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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保持水土作用的认识
论中国古代对森林保持水土作用的认识与实践
关传友
《中国水土保持科学》2004年第1期。
提要:中国古代早在先秦时期就产生了对森林保持水土作用认识的萌芽,汉晋时期对此有了初步的认识,唐宋时期有了明确的认识,明清时期产生了普遍的认识。古代人通过对森林实行“以时禁发”、注重森林防火、严禁砍伐和毁坏森林、划定森林“保护禁区”等措施,实现对森林资源的保护,提倡营造护堤林、边防林、行道树、风水林等植树造林的实践活动,发挥森林的保持水土作用。
现代林学认为森林是地球生态系统的核心,它具有保持水土等环境生态功能。实际上我国古代人在数千年的历史实践中,对森林的这种生态作用早就有认识与实践活动。本文对此作一探讨,敬请专家指教。
1. 古代对森林保持水土作用的认识
“保持水土”的思想在我国大禹治水的时代就产生了,当时称之为“平治水土”。我国古代最早的文献汇编《尚书·益稷》中对此有多处记述,这里的“平治水土”是通过“决九川,距四海,浚畎浍”及“距川”等水利工程进行的。当代学者认为这是我国最早的水土保持思想[1]。中国古代人对森林可以保持水土的认识很早就有这种观念。《国语·周语下》载,灵王二十三年,太子晋谏曰:“古之长(君也)民者,不堕(毁也)山,不崇(填也)薮,不防(障也)川,不窦(决也)泽。夫山,土之聚也;薮,物之归也;川,气之导也;泽,水之钟(聚)也。”[2] 这里的“不堕山”实际上就是指不破坏山林,才能保证“土之聚也”。这段史料间接反映了古代先民对森林保持水土作用的朴素认识,同时说明这种认识的形成可上溯到“长民”时期,即传说中的尧舜时代。长沙马王堆西汉早期墓葬出土的帛书《周易》“林”卦也记述了周人对森林能保持水土作用的这种观念:“知林,大君之宜。吉”;“禁林。贞吉”;“甘林。无攸林利;既忧之,无咎。”把禁止砍伐森林看作是“吉”的表现,把肆意破坏森林看成是“凶”的行为[3]。可见,古代先民们早就认识到森林植被具有调节小气候、保持水土、防止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的功能。战国时期著名思想家孟子在《孟子·告子篇》记述今山东临淄南部牛山变迁时已经注意到毁林能够造成水土的流失,认识到森林具有保持水土的作用。由上所见,在先秦时期以前我国古代人对森林具有保持水土的作用产生了认识的萌芽。
西汉初期著名的政治家晁错在《晁错新书》中指出:“焚林斩木不时,命曰伤地。”这里的“地”似乎不止是指“地财”,而且包括了土地涵蓄水土的功能。汉·刘向《别录》中也说:“唇亡而齿寒,河水崩,其坏在山。”明确地指出了山林的破坏导致水土流失,水土流失造成河患的发生。《汉书·贡禹传》载西汉时贡禹说:“斩伐林木亡有时禁,水旱之灾未必不由此也。”揭示了水旱灾害的发生与山林的破坏有关,应该说这些在当时是一种了不起的思想。西晋文学家左思《三都赋·吴都赋》中有“林木为之润黩”句,认为森林是滋润山泽的资源,表明森林具有保持水土的作用。
唐宋时期封建统治者挥霍奢侈,大兴土木,崇尚厚葬,加之战争、薪樵、采矿等,山林的破坏更加严重,而人们对山林破坏的恶果也看得更清楚了。南宋学者魏岘通过对浙江四明(今宁波)它山地区水利事业的调查研究,著《四明它山水利备览》,书中详尽论述了森林保持水土、防止洪灾的作用。他说:“四明水陆之胜,万山深秀,昔时巨木高深,沿溪平地,竹木蔚然茂密,虽遇暴水湍激,沙土为木根盘固,流下不多,所淤亦少,闿淘良易,……近年以来,木值价穷,斧斤相寻,靡山不童。而平地竹林,亦为之一空。大水之时,既无林木少抑奔湍之势,又无根缆以固沙土之留,致使浮沙随流而下,淤塞溪流,至高四五丈,绵亘二三里,两岸积沙,侵占溪港,皆成陆地。”[4] 通过正反两方面的事实比较,作者把森林保持水土、防止水土流失的作用阐述得极为详尽,有理有据,令人信服,对后世影响很大。
