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情水喝了多久有反应:关于印发《自治区测绘系统测绘队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5/05 12:47:1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事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测绘局
新人发〔2007〕34号
关于印发《自治区测绘系统测绘队贯彻<事业
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
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事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测绘局),各地、州、市人事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测绘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人民团体人事部门,中央驻疆各有关单位人事部门:
根据国家人事部、财政部、国家测绘局下发的关于印发《测绘系统测绘队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自治区测绘事业单位中测绘队的实际情况,特制定《自治区测绘系统测绘队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事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测绘局
二○○七年四月二十七日
自治区测绘系统测绘队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
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国家测绘局《关于印发测绘系统测绘队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26号),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6号)和《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9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等四个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发<2006>79号文件)中《关于自治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规定,结合自治区测绘系统测绘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
(一)自治区测绘系统测绘队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范围,仅限于自治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所属测绘队(院)及其他测绘队(院)2006年7月1日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
(二)截止2006年6月30日已办理离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不实行新的收入分配制度,按照规定增加离退休费(退职生活费)。
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实施
测绘队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岗位绩效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四部分组成,其中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为基本工资。基本工资执行国家统一的政策和标准。
(一)岗位工资的实施
岗位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所聘岗位的职责和要求。测绘队岗位分为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13个等级;管理岗位设置8个等级;工勤技能岗位分为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技术工岗位设置5个等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不同等级的岗位对应不同的工资标准(附表一至三)。测绘队工作人员按所聘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1、专业技术人员
测绘队专业技术人员按现聘用的专业技术岗位,执行相应岗位工资标准。具体办法是:聘用在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一至四级岗位工资标准,其中执行一级岗位工资标准的人员,需经人事部批准;聘用在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五至七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中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八至十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助理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十一至十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十三级岗位工资标准。
测绘队在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并完成岗位聘用前,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工资暂按以下办法执行:聘为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四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七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三级岗位工资标准。待完成规范的岗位设置并按规定核准后,专业技术人员再按明确的岗位等级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2、管理人员
测绘队管理人员按本人现聘用的岗位(任命的职务)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具体办法是:聘用在局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三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局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四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处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五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处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六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科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七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科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八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科员岗位的人员,执行九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办事员岗位的人员,执行十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
