唱吧ipo 过会: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分工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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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分工实施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2007-12-25  浏览次数:186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明确委党组、领导班子(以下简称委党政领导班子)、机关各处室及委直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对党风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保证上级党风廉政建设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根据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市委、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我委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第二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指委党政领导班子、机关各处室及委直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局处两级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应当承担责任的制度。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部署和要求,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第四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政齐抓共管,纪检监察部门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五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立足教育、着眼防范;要标本兼治,注重治本,构建与城市建设和房屋管理实际工作需要相适应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工作体系,全面推动委党风廉政建设健康发展。

  第六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重要内容,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我委业务中心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做到“两同时”、“两健康”。即:业务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两项工作同时抓,责任同时定,要确保建设事业健康发展,确保建设系统干部职工的健康发展,全面推进委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开展。

  第七条 委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为委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主体,领导班子的正职为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委各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为本部门、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主体,正职为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要管好班子,带好队伍,带头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切实履行好第一责任人的政治责任。

第二章 责任范围

  第八条 委党政领导班子对委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1、党组书记、主任对委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党政领导班子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2、党组成员、委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分工,对分管单位及其正职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九条 委各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对本部门、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1、正职对本部门、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本部门、本单位领导干部和非领导职务的处级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2、副职要积极协助正职抓好本部门、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对分管单位的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三章 责任及要求

  第十条 委党政领导班子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和要求:

  1、工作责任

  一是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定期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状况,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部署工作任务,每半年召开一次专门会议,下达责任目标,并组织实施,做到年度有布置,半年有检查,年终有总结。

  二是经常性地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风廉政法规,不断增强党员、干部遵纪守法和廉洁从政的意识。

  三是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党风廉政法规制度,结合实际工作,建立和完善本委的党风廉政制度,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三者并重的反腐倡廉工作机制,做到教育为先、制度为先、监督为先,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加强改革和制度创新,积极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四是严格执行中纪委提出的“四大纪律、八项要求”和“五条规定”等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严格规范收入工作;严格遵守“阳光工程”的有关规定;严格遵守“三重一大”制度,凡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建设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

  五是积极开展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查处违法违纪案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工作,支持执法执纪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为其有效地开展工作创造条件。

  六是坚持不懈地开展保持对共产党员先进性的教育工作,坚决贯彻执行胡锦涛同志提出的“六个坚持”和刘淇同志提出的“六个必须”的基本要求。

  2、工作要求

  领导班子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时,要做到“五个到位”、“三个抓好”和牵头单位的“三个必须”。

  “五个到位”是:

  一是责任到位。根据全市部署并结合实际,确定本委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主要任务的分工;明确责任人员、责任单位、工作要求、完成时限;确定领导班子每个成员对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具体职责,切实做到“一岗双责”。

  二是工作到位。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以及市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定期分析、研究党风廉政建设状况,结合实际,制定计划,组织实施并取得实效;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各自分工,认真履行职责,保证任务的完成,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突出问题。

  三是指导到位。切实加强对责任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领导,督促、指导分管范围内的部门、单位及时制定工作计划,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市委、市政府和市纪委的有关部署和要求在分管范围内得到落实。

  四是监督到位。定期听取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汇报,听取下一级干部履行责任制规定职责情况的汇报,检查下属单位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监督下一级干部廉洁从政。参加机关处室、所属单位领导班子的专题民主生活会,对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发生问题的处室和下级领导班子,责令其召开指定内容的民主生活会,并督促其整改。

  五是追究到位。指导、督促有关部门抓好责任追究工作,对构成追究的,落实责任追究。对工作抓得不力以至造成不良后果的,要按规定进行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三个抓好”,即抓好自己分管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落实;抓好分管部门、单位党政“一把手”的党风廉政建设;抓好分管部门、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突出问题的解决。

  牵头单位做到“三个必须”,我委作为奥运“阳光工程”和建设系统政风行风建设的牵头单位,必须结合各自承担的工作任务,明确责任领导、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必须从自己的业务实际出发,有针对性地做出具体安排,真正做到年初有布置、年中有检查、年底有总结;必须与各协办单位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第十一条 委领导班子成员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及要求

  1、委领导班子正职的责任及要求

  (1)责任

  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应承担以下责任:

  一是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委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需要,每年至少主持召开两次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专题会议,进行具体研究和安排。

  二是领导并参与党风廉政建设的检查、考核,督促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和规章制度的落实,把党风廉政建设与行政工作紧密结合,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

