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二手房58同城:索赔误工费被误读请看律师解读评析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9 05:03:49

索赔误工费被误读请看律师解读评析



南国早报   2011-12-26          ■ 本报记者 余锋 通讯员 梁秀薇

  本报记者 余锋 通讯员 梁秀薇

  不幸遭遇车祸或工伤,当事人通常会索赔误工费,然而,有的诉讼请求获法院支持,有的却被驳回,有的则与自己的期望值“大打折扣”……最近南宁市江南区法院判决的相关判例中,有的当事人对误工费存在一定的误读或理解偏差。

  那么,误工费索赔到底该如何举证,赔偿标准又是怎样的呢?12月25日,南国法援公益律师团的邓超、马开庆两名律师针对这些案例,一一进行了解读评析。

  

  误读:要有固定职业才能索赔误工费

  案例回放:少年索误工费 保险公司不认可

  高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去年5月29日晚,他酒后驾驶两轮摩托车搭乘周某,行至南宁市五一路新福鞋料批发市场前时,与陈某驾驶的小车(经检测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相撞。造成两车均有损坏及高某、周某受伤。交警部门认定高某、陈某应负同等事故责任,周某不承担事故责任。周某受伤后经过治疗未能完全恢复正常,伤残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今年4月26日,周某将高某、陈某及陈某的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诉到江南区法院,请求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9万多元,其中误工费1.7万多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保险公司辩称,他们对误工费这一项不予认可,因为周某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他具有固定职业。

  为了证明误工费的主张,周某提交了南宁市西乡塘区安吉街道办事处苏卢村民委员会于今年4月12日出具的《证明》,以证实周某与父母于2009年4月23日起到苏卢村五队二路南七里3号租住务工。

  法院判决:今年12月中旬,法院经审理认为,此案陈某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应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赔偿限额内对周某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事故各方当事人按过错比例分担责任。

  周某主张的误工费法院酌情参照2010年广西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中最低的农、林、牧、渔业年平均工资1.584万元计算,自此案事故发生第二日起至定残前一日误工共285天,误工费为1.2万多元。周某因事故共造成经济损失5.5万多元,应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

  解读评析:有无固定职业均可索赔误工费

  邓超、马开庆两位律师解读:对误工费的计算方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有明确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人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后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本案中,南宁市西乡塘区安吉街道办事处苏卢村民委员会于2011年4月12日出具的《证明》,证明受害人有固定的职业,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误工费用是正确的。受害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前三年的平均收入,法院酌情参照2010年广西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中最低的农、林、牧、渔业年平均工资来计算误工费。

  

  误读:在外地工作过,误工费标准就要参照异地算?

  案例回放:在南宁发生事故   要求按深圳标准算

  30多岁的河南籍人李某不幸在南宁遭遇车祸,为了索赔97天的误工费,他于今年初将驾车人、车辆所属单位及保险公司作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按照深圳市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去年11月15日晚,林某驾驶着其单位一辆轻载货车,沿南宁市五一路由东向西方向行驶至车管所大门前路段时,碰撞到步行停在道路中间双黄线位置的李某,造成李某受伤。交警部门认定林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李某住院治疗了52天,根据医嘱全休了45天。李某认为,这97天自己无法工作,误工费理应得到赔偿。

  案件审理过程,李某为了主张误工费应按深圳市职工平均工资计算,提交一份他已于2010年5月辞去深圳市某公司工作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并在南宁生活居住已满一年。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因肇事车已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应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对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进行赔偿,不足部分根据事故各方当事人的责任比例进行分担。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李某误工时间共计97天。法院对李某关于误工费应按深圳市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的主张不予支持。应参照2010年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中的上一年度职工的月平均工资计算,误工费为7625.82元。

  综上,今年12月中旬,江南区法院审理该案并作出一审判决,不予支持李某主张误工费按深圳市校准计算,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向李某赔付误工费7625.82元。

  解读评析:外地人员无固定收入 误工费参照受理案件法院所在地

  邓超、马开庆两位律师律师解读:对于受害者是外地人员,其误工费是如何计算呢?

  此案中,李某在事故发生前一年在南宁市生活居住满一年,他的收入来源已经不再是深圳市,他的误工损失若不能具体举证,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第3款的规定:“受害人无固定收人的,按照其最后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如果外地人员无固定收入,又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那么误工费的计算标准时参照受理案件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本案中,李某主张他的误工费应按深圳市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由于受诉法院是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他的误工费应当参照广西南宁的误工费赔偿标准,因此法院参照《2010年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中的上一年度职工的月平均工资计算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今日(周一)值班律师

  上午:

  刘启全,广西东博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擅长行政诉讼、山林土地纠纷、房地产合同纠纷。

  赵明堂,广西广合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从事专职律师工作12年,办案经验丰富,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各种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及上诉申诉案件。

  

  下午:

  李坚,广西东方意远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广西律师协会房地产委员会委员。执业15年,擅长处理房地产、婚姻家庭等民商领域纠纷。