3、工人
测绘队工人按本人现聘用的岗位(技术等级或职务)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具体办法是:聘用在高级技师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一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技师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高级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三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中级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四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初级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五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普通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普通工岗位工资标准。
(二)薪级工资的实施
薪级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工作表现和资历。对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设置65个薪级,对工人设置40个薪级,每个薪级对应一个工资标准(附表一至三)。对不同岗位规定不同的起点薪级。测绘队工作人员按照本人套改年限、任职年限和所聘岗位,结合工作表现,套改相应的薪级工资(附表四至六)。
套改年限,是指工作年限与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合并计算的年限,其中须扣除1993年以来除见习期、学徒期、熟练期外年度考核不计考核等次或不合格的年限。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是指在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大专以上院校未计算为工龄的学习时间(只适用于这次分配制度改革,不涉及工龄计算问题)。在校学习的时间以国家规定的学制为依据,如短于国家学制规定,按实际学习年限计算;如长于国家学制规定,按国家规定学制计算。对少数民族学生在大专院校预科部补习汉语的时间,视为在校学习时间,与工作年限合并计算套改年限。
任职年限,是指从任命或聘用到现岗位当年起计算的年限。
套改年限和任职年限的计算截止至2006年6月30日。
工作人员按现任或现聘岗位套改的薪级工资,如低于按本人低一级岗位套改的薪级工资,可按低一级岗位进行套改,并将现任或现聘岗位的任职年限与低一级岗位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
工作人员由较高等级的岗位任命或聘用到较低等级的岗位,这次套改可将原任或原聘岗位与现任或现聘岗位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任命或聘用在相同岗位等级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
工作人员按套改办法确定的薪级工资,低于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薪级工资的,执行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薪级工资标准。
(三)绩效工资的实施
绩效工资主要体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实绩和贡献,是收入分配中活的部分。国家对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实行总量调控和政策指导。人事部会同财政部、国家测绘局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测绘队的实际,制定测绘队绩效工资分配的实施意见。各级政府人事、财政部门和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调控本地区测绘队绩效工资总体水平。各测绘队主管部门按照同级政府人事和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综合考虑测绘队的社会公益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绩效考核情况、事业发展、岗位设置和经费来源等因素,下达各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量。测绘队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范围内,按照规范的分配程序和要求,实行灵活多样的绩效工资分配形式和分配办法,自主分配。实行绩效工资后,取消现行年终一次性奖金,将一个月基本工资的额度以及地区附加津贴纳入绩效工资总量。
1、测绘队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所确定的不同类型,实行不同的绩效工资管理办法。在事业单位新的分类办法和地区附加津贴制度出台前,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的测绘队,绩效工资总量暂按工作人员上年度十二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核定;经费来源部分由财政支持的测绘队,在收支平衡的基础上,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和单位绩效考核结果,绩效工资总量可适当高出一定幅度。目前,测绘队绩效工资总量暂按现行工资管理办法核定。首次核定绩效工资总量,要保持合理的存量、严格控制增量,以后按照综合绩效考核情况进行调整。
测绘队主管部门要对测绘队建立绩效考核制度,并依据考核结果核定绩效工资总量。对公益目标任务完成好、考核优秀的测绘队,可适当增加绩效工资总量;对公益目标任务完成不好、考核较差的测绘队,相应核减绩效工资总量。
对测绘队,特别是野外测绘队,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可给予适当倾斜。
2、测绘队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主管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结合单位实际制定绩效工资分配办法,经职工代表大会充分讨论,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3、测绘队要健全内部绩效评价机制,绩效工资的发放,要以工作人员的实绩和贡献为依据,坚持多劳多得、优劳优酬,向一线岗位、关键岗位、优秀拔尖人才倾斜,合理拉开差距;同时,妥善处理单位内部各部门、各类人员之间的分配关系,防止差距过大。
(四)津贴补贴的实施
事业单位津贴补贴,分为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和特殊岗位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主要是根据自然地理环境、社会发展等方面的差异,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生活的工作人员给予适当补偿。特殊岗位津贴主要体现对事业单位苦、脏、累、险及其他特殊岗位工作人员的政策倾斜。国家对特殊岗位津贴补贴实行统一管理。
1、艰苦边远地区执行测绘标准的测绘队工作人员,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等四个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发<2006>79号文件)中《关于完善自治区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规定,执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
2、测绘野外工作人员继续按照国家规定执行野外津贴。
三、正常调整工资办法
(一)正常增加薪级工资
从2006年7月1日起,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测绘队工作人员,每年增加一级薪级工资,并从第二年的1月起执行。
工作人员考核为基本合格的年度,不能正常增加薪级工资。
