,它产生的后果确实应当引起我们的反思和总结。

    警惕网络崇拜中的“斯德哥尔摩情结”

    “人类的任何一种重大的科学发现和创造都无异于从神的天庭上窃得圣火。一方面会给自己带来光明,另一方面也会因此葬身火海。在许多方面,重大的科学发现都类似于一种悲剧。然而,正是这种悲剧式的力量促使人类更深刻地思考关系自己命运的问题。”③明白了这一点,我们对科技、对信息、对计算机、对网络,就不会产生盲目地崇拜,而会冷静地思考,明智地使用,就会有意识地预防“斯德哥尔摩情结”的产生。从特点来看,网络传播是一种半技术半文化的东西,预防网络崇拜中的“斯德哥尔摩情结”我们可以从三个方面入手:

    技术先行。网络传播的平台首先是一个技术平台,开放的网络对网络传播带来的安全威胁必须要有安全的技术来为其提高保障,争取不给“斯德哥尔摩情结”的产生创造机会。比如在技术控制上,可以通过数据加密技术、访问控制技术、防火墙技术、漏洞扫描技术、网络协议、入侵检测技术、反病毒技术、数据完整性控制技术、网络容错技术、审计技术、过滤技术等防止黑客等网络安全威胁者的入侵;在网络接入时,“建立一套完整的网络系统监管体系:由国家专门机构对各个大的门户网站或商业网站进行监管,各个大的门户网站或商业网站对自己旗下的ISP服务商和个人主页进行监管,ISP服务商对各接入点进行监管,各接入点对上网者进行监管;公安部门对进出口信息从国家安全角度严密把关,从而形成和网络配套的监管体系”,④以便于预防和控制网络犯罪者。

    完善网络立法。网络是一个虚拟的世界,但这并不意味着网络是一个不需要法律约束的世界。正如现实中的虚拟经济要以实体经济为基础一样,网络法律体系必须在现实法律的基础上进行调整、充实,才能更好地调节网络空间的法律关系。人们网络崇拜中“斯德哥尔摩情结”的产生往往出于几种原因:一是不懂得真实的法律规定,比如认为公职人员没有隐私权,从而做出违法行为;二是虽然知道相关的法律规定,但认为别人发现不了自己的犯罪行为,比如黑客攻击,或者认为法不责众,比如网络暴力;三是确实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比如“人肉搜索”等。对此,我们一方面要加强网络法律宣传,比如学习美国的经验:在学生刚开始的网络课堂上首先进行网络普法教育;另一方面一定要有法必依,对网络犯罪现象加强惩罚的力度,对犯罪者起到切实的震慑作用。当然,随着技术的进步,社会的进步,我们最艰巨的任务是加快新生领域的立法,使网络立法不断适应不断变动的网络传播。

    加强网德教育。美国学者理查德·A·斯皮内洛指出:“社会和道德方面通常很难跟上技术革命的迅猛发展。而像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在抓住信息时代机遇的同时,却并不总是能意识到和密切关注各种风险,为迅猛的技术进步所付出的日渐增长的社会代价。”⑤在网络中,人们不再是自己而仅仅是一个符号,一个人可以有多重身份,所表达的观点也不代表现实中的真我,这种虚拟性会导致人们社会责任的淡化,道德人格的扭曲,甚至经常徘徊在网络崇拜与网络信任危机之间;与此相对应的是思想上的道德相对主义盛行和无政府主义的泛滥,使人们对传统的伦理和价值观念充满了怀疑和不信任,导致对善与恶、真与假、美与丑等的判断与衡量标准的丧失,最终使“斯德哥尔摩情结”成为一种心理常态,而这是可怕的。网络的健康发展虽然离不开技术和法律的强制控制,但从国家层面到服务商再到网民都需要一个网络道德体系来支撑和约束,为此,网德教育必须是全方位和多层次的。(作者单位:潍坊学院马列部)

    注释

    ①王云斌:《互联网法——中国网络法律问题》,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1年,第248页。

    ②徐娟等:“道德瑕疵不能成为侵犯隐私权、名誉权的抗辩理由”,《人民司法》,2009年第14期。

    ③[美]金伯利·S·扬:《网虫综合征》,上海译文出版社,2000年。

    ④王栾生:“网络文明建设刍议”,http://www.ccnt.com/。

    ⑤[美]理查德·A·斯皮内洛:《世纪道德——信息技术的伦理方面》,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1999年,第Ⅵ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