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盟会成立的意义:易中天:我们从儒家那继承什么,该怎样继承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5/05 23:02:04
一个标准:共同价值   没有哪个民族,会把仇恨当作核心价值观。   其实,儒学当中,可继承的东西很多,比如“仁”。   仁爱是儒家的核心价值,仁学是孔孟的卓越贡献。它的基础,是一种“人皆有之”,因此可以“不证自明”的“人性的善”,这就是“亲亲之爱”。既然是“亲亲”,那么,子女要爱父母,父母也要爱子女,这就是“对等相爱”。同样,亲兄弟要爱,堂兄弟、表兄弟、族兄弟,以及相当于兄弟的乡亲、同学、战友、少数民族和外国人,也要爱。这就是“顺序延伸”。于是,从纵向的孝和横向的悌出发,将心比心,推己及人,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就可以让世界充满爱。这是一个伟大的理想。   何况做起来也不难,不过“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或者“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这就是“忠恕之道”。这是行得通的。自己不愿意的,也不强加于别人,有什么难呢?就算没能力帮别人立,帮别人达,不嫉妒,不破坏,不阻挡,总做得到吧?   如果连这也困难,那么,还有“恻隐之心”作为底线。前不久,许多媒体,都相继报道了当年的红卫兵向被迫害者道歉一事,很让国人震撼。其实反过来想,如果那时他们能有“不忍之心”,又怎么会对老师和长辈恶语相加,拳打脚踢?也就没有后来的良心谴责和内心煎熬了。“于心不忍”这“一念之善”,岂非极其重要?   这就是孔孟的“仁学体系”。它有一个靠得住的基础(亲亲之爱),一个行得通的方法(忠恕之道),还有一条做得到的底线(恻隐之心)。靠得住,行得通,做得到,就不是“空中楼阁”,也不是“空头支票”,这很了不起。   不过更重要的,还在于仁爱作为儒家的核心价值,同时也是人类的共同价值,体现了人类共同的理想和共同的追求。事实上,东方与西方,过去与现在,没有哪个民族,会把仇恨当作核心价值观。因此,尽管孔孟仁学当时就遭人诟病(比如墨家的批判),后世也遭人质疑(比如“五四”的批判);也尽管它的某些具体内容,包括父慈子孝和兄友弟恭,仍不乏可以商量之处,但它的基本内核是合理的,也是可以继承的。   符合人类共同价值的,就弘扬之;不符合,就抛弃之。这就是我主张的取舍标准。   一个方法:抽象继承   也许得把儒学 “放进洗衣机,再加漂白粉”。   有标准,还要有方法。标准,讲“继承什么”;方法,讲“怎样继承”。   那么,我们应该怎样继承?   照单全收是不行的,拿来就用是不行的,不加改造也是不行的。因为孔孟的所有思想,所有概念,都有时代的背景和历史的语境。比如“唯女子与小人为难养也”,就是在宗法制度的背景下说的。依照宗法制度,所有的贵族,包括天子之王族,诸侯之公族,大夫之氏族,都实行“嫡长子继承制”。嫡长子传嫡长子,世代相传,万世一系,是为“嫡系”,也叫“大宗”。大宗之子,世代为君,或为国君,或为家君。他们的儿子,就是“君子”,即“君主之子”。不是嫡长子的次子和庶子,分出去成为“小宗”。分到最后,最小的小宗,已经做不成贵族,只能做庶民,这就是“小人”,即“小宗之人”。   小人(小宗之人)在家族里,不能跟君子(家君之子)平起平坐。女人在家庭里,也不能跟男人平起平坐。这就叫“男尊女卑,嫡尊庶卑,君尊臣卑”。但是,大宗小宗,都是同宗;女人男人,都是家人。疏远女人和小人,他们当然要抱怨。这就是“远之则怨”。反过来,如果太亲近,他们又会没大没小,忘了规矩。这就是“近之则不孙(逊)”。亲近也不行,疏远也不行,所以说“唯女子与小人为难养也”。   毫无疑问,孔子这个说法,明显地带有性别歧视和阶级歧视的色彩。但是完整地看,却又有合理成份。什么合理成分?凡事都要有“度”。远了近了,都不合适。同样,快了慢了,多了少了,长了短了,也不合适。适可而止,恰到好处,才合适。   这就是中庸了。中庸作为思想方法,正如仁爱作为社会理想,都是孔子留下的宝贵遗产,可以继承,也必须继承。只不过,不能“直接继承”,不能“具体继承”,不能“全盘继承”。比方说,不能再讲“唯女子与小人为难养也”。那又怎么办?抽象继承,也就是把其中的合理部分抽离出来,不要“核桃壳”,只吃“核桃仁”。比方说,不要“为难养也”,只要中庸。   显然,这是一项挺费事的工作。看来,也许得把儒学“放进洗衣机,再加漂白粉”,冲了又冲,洗了又洗,一直洗成“灰色”为止。   一个途径:现代阐释   只有经过现代文明的打磨和洗礼,儒家思想才能放射出璀璨的光芒。   其实,儒家思想当中,有麻烦的不仅“唯女子与小人为难养也”。比如“亲亲相隐”(父为子隐,子为父隐),就同样麻烦。   毫无疑问,孔子的这个主张,很人性也很人道。因为父子、夫妻、兄弟、朋友、师生之间互相告发,其实是很野蛮的,更不用说抓起来严刑逼供了。因此,现代法学的主流意见,便认为近亲属可以“知情不报”。他们在法庭上,也有权提供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没有义务提供不利证据,甚至可以不出庭。这就是“免证特权”,已为许多现代国家的法律所采纳。可见,亲亲相隐,有着合理的内核,而且是符合人类共同价值的。   可惜,事情并没有那么简单。比方说,如果父亲是汉奸,儿子是八路呢?如果这父亲还带了日本鬼子来烧杀掠抢,甚至轮奸了儿媳妇呢?再比方说,纪检委的干部,手上掌握了儿子贪腐的材料,要不要交出去?不交,就违背了“执法如山”的组织原则。交,则违背了“亲亲相隐”的道德原则。请问,他又该怎么办?   也只有一个办法,即明确“亲亲相隐”是权利,不是义务。是义务,当八路的儿子就不能杀死做汉奸的父亲,当领导的父亲也不能举报有贪腐嫌疑的儿子。是权利,就可以选择。他可以“知情不报”,这是行使“免证特权”;也可以“大义灭亲”,这是放弃“亲亲相隐”。但不论行使和放弃,都是公民的权利,也是他的自由,而且是不可或缺的自由。   看来,亲亲相隐也好,其他什么也好,都不但只能“抽象继承”,而且必须“现代阐释”。这就要引进自由、平等、人权等现代观念,立足于公民权利、民主政治、法治社会等现代意识。有此“他山之石”,方可“如切如磋,如琢如磨”。事实上,穿越了两千年历史的儒家学说,原本只是锈迹斑斑的出土文物。只有经过现代文明的打磨和洗礼,才能放射出璀璨的光芒。墨家、道家、法家,所有诸子百家和传统文化,也都如此。   以共同价值为标准,抽象继承为方法,现代阐释为途径,我们大约就能解决“继承什么”和“怎样继承”的问题。此即所谓“愚者之得”,恳请杜先生、袁先生和诸位方家赐教。如有唐突,亦请海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