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者黑岩在线阅读免费:关于军队职务级别(军衔)与行政级别(国家公务员级别)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5/09 14:45:07

关于军队职务级别(或称作部队级别、军事级别)与行政级别的对应关系一直是军事爱好者以及各大军事论坛、博客等所热衷探讨的一个问题,大家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往往每个人都有各自的观点,很难说服对方。下面我想以我了解的军队级别与行政级别做一个对应比较,因个人水平有限、时间仓促、错误难免,还请各位网友指正!

首先我们可以以一个参考点来说明军衔与行政级别的关系。

我找的参考点就是军队级别中的团级单位和行政级别中的县处级单位,我们常说县团级,也就是说县处级和团级单位是平级的。而且中央文件中历来就把县和团列为一级、省和军列为一级。这是为什么呢?这要从建国初期的文件说起。

1956年国务院明文规定军地级别对应关系:
1)行政1--3级是党和国家领导人,十大元帅(国家级正职);
2)行政4级是十大将,国家副职;
3)行政5--7级涵盖大军区,部,省,兵团,司级的正副职,对应上将,中将军衔。
4)行政8--10级为少将正,副军级,正厅,正地级。
5)行政11--13级为正,副师级,副厅,副地,正处,正县级,对应军衔为大校,上校。
6)行政14--16级为正,副团级,副处,副县级,对应军衔中校,少校。
7)行政17,18级为正,副营级,正科级,对应大尉军衔。
8)行政19,20级为正,副连级,副科级,对应上尉军衔。
9)行政21--24级为正,副排级,科员,办事员,对应中尉,少尉,准尉军衔。
到1965年取消军衔制,当时正部长级为行政4级,与大军区正职平级。正省级是行政5级,与正兵团级平级。正军级定为行政7级。

然而时过境迁,五十年之后的情况呢?军队级别和行政级别中的很多级别都已经不存在了,这个对应级别还成立吗?我们暂且让它成立,继续分析以下级别。

以这个参考点为基准,我们可以得到军队级别和行政级别各向上一个级别,也就是师级单位和市厅级(司级)单位,这两个级别也是平级的。

我国军转安置的文件《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师团职领导干部,对担任师级领导职务或者担任团级领导职务且任现职满3年的,一般应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个别安排相应领导职务确有困难的,可以安排相应的非领导职务。对其他师团职军队转业干部,一般也应安排相应职务,确保中央安置政策的落实。不少城市的军转文件明确规定:正师职转业干部必须落实副厅级领导实职或正厅级非领导职务,副师职干部必须安排正处级领导实职,担任领导职务且任职满最低年限的正团职干部,安排不低于副县(处)级实职,不能安排领导实职的,平职安排非领导职务。这也能够说明师级对应的行政级别是厅局级;团级对应的行政级别是县处级。可见,县处级单位和团级单位以及厅局级单位和师级单位的对应关系仍然成立。

其实这一点我们还可以从各个市(州)的党政军单位验证出来,因为我国有三大系统:党、政、军,在中央有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中共中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国共产党中央军事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这三个单位都是平级单位;各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有省委、省人民政府、省军区,这三类单位也都是平级单位;各个市(州)的市委、市政府、市军分区,都是同一个级别(市政府的行政级别一般是正司级(厅级)单位,副省级城市和计划单列市除外,市、州军分区是正师级单位)。在县(区)中,还有县委(区委)、县政府(区政府)、县武装部(区武装部),这三个单位也是平级单位,县政府(区政府)的行政级别是正处级单位;县武装部(区武装部)是正团级单位。

那么我们还可以在各往上一个级别,也就是说军队级别上的军级单位和行政级别上的省部级单位,这两个单位也是同一个级别的,这点我们刚才已经探讨过了,仍然可以由各个省、直辖市、自治区的党、政、军单位验证出来,因为各个省、直辖市、自治区的省委、省政府、军区都是一个级别的,不可能存在省部级比军区大一个级别的情况,这都是平级的(省政府是正省部级单位、省军区是正军级单位)。另外我们还知道,将军一般是不会转业的,但是在解放军中却有一位将军是由省长调入军队的,这就是现任总后勤部副政委,曾任武警部队副政委、刘少奇之子刘源中将。1988年任河南省副省长,1992年调入武警水利部队,任武警部队水电指挥部第二政委兼副主任,即被授予武警少将警衔。这与军队职务级别中的少将是正军职、副军职的主要军衔是相对应的。所以,军级单位对应的是省部级单位。