  朱新平,广西东方意远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从事多年专职法律援助工作,擅长婚姻家庭、抚养赡养、故意伤害、侵权案件、合同纠纷等等。

  

  本报记者 余锋 通讯员 梁秀薇

  不幸遭遇车祸或工伤,当事人通常会索赔误工费,然而,有的诉讼请求获法院支持,有的却被驳回,有的则与自己的期望值“大打折扣”……最近南宁市江南区法院判决的相关判例中,有的当事人对误工费存在一定的误读或理解偏差。

  那么,误工费索赔到底该如何举证,赔偿标准又是怎样的呢?12月25日,南国法援公益律师团的邓超、马开庆两名律师针对这些案例,一一进行了解读评析。

  

  误读:要有固定职业才能索赔误工费

  案例回放:少年索误工费 保险公司不认可

  高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去年5月29日晚,他酒后驾驶两轮摩托车搭乘周某,行至南宁市五一路新福鞋料批发市场前时,与陈某驾驶的小车(经检测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相撞。造成两车均有损坏及高某、周某受伤。交警部门认定高某、陈某应负同等事故责任,周某不承担事故责任。周某受伤后经过治疗未能完全恢复正常,伤残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今年4月26日,周某将高某、陈某及陈某的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诉到江南区法院,请求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9万多元,其中误工费1.7万多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保险公司辩称,他们对误工费这一项不予认可,因为周某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他具有固定职业。

  为了证明误工费的主张,周某提交了南宁市西乡塘区安吉街道办事处苏卢村民委员会于今年4月12日出具的《证明》,以证实周某与父母于2009年4月23日起到苏卢村五队二路南七里3号租住务工。

  法院判决:今年12月中旬,法院经审理认为,此案陈某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应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赔偿限额内对周某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事故各方当事人按过错比例分担责任。

  周某主张的误工费法院酌情参照2010年广西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中最低的农、林、牧、渔业年平均工资1.584万元计算,自此案事故发生第二日起至定残前一日误工共285天,误工费为1.2万多元。周某因事故共造成经济损失5.5万多元,应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

  解读评析:有无固定职业均可索赔误工费

  邓超、马开庆两位律师解读:对误工费的计算方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有明确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人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后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本案中,南宁市西乡塘区安吉街道办事处苏卢村民委员会于2011年4月12日出具的《证明》,证明受害人有固定的职业,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误工费用是正确的。受害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前三年的平均收入,法院酌情参照2010年广西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中最低的农、林、牧、渔业年平均工资来计算误工费。

  

  误读:在外地工作过,误工费标准就要参照异地算?

  案例回放:在南宁发生事故   要求按深圳标准算

  30多岁的河南籍人李某不幸在南宁遭遇车祸,为了索赔97天的误工费,他于今年初将驾车人、车辆所属单位及保险公司作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按照深圳市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去年11月15日晚,林某驾驶着其单位一辆轻载货车,沿南宁市五一路由东向西方向行驶至车管所大门前路段时,碰撞到步行停在道路中间双黄线位置的李某,造成李某受伤。交警部门认定林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李某住院治疗了52天,根据医嘱全休了45天。李某认为,这97天自己无法工作,误工费理应得到赔偿。

  案件审理过程,李某为了主张误工费应按深圳市职工平均工资计算,提交一份他已于2010年5月辞去深圳市某公司工作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并在南宁生活居住已满一年。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因肇事车已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应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对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进行赔偿,不足部分根据事故各方当事人的责任比例进行分担。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李某误工时间共计97天。法院对李某关于误工费应按深圳市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的主张不予支持。应参照2010年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中的上一年度职工的月平均工资计算,误工费为7625.82元。

  综上,今年12月中旬,江南区法院审理该案并作出一审判决,不予支持李某主张误工费按深圳市校准计算,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向李某赔付误工费7625.82元。

  解读评析:外地人员无固定收入 误工费参照受理案件法院所在地

  邓超、马开庆两位律师律师解读:对于受害者是外地人员,其误工费是如何计算呢?

  此案中,李某在事故发生前一年在南宁市生活居住满一年,他的收入来源已经不再是深圳市,他的误工损失若不能具体举证,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第3款的规定:“受害人无固定收人的,按照其最后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如果外地人员无固定收入,又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那么误工费的计算标准时参照受理案件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本案中,李某主张他的误工费应按深圳市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由于受诉法院是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他的误工费应当参照广西南宁的误工费赔偿标准,因此法院参照《2010年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中的上一年度职工的月平均工资计算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今日(周一)值班律师

  上午:

  刘启全,广西东博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擅长行政诉讼、山林土地纠纷、房地产合同纠纷。

  赵明堂,广西广合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从事专职律师工作12年,办案经验丰富,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各种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及上诉申诉案件。

  

  下午:

  李坚,广西东方意远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广西律师协会房地产委员会委员。执业15年,擅长处理房地产、婚姻家庭等民商领域纠纷。

  朱新平,广西东方意远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从事多年专职法律援助工作,擅长婚姻家庭、抚养赡养、故意伤害、侵权案件、合同纠纷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