(二)岗位变动人员工资调整办法
测绘队工作人员岗位变动后,从变动的下月起执行新任或新聘岗位的工资标准。岗位工资按新任或新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按以下办法确定:
由较低等级的岗位任命或聘用到较高等级的岗位,原薪级工资低于新任或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执行新任或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第    二年不再正常增加薪级工资;原薪级工资达到新任或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薪级工资不变。
由较高等级的岗位调整到较低等级的岗位,薪级工资不变。
在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之间变动的,薪级工资按新任或新聘岗位比照同等条件人员重新确定。
(三)调整基本工资标准和津贴补贴标准
国家根据经济发展、财政状况、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和物价变动等因素,适时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根据经济发展、财力增长及调控地区工资收入差距的需要,适时调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根据财政状况和对特殊岗位的倾斜政策,适时调整特殊岗位津贴补贴标准。
四、新聘用人员工资待遇
(一)新参加工作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1、见习期和初期工资
测绘队新参加工作的各类学校毕业生(不含获得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毕业生)仍实行见习期,并执行见习期工资待遇(附表八);获得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毕业生不实行见习期,在明确岗位前,执行初期工资待遇(附表八)。
2、见习期满和初期期满后工资
测绘队新参加工作的各类学校毕业生见习期满合格后,按所任或所聘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和薪级工资标准(附表八)。
到一、二类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大中专及以上毕业生,可提前转正定级,转正定级时薪级工资可高定一级;到三、四、五、六类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大中专及以上毕业生,可提前转正定级,转正定级时薪级工资可高定两级。
(二)测绘队新参加工作的工人
测绘队新参加工作的工人,实行学徒期和熟练期制度,执行学徒期、熟练期工资待遇和学徒期、熟练期期满后的定级工资待遇(附表九)。
(三)测绘队其他新聘用人员
测绘队其他新聘用人员,已明确岗位的,岗位工资按所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未明确岗位的,由所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暂按原岗位低一岗位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其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
五、高层次人才和单位主要领导分配激励约束机制
(一)高层次人才分配激励措施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以及为国家做出重大贡献的一流人才,经批准,执行专业技术一级岗位工资标准。
2、对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和技术人员,继续实行政府特殊津贴。
3、对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和工程建设项目等为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优秀人才,给予不同程度的一次性奖励。具体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对基础研究、战略高技术研究和重要公益领域的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逐步建立特殊津贴制度。对重要人才建立国家投保制度。具体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5、对部分紧缺或者急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经批准可实行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灵活多样的分配办法。具体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测绘队主要领导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机制
在人事部、财政部、国家测绘局选择试点的测绘队中,探索建立单位主要领导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机制,规范测绘队主要领导的收入分配。结合对测绘队及个人的综合绩效考核结果,合理确定主要领导的收入水平,使主要领导的收入与测绘队社会经济效益及长远发展相联系,加强对测绘队主要领导收入分配的监督管理。
六、加强收入分配宏观调控
新的收入分配制度入轨后,各测绘队要严格执行国家的政策规定,一律不得在国家收入分配政策以及工资列支渠道之外,直接或变相发放津贴、补贴和奖金。各级政府人事、财政部门和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管理权限和职能,加强对测绘队收入分配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等手段,加大对违反政策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杜绝政出多门、资金渠道混乱的现象,维护收入分配政策的严肃性。测绘队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财库<2006>48号)规定,设立专门账簿进行核算管理,将发放给工作人员的收入一律纳入专门账簿核算,不得账外列支;同时建立工作人员个人工资银行账户,工资支付应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原则上不得发放现金。
七、相关政策
(一)这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国家规定的浮动工资及固定工资政策继续执行。对野外测绘队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强体力劳动的主要生产工人,可继续按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地质野外艰苦岗位职工实行浮动一级工资有关问题的批复》(人薪函<1992>7号)文件的规定执行。这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可在本人套改工资的基础上,向上浮动1级薪级工资,浮动工资满8年可予以固定;在8年内离开一线的,取消这一级浮动工资。
(二)这次测绘队工作人员工资套改时,受聘或任命到十级职员岗位人员的任职年限,从执行办事员工资待遇的当年起计算;受聘或任命到九级职员岗位人员的任职年限,从执行科员工资待遇的当年起计算;受聘或任命到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人员的任职年限,从执行员级工资待遇的当年起计算;受聘或任命到技术工五级岗位人员的任职年限,从执行初级工工资待遇的当年起计算。
(三)这次套改增资,测绘队原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统一按30%计算。单位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高出30%的部分,套改后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特殊岗位工资构成比例提高部分,暂时予以保留,今后逐步纳入特殊岗位津贴补贴。