在军队级别中还有一个比军级单位高一个级别的大军区级单位,这个级别对应的是行政级别中的哪个级别呢?各个网友、论坛、博客等的焦点问题也在于此,究竟这个级别应该怎么划?是和省部级一个级别吗?还是大军区级别对应的是国务院?后者显然不可能,而省部级单位对应的军衔应该是军级单位,所以大军区级的对应关系最难划分了。我对大军区该怎么划分的问题也搞不懂,后来我请教了我父亲,我父亲在部队的时间近二十年,转业之后在地方也是从事政治工作,对部队和地方的级别都很了解,我父亲是这么说的,这个级别本来也有与其相对应的行政级别,因为在建国之初的时候我国在各省级单位之上、国务院之下还有一个级别是地区级别(大行政区级别),当时有六大行政区:中南行政区、东北行政区、华东行政区、西北行政区、西南行政区,但是因为后来行政级别的撤销,所以现在很难找到与之相对应的关系了,这个级别怎么划分呢?划分到国务院级别显然是不可能的,但是高于省部级也是不行的,级别都是有对应关系的,所以大军区级所对应的行政级别也是省部级!

军队级别中级别最高的是军委主席,这可以和行政级别中最高的国务院总理对应;军委副主席可以和国务院副总理相对应;军委委员可以和国务委员相对应。但是有人说国务委员相当于军委副主席,这也是不对的,因为迟浩田上将1988年起担任军委委员,1993年担任国务委员兼国防部部长,1995年担任军委副主席,从上述简历我们也可以看出,军委委员是和国务委员相对应的。另外邓小平同志在1977年粉碎四人帮后召开的中共中央十届三中全会上恢复了邓小平中共中央委员、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共中央副主席、中共中央军委副主席、国务院副总理、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长的职务。这也可以得出国务院副总理是和军委副主席是相对应的。

我们接着谈,以我选择的参考点往下一个级别,那就是行政级别中的科级和军队级别中的哪个级别对应呢?从团级向下一个级别,那就是营级,对应的行政级别是处级下面的科级,再往下就是连级了,正连职、副连职、排职对应的行政级别就是科员级别;其中我们再补充一点,军队中现在还有股长,一般是正连职,也有副营职的,行政级别中的股级已经撤销了,但是现在在县级或处级单位下面,有的机构还设有股级,那么再更细致一点划分,正连职可以与正股级相对应,副连职可以与副股级相对应,其实这两个“级别”都是并统一称为科级。因为国家行政级别已经没有这两个级别了,股级列入了科员级别。行政级别中的办事员对应的军队级别是排职。


附一:国家公务员的级别(行政级别)分为十五级。

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

(一)国务院总理:一级;

(二)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二至三级;

(三)部级正职,省级正职:三至四级;

(四)部级副职,省级副职:四至五级;

(五)司级正职,厅级正职,巡视员:五至七级;

(六)司级副职,厅级副职,助理巡视员:六至八级;

(七)处级正职,县级正职,调研员:七至十级;

(八)处级副职,县级副职,助理调研员:八至十一级;

(九)科级正职,乡级正职,主任科员:九至十二级;

(十)科级副职,乡级副职,副主任科员:九至十三级;

(十一)科员:九至十四级;

(十二)办事员:十至十五级。


附二:军事级别(军衔):

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不授予军衔
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的职务等级编制军衔为上将。
中央军事委员会委员的职务等级编制军衔为上将。

政治、后勤军官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军衔:
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长、总政治部主任:上将;
正大军区职:上将、中将; (正大军区职包括总参副总长,总政副主任,总后总装主任政委,大军区海军空军二炮及武警司令政委,国防大学校长政委,军事科学院院长政委)
副大军区职:中将、少将;
正军职:少将、中将;
副军职:少将、大校;
正师职:大校、少将;
副师职(正旅职):上校、大校;
正团职(副旅职):上校、中校;
副团职:中校、少校;
正营职:少校、中校;
副营职:上尉、少校;
正连职:上尉、中尉;
副连职:中尉、上尉;
排职:少尉、中尉。

专业技术军官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军衔: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中将至少校;
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大校至上尉;
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中校至少尉。