明清时期,随着人口的急剧增加,加快了人们对自然资源的掠夺,森林资源破坏较为严重。加之甘薯、玉米以及烟草等作物的传入,促进了山区的开发,毁林开垦极为普遍,造成了一系列的生态恶果和灾难。当时的有识之士普遍认识到森林保持水土的作用。明·嘉靖癸卯进士阎绳芳《镇河楼记》载山西祁县东南诸山,明正德前“树木丛茂,民寡薪采,山之诸泉,汇而为盘沱水,……虽六七月大雨时行,为木石所蕴,放流故道,终岁未见其徙且竭焉。以故由来远镇迄县北诸村,咸浚支渠,溉田数千顷。祁以此丰富。”然嘉靖初“南山之木,采无虚岁”,后又垦山为田,以致“天若暴雨,水无所碍,朝落于南山,而夕即达于平壤,延涨冲决,流无定所,屡徙于贾令南北,而祁之丰富,减于前之什七矣。”[5] 说明森林植被可以保持地面水土、削减洪量、缓和洪峰过程,并延长行洪时间的综合作用,提醒人们要重视水土保持,防止垦荒毁林。明末思想家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中记述广东流溪河一带的森林时也提及森林保持水土和稳定社会的作用。清·道光朝进士梅伯言《书棚民事》言:“及余来宣城问诸乡人,皆言未开之山,土坚石固,草树茂密,腐叶积数年,可二三寸,每天雨从树至叶,从叶至土石,历石罅,滴沥成泉,其下水也缓,又水下而土不随其下,水缓,故低田受之不为灾。而半月不雨,高田犹受其浸溉。今以斧斤童其山,而以锄犁疏其土,一雨未毕,砂石随下,奔流注壑,涧中皆填淤,不可贮水,毕至洼田中乃止。及洼田竭,而山田之水无继者。是为开不毛之土,而病有谷之田,利无税之佣,而瘠有税之户也。”[6] 说明当时人对森林保持水土、涵养水源的作用认识之深刻,连所谓的“棚民”(是指在山区搭棚为屋,利用山区的土地、矿产、林木资源等从事农业和手工业生产活动的山区流民)也已普遍认识。清江西人谈嵘充分认识到森林保持水土、涵养水源的作用,并且认识到毁林造成洪水泛滥、江河淤塞的生态恶果。所以他在论《江西水道疏浚论》文中积极倡导进行停垦还林来保持水土,[7] 当是我国古代提出停垦还林第一人。此外清人鲁士骥《备荒管见》对森林保持水土、涵养水源的作用也有较为详细地记载。[8] 这些都是当时人的真知灼见。
明清时期的地方志书中对森林保持水土、涵养水源的作用和毁林开荒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恶果也记载颇多。如清·同治《房县志》[9] 、清·嘉庆《祁阳县志》[10] 、清·同治《南安府志》 [11] 、清·道光《建阳县志》[12] 、清·道光《宁都直隶州志》[13]、清·乾隆《宁武县志·风俗》等都对过度地开发山地,使森林植被受到严重破坏而导致水土流失都有详细的记载,这些记述均说明时人对森林保持水土、防止水土流失作用的认识已遍及各地。明清时期的地方宗族家谱对森林保持水土、涵养水源的作用及毁林开荒的生态恶果也有记载。清代祁门县《善和程氏族谱》载:“伐茂林,挖根株,山成濯濯,萌蘖不生,樵采无地,为害一也;山赖树木为荫,荫去则雨露无滋,泥土枯槁,蒙泉易竭。虽时非亢旱而源涸流微,不足以资灌溉,以至频年岁比不登,民苦饥馑,为害二也;山遭锄挖,泥石松浮,遇雨倾泻,淤塞河道。”[14]表明森林保持水土的作用已深入人心,为当时人的普遍认识。
2. 中国古代利用森林保持水土的实践
中国古代人从惨痛的历史教训中清楚地认识到森林的破坏是引起水土流失等自然生态环境恶化的主要原因,懂得治土必治水、治水必治山、治山必治林。最根本有效的办法是保护森林资源,大力提倡植树造林。
2.1 大力提倡植树造林
水土流失直接来源于森林的砍伐,因此保持水土的首选方案是植树造林。中国古代先民很早就注重种植草木,发展林业,维护自然生态平衡。远在上古时代就有轩辕黄帝提倡“时播百谷草木”。西周初提倡植树造林,并把植树造林与解决国计民生联系于一起。[15] 秦汉以后历代朝廷都重视植树造林。具体而言,古代人植树造林除注重材用和经果林木获取的目的之外,还通过在以下方面发挥森林保持水土的作用,对防止局部地区的水土流失发挥了重要作用。