  三是认真处理人民来信、来访,着重解决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支持委纪检监察部门和上级纪检机关依法履行职责。

  四是切实管好班子,带好队伍,对涉及委领导班子副职、分管部门正职的问题,应及时亲自找本人谈话,督促其整改;坚持民主集中制,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五是按要求召开民主生活会,检查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和领导班子成员廉洁从政情况,执行谈话制度,并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针对存在的问题督促整改。

  六是严格遵守各项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带头廉洁自律;教育并管好自己的家庭成员和身边的工作人员,防止发生违法违纪和不廉洁的行为。

  (2)要求

  在党风廉政建设中,要做到“五个亲自”:

  一是亲自组织分解全年党风廉政建设的主要任务,明确领导班子每一个成员的具体责任和牵头单位的工作目标及任务要求。

  二是亲自主持召开两次以上领导班子专题会议;听取班子成员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汇报,研究和安排本委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三是亲自阅批重要信访件,解决一、二个群众反映强烈的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突出问题。

  四是亲自检查一、两个下属单位执行责任制的情况,对需要追究的要落实责任追究。

  五是亲自组织召开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至少参加一个下属单位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

  2、领导班子其他领导干部的责任及要求

  (1)责任

  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必须承担以下责任:

  一是协助委党组书记、主任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具体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二是加强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领导,督促、指导所管处室、单位负责人抓好党风廉政工作,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证上级和本委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的贯彻落实。

  三是经常了解掌握情况,对工作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应及时给予解决,并有针对性地组织制定防范性措施,对所管处室、单位发生的不正之风或重大违纪违法案件和线索,应及时向委党组书记、主任汇报,并及时纠正或查处。

  四是积极参加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严格遵守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带头廉洁自律;教育并管好自己的家庭成员和身边工作人员,防止其发生违纪违法和不廉洁的行为。

  (2)要求

  在党风廉政建设中,要做到“三个抓好”:

  一是抓好自己分管处室、分管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落实。

  二是抓好分管处室、分管单位“一把手”的党风廉政建设。

  三是抓好分管处室、分管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突出问题的解决。

  第十二条 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及要求:

  1、责任

  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负责人要对本处室、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党员干部的党风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具体承担以下责任:

  一是协助委分管领导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具体负责本处室、本单位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二是加强对本处室、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领导,每半年召开一次专门会议,分析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状况,有针对性地开展经常性的党风廉政建设教育,保证上级和本委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的贯彻落实。

  三是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掌握本处室、本单位的党风廉政状况,对工作中出现的苗头性及倾向性问题,能及时进行防范和解决,对所发生的严重不正之风或重大违纪违法的案件和线索,应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并及时纠正或配合委有关部门查处。

  四是严格遵守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带头廉洁自律,教育并管好自已的家庭成员和本处室、本单位工作人员,防止发生违纪违法和不廉洁的行为。

  2、要求

  在党风廉政建设中,要做到“三个必须”:

  一是必须从管辖范围、工作性质、业务特点出发,提出党风廉政建设的明确目标、任务要求。

  二是必须结合承担的工作任务,有针对性地制定工作计划,做出具体安排,做到年初有布置,半年有检查,年终有总结。

  三是必须掌握本处室、本单位的党风廉政状况,及时进行防范,防止发生违纪违法和不廉洁的行为。

第四章 责任考核与追究

  第十三条 建立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制度。

  1、委党政领导班子的考核:

  委党政领导班子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接受市委组织部的考核。委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要积极配合做好考核工作,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对待,并及时上报整改情况。结合考核、民主生活会等工作,委党政领导班子在年内要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认真进行总结和自查,不断健全完善制度,制定改进措施。

  2、委各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考核:

  建立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制度。委党组负责领导组织对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负责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考核工作要与领导班子和党员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工作目标考核相结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必要时也可以组织专门考核。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具体考核工作由机关党委、人事处和纪检组、监察处负责。考核的结果要作为对党员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对成绩突出的,应给予表彰、奖励;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应限期改正,并上报结果。

  第十四条 建立和完善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报告和述职述廉制度。

  要认真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报告和述职述廉制度,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进行。委领导和各处室、各单位负责人应在专题民主生活会上和年终述职报告中,如实报告个人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和个人勤政、廉政情况。纪检组配合党组每年对本委贯彻执行责任制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年终党组向市委、市纪委写出专题报告。

  第十五条 建立和完善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责任追究制度。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按照北京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追究党员领导干部的责任。

  实施责任追究,要坚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次要领导责任的人员。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责任制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