上将: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委员、总参谋长、总政治部主任的编制军衔;正大军区职的主要军衔;副大军区职的辅助军衔
中将:副大军区职的主要军衔;正大军区职、正军职的辅助军衔
少将:正军职、副军职的主要军衔;副大军区职、正师职的辅助军衔
大校:正师职的主要军衔;副军职、副师职的辅助军衔
上校:副师职、正团职的主要军衔
中校:副团职的主要军衔;正团职、正营职的辅助军衔
少校:正营职的主要军衔;副团职、副营职的辅助军衔
上尉:副营职、正连职的主要军衔;副连职的辅助军衔
中尉:副连职的主要军衔;正连职、排职的辅助军衔
少尉:排职的主要军衔

现行士兵军衔按兵役性质分为:
1,志愿兵役制士兵:六级士官、五级士官、四级士官、三级士官、二级士官、一级士官;
2,义务兵役制士兵:上等兵、列兵。

士兵军衔按等级分为:
1,高级士官:六级士官、五级士官;
2,中级士官:四级士官、三级士官;
3,初级士官:二级士官、一级士官;
4,兵:上等兵、列兵。

 

关于师级和厅局级以下的对应,朋友们没有异议,但是问题争论的最多的是大军区级、军级单位和省部级的划分,本文的重点就谈此问题。  

 首先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的军转安置文件《暂行办法》规定:师以上首长一般不安排转业到地方,但也不是没有,而且通过了解,就连军级首长也有转业的情况。就我了解到的情况来说,我先举几个军级首长转业后工作安置的例子。

原三十九军军长阎丰,2002年10月任辽宁省副省长;

原北海舰队航空兵部队司令员张昭福,少将军衔,转业后任山东省副省长;

 

原海军副参谋长郭炎炎,少将军衔;2005年8月任国防科工委纪检组组长;

 

原云南省军区政委陈培忠少将,转业后任云南省委副书记兼纪委书记;

 

原武警工程学院政委王培生,2004年1月任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原济南军区政治部副主任岳宣义,1999年12月任中央纪委驻司法部纪检组组长;

 

现任中央纪委驻国家林业局纪检组组长杨继平,曾任军区空军司令部作战处处长。1992年10月,任林业部直属机关党委副书记;

 

伍绍祖:原国防科工委政委,少将,后任国家体委主任、体育总局局长、中直机关工委副书记;

 

空军少将严智泽正军职,1997年12月任空军雷达学院政委。 2002年9月任命为中国民航总局纪委书记(副部级);

 

 原济南军区副司令员刘伦贤,2000年2月任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1994年任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医学科学院副院长兼纪委书记的李慎明;1998年任中国社会科学院副院长;

 

原卫生部部长张文康,原任总后卫生部部长,少将军衔;

宋德福1985年任共青团中央书记处第一书记兼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副部长,中国青年政治学院院长,青年思想教育研究中心主任,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主任。1993后任人事部部长。

 

军队军以上干部原则上可以在军队服役到退休,但也有部分将军因为某种原因会选择离开军队到中央国家机关或地方党政机关工作。这里面又有两种情况:第一、因年龄和其他原因不再适合在军队继续工作的,一般可能会降职(保留原级别待遇)安排工作;第二、因工作需要调到中央国家机关或地方党政机关工作,这时可按原职级安排工作。 ~i

 

上述事例中除了刘伦贤将军是济南军区副司令员,级别应该是副大军区职和李慎明将军是副军职外,其余的将军都是正军职。所以我们可以这么说,副大军区职和正军职转业都会被安置为省部级副职,这也就是降职(保留原级别待遇)安置工作。另外,李慎明都是副军职,而张文康将军和宋德福将军是正军职,按照省部级正职和正军级的对应,这两位少将属于平级调到国务院系统工作。

但是这里面也有例外的,比如原武警学院院长、书记孙中国1996年6月调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担任校长、书记,但是在职期间他并没有转业。正军职调到政府机关为正厅级,这是怎么回事呢?我在上一篇文章也提到过了,武警部队有其特殊性,而公安现役部队(武警边防部队、武警消防部队、武警警卫部队)更是特殊中的特殊,因为1996年3月,国务院军转办下发《关于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干部转业移交工作的通知》([1996]国转办字14号文件),通知规定,从1996年起,公安部门所属的边防、消防、警卫部队现役干部转业计划实行单列,所以说不能拿公安现役部队的情况来讨论军队级别和行政级别的问题。而且公安机关中的正处级干部转调公安现役部队之后,全部为正师级,但是我们搞军转安置的时候都知道,中央文件的要求是师团职干部原则上都安排地市、县级领导班子担任领导职务。可见公安现役部队和其他部队相比,有很多不同之处。

