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容黑色的诗句:政务院关于棉布统购统销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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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务院关于棉布统购统销的命令

                                   1954年9月9日


    1954.9.9.政务院第224次会议通过《关于棉布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的命令》及《关于实行棉花计划收购的命令》。
    由于城市职工人数增加,农民收入增加,全国人民的购买力迅速提高。1953年棉布年产量比1952年增长27%,而市场销售量却增长47.8%,出现供不应求的趋势。为了使全国棉布能在国家计划指导下进行较为合理的分配,取消投机商业的囤积居奇,减少小生产者的惜售和消费者争购,巩固物价稳定的局面,国家决定实行棉布计划收购(简称统购)和计划供应(简称统销)的政策。
    政务院的命令规定:
   
    自1954年9月15日开始,所有国营、合作社、公私合营和私营织布厂和手工业生产的棉纱、棉布和机纱、手纺纱、交织棉布,一律由国营中国花纱布公司统购统销,不得自由出售。
    所有列入计划供应范围的棉布及棉布复制品,在全国范围内,一律采取分区、定量、凭证供应的办法。居民的定量,在城市与农村、城市中不同阶层之间有所区别,全国平均为20.83尺,相当于定量前的水平。
    私营棉布批发商不得继续经营棉布的批发贩运业务,私营的棉布零售商贩由国营商业委托其经销或代销。
    实行棉布统销后,所有的国营零售商店、合作社零售商店和国家资本主义性质的商店、商贩一律按国家规定的零售价格出售。

    关于实行棉花计划收购,政务院的命令规定:

    自今年秋季新棉上市时起,凡生产棉花的农民,应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将所生产的棉花除缴纳农业税和必要的自用部分外,全部卖给国家。私营商贩一律不得经营籽棉、皮棉的收购和贩运业务。私营絮棉零售商贩,继续由中国花纱布公司供应絮棉,维持经营。私营籽棉加工业,通过供销合作社委派加工。农民留种用籽棉,供销社应给予加工的便利。

--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大事辑要》1949--1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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