2.1.1 重视江河水道护堤林的营造。《周礼·夏官司马》有“掌固”之职,负责“掌修城郭沟池树渠之固,……凡国都之竟有沟树之固,郊亦如之……”,这是指护城河的河堤植树。春秋时政治家管仲在《管子·度地》中曾提出在沿河等地,应“树以荆棘,以固其地,杂之以柏杨,以备决水”。管子是提出以植树造林来固堤保土的第一人。隋炀帝开凿汴扬大运河,在河堤两岸种植柳树,唐·白居易的“大业年中炀天子,种柳成行夹流水;西至黄河东至淮,绿荫一千三百里” 诗句[16] 就是其写照。宋代重视护堤林的营造。《宋会要辑稿》载太祖建隆三年(962年)十月,即诏“缘汴河州县长吏,常以春首课民夹岸植榆柳,以壮堤防”;还要求“每岁首令地方兵种榆柳以壮堤防”。南宋·魏岘在《四明它山水利备览》中提出种植护堤林应选择根系发达的树种榆树和柳树。明·嘉靖年间的治黄专家刘天和发明了固护堤岸的植柳六法,即卧柳、低柳、编柳、深柳、漫柳、高柳等六种植柳方法,他在其著作《问水集》述嘉靖十四年(1535年)治理黄河在河堤“植柳二百八十万株”。[17] 清·康熙十七年(1678年)为广植护堤林,制定了捐资种树的政策,劝令文武属官,自道判、守备以上各出己资,栽柳树五千株;州同千总以下各出己资,栽柳一千株,方可称职,若超出此数议叙记功晋级。[18] 古代种植的护堤林对防洪护堤保土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2.1.2 提倡种植行道树。行道树有遮荫护路、防尘固土、涵养水分、绿化环境的作用,还可以满足材用之需。行道树的种植在我国有悠久的传统,在周代已经成为一种制度。《国语·周语中》称:“列树以表道”。大规模的种植行道树则推秦朝驰道两侧的行道树。秦始皇统一了六国,修建了以咸阳为中心通向全国的驰道,《汉书·贾山传》称:“道广五十步,三丈而树,原筑其外,树以青松。” 宋代朝廷多次下诏令种植行道树,地方官多依令而行。《宋史·辛仲甫传》载,太祖时辛仲甫知彭州(今四川彭县),当时“少种树,暑无所休。仲甫课民栽柳荫行路,郡人德之,明为‘补阙柳’。” 《宋会要辑稿·方域》载福州知州多次“劝谕乡保遍于驿道及通州县官路两畔栽种松杉冬青杨柳等木”,到徽宗政和六年(1116年)仅福州“共栽植杉松等木三十三万八千六百株,渐次长茂,已置籍拘管”。[19]《宋史·蔡襄传》载蔡襄知泉州曾领泉州人“植松七百里以庇道路,闽人刻碑纪德。”清代督办新疆军务的陕甘总督左宗棠在修筑东起潼关西迄乌鲁木齐的新疆大道,沿途种植柳树数百万株,时人有“新栽杨柳三千里,引得春风度玉门”称颂,甘肃人还把这些柳树称之为“左公柳”。
2.1.3 重视边防林的营造。我国古代王朝出于国家安全的需要,多重视营造边防林。边防造林由来已久,它是起源于历史上的边境林。《周礼·地官司徒》有“遂人”、“封人”之载,“遂人”是边境林营造的执行者,“封人”也具有营造和管理边境林的职责。《荀子·疆国》记载战国时秦国和赵国之间的边境林有“松柏之塞”。秦朝时边境林就演变为边防林。秦始皇为了北方边境的安全,在西起临洮东至辽东,修筑了万里长城。在长城广种榆树,成为一条绿色长城,是我国历史上第一条边防林。《汉书·韩安国传》称:“蒙恬为秦侵胡,辟地数千里,以河为竟,累石为城,树榆为塞,匈奴不敢饮马于河。”汉代又多次进行复修,史称“榆溪塞”。这条边防林对当时的西北、华北地区的防风固沙、保持水土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北宋为了防止辽、西夏的骑战,重视边防林的营造。南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九十三载自太祖诏令“于瓦桥一带南北分界之所专植榆柳”始,历朝坚持营造,雄州李允则治雄州十年,“下令安抚司,所治境有隙地悉种榆。久之榆满塞下。”该书卷二百六十七还载神宗熙宁八年(1075年)沈括奏报“定州北境先种榆柳以为塞,榆柳植者以亿计”[20],说明当时边防林营造的面积之大。明朝为防止蒙古族人的侵扰,在修筑长城的同时营造边防林,所植树木多为柳树。