大家都知道,军转干部到了地方之后一般会降半级录用(国务院、中央军委的军转安置文件《暂行办法》规定:师团职干部转业到地方工作一般安置到地、县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担任领导职务,这就说明了师团职以上军转干部就不降级了。但是实际上的情况大部分省、区、市都明确规定师团职干部都是降一级、保留原有待遇录用,《暂行办法》规定不允许降两级,1990年以前安置的军转干部因为当时没有军转安置文件,所以可能会有出现降两级甚至更多的情况),所以说正军职对应的是省部级正职;副军职对应的是省部级副职,我认为理论上通过。我这里还有一个例子,在解放军中却有一位将军是由省长调入军队的,这就是现任总后勤部副政委,曾任武警部队副政委、刘少奇之子刘源中将。刘源中将1988年任河南省副省长,1992年调入武警水利部队,任武警部队水电指挥部第二政委兼副主任,即被授予武警少将警衔(副军职),这个例子正好说明了副军职对应的是省部级副职。从地方调到军队可是没有降职之说。举反例说明,如果一个团级首长转业到了地方,作正科级被安置是没有问题的,当然也可以做副处级安置。所以说我们谈论级别对应的时候,不应该把转业后安置的行政级别和位转业前的军队职务级别相对应。

另外,中央有文件规定,地方的副省(部)级干部、军队副军级以上干部均属高级干部,这可不可以说明省部军是同级呢?或者说副军职相当于省部级副职呢?我认为是这样的。

 

有朋友把大军区级、军级和省部级的关系作了如下划分:正大军区职相当于省委书记;副大军区职相当于省委副书记、部党组副书记;军正职相当于省委常委、部组成员;副军职相当于其他副省长、副部长。

我认为 这样划分究其本质来讲也有些问题,首先,省委常委使党内职务,并不能把他作为行政级别来划分,因为行政级别有正副职的科级、处级、厅局级、省部级,再往上还有国务委员、国务院副总理、总理,而省委书记、省委常委、省委委员则是党内职务,省委常委既有省部级正职,也有省部级副职,还有省军分区的领导,所以我认为并不能把党内职务和国家行政级别来进行比较,虽然把党内职务拿出来会使划分更细一点。但是值得提出的是,把省委常委的职务单独予以讨论,确实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我们不妨就按照一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省委(市委)的组成人员来对应这个级别。按照组织原则,常委和书记、副书记都是权力相等党的领导集体成员,因为他们本身就是常委,但是实际上省委书记、副书记要高于省委常委(一般来说省长都兼任省委副书记),这是为了体现党领导一些的原则,但是实际上并不能说明省政府、省军区的级别低于省委,也不能说明省军区(军队)的级别低于省政府(地方)。换句话说,也就是说并不能认为省军区司令员或者政委是省委常委,而省长一般都是省委副书记,就认为省军区司令员或者政委(正军职)的级别低于省长(省部级正职)。

就此我们首先可以得出这样的对应关系,正大军区职对应省委书记、副军职对应省部级副职,也就是没有进入省委常委的省部级副职领导,这没有疑问。关于副大军区职和正军职的对应关系呢?我们接下来慢慢来谈。

在省委成员当中,省委书记下面是省委副书记(一般都由省长兼任)还有专职副书记,下面是省委常委,常委中的人选一般是这样的,省人大主任、省政协主席、军分区首长、省总工会主席、省妇联主任、省委宣传部部长、省委组织部部长组成。省委常委都有一个是军人,他就是省军区的司令员或政委,具体是谁要看谁先到任,也就是说省军区司令员或者省军区政委先到任的就可以进入省委常委中。那从这里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就是正军职对应的是省委常委,但是我前面说过,正军职对应的是省部级正职。按照这个顺序再往上副大军区职对应的应该是省委副书记,那对应的是省长兼任的是副书记还是专职副书记呢?

