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0美元等于多少港币:李庄起诉中国青年报诉状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30 14:41:21

李庄起诉中国青年报诉状

博主按:北京东城区法院不受理李庄起诉中国青年报,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剥夺了公民的诉权,李庄将依法提起法律救济。

 

民事起诉状

 

原告:李庄 

 

被告:中国青年报社

 

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名誉的侵害,删除其在中国青年报网站上的《重庆打黑惊爆“律师造假门”》一文。

         二,判令被告在中国青年报头版、中国青年报网站首页上连续15天向原告赔礼道歉。

         三,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费0.5元。

 

事实和理由:

 

   原告原系一名执业律师,因在2009年月办理一起龚刚模涉及黑社会犯罪案件,被重庆警方罗织罪名入狱,在原告涉嫌辩护人妨害作证罪于2009年12月13日被拘留,被告即自在次日在中国青年报刊登《重庆打黑惊爆“律师造假门”》一文(下称《重庆打黑》文),整篇文章充满对原告及原告所从事的律师职业的污蔑和抹黑,如文中称:

 

“李庄,48岁,混迹律师界十余年,其所在的康达律师事务所在京城也颇有“背景”。注重“身价”的李庄此次肯来重庆打涉黑官司,除受龚刚模的生意伙伴相邀答应来“捞人”,其实更重在“捞钱”。他以要在北京召开“专家分析会”为由,又向对方索要了30万元。到重庆后,他对龚刚模的亲属龚云飞说:“这个案子有点复杂,律师费偏低哟,而且我还要去‘打通’。”迫于无奈,龚云飞又托人再次给李庄的账户“装”了100万元。 “捞钱”到账,李庄等人便着手实施“捞人”。同时,龚刚模的亲友“捞人”心切,再加上李庄的多番“演说”,几天之内就总共支付了245万元给“跨区域打捞队”。李庄代表“打捞队”要龚刚模的亲友承诺:若要龚刚模不判死刑,还要两三千万元,事成之后兑现。但花费了巨资的“龚刚模亲友团”怎么也不会想到,他们的大投入在李庄眼中只不过如同“烹羊宰牛”。欣喜之余,李庄向京城同行发出信息:“够黑,人傻,钱多,速来!”

 

上述报道,纯属捏造,事实上,原告的收费,总共为120万元,并非245万元,且120万元其中包括刑事和民事律师业务,符合律师收费办法,原告在从事律师多年,从未受过处罚,其所在的康达所,也从未受过处罚,所谓原告混迹律师界,其所在事务所在北京有背景等,示意读者李庄就是这么一个靠背景捞钱的律师,明显属于贬低原告人格的文字,文中提到的短信“够黑,人傻,钱多,速来”,完全是子虚乌有。

 

文章中借一重庆政法干部之口说出了:“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重庆政法干部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重庆打黑除恶一系列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后,“到重庆代理涉黑诉讼”一时成律师界热门。许多北京律师如赶场般云集重庆,寻找开展“业务”和施行“潜规则”的机会”。该官员分析说,“李庄现象”泛滥的背后,是“潜规则”还有其存在与蔓延的空间,---“

该段文章将原告作为律师潜规则的代名词,同时丑化了原告在内的北京律师。

 

在《重庆打黑》文章的最后,还是借这个重庆政法干部之口,说:

“应该说,一般律师都应该熟悉《刑法》第306条,李庄作为资深律师,更应烂熟于心。是什么让此案的数名律师对这柄高悬之剑熟视无睹铤而走险?除了金钱诱惑外,想必还有一个更重要的原因,那就是让李庄之流有恃无恐的所谓‘关系背景’。据资料,在刑事案件中,律师胜诉的比例仅有5%,也就是95%是败诉。 “面对当事人的巨大诉讼投入,有多少律师在说明败诉原因之余会对当事人说‘对不起’?当事人有苦难言,实际上造成了‘第二次伤害’。律师的尴尬作为和滥用‘潜规则’,所造成的灾难全由国家和民众来承受,公信力弱化由政法机关来承受,从众心理、潜规则冲击着党和政府的形象,让党和政府来埋单!”

 

这段文字,再次认为,原告是借关系背景谋取暴利,这丝毫没有事实依据。同时,文章借所谓的律师胜诉率只有5%的虚构事实,暗示读者,包括原告在内的律师都明知95%的案子是败诉的,仍收取费用,对当事人造成了第二次伤害,造成的灾难由国家和民众来承受,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似乎原告在内的律师,罪莫大焉!

 

至于《重庆打黑》一文中提到的,所谓原告教唆龚刚模虚构刑讯逼供一事,龚刚模出庭时,手上仍有伤痕,是非自有公论。至于原告是非有妨害作证的事实,在当时,法院为判决之前,相关案卷材料尚属于机密的情况下,《重庆打黑》的文章不但详细描述了所谓的过程,并最后给出了一个明确的结论,这种法院未审,舆论先判的作风,严重损害了原告的人格和名誉,即便最后重庆法院在强大的政治压力下,枉法裁判,仍无法免除被告的民事侵权责任。

 

原告认为:被告作为团中央主管的严肃的纸面媒体,曾诞生过《冰点》这样的优秀栏目,产生过李大同、卢跃刚这样优秀的媒体人,本该领业内之风范,至少也为一地媒体之重镇,再不济,也应遵守业内最基本的新闻职业伦理,然,被告虚构短信,虚构律师胜诉率,虚构律师费种种,已沦落到地摊小报道听途说之作风;同时,被告在侦查次日即给原告下妨害作证、捞钱、潜规则定论,违背了《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之“在法庭判决之前不做定性、定罪的报道和批评”。被告的记者,郑琳、庄庆鸿只听信了重庆所谓的政法官员的一面之辞,而没有全面客观地采访李庄或者其他刑辩律师等其他平衡信息,导致严重损害了包括原告在内的全体律师,将中国律师这一职业,贬低到骗子的地步,这也违反了新闻职业道德之新闻报道应当真实、准确、全面、客观的基本原则,导致所报道的内容严重失实,导致原告的社会评价严重降低,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精神损害。

 

综上,被告,以舆论监督为名,行诋毁抹黑之实。用媒体之公,谋恩客之私。原告,为维护个人权利,端正新闻行风,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0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等有关规定,被告的行为构成侵犯原告的名誉权,特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之规定,诉之贵院,望依法判如所请!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李庄