2.1.4 注重营造风水林。风水林是古代人们深受风水思想的支配,人工培植或天然生长并严加保护的林木。营造风水林是古代人的自觉行为,它对防止局部地区的水土流失发挥了积极的作用。风水林主要有村落宅基风水林、坟园墓地风水林、寺院风水林等.[21] 皇家陵园种植风水林最为兴盛。位于河北遵化县境内的清东陵,共有帝、后、妃陵十四座。从石牌坊至陵院十多里长的“神道”,两侧各种植着十行紫柏,共计43660株,称为“仪树”;在各座陵寝的宝山(后靠山)、砂山(两翼砂山)、平原、路旁遍植松柏,谓之曰“海树”。景陵(康熙陵)植仪树29500株,裕陵(乾隆陵)植11007株,定陵(咸丰陵)植11848株;从皇帝陵通向皇后陵的神路,也都植满仪树。慈禧定东陵就植有松树10234株,其他妃陵也各植仪树。整个清东陵植有仪树20万株,海树近千万株,数字之大,实在惊人,清东陵“前圈”四十八平方公里处,遍植翠柏苍松。[22] 陕西黄陵县桥山黄帝陵,历代王朝均植柏树,仅宋嘉祐元年就植柏树1415株。1938年普查时共达61186株,时隔50年,至1988年已增至8万多株。[23] 四川通江县中林走马坪伏氏宗族对保护宗族先人种植的古柏立有禁碑, [24] 是种植村落风水林。广东肇庆鼎湖山庆云寺僧营造寺院风水林,有碑刻称:“所有松杉皆由常住工植,五十余载,已成丛林风水之树。”[25] 因而使得鼎湖山成为景观优美的风景胜地。
2.2 注重对森林资源的保护
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在我国起源很早,相传黄帝时代就提出了保护森林的要求,《史记·五帝本纪》载黄帝有“劳勤心力耳目,节用水火材物” 之语,《正义》解释说:“言黄帝教民,江湖陂泽山林原濕皆收采禁捕以时,用之有节,令得其利也。”开创了我国保护森林资源的萌芽。西周时期出现了管理森林的职官“山虞”和“林衡”。《周礼·地官司徒》记载山虞职责主要是掌管林木砍伐的日期和数量;林衡是“掌巡林麓之禁令,……若斩木材,则受法于山虞。”唐孔颖达疏说山虞主管山上之林,林衡主管山麓之林。历代都设有专官来管理和保护森林资源。我国古代对森林资源保护的主要举措有以下方面,对保持水土、防止水土流失发挥了重要作用。
2.2.1 实行“以时禁发”的措施。 “以时禁发”就是规定允许在一定的时间内砍伐林木。它是我国古代人长期形成的保护森林资源的措施之一。《逸周书·文传》有“山林非时不升斤斧,以成草木之长”之载。但明确提出“以时禁发”的则是春秋时期的管仲,《管子·八观》载:“山林虽美,草木虽美,宫室必有度,禁发必有时。”认为封禁与开发须有一段的间隔时间,反对过度利用森林资源,使之达到持续利用。战国时荀子则有了新发展,《荀子·王制》提出按照林木的生长规律掌握禁发的时间,使得林木资源就不会枯竭。孟子也主张对山林实行“时禁”,《孟子·梁惠王上》说:“斧斤以时入山林,林木不可胜用也。” 古代对森林实行禁发的时间是春季、夏季,《礼记·月令》中多次提及“时禁”,如孟春之月“禁止伐木”、仲春之月“毋焚山林”、季春之月“毋伐桑柘”、孟夏之月“毋伐大树”、季夏之月“毋有斩伐”。由上可见,“以时禁发”成为我国保护森林的重要林业传统。以后历代王朝都对森林实行“以时禁发”的措施。如《秦律·田律》规定春天二月不准到山上伐取树木,不准都塞水道。……到了夏季七月才解除禁令。《汉书·元帝纪》载汉元帝初元三年(公元前46年)诏诫要求百官遵循“四时之禁”,根据利用和保护林木的需要,在季节上规定保护山林的禁令。“以时禁发”对现代林业的经营管理、林木资源的合理利用与保护仍具现实意义。