但是问题又出来了,我们看到这种情况:大军区司令员、政委、省委书记、省长都是中共中央委员(有少数省份的省委书记是中央政治局委员这是例外),大军区副司令员往往都是中共中央候补委员(正军职很难进入候补委员,有极少数省委书记也是中共中央候补委员这是例外),而很多副部长、副省长基本上很难成为中共中央委员,大多也是候补委员,所以我们可以更为细致的划分,副大军区职对应的是省部级副职,也就是对应着管党务工作的专职副书记;正军职对应的是省委委员(省部级副职);副军之对应的肯定还是省部级副职;因为由省长兼任的省委副书记因为其本身就是省部级正职,只是从党内级别上来看略低于省委书记,但是省长本身这个职务级别就是省部级正职,所以不能说省长的级别低于省委书记。

但是这属于党内职务,如果是换做行政级别的话,那么可以得出以下划分:副军职对应的还是省部级副职;正军职对应的还是省部级副职,从党内职务上看,低于省部级正职;副大军区职对应的是省部级副职,略低于省部级正职;正大军区职对应的是省部级正职,但从党内的职务来看相当于省委书记,可能略高于省部级正职,但是省长本省就是省部级正职,所以正大军区支对应的还是省部级正职。

综合上面副大军区职、正军职首长转业降级为省部级副职录用的情况,所以我们最后可以得出最后这样的结论:副军职对应的是省部级副职;正军职对应的是省部级副职,实际上略高于省部级副职;副大军区职对应的是省部级副职,实际上高于省部级副职、略低于省部级正职;大军区职对应省部级正职,与省部级正职持平。

以上是我得出的关于正大军区职、副大军区职、正军职、副军职与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的对应关系,但是我在上一篇文章上提到过,因为军队级别世界各国有一个标准,行政级别世界各国又是一个标准,这两个标准是不同的,所以在研究行政级别和军队级别的对应关系的时候,这些对应关系也仅供参考。另外,由于时间仓促、水平有限、错误难免,还望各位朋友指正!

附一:1965年取消军衔之后,套用国家行政级别之后带来的军秩混乱,以及军衔和国家行政级别的不同。转载自《军事史林》2006年第六期。

                           

军秩指的是军衔与其职务的对应关系。
据“减薪定级”和取消军衔10年后即1975年统计,全军军以下各级正副主官的职务同本人的级别对应的为数极少,绝大部分干部的级别低于职务,少者第一辑,多则低十几级,而达到世界上和中国历史上几乎是绝无仅有的惊人程度。这里所谓的职级“对应”,是按1965年“减薪定级”是军队级别“套改”地方级别的规定计算的,如正师级对应多数套改为10级,那么师长相对应的级别即按10级计算,余类推。
为什么军衔被取消导致军秩混乱?军衔被国家行政干部取代后,军队干部的级别,从表面上看只是改变了一种等级形式,但是两种等级的内在功能却存在着很大的差别,军衔的许多功能是国家干部级是不具有的,因而对保持军队干部职务与级别之间的正常秩序,失去了约束机制。国家行政干部级与军衔内在功能上的差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职务的编制等级方面。实行军衔制度国家的所有军队职务,都有法定的编制军衔;而国家行政干部级,虽然在五十年代初地方干部建立这种等级制度时,有过与职务相比照的说法,但是军队套用是根本上就没有了这种概念,没有规定哪一级职务相对应的,应该是哪几个级别?超出编制级别的能不能评定,达不到编制及别的是否可以提升到编制幅度以内?如此等等,连考虑都不考虑,当然不会去进行法律规范了。
二、等级的晋升方面。军衔的晋升,世界各国都将其作为军人的一种法定的法定的政治权利来看待,当个人军衔低于编制军衔幅度时,得予晋升到最低的编制军衔等级;而国家行政干部级别,移植到军队后当然就更无这一说法了,所以从1965年6越评定到1977年6月的整整12年间,全军只在1972年5月晋升过一次21级以下干部的级别。而职务是受干部新陈代谢客观规律支配的,必须根据工作的需要而适时地进行调整,这样就出现了职务在不断发展变化,而级别却基本停滞不前的不协调现象,军秩的混乱自然就不可避免了。
三、制度的透明度方面。军衔制度,对个人来说是“明码标价”,排、连、营、团、旅、师、军的各级指挥员,所任职务和本人是什么等级,一目了然;对一个国家来说,它是国际上相对统一的制度,职衔对应的幅度互相间不可能相差太大。否则,对内不利于军官行使职权及维护干部的荣誉感,对外影响国家和军队的形象,因而它对保持军秩的正常性有较强的约束力。
这里有一个例子可以佐证上诉观点。我军1955年授衔后,在1960年以前,得五年里,军官的军衔基本上没有按法定的晋升年限正常晋升。据统计,这五年中,上尉以下军衔个别调整的,每年平均约占同级军官总数的3.3%;大尉至大校的军衔,全军五年只调整了174名,因而出现了职衔失调的现象。职衔失调的苗头出现后,1959年就引起总部领导机关的高度关注,感到有压力。总政治部于当年4月向军委写报告说“目前干部的军衔和职务的距离是比较大的”,并列举了全军陆、海、空从军长、政委到连长、指导员五级正职主官对应情况。当时每一级职务都跨了四级军衔,个人军衔低于职务编制军衔最多的是三级,计有军长、政委为大校者占2.9%;师长、政委为中校者,占3.52%;团长、政委为大尉者,占6.18%;营长、教导员位中尉者,占1.83%;连长、指导员为少尉(实际低2.5级)者,占6.78%。尽管这是的职衔失调情况,无论是从幅度的大小,还是从数量的多少看,同1975年职级失调的程度相比,都是“小巫见大巫”。但是,它能够使领导者感到不安,引起当权者的关注;而改为国家行政干部级别后,职衔失调到那样的严重程度——14级的军长,17级的师长,22级的副军长、副师长、团长,23级的营长等等,却未能是当权者产生任何感触。其原因固然很多,但是这种等级制度本身缺乏科学的规范,级别的透明度较低,国际上没有常例可供比照,因而失去了舆论的监督和制度的约束,于是人们就不去介意了。这是导致军秩混乱最根本的根源。
60年代军衔被取消后出现的军秩严重混乱,经过调整逐步得到了解决,。但是在解决职级悬殊问题的过程中,人们忘记了孔夫子“过犹不及”,即“过分和不及同样不得其正”的教诲,从一个极端走到了另一个极端,即由职级过于悬殊的一段走到了职级过于紧密的另一端。这不能不说是军秩序混乱带来的一种后遗症,而且这种后遗症一直延续至今,可见其危害之深远。我军干部职务与级别的关系,从一个极端走到了另外一个极端,不是一下子就跳过去的,而是经历了一个发展过程。

