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策设计:张春江被判死缓到底冤不冤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5/02 06:18:28

张春江被判死缓到底冤不冤  

2011-07-25 21:52:17|  分类: 反腐创廉 |  标签:中国移动  张春江   |字号大中小 订阅

文/蚂蚁虫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原党组书记、副总经理张春江,因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北京依镝电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和北京阳光加信广告公司相关负责人给予的财物746万余元一案,7月22日下午在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落槌。张春江因受贿746万余元,一审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见京华时报相关报道)

  这是继原杭州市副市长许迈永被判死刑后的又一位高官被判重刑,也意味着这位纵横电信行业数十年的高官政治生命的彻底终结。

  对于普通民众而言,贪腐高官被依法严惩是大快人心的好事。不过,事后其辩护律师则表示,一审法院量刑过重。他认为张春江在被双规前,已把自己有可能涉嫌违规违纪的问题向中纪委做了汇报,应认定为自首。不过此意见被相关部门驳回,认定是中纪委先根据举报和调查掌握了张的犯罪事实。另外,张春江辩护律师表示近年来的一些高官贪腐案例,与张春江涉案数额、情节相近的案件都判的是无期徒刑,相比之下,张春江获死缓显得有些过高。

  此语一出,顿时反响巨大。不少网友纷纷表示,不是张春江判得太重,而是其它巨贪判得太轻了。当然也有人为张春江抱屈,认为张收的区区746万元只不过是毛毛雨罢了。那么,张春江一审被死缓到底冤不冤呢?

  被判处死缓冤不冤,最根本的判断标准就是法律。讲到法律依据,一起来看看刑法的相关条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修订版)第八章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很显然,张春江受贿金额高达746万元,远远超过了条文中的10万元底线数十倍,可以认为是“情节特别严重”,适用此款是完全正确的。因此,法院一审认为“张春江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鉴于张春江在非没有可能。有位好心的网友就建议他上诉到云南高院,因为那里经常会做出一些颇具前瞻性的标杆判决,或许对他有些帮助。呵呵,这是玩笑话。抱歉,我应该严肃点。我认为对于张春江式的犯罪高官应该从严适用相关法律条款,以达到惩治腐败、司法立信的目的。而这一切,唯有建立在全社会对贪腐零容忍的基础之上,这其中既包括普通民众,更包括各级司法机关和地方政府。在一定程度上,后者的态度决定着张春江们的生死刑期和中国社会的反腐败前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