2.2.2 实行森林防火的制度和措施。我国古代人很注重防止森林的火灾发生,形成了较为完整地森林防火制度和措施。周代时就把森林防火作为国家制度之一,制定了防火法令“火宪”。《管子·王制》载:“修火宪,养山林薮泽草木”。《管子·立政》则指出:“山泽不救于火,草木不植成,国之贫也,故曰山泽救于火,草木植成,国之富也。”把“修火宪,敬山泽”,于山林田野的禁火视为国策。周代专门设立“掌行火之政令”的“司烜”,《周礼·秋官司寇·司烜》规定:“中春,以木铎修火禁于国中,军旅,修火禁”,说明“司烜”是一个主管防火的官职。以后历代王朝都很重视森林防火。如秦朝把防火写进《秦律》,西汉淮南王刘安《淮南子·主术训》援引“先王之法”,提出了“不焚林而猎”的措施。宋朝对防止森林火灾有明确规定,宋真宗祥符四年(1011年)诏令:“火田之禁,著在《礼经》,山林之间,合顺时令。其或昆虫未蛰,草木犹蕃,辄纵燎原,则伤生类。诸州县人畲田,并如乡土旧例,自余焚烧野草,须十月后方得纵火。其行路野宿人,所在检察,毋使延燔。”[26] 规定除开荒垦田外在冬季可焚烧野草外,其他地方不得焚烧。明朝对造成山林火灾、烧毁山林的行为均施以严厉的制裁措施。律令规定:“若于山林地域失火,杖八十,徒二年。延烧林者,杖一百,流二千里。”[27] 上述防止森林火灾的各项措施,对历代森林的保护发挥了积极重要的作用。
2.2.3 严禁砍伐和毁坏森林的措施。我国早在西周时期就注重对森林的保护,严禁毁坏森林。《通志·三王纪》载周文王在伐崇国时,曾下令:“无杀人,无坏室,无塞井,无伐木,无掠六畜,不如令者不赦。”这是最早反对战争毁林的军令。《周礼·山虞》有“凡窃木者有刑罚”的记载,禁止偷砍林木,当是以法律保护林木的开端。春秋时对破坏森林者制定了极为严厉的惩罚措施,《管子·地数》载:“有动封山者,罪死而不赦。有犯令者,左足入,左足断;右足入,右足断。然则其与犯之远矣。” 《汉律·贼律》规定对盗砍林木者处以偷盗罪。宋朝制定有关法令禁止乱砍滥伐林木,宋太祖诏令:“民伐桑枣为薪者罪之:剥桑三工以上,为首者死,从者流三千里;不满三工者减死配役,从者徒三年。”[26] 毁坏桑、枣树罪至于死,说明宋代对毁坏林木者处罚手段之严厉。明清王朝对盗砍林木者也制定了惩罚严厉的制度。
在我国历史上,民间还制定了许多乡规民约来保护森林。护林碑刻是乡规民约最常见的一种形式,最早出现于北魏时期。今山东莱州大基山道士谷有北魏光州刺史郑道昭《进山告示》石刻:“其松林草木有能□奉者,世贵昌吉,慎勿侵犯,铭告令知者。”[28] 距今约近1500年。明清时期护林碑刻最为普遍。[29] 如陕西平利县迎太乡铁厂沟有清道光末年的禁山碑课严禁滥砍盗伐森林的规定“此地不许砍伐盗窃、放火烧山。倘不遵依,故违犯者,罚戏一台、酒三席,其树木柴草,依然赔价。”[30] 宗谱家法是约束宗族成员行为规范的乡规民约,其中就有保护森林的内容。如明安徽祁门六都程氏宗族的管理法规严禁滥砍滥伐林木。[31] 清江西乐安流坑董氏宗族为保护宗族山林制订了“樟木坑禁约”, [32] 这种赏罚严明、制度严格、措施得力的族规家法制度,对森林的保护发挥了重要作用。
2.2.4 建立森林“保护禁区”的措施。我国古代为了保护森林资源,还建立过森林“保护区”。《周礼·地官司徒·山虞》载:“掌山林之政令,物为之厉,而为之守禁。”郑玄注:“物为之厉,每物有蕃界也。为之守禁,为守者设禁令也。”李根蟠先生认为“厉”与“列”字在古代同音通假,是遮列的意思。对山林中的各种资源(“物”)设立“蕃(藩)界”而“遮列”之,实际上就是建立山林资源保护区。[33] 以后历代都建立有保护森林的山林“保护区”。汉代的上林苑周围三百里,就是一处保护森林的保护区。唐代将郊祠神坛、五岳名山、陵地等划定为 “禁地”,严禁毁坏林木。宋代划定边防林来确保边境安全。宋王朝为保障边郡安宁,禁伐“禁山箐竹”。明代设立“九边”以御塞外蒙古骑兵侵扰,边防林是其天然屏障。明朝多次发布禁令,视为禁地,严禁砍伐,还制定了严厉的制裁条例。皇陵风水林也是朝廷划定的禁地(即“保护区”),“不得入斧斤”,“禁樵牧”。清代除了帝王陵寝的清东陵、清西陵风水林是划定的保护禁区外,东北的长白山林区因系满清发祥之地,被划为保护禁地,禁止砍伐;河北承德的木兰围场是清朝皇帝的狩猎之所,也被划为保护禁区。以上历代所划定的森林保护禁区,客观上对森林资源起到了很好的保护作用。