    

    

 

附二:1955年国家领导人的工资收入 。

 

1955年是新中国诞生的第六年,我国在借鉴苏联、朝鲜等国家管理模式和经验的基础上,开始在全军实行军衔制,在全国实行行政级别工资制,行政级从1级到24级,月工资从590元到45元不等,一直延续到80年代末,前后历时30余年。
     由于当时的物价指数和生活水平较低,贫富差距不大,城市居民每人每月的平均生活费仅为八九元,三四十元的月工资便能养活一个五口之家。  
     因“定职、定级、定衔、定薪”牵扯到每个干部和家庭的切身利益,因此,在全国、全军掀起了轩然大波,给我们这一代人留下了深刻的影响和印象。至今,有些机密鲜为人知,有些佚事仍在民间流传……共和国的缔造者毛主席、周恩来、朱德、刘少奇每月的工资是多少?那些叱咤风云、战功卓著的将帅们月收入几何?在老百姓心目中一直是个谜……

     最近,笔者走访几位老将军、老干部,查阅了当年的历史档案和资料,方得知许多秘闻趣事……  
     当时的“四定”工作由中央军委和政务院(国务院)负责。以周恩来总理为首的领导小组在调查研究、借鉴酝酿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考虑到军心民意和国情等因素,反复起草修改,整整工作了一年,最终拿出一个方案,呈报毛主席审阅、批准。这个方案如下:
  
行政级别    职务    月工资      人 员

一级    军委主席    600元    毛泽东(大元帅)
二级    副主席    550元    朱德、刘少奇、周恩来等
三级    元帅      500元      陈云、邓小平和元帅
四级    大将      450元      粟裕、徐海东、陈赓等大将
五级    上将      400元      大军区、省、部级正职
  