(四)测绘队未聘及缓签聘用合同人员参加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时,先按未聘或缓聘前职务(技术等级)所对应的岗位套改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再按照新党办<2004>14号文件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
(五)测绘队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后岗位变动的人员,按新聘岗位套改工资。按《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的通知》(国人部发<2004>63号)规定,执行原聘岗位工资待遇的人员,这次可按改革前执行工资待遇对应的岗位套改工资。
(六)测绘队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确需兼任的,须按人事管理权限审批,由批准的部门或单位明确其主要任职岗位,并按主要任职岗位确定工资。
(七)军队转业干部按本人现任或现聘岗位(职务)套改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如现任或现聘岗位低于转业时部队原职务的,根据其现执行工资待遇对应的岗位套改岗位和薪级工资。
(八)由人事部选拔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这次工资套改时,原高定一个职务工资档次的,薪级工资高定一级;原高定两个职务工资档次的,薪级工资高定两级。
(九)测绘队之间调动或从机关、企业、其他事业单位调入测绘队的人员,根据所任或所聘岗位,结合本人实际情况,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岗位和薪级工资。
(十)被授予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且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按国家规定高定了工资档次的人员,仍保持荣誉的,可在套改薪级工资基础上高定一个薪级;获得两次及以上荣誉称号的高定两个薪级。因同一事迹同时获得多个荣誉称号的,不得重复高定薪级。
(十一)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测绘队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受行政降职处分的,按新任或新聘岗位套改工资,薪级工资低定一级;受撤职处分的,按新任或新聘岗位套改工资,薪级工资低定两级;测绘队工作人员受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按现任或现聘岗位套改工资,薪级工资低定三级;受行政、刑事处罚的人员,处罚期满后被测绘队使用或聘用后,岗位工资按现任或现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适当低定,具体办法另行制定。上述人员如降低的薪级工资低于所任或所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执行所任或所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
正在接受立案或停职审查的人员,暂缓套改工资,待审查结束作出结论后,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十二)工资关系未转入现所在测绘队的人员,须将工资关系转入后,再参加收入分配改革。
八、离退休人员的生活待遇
测绘队离退休人员待遇以及这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增加离退休费的办法,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等四个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发<2006>79号文件)中《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及有关规定执行。
九、实施时间
这次测绘队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从2006年7月1日起实施。
十、审批程序
(一)各测绘队要根据《实施意见》的规定,拟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增资方案,增资方案应包括测绘队工作人员套改工资花名册、汇总表,对列入收入分配改革的范围、增资水平等相关情况要做文字说明。地、州、市及以下测绘队增资方案,由各地、州、市人事局审核汇总,报自治区人事厅审批后执行;自治区直属测绘队及机关、事业单位下属测绘队的增资方案,由直属测绘队或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自治区人事厅审批后执行。
(二)中央驻疆测绘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由自治区负责审批的,其增资方案报自治区人事厅审批后执行,所需经费由中央负担。
十一、组织实施
本实施意见由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统一领导,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事厅、财政厅和测绘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测绘队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直接关系到广大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各级测绘单位要高度重视,统一认识,加强领导,切实负起责任,精心组织实施,严格执行政策,严肃工作纪律。同时,要切实做好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确保改革平稳实施。
本实施意见由自治区人事厅、财政厅、测绘局负责解释。
附:测绘队专业技术人员基本工资标准表(附表一);
测绘队管理人员基本工资标准表(附表二);
测绘队工人基本工资标准表(附表三);
测绘队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和薪级工资套改表(附表四);
测绘队管理人员岗位和薪级工资套改表(附表五);
测绘队技术工人岗位和薪级工资套改表(附表六);
测绘队普通工人岗位和薪级工资套改表(附表七);
测绘队新聘用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工资待遇表(附表八);
测绘队新参加工作工人的工资待遇表(附表九);
附表八:
测绘队新聘用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工资待遇
单位:元/月
学历
见习期、初期
工资待遇
转正定级工资待遇
工资标准
薪级工资
岗位工资
薪级
工资标准
专业技术人员
管理
人员
博士学位研究生
970
14级
273
按所
聘专
业技
术岗
位执
行相
应的
岗位
工资
标准
按所
聘管
理岗
位执
行相
应的
岗位
工资
标准
硕士学位研究生
890
11级
215
双学士学位大学本科毕业生
学制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
研究生班毕业
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
820
9级
181
大学本科毕业生
790
7级
151
大学专科毕业生
755
5级
125
中专毕业生
680
2级
91
高中、职业高中毕业生
680
2级
91
初中毕业生
655
1级
80
附表九:
测绘队新参加工作工人的工资待遇
单位:元/月
岗位(工种)
学徒期、熟练期工资待遇
定级工资待遇
第一年
第二年、第三年
岗位
岗位工资标准
薪级
薪级工资
标准
大专以上毕业生
690
/
技术工五级
650
3
90
技校、中专毕业生
680
/
技术工五级
650
2
80
技术工人
650
715
技术工五级
650
2
80
普通工
650
/
普通工
630
1
70
CopyRight 1999-2008 . All Right Reserved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版权所有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信息中心负责网站设计维护
服务电话:0991-3689859 EMAIL:WebMaster@xjrs.gov.cn 地址:新疆乌市北京南路445号
数据库连接出错,请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