3.结束语
中国古代人在数千年的历史过程中充分认识到森林具有防止水土流失的作用,注重通过植树造林、保护森林的实践来发挥其保持水土的作用。这是古代人长期历史实践的正反两方面经验总结,仍具有现代意义。但古代人历史上的这种认识和实践只是在某一时期某一地区发生作用,随着人口的急剧增加和历代人对木材需求量的增加,森林植被遭到严重地破坏,造成水土流失、生态恶化愈演愈烈的局面则未能得到根本改变。因此,在进行经济建设的今天,应吸取我国历史上毁林的教训;在进行大规模的植树造林、退垦还林、改善生态环境的同时,应大力发扬和借鉴我国古代人提倡植树护林的优良传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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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udy On Knowledge And Practice on Function of Conserving Water And Soil Of Forests In Ancient China
Guan Chuanyou (West Anhui University   Lu´an Anhui Province 237012)
Abstract: In the ancient china as early as previous Qin Dynasty, the sprout of the knowledge that forests can conserve soil and water was produced. It developed to preliminary thinking in the Han Dynasty and Jin Dynasty, and became clear in the Tang Dynasty and Song Dynasty. Until Ming Dynasty and Qing Dynasty had it been universal and common. In order to realize protecting forest resources, the ancients put all kinds measures into practice, which included banning felling forest to the season, laying stress on forest fireproof, strictly forbidding felling and destroy forest, delimiting forest protection areas and so on. To develop function of conserving soil and water of forest, practicing activities of tree planting and afforestation were advocated that bank protection forest, frontier defense forest, trees that line a street and landscape forest, etc were built.
Key words: soil and water conservation; Ancient; Knowledge; Practice; Tree planting, Forest-protecting.
本文刊载于中国水土保持学会会刊《中国水土保持科学》2004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