     毛泽东仔细看完《方案》后,紧皱着眉头久久不语,他一连吸了几支烟,然后说:“我看不妥,这样不利于团结,贫富差距要缩小嘛!”
     后来,毛主席在一次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召开的会议上,诙谐地说:“你们让我当大元帅,是把我放在火炉子上烤(考)我呀,!……一级干部就我毛泽东一个人,你们都是二级、三级,我毛泽东太不够意思、太不够朋友!……”毛泽东沉思片刻后笑着说:“我们把一级让给马克思、恩格斯,把二级让给列宁、斯大林,我和你们一样,都是三级干部嘛!……”与会者响起一片笑声和热烈的掌声。但是,这让负责具体工作的周总理很为难,如果按毛主席的指示办,毛主席的工资收入将减少100元,其他中央领导人的工资将减少50元。最后,周总理和他的助手们想出了一个既聪明又合理的折中方案,这个方案大体如下:
     七类地区标准            国务院一九五六年制订
行政级      级差      军衔 月工资              职务
1级        国家级          594元        党和国家领导人及十大元帅
2级        国家级    元帅    536元        党和国家领导人及十大元帅
3级        国家级    元帅    478元        党和国家领导人及十大元帅  
4级                大将    425元        十大将、国家副职
5级        军区、省、 上将    382元        十大军区、省、部、司正副职权
6、7级      部、司级    中将    355、310元      十大军区、省、部、司正副职权
8、9、10级    军级      少将    277、252、217元 正军、副军、正厅、正地市级
11、12、13级 师级      大校    200、177        正师、副师、副厅、
                   上校    159元        副地市、正处、正县
14、15、16级 团级      中校    141、127        正团、副团
                   少校    113元        副处、副县
17、18级    营级      大尉    101、89元      正营、副营、正科
19、20级    连级      上尉    80、72元      正连、副连、副科
21、22级    排级      中尉    63、57        正排、科员
23级        排级      少尉    50元          副排、办事员
24级        排级      准尉    45元          副排、办事员
  
     这个方案得到毛主席和党中央的批准。这样,从元帅到准尉,从国家元首到办事员共划分为24个级别,工资从45元到594元不等,级与级之间最多相差50多元,最少只相差5元。因地区类别不同(全国划分为4—11类),同级地方干部相差10—40元,军队干部比地方干部平均高出30元左右,充分体现了“血比汗值钱”的原则。  
     这个方案既借鉴、吸取了国外的先进经验,又缩小了官兵、贫富之间的差距,基本上合情、合理,符合军心民意,一直沿用到改革开放之初。
     评级、评衔是一项既复杂又较难平衡的工作,为了照顾那些革命早、资历老、战功大但职务、军衔较低的老同志,采取了“低职、低衔、高行政级”的评定方法。如山东大学前校长成仿吾,行政级评为5级,相当于上将和正省级。
     1960年9月2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通知:三级降12%,四级降10%,五级降8%,六级降6%,七级降4%,八级降2%,九至十七级降1%.于是,一大批军队和地方干部都降了薪,用来支援国家和人民。
     1965年8月1日,毛主席倡议取消了军衔制,恢复红军时期官兵一致的红领章、红帽徽,“一颗红星头上戴,革命的红旗挂两边”。


附三:新中国大行政区制的历史演变(摘自《百年潮》2001年第12期张则振文)

 

  大行政区(简称大区)是新中国成立初期在地方设置的一级政权机构。它既是中央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也是地方政权的最高机构,领导着大行政区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工作。
  大区的产生
  大区的形成最早可追溯到大革命失败后党在一些地区设立的中央局,如1927年9月在天津成立的北方局、在汉口成立的长江局和在香港成立的南方局。它们作为党中央的地方代表机关,代表中央领导某一区或数省党的工作。到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党在全国先后设立了十几个中央局,如陕甘宁边区中央局、西北局、北方局、晋察冀中央局、华北局、华东局、东北局、鄂豫皖中央局、中原局、中南局、西南局等。后经过合并重组,到1949年形成了西北、华北、东北、华东、中南和西南六大局。
  作为政权机构,最早应算是农村根据地建立的苏维埃政府,如井冈山、赣南闽西、鄂豫皖边、左右江、陕甘边等地区的苏维埃。抗日战争时期,党在各抗日根据地建立了民主政权。适应当时广泛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需要,根据地的政府是由社会各界人士参加的民主政府(或行政委员会),它与党和军队分开,有较强的独立性。比如从领导人上看,当时晋察冀中央局书记是彭真,行政委员会主任是宋劭文,参议会议长是成仿吾,军区司令员则是聂荣臻。到解放战争时期,随着解放战争的推进,解放区的不断扩大,原来分散隔离的小块解放区逐渐连成一片。在这样的情况下,已有可能把原来各区的民主政权进行适当的合并。1948年后,随着形势发生的巨大变化,领导、统一全国的重担已自然地落在中国共产党的肩上。因此,结束各地的分散状态,合并各边区的政权机构已极为必要了。各大行政区人民政府机构,就是适应这种新形势而设置的。
  各大行政区人民政府机构多由临时人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由中共中央批准后建立。以党的六大中央局为依托,在1949年前后设立了六大行政区域,即东北人民政府(1946年8月成立为东北行政委员会,1949年9月改称东北人民政府)、华北人民政府(1948年9月成立,不久改成中央人民政府华北事务部,归政务院直接领导)和华东、中南、西北、西南四个军政委员会(都是1949年12月成立)。军政委员会虽然行使人民政府的职能,但它毕竟还是一个军管机构。对此,《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委员会组织通则》作了如下规定:凡军事行动已经结束,土地改革已经彻底实现,各界人民已有充分组织的大行政区,即应实行普选,召开大行政区的人民代表大会,正式选举大行政区的人民政府委员会。在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委员会成立以后,军政委员会即宣告结束。因此,以后有的军政委员会就改制成了人民政府委员会。
  由于各地解放时间不同、地区差异较大,中央政府直接管理省和省以下地区的条件尚不具备,因而大行政区的建立,有利于针对不同地区的不同情况,迅速建立并稳定政权,恢复生产和社会秩序,是当时客观条件的必然要求。
  大区的演化
  保留了战争年代具有相对独立性的大区,形成了相对分散的财政状况。有的大区为了本区的利益,采取了一些特殊政策,或者是缩小税负面,或者是将税收的一大半掌握在自己手里,自己先用。收在地方,支在中央,收支脱节,统一全国财经工作势在必行。1950年3月3日,政务院颁布了《关于统一全国财政经济工作的决定》,将原来各大区分散处理的粮、税、现金、对外贸易等统一起来;将一些大型企业划归中央。大区的权力开始减少,但仍保留了对农业、对一部分企业的管理和对地方附加粮、关、盐、货物、工商等税以外的部分的支配,仍具有一定的财政批准使用权限,只是财力已大大减弱了。
  1951年10月,第一次全国编制会议召开,12月作出《关于调整机构紧缩编制的决定(草案)》。《决定》中对大区的员额编制、部门层次等都作了规定:编制员额约精简1/5,部门只设部、司、科三级。当时精简机构是争取国家财政经济状况根本好转的条件之一,机构庞大的大行政区自然也需精简,其职权也就相对减弱。
  1952年11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召开第19次会议,会议通过了《关于改变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军政委员会)机构与任务的决定》、《关于调整省、区建制的决定》和《关于增设中央人民政府机构的决议》。决定:成立国家计划委员会、体育运动委员会、高等教育部和扫盲工作委员会,其中国家计划委员会与政务院平行,全面主持经济计划的编制和实施;从各大行政区抽调一些领导人到中央工作,比如高岗调任国家计划委员会主席(仍兼任东北区的工作),邓小平调任国务院副总理,饶漱石调任中央组织部部长(仍兼任华东区的工作),还有贺龙、邓子恢、习仲勋等等;对全国省区建制进行调整,撤销合并一些省区,如撤销平原、察哈尔等省,合并苏北苏南为江苏省等等;缩小各大行政区的职能和权限。同时大区政府的机构大大缩减,由原来的数十个削减为十多个,其中大部分加工业、财政、交通、贸易、金融、粮食、高教等部门改由中央各主管部门直接领导,大区的职能极大地削弱了。行政委员会发布的指示与军政委员会相比越来越少,它在协调所属地区工作中所起的作用下降,政务院所属各部门的权力则明显扩大。显然行政委员会作为被削弱的机构,成为撤销大区政府的过渡阶段。
  大区的撤销
  1953年的高饶事件直接导致了大区制的撤销。1954年4月7日,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决定撤销大区一级党政机关,各大区行政委员会随同各中央局、分局一并撤销。6月19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32次会议通过《关于撤销大区一级行政机构和合并若干省、市建制的决定》。
  随后,各大区便将权力部分上交中央,大部分移交给省、市;人员也向中央机关和省市地方分流。移交工作在10月份全部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